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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06月 

ISBN: 9787509384305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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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15.99

类别: 民法 SKU:5c239b60421aa985877a56c4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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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4305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内容简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作者简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  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1除公安机关消防管理机构,还有哪些机构也是法律法规确定的消防管理机构

  2如何理解本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五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

  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义务】

  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火 灾 预 防

  第八条【消防规划】

  第九条【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

  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

  3消防设计文件如何进行备案

  4消防设计文件如何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

  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5建设工程报消防机构的备案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吗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6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哪些

  第十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7防火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8哪些场所和部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八条【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9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10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何采取措施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

  第三章消 防 组 织

  第三十五条【消防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政府建立消防队】

  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八条【消防队的能力建设】

  第三十九条【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群众性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关系】

  第四章灭 火 救 援

  第四十三条【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四十四条【火灾报警;现场疏散、扑救;消防队

  接警出动】

  第四十五条【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限】

  12火场总指挥员应当由什么人担任

  第四十六条【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实行统一领导】

  13公安消防队有哪些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救援义务

  第四十七条【消防交通优先】

  14消防车执行救火任务时有哪些通行特权

  第四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免收费用】

  第五十条【医疗抚恤】

  15国家在救灾受伤、致残或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方面有哪些政策法规

  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

  16如何确定火灾原因的调查机关

  17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当由哪个机关来核定

  18火灾事故等级如何确定

  19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第五章监 督 检 查

  第五十二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消除火灾隐患】

  20什么是火灾隐患

  第五十五条【重大消防隐患的发现及处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执法原则】

  第五十七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社会和公民监督】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八条【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

  的处罚】

  第六十条【对违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置不

  符合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涉及消防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对过失引起火灾、阻拦报火警等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失职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处罚程序】

  第七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21“尚不构成犯罪”是指什么情况

  第七十二条【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专门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四条【生效日期】

  配 套 法 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2011年12月30日)

  森林防火条例

  (2008年12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2004年4月14日)

  草原防火条例

  (2008年11月29日)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日)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1992年10月12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8月13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1月14日)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年1月22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25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4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7月17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年7月17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12年7月17日)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1987年1月19日)

  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

  (2008年7月28日)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2006年11月9日)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009年4月13日)

在线试读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注解

  根据本法第73条的规定,这里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这里的“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应用

  6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配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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