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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经济法金融纠纷案例与实务

金融纠纷案例与实务

一线法律专家团队编写,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案头参考书,司法案例教学用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例(案例)分析参考书,民众法律咨询实用手册,题材广,案例新

作者:彭丁带、豆军峰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05月 

ISBN: 9787302490869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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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33.99

类别: 经济法 SKU:5c239721421aa985877a3fd4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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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490869丛书名: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是国内近年推出的体系完整、案例新颖、评析专业的大型法律实务丛书,由知名律师事务所、公检法、大学院校一线法律专家编写,丛书共37种,涵盖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实践的各个方面,包括专利纠纷、著作权纠纷、仲裁纠纷、证据运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消费维权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危害公共安全罪、土地纠纷、涉外民商事纠纷、商标纠纷、侵权纠纷、侵犯财产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旅游纠纷、劳动纠纷、金融纠纷、教育法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环境侵权纠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常见纠纷、工伤纠纷、房产纠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犯罪、电子商务纠纷、担保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拆迁纠纷、保险纠纷等3000多个真实法院判例,分门别类,紧紧围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纠纷,以案情简介、裁判要点、法条链接、法律分析、对策建议等为主要内容,具有权威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可作为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法律教学的案头常备案例实务参考书;也非常适合作为民众了解各类法律纠纷法院判例,用来解决自己实际法律问题的实用图书。 
内容简介
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对金融常见纠纷进行了详细分析,主要包括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本书所选案例力求典型、新颖、精简,每个案例包含案情简介及诉辩主张、法院判决及其理由、案例评析三个部分,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对读者具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本书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也可作为广大民众咨询日常法律纠纷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可作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行业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目  录

第一章证券纠纷1

第一节证券权利确认纠纷1

一、 郭某福与HH工学院股票权利确认纠纷1

二、 PS公司与姬某安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7

第二节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2

一、 陈某娟、南某馨等股票交易纠纷12

二、 甘肃GQ交易中心股份公司与甘肃YH教育科技股份公司、

甘肃JY信用担保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16

三、 王某明与中国YZ银行股份公司天津南开区东马路支行国债

交易纠纷22

四、 曲某仁与中国JS银行股份公司诸城支行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24

第三节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28

中国GS银行股份公司牡丹江分行与东宁HD经贸公司、赵某绩、高某霞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28

第四节证券承销合同纠纷34

芜湖市JJ投资公司与HL证券公司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34

第五节证券投资咨询纠纷38

熊某达与XD证券股份公司北京西单北大街证券营业部证券投资

咨询纠纷38

第六节证券回购合同纠纷44

一、 宋某健与李某强股票回购合同纠纷44

二、 ZR基金管理公司与山东SS集团公司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48〖1〗金融纠纷案例与实务目录◆◆三、 唐某辉与HT证券股份公司郴州南岭大道证券营业部质押式

证券回购纠纷52

第七节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58

高某良与HT证券股份公司、HT证券股份公司绍兴劳动路

营业部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58

第八节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62

湖北JS股权投资公司与宜昌YL光电股份公司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62

第九节证券发行纠纷65

一、 姚某华与黑龙江WT矿业公司证券认购纠纷65

二、 陈某恩与RB股份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证券返还纠纷68

第十节证券欺诈责任纠纷71

一、 温某霞与GD证券股份公司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71

二、 唐某云与湖北SX新型建材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77

三、 盖某洁与XD证券股份公司等欺诈客户责任纠纷81

第十一节证券托管纠纷85

向某菊与中国MZ证券公司广州环市东路证券营业部、中国JS银行

股份公司广东省分行证券托管纠纷85

第十二节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89

姜某骐与CT证券经纪公司、GTRY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存管、结算

纠纷89

第十三节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93

王某兰与GTJA证券股份公司兰州酒泉路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纠纷93

第二章期货交易纠纷98

第一节期货经纪合同纠纷98

李某燊与HT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98

第二节期货强行平仓纠纷102

袁某生与江西RQ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102

第三节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107

陈某玲与GD期货公司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107

第四节期货欺诈责任纠纷116

孙某嘉与北京SC期货公司期货欺诈责任纠纷116

第五节期货透支交易纠纷120

HT长城期货公司与张某东期货透支交易纠纷120

第三章信托纠纷128

第一节民事信托纠纷128

一、 俞某某与上海某某实业公司、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民事信托纠纷128

二、 刘某某与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XH信托股份公司民事信托

纠纷130

第二节营业信托纠纷134

江苏JS制药公司与ZT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134

第四章保险纠纷137

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137

一、 原告崔某全与被告RB股份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财产损失

保险合同纠纷137

二、 张某芳与梁某辉等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139

第二节责任保险合同纠纷141

袁某望与RB股份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责任合同纠纷141

第三节信用保险合同纠纷144

ZC工业成套物流公司与中国CKXY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信用保险

合同纠纷144

第四节保证保险合同纠纷148

GF银行股份公司焦作分行与XD保险股份公司河南分公司保证保险

合同纠纷148

第五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155

PA保险股份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保定YL物流公司、石家庄ZT物流

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155

第五章票据纠纷160

第一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160

嘉兴HD建设工程公司与ZS银行股份公司南沙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

纠纷160

第二节票据追索权163

徐州PHY工贸公司与徐州市RZ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新沂市CY工贸

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163

第三节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168

深圳市TH家具公司与惠州市RX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票据交付请求权

纠纷168

第四节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173

江苏XL实业工贸公司与徐州JD机电总厂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173

第五节票据损害责任纠纷178

杭州XS纺织公司与余姚市SK五金厂(普通合伙)票据损害责任纠纷178

第六节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181

中山市古镇YB纸品加工厂与杨某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181

第七节票据保证纠纷186

河南YM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与河南FY棉业公司、孟州HNC

生物科技公司票据保证纠纷186

第八节确认票据无效纠纷189

林某琴、H市电业局确认票据无效纠纷189

第九节票据回购纠纷192

东营市DD农村信用社与西安市SY银行兴庆南路支行票据回购纠纷192

第六章信用证纠纷198

第一节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198

河南LQ建设股份公司与山东TD集团公司、房某深委托开立信用证

纠纷198

第二节信用证开证纠纷201

ZR物产公司与日照JXL经贸公司、尹某桂信用证开证纠纷201

第三节信用证议付纠纷207

福建HO水产食品公司与韩国WH银行济州分行信用证议付纠纷207

第四节信用证欺诈纠纷213

DQ实业公司与宁波NX贸易集团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213

第五节信用证融资纠纷217

ZX银行股份公司绍兴分行与HX电源集团公司、浙江HX置业公司等

信用证融资纠纷217

第六节信用证转让纠纷221

大连TF食品公司与ZX银行股份公司烟台分行信用证转让纠纷221

参考文献227

前  言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资金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和财富,通过金融或资金融通,成为沟通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命脉和媒介。现代一切经济活动几乎都离不开货币资金活动。从国内看,金融连接着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联系每个社会成员和千家万户,成为国家管理、监督和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和手段;从国际看,金融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实现国际贸易、引进外资、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纽带。

经济的迅速发展离不开活跃的金融市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逐渐向纵深推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是建立了较完善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在规范中发展,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在不断扩大,外汇市场也在不断发展,金融活动日益繁荣并与之相适应,涉及金融的纠纷案件增多也在预料之中。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已成为民商事审判的主要内容,而且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呈现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法律适用中的新型、疑难问题也层出不穷。

为了写作本书,作者查阅了大量的金融案例与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写作,总结了当前金融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是:
涉案标的额普遍较大;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数量在民商事案件中持续保持较高比例;时间跨度长,审理难度大;涉及刑事犯罪的金融纠纷案件增多。而造成金融纠纷不断增多的原因是:
银行审查不严,盲目放贷;企业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立法相对滞后,社会信用的缺失;等等。

本书主要分为六章,针对金融纠纷中最常见的案例进行整理分析。本书所选案例力求典型、新颖、精简,每个案例包含案情简介及诉辩主张、法院判决及其理由、案例评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提取、删减案件基本事实,可以使读者快速、清楚地了解案情,理清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通过法院判决及其理由,从法院的角度出发,了解法院的裁判要旨及对本案所持态度;最后作者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审判实务出发,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对法院判决理由进行综合评析。

本书在案例评析中还会说明公司和个人在日常金融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各种问题,结合实践做法与学术界的理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一些风险的规避及解决措施,对于广大从事金融行业的人士可以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对于法院的裁判理由的评析,本书会对理论界提出的不同观点加以归纳总结,通过分析论证来说明法院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因此,本书具有相当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既适合金融从业者和企业参考,也可作为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参照借鉴的工具书。

本书得以顺利出版,离不开家人、朋友同事的支持;还要感谢胡永平,以及万勇律师为本书付出的辛勤劳动。

除封面署名作者外,钟润柳、温敏婷、易新阳、王美红、盛雄、李苗、许路、陈玉芬、李豪平、廖亚娟等也参与了部分编写工作。

彭丁带、豆军峰

2018年1月

免费在线读
第三章信托纠纷第一节民事信托纠纷一、 俞某某与上海某某实业公司、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民事信托纠纷案号: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27号 案情简介及诉辩主张原告: 俞某某被告: 上海某某实业公司被告: 上海某某投资公司
原告俞某某诉称,原告自20世纪90年代末,向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公司购买了4480份信托权益份额,其后,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公司以被告上海某某投资公司的名义又向原告配售过多次信托收益份额,截至2014年5月,原告持有的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公司、上海某某投资公司信托受益权份额分别为4480份、8960份,合计共13 440份。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公司、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每年根据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公司的经营情况,按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向原告分配信托利益。当信托受益权持有人欲出售持有的信托份额时,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公司、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按约定将受益权份额根据每份对应的净资产价格为计算依据,确认总价后,由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公司受让信托持有人的信托受益权,2013年年底,每份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价格为人民币18元/股,受让后的受益〖1〗金融纠纷案例与实务第三章信托纠纷◆◆权份额由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公司、上海某某投资公司代持,代持份额累积到一定比例后,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公司、上海某某投资公司再以净资产为定价基础向特定人群进行配售。原告于2014年5月,欲对自己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与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公司、上海某某投资公司进行清算时,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公司、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按每份10元的固定价格与原告进行结算。原告要求按照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公司净资产为计算依据的受让价格统一对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要求要求判令被告按每份净资产19.50元的价格受让原告的13 440份信托受益权,税后合计209 664元。被告答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已经依据双方签订的章程约定,原告与上海某某电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有权以受益权所对应的出资额来确定受益权转让价格;原告在诉状中说被告在实践中也是如此计算为依据,与事实不符。在实践中,被告与其他离职员工也是以10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的。 法院判决及其理由法院判决(1) 被告上海某某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某某支付信托权益转让款人民币44 800元。(2)  被告上海某某投资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某某支付信托权益转让款人民币89 600元。(3)  驳回原告俞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理由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成立的信托权益关系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理应恪守。 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信托受益权以所投资公司的净资产作为转让价格是否成立。两被告以《信托权益管理委员会章程》为据,主张以原告购买信托产品的出资额作为转让价格。原告认为章程对其无效。本院认为,原告对《信托权益管理委员会章程》进行了确认,该章程对原告具有约束力,所以应以章程所约定的方式确认信托权益的转让价格。该章程约定,受益权转让价格按设立信托时每份受益权所对应的出资额和转让时上一会计年度末每份受益权所对应的股东权益的二者孰低执行。现在原告主张每份受益权所对应的所投资公司的净资产每股18元,不符合章程的约定,而且原告也无法证明所投资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难以支持。而被告主张以每份10元出资额为转让价格,不但远远高于原告所提供的信托受益权网站截屏所记载的受益权持有成本,而且有经原告所确认的依据,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证据材料以及原被告的确认,原告在上海某某实业公司的权益份额为4480份,在上海某某投资公司的权益份额为8960份,两被告应根据每份10元的价格向原告支付转让价款。至于两被告与爱建信托之间的信托关系,因原告与两被告为特定资金用途的信托计划,属于特殊信托品种,所以应以当事人所约定的方式来处理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二、 刘某某与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XH信托股份公司民事信托纠纷案号: (2015)扬商初字第00002号 案情简介及诉辩主张原告: 刘某某被告: 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XH信托股份公司
2013年3月3日,刘某某通过受让取得了薛某某对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的债权以及薛某某对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案外人夏某某的房产抵押权。案外人夏某某系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的妻子,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与XH信托股份公司系信托贷款关系。2011年,XH信托股份公司为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的关联公司扬州YD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YD公司),发行《扬州YD·盘古枫林湾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盘古枫林湾信托),该信托在2013年即将到期时YD公司面临破产,无法归还。2013年XH信托股份公司为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设计发行《XH信托股份公司·鼎石6号投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用来解套前一信托。但发行这一信托计划必须要有抵押物,当时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的房产均抵押在刘某某名下,XH信托股份公司委派其公司信托经理杨某桐同刘某某协商抵押权事宜,2013年10月22日,杨某桐向刘某某作出承诺,请刘某某将拥有的抵押权解押,再转抵押给XH信托股份公司,为保证刘某某的债权不受损失,两被告募集的3.3亿元信托资金,除用于偿还盘古枫林湾信托外,优先偿还刘某某债权6000万元,在未还款于刘某某的情况下,非经刘某某同意绝不动用信托资金。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对杨某桐的承诺进行了见证,同时也向刘某某做出类似承诺。其后,刘某某按照两被告承诺所要求的内容将抵押权解押,后抵押权被登记在XH信托股份公司名下。但XH信托股份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后,刘某某未收到任何还款,多次追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偿还刘某某6000万元。如两被告违约(拒不履行或履行不能),则判令两被告赔偿刘某某损失6000万元。在庭审中,刘某某增加利息请求,并明确利息从2013年12月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答辩①刘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薛某某交付借款或指令刘某某交付借款的事实,薛某某借款债权不真实,刘某某受让的债权也就不存在。②杨某桐以个人名义签署承诺书的行为,明显违背XH信托股份公司意图,承诺书不是以XH信托股份公司或信托业务名义做出,且要求对方严格保密,其主观上是为个人利益考虑,有其巨大利益驱动,系其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杨某桐签署承诺书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其并非以XH信托股份公司名义做出承诺书,当时也未携带任何合同书、公章、授权委托书等,客观上也没有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且刘某某在向杨某桐要求XH信托股份公司书面承诺被拒绝后仅凭其个人签字就相信其有权代理,显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并非善意无过失。退一步讲,即使杨某桐是职务行为,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XH信托股份公司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杨某桐出具承诺书不是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借款债务的加入,也不是对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借款债务的担保,刘某某对XH信托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及其理由法院判决(1) 被告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 被告XH信托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债权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判决理由刘某某与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以及XH信托股份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和XH信托股份公司均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①刘某某与XH信托股份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②如果双方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刘某某要求XH信托股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有无合同依据,如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刘某某所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能否成立?第一,刘某某对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享有的相关债权真实存在。虽然刘某某未提供证据表明薛某某向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支付8000万元款项,但是2011年9月30日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与薛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刘某某提供了2011年10月申请人为刘某某、收款人为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3张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和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盖章确认的银行本票复印件,在2014年11月10日仪征市公安局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中,陈某某认可刘某某在2011年融资给其8000万元,其用江阳商贸城房产抵押并办理他项权证,因此,刘某某主张系其代薛某某支付的该8000万元款项应为真实,而刘某某已于2013年3月13日从薛某某处正式受让了该8000万元所对应的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所有权利,故XH信托股份公司认为薛某某借款债权不真实,刘某某受让的债权也就不存在的主张不能成立。刘某某与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陈某某向刘某某出具的承诺书已经对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还款义务做出了明确的约定,本案所涉6000万元即为该承诺书所载第一批应还款项,但陈某某与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并未按约向刘某某还款。现刘某某主张江苏QC建设工程公司偿还6000万元及从2013年12月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第二,杨某桐出具承诺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XH信托股份公司承担。虽然杨某桐系用个人名义向刘某某出具承诺书,但XH信托股份公司2013年9月5日的会议纪要已经表明,为顺利发行新的信托计划,XH信托股份公司要求前台业务部门确保陈某某将江阳商贸城物业上的所有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彻底清除,经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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