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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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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全书》此次改版,主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及相关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增删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根据近年国家立法的变化,更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共计10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新增法律文件17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等。
总目录
一、综合(1)
二、行政处罚(38)
三、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50)
1综合(50)
2犯罪侦查(92)
3刑罚执行(166)
四、治安管理(180)
1综合(180)
2公共秩序管理(198)
3社会管理(212)
4保安服务管理(237)
五、户籍管理(256)
六、道路交通管理(265)
1综合(265)
2车辆管理(295)
3交通事故(319)
七、出入境和边防管理(336)
八、消防管理(378)
九、危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412)
十、禁毒管理(452)
十一、信息安全管理(486)
十二、警用装备(511)
十三、监督救济(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全书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2009年8月27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2015年10月1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2014年11月2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2000年6月1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2014年4月30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2015年7月22日)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9日)
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17年9月1日)
拘留所条例()
(2012年2月23日)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4日)
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
化解工作的意见()
(2016年11月16日)
三、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2年3月14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2014年9月13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
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
为的若干规定()
(2015年9月6日)
2犯罪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5年12月31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2005年12月27日)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2006年1月27日)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2015年10月22日)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2017年2月16日)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2004年7月12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的通知()
(2004年9月2日)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2016年6月14日)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2016年6月16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6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2008年6月25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2017年4月27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2011年11月14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2012年5月16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
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0年7月26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1年8月6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0年8月28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8月4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8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 ()
(2010年9月13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
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6月20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
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2日)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
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
(2000年10月16日)
公安部关于对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尚未印制完成
的侵权复制品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
批复()
(2003年6月20日)
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4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
规定》第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6年7月28日)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
题的批复()
(2007年3月1日)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百九十九条的批复()
(2008年10月22日)
公安部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适用《公
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
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7日)
3刑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012年10月26日)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2014年10月24日)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
(2016年8月22日)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23日)
四、治安管理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5年4月13日)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2016年3月)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23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1月8日)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年1月10日)
公安部关于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
条规定问题的批复()
(2010年8月3日)
2公共秩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公民申请个人集会游行示威如何处置
的批复()
(2007年12月14日)
3社会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
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2011年1月8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
(2010年8月31日)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
直销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2008年6月3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11年1月8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
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2015年5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2016年2月4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
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18日)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
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24日)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
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
(2010年5月22日)
4保安服务管理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13日)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
(2017年8月)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04年9月27日)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9月16日)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规定()
(2007年6月16日)
五、户籍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11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2005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
(2015年11月26日)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2015年8月20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31日)
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
目填写问题的批复()
(2005年12月3日)
公安部关于被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
批复()
(2006年10月27日)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
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年10月23日)
六、道路交通管理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10月7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12月20日)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2008年11月15日)
2车辆管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12年9月1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6年1月29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4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2年12月27日)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5日)
3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7年7月22日)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
(2008年12月3日)
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
(2006年4月30日)
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
(2005年8月2日)
七、出入境和边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
题的解释()
(1996年5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
题的解释()
(199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
理办法()
(2011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2013年7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1995年7月20日)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2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9日)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4日)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3日)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5日)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2000年2月15日)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9日)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2007年9月26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
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17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海警根据《沿海船舶边防
治安管理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能否适用当场处罚程序问题的批复()
(2008年9月28日)
八、消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年10月28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年7月17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12年7月17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1月14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25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4日)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2009年5月26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8月2日)
九、危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7月27日)
仿真枪认定标准()
(2008年2月19日)
认定标准()
(2007年1月14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7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安全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2015年2月5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2日)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5日)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实施办法()
(2005年12月31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27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理问题
的批复()
(2010年4月7日)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1年1月8日)
十、禁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
戒毒条例()
(2011年6月26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2016年12月29日)
…..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章总则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基本要求和宗旨】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活动准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
管理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
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盘问、检查的权利】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利】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刑事强制措施】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优先通行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交通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现场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其他机关警察的职权】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基本义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救助义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按照规定着装等义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组织 管 理第二十四条【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管理】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警衔制度】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任职条件】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人民警察的录用】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领导职务任职条件】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教育培训】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服务年限和任职年龄】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奖励制度】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五章警务
保 障
第三十二条【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拒绝执行超越法定职责的指令】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民和组织的支持和协助义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第三十五条【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受处罚的行为】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管理】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经费来源】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第三十八条【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三十九条【国家加强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第四十条【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第六章执法
监
督第四十二条【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四十四条【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第四十五条【办案过程中的回避】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公民或组织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权】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内部督察制度】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分】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责任】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损害赔偿】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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