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3550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新的职责要求所有监察人员熟悉掌握相关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
【全面收集】 涵盖《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刑法》、《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等监察领域重要法律法规
【重点突出】 在刑法分则部分,着重选择实践中涉及的职务犯罪条款,逐一对每个罪名所涉及法条进行汇总,并列出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
【方便实用】 对程序性法规和实体性法规进行上、下篇分类汇编,职务犯罪相关罪名均在目录列出,并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作为附录收录,编排科学,便于查阅
全书对诸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删选,并按照程序法规和实体法规进行了分类。
本汇编共分两部分。*部分是程序性法规,将《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进行了汇编。第二部分是实体性法规,将《刑法》以及政务处分实体依据法规进行了汇编。同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一并列出。
上篇程序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2年3月14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2017年11月27日)
下篇实体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编总则
第二编分则
一、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枉法仲裁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放纵走私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报复陷害罪】
【破坏选举罪】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五、非典型职务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逃汇罪】
【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罪】
【破坏选举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7年9月1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2013年5月25日)
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06年8月22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2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17年9月1日)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2016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17年9月1日)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2009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012年10月26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10年4月21日)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2年5月21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2月12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年1月8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10年1月5日)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2013年6月13日)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0年8月12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6年11月22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2008年6月30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2008年5月9日)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2006年2月20日)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2010年7月8日)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2016年1月18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09年3月25日)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2年6月6日)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12年9月11日)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999年2月22日)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3年2月22日)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2011年1月8日)
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
(2012年3月29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4年1月11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节录)
( 2011年5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录)
(2012年12月28日)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
(2013年)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8月23日)
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2月21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解除处分制度的通知
(2010年4月14日)
附录50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
上篇程序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 总则
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
下篇实体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订。另,总则部分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分则条文主旨是根据司法解释确定罪名所加。(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编总则〖1*2〗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2000年4月30日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00年6月5日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根据《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把握界限,准确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正确把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
2000年6月29日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国家工作人员自行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因其兼职工作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关,应认定为农村合作基金会一般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003年11月13日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2004年11月3日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对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
2011年4月8日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切实做好相关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准确把握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依法惩治犯罪,统一法律适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人民法院请示。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人民法院请示。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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