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6217849
本书是作者长时间思考、实践的结晶,对康德“纯粹实践理性”与“良知”进行了比较,得出“纯粹实践理性”属于理念,难以在俗世社会具体展开的结论;而认为中国传统的“四端之心”能起到沟通“纯粹实践理性”和一般实践理性的价值,进而推崇良知的意义。作者并没有对我国传统的心学、良知学说全盘吸收,而认为传统心学、良知学说是圣人学说,具有独断主义的倾向和弊端。在对中外哲学思想剖析的基础上,作者将哲学思想成功地引入法学、法律实务之中,初步构建了“心学法学”。
章 心学正义——良知正义观的理论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从方韩之争说起
(一)方韩之争事件
(二)何为“恶意”:法律解释的困境
(三)本体法律正义:不可认识
二、何谓心学
(一)心学萌芽
(二)心学的初步建立——陆九渊心学
(三)阳明心学
(四)传统心学的分化
三、俗世价值和超验信仰未分——传统心学独断论弊端及修正
(一)阳明心学之不足
(二)牟宗三心学之不足
(三)传统心学的理论修正:俗世价值与超验信仰两分
四、良知乃“神明”之道德(包括法律)因的假设
(一)“心”乃是传统中医学所指的心脏
(二)心学的“良知”与康德的“善良意志”比较分析
(三)良知乃是自由正义感之体现
五、俗世正义标准:“多数人的良知共识”
(一)法律本质上属于反思性的判断
(二)意识形态对俗世正义的影响
(三)科学理性正义之反思
(四)康德正义观之反思
(五)俗世正义:“多数决”
六、立法及司法是良知正义的一门艺术
(一)法典局限性剖析
(二)当代法律本体来自“超验信仰”
(三)从艺术看法律条文和说理的本质
(四)法律艺术性的意义和价值
七、“说理”是通往俗世良知共识即多数决正义的路径
(一)尽理尊心:“理学尽头是心学”
(二)说理与(良知)直观
(三)其他
代结语:良知多数决的意义和前景
第二章 心外无理,理乃心造——法律价值客观说的反思
一、 价值客观说——与审判独立不相容
二、价值主观说——审判独立的本因
(一)反思科玄论战:人生观是科学理性的吗
(二)让案例说话
(三)心学——价值主观说的代表学说
三、制定法位置何在——“理学尽头是心学”
第三章 法律价值主观性的反思——兼答葛四友教授
一、康德认识论决定了法律价值主观说
二、具体正义(包括法律及道德)观的理论都是主观的
三、自由正义感:法律价值主观化的体现
四、具体问题的讨论
小 结
第四章 心学法学之杂篇
“法在心内”,在于“多数决”
致良知:中国人的“自然法”
父爱泛滥,规则错乱
——请留给一线法官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
法律之本在“情”(即“良知”)
——与谢晖教授商榷之一
法律之本在“情”(即“良知”)
——与谢晖教授商榷之二
谁的道德?何种正义?
现实主义法学需要张扬
附 录 超越于超越实体主义的新实体主义
一、 魏著主要观点:超越实体主义
(一)何谓实体
(二)康德先验哲学
(三)胡塞尔对康德哲学的先验性原则作了彻底的发展
(四)魏教授天人合一的生活主张
二、以偏概全的先验现象学
(一)关于意向性的经验心理学倾向
(二)关于自明性的独断倾向
(三)物自体取消得了吗
三、道家天人合一理论的可怕之处
(一)道家属于实体主义理论
(二)自然能产生道德吗
四、新实体主义
结语:胡塞尔现象学的可取之处
后 记
正义的良心之维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究竟应坚持“严格规则主义”的法治,还是奉行“正当程序主义”的法治?应坚守法律的客观性,还是因为法律的不确定性而主张法律的反思性,甚至主张法律及其价值的主观性?法律和司法活动,究竟应秉持客观理性的立场去作为,还是根据立法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和司法者的内在良心去作为?法律学术和法学教育,究竟秉持规范分析的“客观立场”,还是价值求证的“主观立场”?这些问题,显然既是变革时代法律尤为明显的不确定性所诱致人们必须去做的学术课题,也是一个民治国家学术思想多元化的应有表现。
令人欣喜的是,除了西方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具体展开方式研究之外,还有些学者把中国古典学术的既有范畴融入当下的法学研究,如俞荣根的“伦理法论”,范忠信、陈景良等的“情理法论”,喻中的“新法家理论”,以及这部《心学正义:看不见的法律》的作者朱祖飞律师念兹在兹的“心学法理论”。只是有些学者意在通过探究传统儒家法思想、中国固有法文化或宋明理学的法思想而阐述一种思想史与制度史的事实及其对这种事实提纲挈领的总结,而有些学者却不太在意思想史和制度史本身,而是以其作为引子,阐述作者自己的法观念。《心学正义:看不见的法律》的作者就属于后者。
宋代以来,心学和理学、实学等学术流派并列发展,并对我国及东亚世界影响巨大的学术流派。和理学的客观外取相较,心学更为强调孟轲那种“万物皆备于我”的良心内修功夫。诚如心学之集大成者王阳明所言:“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这种强调精神存在的哲学理念,我们在西人的哲学传统中似也不难发现。从柏拉图的理念论开始,直到如今影响甚大的语言分析哲学、哲学诠释学、主体间性论、实践商谈论等,都把立论的基点置于对人之精神本质的把握上。尽管它和我国既有的心学哲学在立论的目的、根据、方法上或有不同,但把哲学思考的前提立基于作为精神实在的人之上,却是我国心学和西人理念–主体学说的共同特点。由此出发,我们更容易发现包括法律在内的人类实践之精神本质。
正是在此意义上,或许才有了把心学和法学勾连起来的逻辑基础。人类的法律及其实践活动,尽管从其出发点看,是为了分配主体交往时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是一种貌似纯粹客观功利的思考。但权利义务的分配无论在立法环节,还是在司法实践环节,都充满了公平正义的精神追求。如何在立法上一视同仁地分配主体权利义务?如何在司法上公正合理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显然不仅是利益分配问题,而且表现着人类永恒的精神追求——交往正义之追求。不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毋宁是对人类作为精神存在的摧残,对精神主体的人为压制。所以,在中国人看来,“法者……平之如水也”;“廷尉,执法以平。”在罗马人看来,“法律乃公平正义之术”。
在此意义上,法律自然免不了主观性之特征,表现在一方面,其价值——权利义务配置和分配的需求,本是人类价值追求的规范化、客观化,因此,不可能不带有主观性。另一方面,规定在法律中的价值及权利义务分配方式,因为人类认知的缺陷,必然在制定法律时带入法律中,从而凸显出法律的主观性。因此,法律是一个随着人类主观认知能力和认知结果不断发展进步而发展进步的规范事实,它不可能定于一尊而“天不变,道亦不变”,反之,它必须随着人类主观认知的变化而变化。在此意义上,所谓心学法学就不但具有法律主观性的根据,也具有人类认知无法达致客观性,从而法律也难以达致客观性之事实基础。当法律及其认知的这些特点折射到具体的个案中时,特别是当法官面对复杂和疑难个案,不能完全甚至完全不能以法律规定裁判时——即法律之理“走到尽头”时,法官究竟根据什么进行裁判?法官能否以其良心、良知作为构造裁判规范的准据?无论陪审团制度,还是合议庭制度下的“多数决”,究竟表现的是客观真实的裁判,还是主观良知的裁判?凡此种种,尽管可以在不同立场上作多样解释,但毫无疑问,这也是心学法学能够大为发力、更有作为的恰当场域。
作为一位法律信仰理论的倡导者,一方面,笔者完全理解作者对心学法学的用心、倡导和阐释,并且坚持认为,心学法学所追求的,是正义的良心之维,但另一方面,笔者又坚持任何主观认知一旦表现为文字符号,表现为人们交往行为和法官据以裁判的根据时,它自身已获得了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不是丁卯相合、毫厘不差,而是指在涵摄意义上能够做到“同样的事实同样地处理,类似的事实类似地处理,不同的事实不同地处理”,从而为正义的良心标准找到可以依托的规范标准和根据。尽管我赞同以心学视角深入探究法律、建构法学,一如我赞赏德国“自由法学”和美国“现实主义法学”那样。但与此同时,我不但不反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教义学,而且还强调在我国法治之起步期,无论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抑或司法实践,都应主要秉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教义学的立场,坚持法律客观性的立场。其他法学及其观点,不应是也不可能是此一时代法学的主流,同时不应是也不可能是支持我国当下法治建设的主导理论。
自然,我这样说,并不是想在多元的法学之间,特别是在追求确定性的法律教义学和坚持良心主导的心学法学之间寻求某种妥协的方案,更不想也很难寻求不同法学流派之间的所谓公约数,只是想强调:一方面,学术研究的百花齐放、各执己见理所当然,并且不同法学学术流派一定会在各自视角上为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另一方面,面对当下中国起步期的法治建设,甚至即便我国未来实现了高度发达的法治,寻求客观规定性的法律教义学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法治而言,是基本的,包括心学法学在内的所有其他法学,对法治而言,只能是修补性的、从属性的。
随着法律深入人心,律师在我国也相应地获得了崇高的社会地位。有些律师在办案之余,还不断冷静、审慎地思考法律和正义的基本问题。但我所见到的诸多对学理问题感兴趣的律师,总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基于其办案经验中的心得体会而说法论理者居多——尽管不乏技术深度,不乏对法律教义的深刻把握和有力阐释,但除了本身出身于学界的一些律师外,纯粹以律师为业者,对法学学理能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并进而阐释、圆润者,尚不多见。在这方面,祖飞律师则是个例外。一直以来,他都热衷于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反思和探究。这部著作就是近十年来他探究相关问题的成果汇集,也是他一直坚守正义良心之维的学术成果。
多年前,因为法律博客所提供的方便,祖飞律师和我多有交流。收集在本书中的不少篇章,我也曾较为仔细地阅读过。在我看来,尽管他对这一问题的系统探究还需继续圆润、论证和补强,但能提出这一问题并对其观点作出基本论证,已经是值得鼓掌叫好的!这对那些即便办案一流,但对法学理论或置若罔闻、或嗤之以鼻的法律实务者而言,无疑树立了榜样;对那些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但囿于既有教材或其他书本而不敢越雷池一步者,无疑也是示范。期待祖飞律师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比较心学法学、自由法学以及现实主义法学之间可能的勾连,关注心学法学和规范法学之间可能的功能互补,为法学界奉献出独树一帜、蔚为大观、系统绵密的心学法学来!
是为序。
陇右天水学士谢晖
2017年9月27—28日序于西宁
朱祖飞律师也许是当代中国律师群体中*为独特的一位,其独特性在于,他不满足于人们对律师身份的一般性定位,不满足于对法律的规范性理解。在他身上,似乎有着一种与生俱来的、不可扼制的思想激情,正是这种思想激情逼迫他反思自己的法律实务并对法律的本性作思想性的探究。
朱祖飞律师广涉古今中外大哲,*终归宗于阳明心学,创造性地提出了心学法学的思想范式,在当今中国思想界,真可谓独出心裁,别具一格,极大地丰富了当代中国人对法律/法学的理解。可以预期,心学法学不仅仅属于他自己,更属于当代中国思想界。它必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兴趣,进而推动当代中国人对基于中国文化的法治建设的深度理解。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敦友
法理客观说相当流行,它为法律的普遍效力提供了简捷的辩护。然而,几乎没有人能够确知,客观的法理到底是什么;大家都只不过是在揣测,并在揣测中臆断谁的揣测离客观的法理更近。可是,如果我们不知道天上的月亮到底是什么,我们又怎么能够知道谁在指着天上的月亮,谁的手离天上的月亮更近呢?不如现实一点,回到我们心中的月亮,回到祖飞律师多年来在思想与实务中一直坚守的心学正义:法理看不见,良知在心头。法律是良知的影子,良知是法律的根基。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苏德超
朱祖飞律师,是国内少有的真正认真思考理论问题的实务专家。本书问题意识非常实务,立论很有颠覆性,论说依据非常理论:外则大幅参酌康德哲学,内则系统镜鉴陆王心学。可以说,本书于法曹或法学者(生)思考法律运行中的诸问题,皆大有裨益,值得认真赏读。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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