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4299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章一 般 规 定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民事权益的范围】
1当事人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是否可以诉诸《侵权责任法》
2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消费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3因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吗
4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纠纷,法院应如何审理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5如何确定请求权的主体
6民政部门可否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第四条【侵权责任的优先适用】
7企业生产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并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如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罚金时应如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
8过错是法律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吗
9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过失”
10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否都是现实损害
11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的,律师事务所是否要承担责任
12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坚持带客冒险游玩发生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13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相关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
第八条【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14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的,如何确定相关人的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责任方式】
15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16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第十一条【多人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多人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17难以确定其余被告的责任大小,如何处理
18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多人分别侵权,如何处理
第十三条【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内部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19在同一侵权案件中,可否同时采取多种侵权责任方式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20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1户籍在农村,但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且收入相对稳定的受害人是否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同一事故多人死亡的同命同价原则】
22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范围】
23若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应由谁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24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如何评估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十条【与人身权相关的损失计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25哪些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6盗用他人身份证申办信用卡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由此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给当事人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人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7通过互联网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名誉权的,如何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防止、制止他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28本条主要针对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的请求权,与本法第31条中“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有何不同之处
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
29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是侵权责任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何不同
30起火原因不明,双方均无过错,责任如何分担
第二十五条【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
31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情况主要有几种
32过失相抵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关系
33本条规定的情形下,受害人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时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危险,下河塘游泳导致身亡,河塘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侵权】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时的责任形式】
35在哪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
36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时的责任形式】
37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
38如何区分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时的责任形式】
39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后果,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监护人的责任】
40监护人的顺序如何确定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时
的责任形式】
41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的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有哪些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责任与用工单位责任】
42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否向工作人员追偿
43用工单位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能否向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追偿
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的责任承担】
44本条是否适用于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
45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46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之间的不同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三人责任】
47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是什么
48如何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体范围
49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应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50如何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
第三十八条【受伤害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
责任承担】
51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与他人签订合同,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是否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的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受伤害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
责任承担】
52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处分时,因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范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是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侵权人为校外人员时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产 品 责 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53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54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55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三条【产品责任的请求权与追偿权的行使】
第四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向第三人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缺陷产品的警示、召回】
56如何理解“警示”
57如何理解“召回”
第四十七条【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58消费者明知食品有质量问题而购买的,是否有权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59如何认定“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60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61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依据吗
62如何认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时的责任承担】
63本条中“使用人”的范围
第五十条【机动车已交付但未变更登记的责任承担】
64适用本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65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拼装或报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66如何界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承担】
67在被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否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68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的,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驾驶人逃逸的责任承担】
69在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无可能还要承担垫付义务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过错责任】
70本章所规定的“诊疗活动”包括哪些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以及患者的同意权】
71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72何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第五十六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73如何正确理解本条规定中“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中的“不能”一词
74如何正确理解本条规定中“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中的“意见”一词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诊疗中的注意义务】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有缺陷时的责任主体】
75如何加强药品、消毒药剂、血液、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以减少患者损害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的法定免责事由】
76紧急情况下合理的诊疗义务包括哪些方面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对于资料的保存义务以及患者的查询与复制权】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过度诊疗的禁止】
77过度检查的特征
78判断不必要的检查有哪些标准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污染的无过错责任】
第六十六条【污染者举证责任】
79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何在
第六十七条【污染者责任的确定】
80如何确定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份额
81危险废物产生者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如何确定相关人员的侵权责任
第六十八条【污染者赔偿责任及其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高度危险作业的严格责任】
82实践中,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83高度危险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关系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七十条【核事故侵权责任】
84在适用本条时,如何处理本条规定与本法第72条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之间的关系
第七十一条【航空事故侵权责任】
85本条在司法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上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七十二条【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三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以及高速轨道运输侵权责任及其免责】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
第七十六条【擅自进入高危区域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七条【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动物损害侵权责任】
86如何正确理解“饲养的动物”的含义
第七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严格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
87如何理解“动物园”的范围
88如何认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动物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动物侵权的第三人过错责任】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的合法原则】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搁置物、构筑物、悬挂物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等设施倒塌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高楼坠物的可能加害人责任】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过错推定责任】
第八十九条【堆放、倾倒、遗撒物品损害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林木折断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89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以及路面施工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施行时间】
配 套 法 规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8月31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8月7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1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17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3月21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3日)
产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24日)
交通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2011年4月22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1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3月3日)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环境污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录)
(2014年4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月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6月1日)
学生伤害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年12月13日)
实用附录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3年8月30日)
2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2004年11月19日)
3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
第八条【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注解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是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共同故意。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二,共同过失。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有时各个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无损害,则无救济,如果没有损害,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一旦满足上述构成要件,成立共同侵权行为,那么,数个行为人就必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重合。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权行为外,还有其他一些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如本法第51条规定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74条规定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应用
14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的,如何确定相关人的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配套
《民法总则》第178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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