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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0353
要点一:解决”民告官”立案难同时防止滥诉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东东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为了防止行政诉讼中的”滥诉”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包括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要点二:”职业打假人”告官受限
司法解释界定了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告资格方面,明确了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债权人的原告资格、非营利法人的原告主体资格和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在被告方面,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资格、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其中,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要点三:确保行政诉讼”告官见官”
司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要点四: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司法解释细化了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明确当事人的到庭义务。其中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因被告原因导致损害的举证规则,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全文分为十三个部分,共163条。《行诉解释》是对《若干解释》《适用解释》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行诉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
(二)总结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成果,既要解决”诉讼主客场”的问题,又要遵循”两便”原则
(三)明确界定当事人资格,既要畅通救济渠道,又要确保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益*化
(四)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既要力求恢复客观真实,又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导向
(五)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既要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又要保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六)规范审理判决程序,既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要注意提高诉讼实效
(七)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
(八)落实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既要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又要聚焦真正争议的解决
(九)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既要依法维护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又要防止不合法条款进入实施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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