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52014921
洗钱犯罪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洗钱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实施预防洗钱的措施必须以金融机构为核心,通过金融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
本书按照理论推演和实证研究相结合、逻辑分析与历史考察相结合的基本思路,对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机制进行了归纳与比较分析,得出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启示,同时对中国反洗钱监管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探讨。
章 导言
一、 研究背景
二、 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一) 洗钱的基本问题
(二) 反洗钱制度
(三) 反洗钱对策
(四) 数据挖掘在反洗钱中的应用研究
(五)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评论
三、 研究方法
第二章 洗钱与反洗钱概述
一、 洗钱的阐释
(一) 金融机构是洗钱的通道
(二) 世界组织及各国对洗钱的界定
(三) 中国对洗钱的界定
二、 洗钱的方式
三、 反洗钱及其意义
第三章 联合国反洗钱组织
一、 相关国际公约
(一)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二)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三)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四)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二、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一)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概述
(二) 40条建议
(三) 关于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8条特别建议
(四) 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指引和建议
(五) 打击滥用非营利组织的建议
(六) 资金转移机构防范恐怖融资建议
(七) FATF建议的执行和不合作国家及地区
第四章 亚洲太平洋地区反洗钱组织
一、 亚太地区反洗钱组织的概况
二、 亚太地区反洗钱组织的职能、机构和主要工作
三、 亚太地区反洗钱组织与FATF的关系
第五章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一、 概述
二、 BCBS与国际反洗钱
(一) 防止为了洗钱目的而非法利用银行系统的规定
(二) 银行对客户的谨慎调查
三、 BCBS与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
(一) 概述
(二) 跨国情报共享的官方机制
(三) 跨国银行集团内部的信息交流
第六章 沃尔福斯堡集团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控制
一、 概述
二、 反洗钱规则
(一) 沃尔福斯堡规则的性质
(二) 沃尔福斯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 国际刑警组织的反洗钱情况
一、 国际刑警组织关于反洗钱问题的提出
二、 关于洗钱和相关事项的决议
第八章 欧洲理事会的反洗钱情况
一、 概述
二、 1990年欧洲理事会关于清洗、追查、扣押及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
第九章 欧洲联盟的反洗钱情况
一、 概述
二、 《欧洲指令》
第十章 美洲国家组织的反洗钱情况
一、 概述
二、 《关于非法毒品交易的洗钱犯罪与相关犯罪的法律规范》
第十一章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反洗钱情况
一、 客户身份识别与报告
二、 保存记录
三、 内部控制和监管
四、 教育和培训
五、 国际法律合作
第十二章 美国反洗钱的规定与操作实践
一、 美国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二、 美国金融行业反洗钱的制度规定
(一) 客户识别
(二) 保存记录
(三) 报告制度
(四) 内控制度
(五) 培训制度
(六) 监管制度
(七) 保密制度
(八)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三、 美国金融行业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第十三章 加拿大反洗钱的规定与操作实践
一、 加拿大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二、 加拿大金融行业反洗钱的制度规定
(一) 客户身份识别
(二) 报告义务
(三) 资料保存义务
(四) 外国政要人物
(五) 第三方的确定
(六) 合规制度
(七) 保密义务
(八) 员工培训
(九) 反洗钱工作分析、评估机制
三、 加拿大金融行业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一) 皇家骑警
(二) 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
(三) 财政部
第十四章 澳大利亚反洗钱的规定与操作实践
一、 澳大利亚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一) 1987年《犯罪收益法》
(二) 1988年《现金交易报告法》
(三) 行政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
二、 澳大利亚金融行业反洗钱的制度规定
(一) 报告制度
(二) 监控制度
(三) 国际合作
(四) 网络反洗钱
(五) 了解你的客户
三、 澳大利亚金融行业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一) 组织机构
(二) 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
(三) 反洗钱协作体制
第十五章 英国反洗钱的规定与操作实践
一、 英国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二、 英国金融行业反洗钱的制度规定
(一) 客户身份识别
(二) 可疑交易报告
(三) 档案保存
(四) 内部控制
(五) 教育和培训
三、 英国金融行业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一) 金融监管局
(二) 国家刑事情报局(NCIS)
(三) 联合反洗钱督导小组
(四) 金融特遣队
第十六章 瑞士反洗钱的规定与操作实践
一、 瑞士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二、 瑞士金融行业反洗钱的制度规定
(一) 金融交易中的应有注意义务
(二) 客户身份识别
(三) 披露可疑交易
三、 瑞士金融行业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一) 主要执法机构
(二) 行业自律组织
(三) 反洗钱报告中心
(四) 有关义务主体
第十七章 德国反洗钱的规定与操作实践
一、 德国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二、 德国金融行业反洗钱的制度规定
(一) 客户身份识别
(二) 保存记录
(三) 内部控制
(四) 建立账户
(五) 现金交易
(六) 非现金交易
(七) 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分析
(八) 合规官员的任务
三、 德国金融行业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一) 主要执法机构
(二) 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中心
(三) 有关行业联合会和协会
(四) 有关义务主体
第十八章 俄罗斯反洗钱的规定与操作实践
一、 俄罗斯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一) 1997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二) 2001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修正案
(三) 2002年和2004年《反洗钱和恐怖融资法》
二、 俄罗斯金融行业反洗钱的制度规定
(一) 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 被指定的非金融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三、 俄罗斯金融行业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一) 俄罗斯的监管主体
(二) 俄罗斯反洗钱主要执法机关
第十九章 泰国反洗钱的规定与操作实践
一、 泰国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二、 泰国金融行业反洗钱的制度规定
(一) 身份识别
(二) 报告义务
三、 泰国金融行业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一) 预防和打击洗钱总署
(二) 反洗钱委员会
(三) 反洗钱办公室职责
(四) 主要官员
第二十章 日本反洗钱的规定与操作实践
一、 日本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二、 日本金融行业反洗钱的制度规定
(一) 客户身份识别
(二) 记录保存
(三) 可疑交易报告
(四) 没收制度
(五) 内部控制
(六) 保密制度
三、 日本金融行业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一) 金融监督厅
(二) 农林水产省或经济产业省
(三) 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
(四) 证券业协会
(五) 商品期货交易协会
(六) 金融情报工作室
第二十一章 中国台湾地区反洗钱的规定与操作实践
一、 中国台湾地区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二、 中国台湾地区金融行业反洗钱的制度规定
(一) 身份验证
(二) 可疑申报
(三) 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 中国台湾地区金融行业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一) 反洗钱注意事项
(二) 反洗钱内部管制程序
(三) 定期举办或参加反洗钱的在职训练
(四) 对反洗钱有功的职员予以奖励的措施
(五) 行政管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 中国香港地区反洗钱的规定与操作实践
一、 中国香港地区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二、 中国香港地区金融行业反洗钱的制度规定
(一) 客户接纳事宜
(二) 仔细查证客户身份
(三) 备存及保留记录
(四) 识别与举报可疑交易
(五) 职员的甄选、教育及培训
三、 中国香港地区金融行业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一) 香港证监会
(二) 金融调查处
(三) 联合财富情报组
(四) 香港证券经纪业协会
第二十三章 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
一、 风险管理程序的应用
二、 共用账户问题
三、 信赖其他金融机构
四、 尽职调查措施无法完成时
五、 可疑交易报告与大额交易报告
六、 政治敏感人物
七、 免责
八、 反洗钱监管部门合作
九、 反洗钱执法部门合作
十、 反洗钱国际合作
附录一 中国银行业反洗钱客户识别方法
一、 银行业业务建立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 一次性金融服务
(二) 开立存款账户
二、 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 存款类
(二) 贷款业务
(三) 中间业务
三、 业务关系终止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 存款类
(二) 贷款类
附录二 中国证券业反洗钱客户识别方法
一、 证券业业务建立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 机构客户
(二) 个人客户
二、 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 持续识别
(二) 重新识别
三、 业务关系终止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
附录三 中国期货业反洗钱客户识别方法
一、 期货业务建立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 法人客户
(二) 自然人客户
二、 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 持续识别
(二) 重新识别
三、 业务关系终止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
附录四 中国保险业反洗钱客户识别方法
一、 保险业务建立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 财产保险业
(二) 人身保险业
二、 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 持续身份识别
(二) 重新识别
三、 业务关系终止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 财产保险业
(二) 人身保险业
四、 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的补充说明
附录五 中国基金业反洗钱客户识别方法
一、 基金日常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 机构客户
(二) 个人客户
二、 关于基金代销中第三方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三、 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 持续识别
(二) 重新识别
四、 业务关系终止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 个人基金账户销户
(二) 机构客户基金账户销户
主要参考文献
洗钱与反洗钱概述
一、 洗钱的阐释
(一) 金融机构是洗钱的通道
洗钱,“据说早在圣经时代即有相关记载,指的是人们试图蕴藏或者消弭其所拥有的不义之财及其来源”。然而,“洗钱这一英语术语直到1973年才次真正出现在印刷品中。初见到这一提法,是在涉及水门丑闻的一些报纸上”。英国的《牛津英语词典》在对Money Laundering进行解释时也进一步佐证了这一说法:“该词语是从1973年至1974年美国对水门事件调查时开始使用的。众所周知,水门事件不是单纯的一起入室窃听事件,而是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及其竞选班底试图掩盖将带有贿赂性质的非法政治捐款,通过清洗后变为合法政治捐款的一起洗钱案件。这是一起发生在政治领域中的洗钱行为的典型代表。“毫无疑问也是世界历大的一起洗钱案件。”
长期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直是洗钱犯罪分子的洗钱通道,洗钱者想尽办法使黑钱进入商业银行的账户,然后再用各种方法使黑钱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银行的账户上进进出出,使黑钱所有不合法的痕迹都被一系列的转账和交易洗刷得干干净净,后变成了合法收入。但随着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断完善,洗钱分子通过银行业进行洗钱的难度和成本越来越大,从而把目标逐渐转移到证券业、保险业等其他金融领域。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是指利用保险合同的形式洗钱,也就是当事人通过长险短做、夏交即领、团险个做等方式将黑钱用于购买各种类型的保单,而后退保,达到将黑钱洗白的目的。
通过证券公司洗钱是一种非常隐蔽的手法。犯罪分子把大量的黑钱通过空壳公司的账户投入股市,然后进行几笔风险不大的小额交易,不管操作结果如何,都对外宣称盈利,给监管部门造成一种假象,认为此笔钱来源于投资股票的增值收入,从而把非法收入变成合法收入,之后,犯罪分子再通过伪造假合同、等票据,把合法化了的资金拆细为一笔笔小额资金,成功地转到自己的账户上。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洗钱犯罪还延伸到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据了解,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交易行为都是以期货经纪人的名义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并不向银行那样要求经纪人对客户的身份作出说明。因此犯罪分子通过期货经纪人将非法收入投入期货市场,能够有效避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除了期货交易中的匿名惯例以外,变幻莫测的期货价格和复杂的交易技术也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天然掩护。
由于洗钱犯罪集团获取的犯罪收益,大部分为现金,尤其是毒品交易几乎百分之百采用现金交易,在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较发达的国家,使用现金密集程度较低,如英国、法国等,其现金使用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3%—4%。而对于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不发达的国家,如中南美、东南亚等国家,其现金密集性高达20%以上。这些国家很容易成为黑钱的集中地,成为跨国洗钱者的洗钱“天堂”。如果一个地区的现金密集性在某个期间突然升高,很有可能是洗钱活动正在进行。1985年,美国联邦储备局迈阿密分行公布了当地有现金60亿美元的盈余后,连续几年,在联邦政府严密地调查南佛罗里达银行的营运状况下,1988年迈阿密的现金盈余大幅度滑落至45亿美元。与此同时,由于洗钱活动转移的结果,洛杉矶的现金盈余从1985年的1.66亿美元暴增至1988年的38亿美元。
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银行频繁交易将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以此逃避监控,或是直接开具匿名账户。在有的国家,由于金融监管制度不严格,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存储,可以不披露受益所有人姓名;在有的国家,银行账户可以财产信托管理人的名义开立,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可以不予披露。因此,洗钱者可以将犯罪收益以公司的名义或者以财产信托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从而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来源或所有人。
为了使清洗犯罪收益更加得心应手,洗钱犯罪者还直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渗透,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使金融机构成为洗钱的工具。犯罪者依仗手中的大量资金,贿赂银行的有关人员,或购买银行公开发行的股票,取得控股权,或建立新的银行。通过控制金融机构,犯罪者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洗钱犯罪活动。国际信贷和商业银行是明显的例子。该银行是Agha Hasan Abedi 1972年在卢森堡注册的一家国际性银行。到1991年,它在73个国家设立了430个分支机构。联合国秘书长于1993年发表了题为《有组织的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的报告,揭露了国际信贷与商业银行洗钱200亿美元的惊人事实。
(二) 世界组织及各国对洗钱的界定
联合国初将财产的隐瞒、掩饰、转换或转让行为视作洗钱。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该公约第3条1款(b)项对贩毒洗钱的定义是:“明知财产得自生产、制造、提炼、配制、提供、兜售、分销、出售、以任何条件交付、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确定的任何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的行为,为了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或为了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1999年12月9日,联合国通过《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将洗钱定义从贩毒所得拓展到犯罪所得。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发表《防止将银行系统于洗钱目的的声明》,在前言中从金融交易的角度对洗钱进行界定:“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的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欧盟部长理事会在1991年6月通过《关于为防止洗钱目的利用金融系统的指令》第1条规定洗钱是指:“故意实施以下行为: 藏匿或转移财产,知道这些财产来自犯罪活动或来自参与这些活动的行为,出于藏匿或伪装非法来源所得的目的,或者出于帮助卷入这些活动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目的;明知财产来自犯罪行为或来自参与这些活动的行为而隐瞒或伪装这些财产的性质、来源、位置、配置、转移及所有权;或者为了获得、拥有、使用财产;参与、结交或试图实施、帮助、唆使、促进和咨询以上提及的行为”,并指出“构成上述犯罪行为所必需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的要求,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情况予以认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四十条建议》的引言中将洗钱定义为:“罪犯企图掩盖犯罪收益非法来源的手法。”“特别工作组希望借推行反洗钱政策,防止利用犯罪收益进一步犯罪,以及避免洗钱活动影响合法经济活动。”
美国在1986年通过的《洗钱控制法》将洗钱定义为两种: 一种是任何人明知一项金融交易的财产属于非法所得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的交易,故意促成非法活动或故意隐瞒非法所得的性质、地点、来源、所有权、控制权、逃避州或者联邦法律规定的申报制度的行为;另一种是任何人从美国的某地向美国以外的某地转移或企图转移货币工具或资金,或者从美国以外的某地向美国的某地转移或企图转移货币工具或资金,明知所转移的货币工具或资金涉及非法所得,而故意隐瞒该法定非法所得的性质、地点、来源、所有权、控制权、逃避州或者联邦法律规定的申报制度的行为。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在加拿大温哥华共同主办召开的“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将洗钱犯罪涉及的非法所得来源扩大为: 把合法资金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用于走私(即白钱洗黑);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即白洗白);把非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企业把偷漏税款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即黑洗白)。
(三) 中国对洗钱的界定
中国在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1997年《刑法》中明确规定,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对比国际社会的经验和趋势而言,中国《刑法》的这些规定显然存在着动机偏窄、行为认定边界模糊等缺陷。这种偏窄和模糊的定义方法,一方面造成了洗钱监控视野的狭窄;另一方面也使得法律实践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可操作性。
二、 洗钱的方式
洗钱活动的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它往往需要多次运转且没有一个固定模式。当然也有比较简单的洗钱方式。但不管是简单还是复杂从逻辑上分析均离不开以下三个阶段:
放置阶段: 指洗钱者将其不当所得财产投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他们会先将大额的财产分解为不引人注目的小额,然后通过直接存入银行或通过购买有价证券等方式存入其他的银行账户,将其转化为有利于隐藏和减少怀疑的财产形式。当以大量小额现金的形式存入银行开立的户头或是转变成便于携带的有价证券时,该放置阶段便完成。该阶段因是初始阶段,易于被金融机构等部门发现。若对该阶段进行有效预防和监测则可以较小的成本发现洗钱行为。
培植阶段: 指洗钱者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使分别置于各处的收益逐步远离其初的来源,使其非法性质和来源变得难以分辨。因该阶段是在清洗系统中进行真正清洗,也称搅动阶段(Agitation Stage)。洗钱者在这一阶段通过买卖各种投资工具,在全球不同国家不同账户进行资金的划转,或者利用贸易、服务支付等形式进行资金的转移。
融合阶段: 指洗钱者将经过培植后的资金以合法资金的名义投到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尤其是现金密集行业,如房地产、赌场、娱乐业和风险投资业等。在实际的洗钱过程中,这三个阶段有时很明显,有时则糅在一起而难以明显分清。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对洗钱的关注和打击力度也不一,各国洗钱者在具体洗钱过程中的行为也是复杂多变的。
现金走私。许多国家并未建立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所以将犯罪收益通过走私带入这类国家,然后存入银行,是洗钱的重要方式,这也是各国严格限制出入境现金携带量的重要原因之一。
分散存入银行、构建存款。这种方法也叫化整为零,是将大笔资金分散成小额存款,以免引起怀疑。一些国家建立了严格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对于超过限额的现金交易,银行必须向反洗钱情报部门报告。所以洗钱分子往往将大额现金拆分成低于报告标准的金额分散存入银行,逃避监管。
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进行洗钱,他们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作掩护,通过虚假的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的合法收入。
各种动产或不动产。直接购买房产、高价值的交通工具、古玩、艺术品以及各种金融证券等,然后在转卖中套取现金存入银行,逐渐演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
证券保险业洗钱、无记名债券或期货。由于证券业交易资金量巨大,金融工具和交易品种繁多而且复杂,全球资本市场已经形成,这都为洗钱提供了好的掩护,所以许多洗钱犯罪是通过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在内的证券交易形式进行的。还有许多的洗钱者在保险市场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将保费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以掩盖犯罪收入的真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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