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5906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的标志性读本。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010年年底,我国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郑重宣告:一个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体现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清理修改的结果。本书参照此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大规模清理工作,根据相应的修改决定文件对法律文本进行了相应的增删和修订,全面收录了新公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修订或修正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以满足读者及时了解国家立法动态的需要。
◆收录新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文本。截至2018年1月,本书收录我国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计266件,行政法规61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法律解释116件。
本书在编纂体例上的特点如下:
一、根据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对3件法律作了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及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涉及的22件法律作了相应修改。根据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及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对涉及的23件法律作了相应修改。
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6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36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对1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2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部分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
三、
为方便读者对本书收录的法律法规进行准确查阅,目录中对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以不同的字体标示:宋体字表示法律,楷体字表示行政法规,仿宋体字表示部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法律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法律文件在名称上虽然称作“条例”,实际上却属于法律而非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
四、
由于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便于读者查阅,本书在目录中设有“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仅标出参见处,指引读者检索。例如,《婚姻登记条例》在“行政法——民政”类目下收录全文,在“民法商法——婚姻家庭”类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设有存目,注明:“婚姻登记条例[存目,参见行政法卷(九)民政3.婚姻、收养登记]”。
五、
在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中,对于具体事项的规定条文中注明由国务院或者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如果已经颁布了相关的规定,本书中均在条文后以脚注形式标出文件的名称、颁布时间和文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此条文后即加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但对于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文件,本书只注明名称,不收录全文。
综合卷
一、宪法相关法
(一)国家机构
1.选举、代表
2.国家机构组织
(二)立法制度
(三)民族区域自治
(四)特别行政区
1.香港
2.澳门
(五)相关法
1.国籍、国歌、国旗、国徽
2.领土、领海、领空
3.基层组织
4.游行示威
5.国家赔偿
6.其他
二、民法商法
(一)总类
(二)物权
(三)债权
(四)知识产权
(五)婚姻家庭
(六)商法
三、社会法
(一)社会组织
(二)社会救济
(三)特殊保障
(四)社会保险
(六)安全保护
(七)工资福利
四、刑法
五、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一)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
(三)行政诉讼
(四)仲裁
(五)调解
附录
行政法卷
(一)总类
(二)外交
(三)军事、国防
(四)公安
(五)交通安全
(六)国家安全
(七)保密、档案
(八)海关
(九)民政
(十)司法行政
(十一)人事管理
(十二)土地管理
(十三)房地产管理
(十四)城乡建设
(十五)测绘地理信息
(十六)民族、宗教事务
(十七)教育
(十八)科学技术
(十九)文化、体育
(二十)医药卫生
(二十一)环境保护
(二十二)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二十三)气象、地震、自然灾害
(二十四)旅游
(二十五)应急管理
经济法卷
(一)总类
(二)财政
(三)国有资产监管
(四)税务
(五)金融
(六)外汇管理
(七)矿产地质
(八)海洋
(九)能源
(十)公路运输
(十一)水路运输
(十二)铁路运输
(十三)民用航空
(十四)邮电通讯网络
(十五)建筑
(十六)水利
(十七)农林牧渔
(十八)商业
(十九)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二十)审计
(二十一)统计
(二十二)价格管理
(二十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二十四)工商管理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010年年底,我国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郑重宣告:一个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本书即参照此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大规模清理工作,根据相应的修改决定文件对法律文本进行了相应的增删和修订,全面收录了新公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修订或修正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以满足读者及时了解国家立法动态的需要。截至2018年1月,本书收录我国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计266件,行政法规61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法律解释116件。
本书在编纂体例上的特点如下:
一、根据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对3件法律作了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及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涉及的22件法律作了相应修改。根据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及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对涉及的23件法律作了相应修改。
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6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36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对1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2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部分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
三、
为方便读者对本书收录的法律法规进行准确查阅,目录中对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以不同的字体标示:宋体字表示法律,楷体字表示行政法规,仿宋体字表示部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法律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法律文件在名称上虽然称作“条例”,实际上却属于法律而非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
四、
由于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便于读者查阅,本书在目录中设有“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仅标出参见处,指引读者检索。例如,《婚姻登记条例》在“行政法——民政”类目下收录全文,在“民法商法——婚姻家庭”类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设有存目,注明:“婚姻登记条例[存目,参见行政法卷(九)民政3.婚姻、收养登记]”。
五、
在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中,对于具体事项的规定条文中注明由国务院或者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如果已经颁布了相关的规定,本书中均在条文后以脚注形式标出文件的名称、颁布时间和文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此条文后即加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但对于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文件,本书只注明名称,不收录全文。
本书的编纂工作得到了各方面的大力协助与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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