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4503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1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哪些?
第二条【工会性质及总工会职责】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如何履行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三条【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3我国企业中的外籍员工是否有资格成为工会会员?
第四条【工会活动准则】
4工会“坚持党的领导”与“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第五条【工会职能】
5工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途径与方式包括哪些?
第六条【工会职责】
6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第七条【工会对企业生产的服务与职工教育】
第八条【总工会对外交往方针和原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的组织原则】
7员工选出来的工会一定合法吗?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
8基层单位是否都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会组织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报批及帮助指导】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的撤销及合并】
9工会被撤销的,工会会员如何处理?
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及专职工作人员的确立】
10无固定工作的陈某,是一私营企业老板的弟弟,
能否担任该企业的专职工会主席?
第十四条【法人资格】
11是否所有的工会都具有法人资格?人民法院审
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调动限制】
12职代会是否有权罢免工会主席?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工会监督权】
13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具体包括哪些?
第 二 十 条【劳动合同指导、集体合同代签与争议处
理】
14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5经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需遵循哪些原则?
第二十一条【对辞退、处分职工提出意见权】
16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如何给予帮助?
第二十二条【对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对劳保和安全卫生提出意见权】
第二十四条【职工生产安全维护】
17工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
时,是否能直接组织职工撤离?
第二十五条【工会的调查权】
第二十六条【工会对工伤的调查处理权】
18工会如何行使对伤亡事故的调查权?
第二十七条【对停工、怠工的协调】
第二十八条【工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19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第二十九条【县以上总工会的法律服务职能】
第 三 十 条【协助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三十一条【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条【评优等管理职能】
20中华总工会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授予金牌获得者全国劳动奖章?
第三十三条【对发展计划的建议权】
第三十四条【政府协商】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企业权力机构及其工作机构】
21国有企业的工会是不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工会职责】
22集体企业职工是否与国有企业的职工有相同的对企业管理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工会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会代表对企业决策的参与】
第三十九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 四 十 条【工会活动的时间安排】
23陈某是某公司的非专职工会委员。区工会通知其参加一个3天的会议,该公司老板立即批给陈某3天的开会公假。在会议进行期间,区工会临时将会议延长至5天。该公司老板将超过的2天做事假处理,陈某不但少领2天的工资,而且也没有拿到当月的全勤奖金。该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工会工作人员待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来源及使用】
24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具体是指哪些?
第四十三条【工会经费执行】
25人民法院在审理拨缴工会经费支付令案件中如何适用征询程序?
第四十四条【工会经费管理】
26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六条【工会财产禁止侵占】
第四十七条【工会隶属关系不随意变动原则】
第四十八条【工会离退休人员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工会对侵权的维护】
第 五 十 条【阻挠工会活动的法律责任】
27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
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能
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工会工作人员工作、人身尊严的维护】
28如何判定行为是“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
第五十二条【对工会工作人员的赔偿】
29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两种法律责任如何适用?
第五十三条【对工会的违法情形】
30对于以上四种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工会的起诉权】
第五十五条【工作人员的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五十七条【生效日期】
配 套 法 规
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6月25日)
中国工会章程
(2013年10月22日)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2008年6月13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16年10月9日)
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2年5月18日)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7月6日)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2008年7月25日)
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2007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8月1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3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年1月18日)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
(2005年6月22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2011年5月24日)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2008年8月11日)
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2005年8月1日)
工会会计制度
(2009年5月31日)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2009年8月1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
(2008年5月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
(2013年12月2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2014年7月3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14年12月8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2014年5月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
(2014年7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1997年5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联合签发文件的通知
(1997年8月4日)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组织系统的规定。
1基层工会委员会
(1)企业、事业、机关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为:工会会员25人以上(含25人),应当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既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开展活动;(2)工会组织中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3)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乡镇是否要普遍建立工会,全国不搞“一刀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职工比较多的乡镇、街道,根据情况可以设立工会。
2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
(1)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即按行政区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各级地方总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作为当地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2)按照产业原则,把同一企业、事业、机关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而不是在一个单位中按工种、按职业组成若干个职业工会;(3)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我国现有的产业工会包括:教育、农林、水电、机械冶金、煤矿地质、石油化学、海员、国防、财贸、建设建材、纺织、轻工业、邮电、民航、金融工会、铁路总工会等和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两个工会联合会。地方产业工会的建立,应根据其特点报地方同级总工会或者上级产业工会批准。全国产业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3中华全国总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即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建立统一的工会组织,有利于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也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应用
8基层单位是否都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会组织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工会会员25人以上(含25人),应当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既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开展活动。
建立工会组织的法律程序是:(1)向上一级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立工会组织及工会筹备组成员的请示报告;(2)发展工会会员,建立工会小组;(3)选举工会代表和组织酝酿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4)召开次工会委员(代表)大会,成立工会组织。可邀请董事长、厂长、经理、党团组织等作为特邀代表和上级工会领导参加工会成立大会;(5)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女工小组(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并同时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小组等;(6)办理确认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配套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6、7、42-45条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