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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49500482丛书名: 韦伯作品集
总序一余英时
总序二苏国勋
法律社会学
章 实体法领域的分化
一 “公法”与“私法”
二 “请求权赋予法”与“行政法规”
三 “统治”与“行政”
四 “刑法”与“民法”
五 “不法”与“犯罪”
六 “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
七 “法律”与“诉讼”
八 理性的法律思维的诸多范畴
第二章 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
一
“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
二 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三 “契约自由”的各种实际意义及其限制
四 契约自由、自律、团体的法人性格
五 法律共同体里的自由与强制
第三章 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
一 新的法规范的成立问题、“习惯法”
二 法发展的实际成因、利害关系者的行为与法强制
三 原始的纷争解决之非理性性格
四 卡理斯玛的法创制与法发现
五 作为法创制之担纲者的“法律名家”
六 司法集会人团体的法发现
第四章 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
一 经验的法教育与理性的法教育:由律师训练或大学训练
二 神权政治的法教育
三 欧陆的法律名家与中世纪的“法书”
四 罗马的法律家与罗马法的形式性质
第五章 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
第六章 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
第七章 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
第八章 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
评名对照表
索引
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
第二章 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
一 “法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权”与“授权命题”、“契约的自由”
当作为“法形成”之担纲者的所有其他团体全然消融于单一的国家强制机构里,且此一国家机构如今要求其本身即为所有“正当的”法的来源时,此种状态会以法律为法利害关系者之利益
尤其是经济利益一而服务的形式,独特地表现出来。前此,我们也曾说过,某一具体权利的存在不过是指个人一根据“客观的”法律而被赋予“主观权利”的个人——一定的期待不至于幻灭的机会有所增加罢了。在此,我们仍然认为,个别的法利害关系者的这种“主观权利”的设定,通常不外是如此。不过,若就社会学的观点而言,这又和下面的情形之问存在着变动不拘的过程,亦即:受法律所保障的机会,只不过是以一种“行政法规”之“反射”的方式赋予个人。换言之,个人并未被赋予“主观权利”。
以此,对于某物或某人实际握有处分力者,便得以透过法律的保障而使其处分权的持续获得特殊的确定性,从而受到某种承诺的人,法律保障亦会给予他上述的承诺被履行的确定性。其实这就是法律与经济之间基本的关系。
不过,这并非两者问的可能关系。法律毋宁更可发挥出下述功能依社会学的说法即:强制机构的行动借着经验妥当的秩序而达成如此成果。亦即:在法律的强制作用下,一定的经济关系,诸如经济处分力的秩序、基于协议的经济期待的秩序等,方得以成立。换言之,客观的法律特别为此目的而被理性地制定出来。当然,这是以“法律”发展的一种相当特殊的状态为前提的,关于这个前提我们有必要先来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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