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法网;名师:课堂笔记;新大纲
多年从事考试辅导的一线名师倾力编写,以课堂笔记形式,筛选出法考各科目中的重点法理、梳理重点法条、讲解经典真题。摒除法考传统教材冗长的叙述,删除考频低的非重点内容,仅保留重点内容,体系完备,重点突出。
刑法分册目录
应试指南(001)
第一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论(00)
一、罪刑法定原则(00)
二、刑法的解释(0)
第二章犯罪本质和犯罪构成(0)
一、犯罪本质与犯罪的认定(0)
二、不作为行为(0)
三、因果关系(0)
四、全体犯罪之共同故意的内容(一般故意)(0)
五、构成要件故意和事实认识错误(0)
六、违法性认识错误及其对罪责的影响(0)
七、过失犯的认定和适用(0)
八、相对刑事责任年龄(0)
九、特殊主体(行为主体的特别要素·身份犯)(0)
第三章犯罪排除事由(0)
一、正当防卫(0)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0)
三、被害人承诺(0)
第四章犯罪特殊形态(0)
一、未遂犯的认定(0)
二、预备犯的认定(0)
三、犯罪中止的认定(0)
四、共犯的成立和责任(0)
五、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
六、部分共犯人中止()
七、单位犯罪()
八、罪数()
九、分则特别规定不得数罪并罚的情形()
十、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酌情不数罪并罚()
十一、法条竞合犯是一罪,不数罪并罚()
第五章刑罚总论()
一、死刑的适用()
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适用及刑期()
四、常见法定量刑因素()
五、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
六、累犯的认定和处罚()
七、自首、坦白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八、立功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九、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撤销事由()
十、减刑的范围、条件和限度()
十一、假释的适用条件和撤销事由()
十二、追诉时效的起算、中断、延长()
第二编刑法分论
第一章侵犯人身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遗弃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收买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四、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五、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七、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八、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
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章侵犯财产罪()
一、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
二、敲诈勒索罪()
三、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四、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五、侵占罪()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章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
四、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五、介绍贿赂罪()
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115条)()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
爆设备罪()
三、涉及危险物品(物质)的公共安全犯罪()
四、交通肇事罪()
五、危险驾驶罪()
六、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五、《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重要规定()
六、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
七、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九、非法经营罪()
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十一、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十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
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四、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五、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六、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七、妨害司法的犯罪()
八、窝藏、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窝藏、转移、
隐瞒毒品、毒赃罪()
十、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
十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十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十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
虚假危险物质罪()
十四、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十五、虚假诉讼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
的案件信息罪()
第七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军职罪()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三、徇私枉法罪(第399条)()
四、《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编非重点知识和罪名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分类()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刑法基本原则()
四、根据“效力”对刑法解释的分类()
五、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六、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和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的分类()
三、犯罪客观要件(要素)()
四、犯罪的主观责任要件(责任意思)()
五、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能力)()
六、排除犯罪的事由(阻却违法性事由)()
第三章犯罪的特殊形态()
一、犯罪进程的形态()
二、共同犯罪()
三、单位犯罪()
第四章刑罚总论()
一、管制刑的特点和执行()
二、管制犯应遵守的事项与缓刑、假释的考验的异同()
三、量刑情节()
第五章刑法分论概说()
一、分则各正条解说的基础知识()
二、正条·正犯与修正构成的适用()
三、法条竞合的适用()
四、解读法条知识:注意规定与拟制规定()
五、构成要件·违法·责任()
第六章非重点罪名()
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四、侵犯财产罪()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六、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四编主观题(案例分析题)
一、主观题命题特点、解题思路总结及答题注意事项()
二、十年案例分析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8版《课堂笔记》在名师大咖的努力下搭上法考头班车。
《课堂笔记》与国家司法考试同年诞生,去年送走了司考,今年又喜迎法考。
我们先来回述一下《课堂笔记》的历史。她最初是一个笔记形式,就是把老师的讲课记录下来编辑成书,以节约考生的时间和精力。这套笔记经过不断打磨,修改增删,逐步发展成为一套体系全面、特色突出的应试辅导书。就是说,她并不是一般意义的辅导资料,而是一套比较正规的应试教材。但是她与应试教材和一般教材相比又不完全相同。其特色是以案释法,以题点睛;内容简洁、脉络清晰;主次分明、重点突出;鲜活有趣,读起来不累,学起来省心。在观点的取舍上,首先以法条为依据,在有争议的地方,采通说,以帮助考生剔除枝丫、抓住主干、直击拿分。
《课堂笔记》由名师亲笔撰写,这就保证了观点的准确性、内容的权威性,这也是《课堂笔记》能保持强大生命力的原因所在。与《课堂笔记》相映生辉的是名师作者阵容的网络培训。名师网络视频 名师名书,成为中法网学校的金字招牌,也成为考生们首选的备考模式。
2018年法考登场,又与《课堂笔记》不谋而合。注重主干通说,注重案例释法,注重法考与大学讲堂的延续性……好,这恰恰是《课堂笔记》努力追求的宗旨!每一本书都出自名师之笔,阮齐林、胡锦光、隋彭生、杨秀清、谢安平等均为各著名大学法学院教授,熟悉出题趋势,熟悉大学教材,熟悉解题思路。读《课堂笔记》,绝不会走弯路,而且有可能弯道超车,以一当十。
我们再一次重温隋彭生老师对《课堂笔记》的精彩概括:“归纳总结,生动鲜活,重点突出,夹叙夹议。”对,这16字依然是《课堂笔记》所孜孜追求的重要特色,同时,更加注重法律思维和加大主观题的应试色彩。
希望《课堂笔记》能适应新的法考需求。为顺应最新的立法变化、反映法考的最新趋向,《课堂笔记》又做了全新的修订,以保证提供给考生的知识是最新的、最有用的。
希望《课堂笔记》能为法考第一届考生加油助力。希望再考出一位全国第一名!像2002年首次司考全国状元王晓国一样,我们期待再一次举行新闻发布会,为您颁奖!
这是我们的心愿,也是对《课堂笔记》的再一次检验。让我们共同期待!
第二章犯罪本质和犯罪构成
(1)犯罪本质;(2)因果关系;(3)故意与过失;(4)认识错误;(5)相对刑事责任年龄;(6)身份犯;(7)正当防卫。
一、犯罪本质与犯罪的认定☆
1.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危害什么?刑法保护的利益(法益)。
犯罪的本质特征的推论过程如下:(1)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生活利益(法益·客体)→(2)刑法应当且只能将危害法益的行为当作(其惩罚的对象)犯罪(法益保护主义)→(3)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应当是侵害法益→(4)具体而言就是分则各章节名称所显示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制度、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秩序等→(5)更具体而言就是分则各正条具体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所具体保护的法益。
2.侵害法益的程度包括实害和危险。
(1)对法益造成实际损害(实害),通常表现为造成危害结果,如杀人致死,对生命权造成实际损害,表现为发生了死亡结果。
【例题】甲用剧毒砒霜将乙毒死,甲对刑法保护的生命权造成实际损害,具有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丙拦路抢劫丁的汽车,开到外地销赃得款10万元。丁对汽车所有权遭到实际损害,丙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2)对法益可能造成损害(危险),通常表现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危险可进一步分为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
①具体危险,指该行为在具体场合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亦即有现实的可能性,需通过司法认定该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
【例1】甲为杀害乙朝乙开枪射击,见乙中弹倒地,以为大功告成匆匆逃离现场。不料只是击中乙的腿部,乙未死。甲对乙生命法益有侵害,虽未发生死亡(实害)但有具体危险,也具有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
【例2】丙拦路抢劫丁的汽车,丁机智撞翻丙驾车夺路而逃,丙未能夺取汽车。丁对汽车的所有权未遭到实际损害但有危险,丙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对法益造成实害的,一般是既遂犯;对法益造成危险的,通常是犯罪未遂。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丙构成抢劫罪未遂。
②抽象危险,指该种行为方式一般而言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只是在该具体场合未造成法益侵害结果。认定危险时不需要司法上的具体判断,只需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依据。
【例题】甲为杀乙,买来一瓶200毫升(小瓶)的农药投放到乙家水缸,乙一家三口饮用后感到不适,寻找原因发现水缸的水有异味。事后查明该种农药对人畜无致命毒性,加上水的稀释作用,不会造成死亡结果。就本案具体场合(甲投农药杀害乙的行为)而言,不可能造成死亡结果,无具体危险。但“一般而言”(脱离具体场合抽象地讲),农药大多对人畜有致命毒性、使用农药可以毒杀他人,甲的行为有抽象危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类似如扒窃不料被害人口袋是空的“空口袋案”,朝被害人睡觉处开枪不料床是空的“空床事件”,属抽象危险犯。
2-1【答案】C(2017/二/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解析】
A错,危害结果并非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错,抽象危险并非危害结果,但具体危险可视为危害结果。C对D错,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须刑法条文明文规定),抢劫杀人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一般不将自杀结果归属于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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