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4230
本书特点:
*,对意思表示瑕疵基本理论的研究。关于如何认定意思表示的效力,理论上长期以来存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这体现了意思与表示何者构成意思表示效力的基准。该书作者从微观层面入手,对于意思表示构成的相关学说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认为,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取决于立法政策上对表意人意思自治与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合理信赖的考量,与学说上的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分别对应。现代民法上的立法趋势侧重于对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合理信赖的保护,因此,应当以表示主义为基础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进行塑造。
第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划分。关于意思表示瑕疵应当具有哪些类型,存在不同主张与立法例。作者认为,依据意思表示的构造理论,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与显失公平。心中保留作为单方虚伪表示,基于体系化的原因应予保留;”恶意串通”由于规范结构与侵权行为无异,其适用范围日益扩张,因而应当废除;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与显失公平、胁迫之间出现重合,其不足以成为意思表示瑕疵的独立类型,应当保留显失公平,同时废弃乘人之危。
第三,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分析。作者认为,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取决于立法政策上对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考量。对于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价值评判:在相对人非为善意的心中保留、错误,或者相对人实施欺诈、胁迫、通谋虚伪表示以及显失公平时,由于不存在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应当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政策;反之,在相对人为善意的心中保留、相对人为善意的错误、第三人欺诈与胁迫而相对人为善意的类型,应当采取表示主义的立法政策,以保护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与交易的安全。
第四,提出意思表示瑕疵的立法建议。作者在分析意思表示瑕疵的基础理论与具体制度时,详细对比分析了多份学者建议稿与民法典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从而为民法典总则提供合理的立法建议。例如,对于错误的构成,作者认为应当考虑相对人方面的因素,除非其导致错误的发生或者在可识别错误的情形违反诚信原则或者构成共同错误,才允许合同被撤销。又如,从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无论是第三人欺诈还是第三人胁迫,均应以相对人知道或应知作为表意人撤销意思表示的条件。
意思表示瑕疵是民法典总则之中的重要内容。《意思表示瑕疵:学说与规范》以意思表示瑕疵为主题,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各种类型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尝试构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学说体系。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发达国家或地区、国际或区际条约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新立法、司法以及研究动态进行详尽地梳理,很好地分析并把握意思表示瑕疵的研究动态以及发展趋势;二是在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之下,针对现有的民法典总则及相关学者建议稿之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予以评析,并从立法论的角度提出建议;三是在制度分析中引用大量的判决进行实证研究,并对判决的得与失予以分析与检讨,同时对相关热点与疑难问题进行评析,使之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第一章 意思表示瑕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一、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二、自由意志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三、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四、我国相关立法的分析与检讨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构造
一、意思表示的构造概述
二、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三、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
四、意思表示的客观要素
五、亲属身份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及其特殊性
六、我国学说对意思表示构成的分歧与评析
第三节 意思表示瑕疵及其类型化
一、意思与表示之间的关系
二、意思表示瑕疵及其产生原因
三、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对于行动自由的必要性
四、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分析
五、有瑕疵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意思自治与合理信赖之间的冲突与调和
一、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在立法政策上的分歧
二、比较法上的立法现状
三、表示行为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四、以信赖保护为原则塑造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
第二章 单方虚伪表示
第一节 心中保留
一、心中保留概述
二、心中保留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
三、比较法上心中保留的法律效力
四、我国心中保留效力的学说、立法争议与评析
五、心中保留身份行为的特殊效力
第二节 戏谑行为
一、戏谑行为概述
二、戏谑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戏谑行为效力的立法例
四、我国相关学说及立法之分歧与评析
五、小结
第三章 通谋虚伪表示
第一节 通谋虚伪表示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二、比较法上的立法例
三、适用范围
四、我国立法与相关学说的分离
第二节 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
一、基本原理
二、虚构行为的效力
三、隐藏行为的效力
四、通谋虚伪表示对第三人的效力
五、通谋虚伪表示与相关制度的竞合
第三节 通谋虚伪表示的婚姻及其效力
一、概述
二、比较法上虚假婚姻的效力
三、我国相关学说上的分歧与评析
第四节 恶意串通行为的分析与检讨
一、概述
二、恶意串通行为的学说分歧
三、我国司法实务中的恶意串通行为
四、立法论:恶意串通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的比较
五、小结
第五节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的分析与检讨
一、避法行为之分析
二、我国学说上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之分歧
三、司法实务中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类型分析
四、对我国相关学说与实务的评析
五、小结
第四章 意思表示错误
第一节 意思表示错误概述
一、概念与意义
二、比较法上的立法例
三、我国相关立法与学说
第二节 错误与合同的解释、风险分配及瑕疵担保责任
一、错误与合同的解释
二、错误与风险的分配
三、错误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竞合
第三节 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
一、概述
二、表达错误与动机错误
三、单方错误与共同错误
四、特殊的错误类型
五、我国现行法上的错误类型分析
第四节 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的选择
一、错误二元论的溯源与继受
二、对错误二元论的质疑与反思
三、错误一元论及选择理由
第五节 实质性错误及其判断
一、实质性错误的立法例
二、我国相关立法的态度
三、实质性错误的判断
四、实质性错误的抗辩事由
第六节 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及对错误构成的影响
一、立法政策:相对人的消极信赖与积极信赖之保护
二、相对人的因素对错误构成的影响
三、表意人与相对人的共同错误
四、我国现行法的不足与建议
五、小结
第五章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
第一节 比较法上的暴利行为或显失公平
一、罗马法上的非常损失规则(laesio enomis)
二、大陆法系的显失公平或暴利行为
三、英美法系的不当影响或显失公平
四、暴利行为与显失公平的新发展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上的乘人之危规范
一、乘人之危的立法理由与沿革
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之争
三、学说上对于乘人之危的质疑
第三节 我国现行法上的显失公平规范
一、显失公平构成的学说争议
二、显失公平认定的判例分歧
三、显失公平双重要件说的合理性论证
四、显失公平行为的适用时间与法律后果
第四节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现实困境与理论根源
一、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现实困境
二、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现实困境的理论根源
第五节 民法典之中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体例重构
一、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暴利行为的制度取舍争议
二、民法典草案对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分歧
三、显失公平的判断
四、显失公平的体系安排
第六章 欺诈
第一节 欺诈概述
一、欺诈的概念及其比较
二、比较法上的欺诈规则
三、我国现行法上的欺诈规定
四、欺诈的经济学分析
第二节 比较法上欺诈的判定
一、大陆法系欺诈的构成要件
二、英美法系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我国现行法上欺诈的判定
一、我国学说上欺诈判定的争议及评析
二、我国司法审判实务对欺诈的判定及分析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解释
第四节 第三人欺诈
一、概述
二、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三、比较法上第三人欺诈的立法例与分析
四、我国相关现行法与学说评析
第五节 欺诈的效力与竞合
一、比较法上欺诈的效力
二、我国现行法上欺诈的效力及评析
三、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四、欺诈效力的适用范围
五、欺诈的竞合
第七章 胁迫
第一节 胁迫概述
一、胁迫的概念及比较
二、比较法上的胁迫规则
三、我国法上的胁迫概念争议与评析
四、胁迫的经济分析
第二节 胁迫的认定
一、大陆法系胁迫的认定
二、英美法系胁迫的认定
三、我国现行法上胁迫的认定
四、我国民法是否应引入经济胁迫与不当影响
第三节 第三人胁迫
一、概述
二、比较法上第三人胁迫的立法例
三、我国学说上的相关分歧
四、立法论:区分模式与统一模式的比较
第四节 胁迫的效力
一、比较法上胁迫的效力
二、我国现行法上胁迫的效力
三、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分歧
四、胁迫效力的适用范围
第八章 瑕疵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概述
一、瑕疵意思表示的效力类型
二、意思表示无效或被撤销的溯及力
第二节 主张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之权利归属及其行使
一、主张意思表示无效的权利人
二、意思表示无效与诉讼时效
三、可撤销意思表示之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五、合同的变更权及其争议
第三节 意思表示无效或被撤销的效果
一、意思表示无效或被撤销的立法例
二、返还财产
三、赔偿损失
四、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参考文献
一、中文类
二、译著类
三、外文类
序
民事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而意思表示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民事主体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其意思与表示虽然通常是一致的,但意思表示具有瑕疵的情形亦属多见。因此,意思表示瑕疵向来是民法典总则编之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术论著重要的研究对象。
《意思表示瑕疵:学说与规范》一书以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尝试构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学说体系。在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框架下,该书一方面详尽透彻地阐释和分析国内外相关的理论学说,并对比较法上的相关制度进行阐释;另一方面对我国司法实务中大量判决所包含的裁判准则加以分析和评判,以解释和发展其规范意义。该书共分为八章,40余万字,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学说、规范与判例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梳理与分析,在如下几个方面具有新意:
第一,对意思表示瑕疵基本理论的研究。关于如何认定意思表示的效力,理论上长期以来存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这体现了意思与表示何者构成意思表示效力的基准。该书作者从微观层面入手,对于意思表示构成的相关学说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认为,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取决于立法政策上对表意人意思自治与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合理信赖的考量,与学说上的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分别对应。现代民法上的立法趋势侧重于对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合理信赖的保护,因此,应当以表示主义为基础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进行塑造。
第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划分。关于意思表示瑕疵应当具有哪些类型,存在不同主张与立法例。作者认为,依据意思表示的构造理论,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与显失公平。心中保留作为单方虚伪表示,基于体系化的原因应予保留;”恶意串通”由于规范结构与侵权行为无异,其适用范围日益扩张,因而应当废除;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与显失公平、胁迫之间出现重合,其不足以成为意思表示瑕疵的独立类型,应当保留显失公平,同时废弃乘人之危。
第三,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分析。作者认为,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取决于立法政策上对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考量。对于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价值评判:在相对人非为善意的心中保留、错误,或者相对人实施欺诈、胁迫、通谋虚伪表示以及显失公平时,由于不存在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应当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政策;反之,在相对人为善意的心中保留、相对人为善意的错误、第三人欺诈与胁迫而相对人为善意的类型,应当采取表示主义的立法政策,以保护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与交易的安全。
第四,提出意思表示瑕疵的立法建议。作者在分析意思表示瑕疵的基础理论与具体制度时,详细对比分析了多份学者建议稿与民法典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从而为民法典总则提供合理的立法建议。例如,对于错误的构成,作者认为应当考虑相对人方面的因素,除非其导致错误的发生或者在可识别错误的情形违反诚信原则或者构成共同错误,才允许合同被撤销。又如,从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无论是第三人欺诈还是第三人胁迫,均应以相对人知道或应知作为表意人撤销意思表示的条件。
克平是我的学生,他长期以来以学术为志业,潜心研究,近几年来科研成果突出,一些论文在学界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作为老师,我对此感到由衷高兴!希望他继续砥砺前行,勤奋钻研,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王利明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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