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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培训与学习丛书#
这是一本单位领导、财务人员、业务主管:
■快速学习、精准查阅的案头必备财务法规工具书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对照手册
■落实财务管理细节的实操范本
特别说明
受篇幅所限,医院、科学事业、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文化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文物事业单位等行业财务和会计制度以电子书形式提供给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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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结构安排★★
政策导读→解读财务法规和制度的出台背景、内容、特点、执行要求等,帮助读者正确理解,准确应用
法规制度→分类梳理了8大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则、制度、指南、办法等,方便读者快速查阅,培训学习
★★财务法规大全★★
1.财务规章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医院、科学事业、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文化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文物事业单位等行业财务制度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等制度
■差旅、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因公出国等制度
2.会计法规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医院、科学事业、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等行业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政府会计制度
3.预算管理法规
■预算法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4.资金管理规章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
■票据管理办法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5.资产管理规章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6.政府采购法规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7.审计和内控法规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内部控制建设指导意见
■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
8.其他相关规章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财务规章
政策导读
一、关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二、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三、关于事业单位行业财务制度
四、关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五、关于差旅、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因公出国等制度
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差旅、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因公出国等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由主管单位批复本单位本级小型基建项目决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部分 会计法规
政策导读
一、关于《会计法》
二、关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三、关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关于政府会计准则
五、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六、关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政府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通知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政府会计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
第三部分 预算管理法规
政策导读
一、关于《预算法》
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三、关于《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部分 资金管理规章
政策导读
一、关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二、关于资金存放管理
资金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问答
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务卡管理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票据管理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账户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规章
政策导读
一、关于行政单位资产管理
二、关于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三、关于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和公务用车配备
四、关于办公用房与楼堂馆所
五、关于资产清查核实
六、关于协会商会脱钩
七、关于国管局资产管理
相关规章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
财政部关于实施《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部分 政府采购法规
政策导读
一、关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七部分 审计与内控法规
政策导读
审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中央纪委机关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资委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控规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八部分 其他相关规章
政策导读
相关规章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逐步成为常态。行政事业单位由于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财经制度执行的要求更严、更高。为了帮助读者学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其相关法规制度,我们在多年积累的基础上,对现行法规制度进行了梳理、分类,并为每个部分撰写了政策导读,以方便读者正确理解、快速查阅。
本书共八个部分。第一部分“财务规章”,包括《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科学事业、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文化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文物事业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国有林场(苗圃)等行业财务制度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和差旅、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因公出国等制度。第二部分“会计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等行业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内容。第三部分“预算管理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部门决算管理、基本支出预算管理、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管理、非税收入管理等内容。第四部分“资金管理规章”,包括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内容。第五部分“资产管理规章”,包括《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内容。第六部分“政府采购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内容。第七部分“审计与内控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等内容。第八部分“其他相关规章”,包括《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以及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党费使用管理、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等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分上下两册,上册包含第一、第二部分,下册包含第三至第八部分。受纸版书稿篇幅所限,医院、科学事业、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文化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文物事业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国有林场(苗圃)等行业财务和会计制度以电子书(电子书下载方法见本书封底)形式提供给读者,具体情况在第一和第二部分政策导读中说明。
本书可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学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培训教材和日常工作的实用工具书,也是财经类专业师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学习、查阅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的理想参考资料。
本书由许太谊主编,参加本书编写及其相关工作的还有李保瑞、任晓琳、孟可、陈晓娣、郑茜、郭福明、姚红霞等。尽管我们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不懈的努力,但书中的缺点和不足仍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再版时修订。
政策导读
本部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等行业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内容。
一、关于《会计法》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规范,在规范会计行为、提供会计信息、强化财经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社会公众利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2017年8月17日,财政部召开《会计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全面部署《会计法》修订工作。修订《会计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是会计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会计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在《会计法》修订稿未正式发布实施之前,现行《会计法》继续有效。
二、关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是为了适应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对行政单位的预决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
(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特点
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主要有十个特点:一是会计核算目标进一步明晰,不仅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二是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改进,在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的基础上,将该方法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三是更加完整地体现了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四是进一步充实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将资产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五是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规定,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和“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六是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七是解决了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行政单位会计“大账”;八是进一步完善净资产核算,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九是进一步规范单位收支会计核算;十是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二)关于“双分录”核算
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一步扩大“双分录”核算方法应用范围,除固定资产外,增加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九个科目的“双分录”核算,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由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决定的。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提供的信息既要全面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也要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双分录”核算的本质就是为了解决会计核算目标的实现问题。由于我国预算编制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实际收支也只有采用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确认和报告,才能与预算形成有效对比,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如果将“双分录”的应用范围限定为非流动资产,则无法实现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也不利于部门决算和财政决算口径的一致,还会虚增单位结转结余资金。例如,单位发生预付账款时,记“预付账款”,不记支出,造成单位资金已经支付,但仍反映在账面的结余中,虚增了结余。此外,对“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这两项负债采用“双分录”核算,是为了在真实反映单位负债的同时,不影响预算执行的准确反映。如果不采用“双分录”,就会面临两难:反映单位负债,就无法准确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就无法反映单位负债。
(三)关于“政府储备物资”和“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使用
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是否进行会计核算,长期以来相关规定缺失,一些行政单位未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另一些行政单位将其列入本单位的库存材料或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这些做法都不利于加强这部分资产的管理。增加对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通过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弥补相关信息缺失,有利于政府摸清家底,加强此类资产的管理。
(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为会计基础,过去不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也缺乏无形资产的核算规定。现行制度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规定,明确要求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相关净资产,而非计入当期支出。这种处理方法能兼顾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信息需求,在不影响准确反映预算支出的同时,真实体现资产价值,有利于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也有利于为核算反映行政成本信息奠定基础。
(五)关于“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的使用
由于行政单位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核算收入和支出的同时,还要全面核算资产、负债。因此,现行制度在净资产类增设了“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分别核算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以便和结转结余相区分。
三、关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一)关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为了适应事业单位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于2012年12月5日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关于事业单位的核算基础。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关于对外投资。投资按照时间长短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又可进一步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关于在建工程。“在建工程
”科目用于核算基建会计数据,要求把基建纳入“大账”,改变了事业单位会计账中资产核算严重缺失的情况,保证了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的完整性。
关于折旧和摊销。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这一规定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要,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的耗费情况,体现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的管理理念。
关于负债。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关于净资产。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这个规定为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提供了依据。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有助于实现事业单位资金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动态地反映事业单位多渠道资金的全貌和流向及最终的结转结余情况,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支出和分配行为。
(二)关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财政部于2012年12月19日修订发布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适应公共财政体制建设、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类、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对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的调整要求,也是配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实施的需要。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特点包括:
第一,与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制度相配套。实现会计规范与其他财政法规政策的有机衔接,有利于促进各项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创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要求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制度规定确定是否计提折旧,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这一处理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要,既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又有利于反映资产随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会计数据支持。
第三,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并入会计“大账”。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收支过去都只在基建账套中反映,基建账数据长期“游离”在会计“大账”之外。现行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为事业单位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发挥会计信息支撑作用。
第四,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要求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单独对财政补助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两个净资产科目,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对于实施部门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将发挥更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严格区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通过设置“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等科目,进一步将非财政补助资金区分结转和结余分别核算,并对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形成及其分配情况设计了科学的账务处理流程。这些规定符合“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支出和分配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突出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针对事业单位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对于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资产计量口径不统一、相关资产不入账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该种情况下资产的计量原则,要求在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将所取得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情况。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促进取得的资产及时入账,通过资产的账实核对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按照改革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改进,新增、取消了部分科目,对个别科目名称进行了修改,同时全面完善了各科目核算内容、明细科目设置、确认计量原则、所涉及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账务处理等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实务操作提供了更为科学、全面的依据。
第八,系统改进了财务报表体系。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改进了各报表的项目、结构和排列方式,例如,借鉴会计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规定对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分类列示,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原来的收入、支出项目;改进了收入支出表结构,既全面反映事业单位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支出全貌,又分资金类别列示“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事业结转结余”和“经营结余”,同时可以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形成及分配情况。这些改进一方面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与会计惯例更为协调,增强了科学性;另一方面,也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更为完整、更为有用,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三)关于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若干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来讲,如果事业单位所处的行业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则该事业单位适用特定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如公立医院适用《医院会计制度》);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特定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都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有一个排除和一个另行规定需要注意,即: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适用问题,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一般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医院、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等行业会计制度以电子书形式提供给读者。(电子书下载方法见本书封底。)
四、关于政府会计准则
(一)关于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于2015年10月23日以财政部令第78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基本准则是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多年来,我国在政府会计领域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核算体系,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等。这一体系是适应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和逐步发展起来的,为财政资金的运行管理和宏观经济决策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预算会计核算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能如实反映政府“家底”,不利于政府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二是不能客观反映政府运行成本,不利于科学评价政府的运营绩效;三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不能提供信息准确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专家等纷纷呼吁,要求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能够真实反映政府“家底”、绩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政府会计体系,审计署也提出了相关建议。与此同时,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也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制定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确立了政府会计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和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制度。基本准则的出台,实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制度理论创新:
一是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相对于实行多年的预算会计核算体系,基本准则强化了政府财务会计核算,即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前者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后者实行权责发生制。通过预算会计核算形成决算报告,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形成财务报告,全面、清晰反映政府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
二是确立了“3 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基本准则规定了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3个预算会计要素和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财务会计要素。其中,首次提出收入、费用两个要素,有别于现行预算会计中的收入和支出要素,主要是为了准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运行成本,科学评价政府资源管理能力和绩效。同时,按照政府会计改革最新理论成果对资产、负债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
三是科学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基本准则针对每个会计要素,规范了其定义和确认标准,为在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层面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基本原则,保证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内在一致性。特别是基本准则在对政府资产和负债进行界定时,充分考虑了当前财政管理的需要,比如在界定政府资产时,特别强调了“服务潜力”,除了自用的固定资产等以外,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化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纳入政府会计核算范围;在界定政府负债时,强调了“现时义务”,将政府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预计负债也纳入会计核算范围。
四是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基本准则提出,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同时,基本准则强调了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即政府会计主体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其他计量属性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这样规定,既体现了资产负债计量的前瞻性,也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实务的现状。
五是构建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基本准则要求政府会计主体除按财政部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外,至少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强调,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构建了满足现代财政制度需要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二)关于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4项具体会计准则
2016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出台,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等4项具体准则。
1.遵循的原则。4项具体准则主要遵循的原则包括:一是依据和遵循基本准则。基本准则为在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层面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基本原则,4项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其适用范围、资产确认标准和计量要求等均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保证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二是借鉴企业会计经验并充分考虑政府会计特点。4项具体准则立足于完善政府财务会计核算功能,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对于与企业会计有共性的业务和事项,4项具体准则吸收和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但并不是照搬照抄,而是在充分考虑政府会计主体特点及其面临的环境基础上进行规范,比如资产在处置环节的会计处理、对外投资的处理、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等都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主体的特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有较大差别。三是与相关法规制度充分协调。4项具体准则贯彻《会计法》、《预算法》和《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精神,并充分考虑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务规则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比如关于资产初始计量、置换、处置等会计处理,均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相协调。四是适当简化操作。充分考虑到政府会计核算现状以及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4项具体准则适当简化了某些会计处理规定,比如不要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均不考虑残值,且在折旧和摊销方法上要求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简化的权益法等,力求切实可用、简便易行。
2.主要内容和范围。存货准则所规范的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考虑到政府储备物资的取得、调拨、管理、处置、权属确定等与存货准则规范的存货有较大不同,因此将其排除在存货准则范围以外。另外,考虑到政府收储土地规模较大且具有不同于一般存货的显著特点,也对其进行了范围排除。投资准则所规范的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股权和债权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另外,关于PPP模式中政府的投资,鉴于其涉及的核算内容较为复杂,将单独制定相关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所规范的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考虑到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为政府会计主体经管的资产,其使用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且这类资产规模较大,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准则。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3.创新和变化。4项具体准则在合理继承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立足政府会计主体财务会计核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需要,兼顾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在规范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方面较现行制度规定有很多创新与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资产的会计确认和披露要求。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于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也进行了相应规范,但是主要侧重于相关资产的会计计量和记录问题,特别是会计记录问题,即会计科目的设置及账务处理,很少涉及会计确认和披露问题。4项具体准则遵循基本准则,对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为符合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相关资产纳入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提供了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提高了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对同一经济业务和事项会计处理的可比性,丰富了政府会计信息的内容,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二是健全完善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要求。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等方式取得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性不强。4项具体准则遵循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计量属性的规定,立足实务需要,兼顾资产管理规定,分别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取得资产的初始入账问题进行了规范,相对于现行制度更为科学。以固定资产准则为例,规定: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依次按照相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市场价格和名义金额四个层次判断确定;对于无偿调入的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确定;对于盘盈的资产,按规定需要评估的,其成本按评估价值确定,其他情况下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三是全面确立“实提”折旧和摊销的政策要求。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进行了规范,但除医院会计制度和其他少数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外,均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做法,即在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或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或费用。这种规定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要,在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要核算基础的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体系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
“虚提”折旧和摊销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得并不好,没有充分发挥折旧和摊销等会计信息在单位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基于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要求,分别对政府会计主体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做出统一规范,要求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相对于现行的规定,这是一种“实提”折旧和摊销的做法,有利于客观真实反映资产价值,有利于推进政府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四是全面引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仅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则规定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为了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真实全面反映政府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变动情况,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通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即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是,投资准则在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通常采用权益法的同时保留了成本法。主要考虑是,如果政府会计主体没有决定或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股权投资对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影响仅限于取得所分配的股利或利润,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法核算,不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和确认投资损益,将使会计核算结果更符合相关性原则。
五是着力强化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入账成本的核算。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初始成本,导致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账面成本远小于单位实际投入,不利于科研成果绩效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按规定实施科技成果奖励,也不利于落实《改革方案》提出的“推行政府成本会计”的要求。鉴于此,无形资产准则引入了企业会计中关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但为便于实务操作,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度简化,即: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了无形资产,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同时,为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有效衔接,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但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无形资产的成本。此外,4项具体准则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合理划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界限,凡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当期费用。
(三)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
2017年4月17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准则),2017年7月28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以下简称政府储备物资准则)。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公共基础设施规模庞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支撑条件。我国政府储备物资对于保障国家安全、服务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及其他历史原因,通常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仅在其账簿中核算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大量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和政府储备物资未入账核算或未恰当核算,导致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和政府储备物资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1.主要内容和范围。公共基础设施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2)具有特定用途;(3)一般不可移动。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储备物资准则所称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2)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物资主要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企业以及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委托收储并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储备物资,不适用该准则。此外,由于基本准则将企业、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排除在政府会计主体之外,因此,上述会计主体拥有或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储备物资不适用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应当按照各会计主体适用的相关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
2.制度创新。在我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中,除2013年修订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两个会计科目外,其他制度均未规范这两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科学、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两类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科学界定了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概念。本着与政府会计主体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区别的原则,结合国内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的现状,在合理继承《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定义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有关国家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特征的表述,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有形资产,且同时满足上述3个特征。关于政府储备物资的概念,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定义,但是,尚缺乏能够涵盖各级各类部门所管理物资的统一的概念界定。在综合考虑我国政府储备物资品种繁多、管理体系复杂等现实情况的基础上,从区别于存货的角度,对政府储备物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突出强调政府储备物资的目的是满足特定公共需求,且同时满足上述2个特征。
二是明确了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确认主体。基本准则将政府资产界定为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经济资源,对于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如何将“控制”一词具体化尤为关键。就政府公共基础设施而言,其建造、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很多时候还涉及多个政府级次,导致其会计确认主体也不十分明确。按照“谁负责管理维护、谁入账”的原则,即在通常情况下,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政府储备物资管理,往往涉及多个级层的部门、单位,从职责分工角度看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承储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基层承储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指令进行具体执行与运作。因此,政府储备物资准则规定,对政府储备物资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为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主体,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另外,由于政府储备物资的“行政管理职责”涉及收储计划、更新(轮换)计划、动用方案等的提出、拟定、审批等,而提出、拟定、审批职责有时存在由不同部门承担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明确储备物资的会计确认主体,政府储备物资准则充分考虑现行做法和实务可操作性,将会计确认主体限定为“提出或拟定收储计划、更新(轮换)计划、动用方案等”的主体。
三是系统规定了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计量要求。资产的价值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关键环节,也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在合理吸收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两个会计科目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要求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在初始计量方面,对自行建造、改扩建、接受无偿调入和无偿捐赠、外购等多种方式获得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进行了规定;在后续计量方面,对于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或摊销的资产范围、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公共基础设施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报废或毁损等处置环节的会计处理要求也做了原则性规定。关于政府储备物资,在初始计量方面,规定了通过外购、委托加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等多种方式取得政府储备物资的计量要求;在后续计量方面,规定了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的计价以及不同情形发出储备物资和储备物资报废、毁损、盘亏等情形的会计处理要求。
四是明确了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处理原则。考虑到目前实务中有大量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没有纳入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或者部分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按照其他资产类别进行核算,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均在附则部分对存量资产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原则做出了规定。具体而言,对于应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或政府储备物资),但已经确认为固定资产、存货或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该资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或政府储备物资);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或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历史成本/评估价值/重置成本三个层次依次判断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此外,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立足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和政府资产管理需要,对两类资产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关于准则应用指南
2017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发布。它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后还将发布其他准则的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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