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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商法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

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

一本为公司控制权争夺战量身定做的战术指导书,本书率先收集大量实战案例,进行要点点评并针对具体情形提出专家建议。

作者:唐青林,张德荣,李斌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07月 

ISBN: 9787509380826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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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58.99

类别: 商法 SKU:5c239f0e421aa985877a6711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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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0826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本为公司控制权争夺战量身定做的战术指导书!

  创业者如何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权,公司如何避免引狼入室,如何打胜公司控制权争夺战!

  本书写作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起到警示的作用,公司控制权应当引起广大的企业家足够的重视,为了防止万科“野蛮人”事件,小股东的切身利益被大股东剥夺等情况,法律的门锁与报警器必不可少!

  公司控制权掌控与争夺表面是经营问题,本质是法律问题,本书率先收集大量实战案例,进行要点点评并针对具体情形提出专家建议,堪称di一本控制权争夺战的战术指导书。——法客帝国

 

内容简介

  每个房子的大小不同、结构不同,安全体系必然有所差异,优秀的设计师必须结合每个房子的特点量体裁衣。公司也一样,要想牢牢掌控着公司的控制权,就既要着眼于公司法的规则设计,也要着眼于每个公司所面临的不同情形。具体而言,就必须关注公司章程的条款如何设置,必须关注股东的各项权利如何实现,必须关注股东会、董事会如何运作,必须关注公司证照、人事权争夺的危险如何避免。

  本书在写作的过程中,尽量围绕公司控制权争夺这一主题展开,结合即将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保持案情真实的前提下力求精简,把与控制权争夺无关的细节略去不表。我们希望,通过这些精选的案例,提高广大企业家保护公司控制权的意识和能力,

作者简介

  唐青林,男,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特邀监督咨询员。中国民建会员,民建北京朝阳区参政议政专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在公司法领域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或项目,在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出版了《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并出版了《商业秘密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

  受邀在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高校或巨型企业讲授《公司控制权法律实务》《企业并购法律法规及律师实战操作》《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务》等。

  副主编李斌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经参与多项公司股权结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并购重组。专注于公司法律实务和公司治理,对公司法、合同法有深入的研究。

  副主编张德荣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拥有中国律师资格与证券从业资格。曾先后在投资机构、大型集团公司、知名律所工作;担任多家公司日常法律顾问。主要研究领域:公司法(股权结构设计、并购重组)、合同法。在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纠纷等领域有较丰富的诉讼经验。

目  录

  第一章 出资 / 001

  不出一分钱也能合法成为大股东 / 003

  约定100 年的认缴期限可以高枕无忧吗 / 011

  1% 的小股东真的能将99% 的大股东除名? / 017

  第二章 瑕疵出资 / 024

  股东出资不到位其他股东怎么办 / 027

  虚假出资的司法认定及举证责任 / 033

  大股东黑小股东之“抽逃出资” / 039

  第三章 隐名股东 / 050

  隐名股东有风险:股东资格难认定 / 052

  显名股东不轻松:代持义务要履行 / 067

  第四章 股东权利 / 075

  股东的知情权(查账权)——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一把利剑 / 078

  股东的退股权——三十六计走为上 / 085

  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 / 091

  公司亏损就等于股东利益受损吗 / 102

  第五章 股东会、董事会 / 115

  董事会可以“架空”股东会吗 / 118

  大股东任性偷懒、不实际召开会议,股东会决议无效 / 127

  大股东身陷囹圄 小股东取而代之 / 137

  小股东逆袭夺权之股东会“政变” / 148

  董事会会议召集通知中的法律陷阱 / 158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要点指南 / 171

  第六章 人事权争夺 / 186

  公司控制权争夺之“撤换法定代表人” / 191

  公司控制权争夺之“撤换董事长” / 197

  公司控制权争夺之“撤换总经理” / 203

  小股东争夺控制权之“占据监事席位” / 210

  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之“公司人格否认” / 216

  法定代表人滥用控制权之“越权担保” / 228

  董监高滥用控制权之“侵夺公司商业机会” / 246

  第七章 股权转让 / 256

  股权长期不能过户时的单方解除权 / 260

  以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的方式进行融资的合法有效 / 275

  未经批准转让证券公司5% 以上股权的协议效力 / 287

  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利器——股东优先购买权 / 302

  反收购的“28 张牌”万科有哪些可打 / 318

  第八章 增资扩股 / 346

  优先权行使要及时 权利上睡觉很危险 / 349

  大股东“黑”小股东之虚假增资 / 366

  大股东“黑”小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增资 / 373

  黔峰公司增资第一案:胃口超大的小股东 / 380

  黔峰公司增资第二案:欲哭无泪的外来投资者 / 390

  青海碱业增资第一案:投资者的出资义务不可免除 / 401

  青海碱业增资第二案:已缴的资本公积金不可退还 / 415

  投资人的“惨胜”还是“大胜”?——对赌协议第一案 / 425

  赔了夫人又折兵:融资时应谨慎考虑对赌协议 / 432

  天使还是魔鬼——对赌协议经典案例之人和商业 / 439

  天使还是魔鬼——对赌协议经典案例之永乐电器 / 443

  天使还是魔鬼——对赌协议经典案例之中国动向 / 445

  第九章 公司控制权实战 / 449

  股东长期不合互相斗殴致使公司遭法院判决解散 / 450

  50∶50 股权结构下公司僵局的破解 / 454

  亲兄弟控股型家族企业控制权争夺 / 461

  祸起萧墙——同胞兄妹之间的控制权争夺 / 470

  受让国有公司股权需履行报批手续 / 484

  上海新梅控制权之争 / 499

前  言

  前言

  2015
年秋季万科控制权争夺战硝烟四起。被万科管理层称为野蛮人的宝能叩响万科大门,未及等待屋内万科管理层起身,野蛮人便挥舞着钞票大摇大摆地闯进来,万科管理层悔慌失措怒视的眼神里写满对野蛮人的不欢迎,可野蛮人依旧我行我素、一言不发,直接朝这个大房子里最炫丽的宝座走去。很快,所有人都知道了这里发生的事情,他们猜测和谈论着,谁会成为这个大房子最终的主人?

  这,就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万科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并非孤案。上海新梅这家同样以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虽然名气不及万科,但若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经验,万科恐怕还要喊他一声老前辈。新梅早在2013
年就遇到了野蛮人,时至今日双方还在为房子内的事情谁说了算吵得不可开交,不仅房子里是双头董事会的格局,房子外还都要向不偏不倚的证监会叔叔、法院伯伯讨个说法。山水水泥,一家曾濒临破产的水泥厂,在老6
厂长的带领

  下跃居为全国老二并于2008 年在香港上市,国企也改制为了全资民企。好景不长,老厂长强推年轻的儿子上位,怎奈其威望尚不能服众,元老们登高一呼,1600
名公司员工揭竿而起,

  2016
年山东两会召开之际,他们围攻公司总部、“武力夺取政权”,老厂长被迫下野,不甘心之余也只能谋划着如何卷土重来。万科、上海新梅、山水水泥,这些在大房子里发生的故事也日复一日地在成千上万的小房子里上演着。并且相比于那些躺在大房子里的企业家,小房子的主人更加危险。他们的房子还不够大,门外固然还没有野蛮人的觊觎,但那同处房子里面的人的挑战更加致命,他们的对手可能是一起创业的小伙

  伴、从小玩到大的亲兄弟、甚至是已经同床异梦的枕边人。对于他们而言,一个小房子可能就是半辈子倾注的心血,为了避免悲情结局的出现,必须有所防备。

  防备的最好方法,莫过于在自己的房子外面多加上几道法律的门锁,在房子里面再添上几个法律的报警器,这是所有住在这个房子里面的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如果你是小股东,觉得自己人微言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么请看看那些失败的小股东,他们的切身利益可以被大股东通过各种合法的手段所剥夺。如果你是大股东,觉得自己一股独大、可以为所欲为,那么也不妨看看一些大股东是怎么被小股东逆袭的,甚至是99%
的大股东也会被1%的小股东通过合法方式除名。还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只要你是住在这个屋子里面的人,就没有永远的安全。本书写作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起到这样的警示作用,公司控制权应当引起广大的

  企业家足够的注意,法律的门锁与报警器必不可少!

  当然,有了门锁与报警器,仅仅是保证房屋安全的第一步,它们如何安置同样至关重要。每个房子的大小不同、结构不同,安全体系必然有所差异,优秀的设计师必须结合每个房子的特点量体裁衣。要想牢牢掌控着控制权,就既要着眼于公司法的规则设计,也要着眼于每个公司所面临的不同情形。具体而言,就必须关注公司章程的条款如何设置,必须关注股东的各项权利如何实现,必须关注股东会、董事会如何运作,必须关注公司证照、人事权争夺的危险如何避免。

  本书在写作的过程中,尽量围绕公司控制权争夺这一主题展开,在保持案情真实的前提下力求精简,把与控制权争夺无关的细节略去不表。我们希望,通过这些精选的案例,提高广大企业家保护公司控制权的意识和能力,更希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可以在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况下对外开疆拓土、做大做强!

免费在线读

  股东的知情权(查账权)

  ——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一把利剑

  司法观点: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财务账簿包括查阅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记账凭证。公司拒绝股东查账的,公司需承担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证明责任。

  典型案例:

  特科纳公司是于2014 年3 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马某于2014 年4 月通过股权转让成为特科纳公司股东之一,拥有20%的股权。2014 年11
月18日,马某以邮寄方式向特科纳公司寄送《查阅会计账簿请求函》,要求查询特科纳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记账凭证。特科纳公司收到申请后未向马某提供上述材料供其查阅。

  马某诉至法院称:2014 年10 月6
日,特科纳公司下发通知称从成立至今经营一直处于亏损,为了解特科纳公司经营状况,马某曾经多次以口头、书面的方式向特科纳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但未得到任何答复。故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查阅特科纳公司2014
年3 月20 日至2015 年5 月15 日的会计账簿,并查阅该期间的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记账凭证。

  特科纳公司辩称:1.
关于财务报告方面的内容,特科纳公司曾经召开股东会,且把财务报告及财务状况都报告给各位股东,马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丽秀参加了股东会,也见了财务报表。2.
马某提出要召开股东会,特科纳公司曾向马某发送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书,但是马某本人不参加股东会。3. 财务账簿依法是不提供给股东的。4.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章程,马某应该分七期向特科纳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马某仅履行一期出资义务,所以特科纳公司认为股东在没有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下,股东权利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马某作为特科纳公司的股东,已经向特科纳公司提出了查阅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记账凭证的申请,但特科纳公司并未向马某提供相应资料供其查阅,且特科纳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马某查阅上述资料具有不正当目的,因此,对马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特科纳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 马某提出要求查阅账目前,特科纳公司已经就马某请求事宜,于2014
年11 月15
日向马某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用特快专递送达马某并由马某亲自签收,股东会内容之一就是公布公司财务情况,但马某对此置之不理,拒不出席股东会,反而于2014 年11
月18 日向特科纳公司寄送要求查账的请求函。特科纳公司认为马某拒绝出席股东会却纠缠于公司账目,真实意图不是了解公司财务情况,而是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2.
特

  科纳公司的章程要求马某于2014 年10 月11
日交纳第二期出资款,但马某至今未交纳,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公司运转困难。马某未尽股东义务,其行为对特科纳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应当限制其股东权利。

  马某针对特科纳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特科纳公司的上诉请求。1. 马某作为特科纳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其于2014年11 月18
日向特科纳公司发出查阅会计账簿请求函,但未得到特科纳公司的任何答复。特科纳公司2014 年11 月15
日发出的召开股东会通知,其内容并没有公布公司财务情况,特科纳公司发出该通知不构成对马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请求的有效答复。2.《公司法》第33
条明确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基础是股东的身份,只要具有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即应享有该项权利,与股东是否按期出资、是否尽到股东义务没有必要关联。综上,马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特科纳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特科纳公司称其已于2014
年11 月15
日通知马某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内容之一就是公布公司财务情况,但马某拒绝参加,故马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具有不当目的,不同意马某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
条规定:“当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特科纳公司虽主张其通知马某参加的股东会的内容包括公布公司财务情况、马某查阅相关材料具有不当目的,但其就此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马某是否参加股东会,与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否正当并无直接关联。综上,特科纳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特科纳公司关于马某未履行缴纳第二期出资款义务,其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特科纳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知情权并未予以限制,特科纳公司亦未作出股东会决议限制马某行使上述权利,故特科纳公司该主张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公司治理建议:

  “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控制股东能有机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无需行使查账权,因此,查账权仅对“雾里看花”的中小股东具有实际意义。一旦真相大白,小股东就可轻而易举地彻底粉碎大股东垄断公司信息的“霸权”,挫败控制股东先引诱小股东投资,然后吞食股东利益的“关门打狗”策略。股东行使查账权有助于高效、低成本地行使其他股东权利。股东通过查账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后对于股东行使“用手投票”的表决权和“用脚投票”的转股权、退股权、解散诉权、股东代表诉权、直接诉权都具有基础作用,所以说查账权为股权保护的牛鼻子,是控制权争夺中的一把利剑。我们还要防止公司提供虚假的账簿,否则查账目的就会落空,相关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所以,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进行查账,在查账的过程中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司提供的账目不真实,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公司提供真实账簿。防患于未然。为真正实现股东的知情权,我们建议在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中做出特别约定。《设立协议》和《章程》是实现股东知情权的两个重要依据。中小股东在与他人合作投资谈判时,应就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与范围、行使方式和违约责任等进行磋商,并将磋商之结果明确写入《设立合同》和公司《章程》之中。

  第一,明确知情权的内容与范围。建议投资者将下列内容明确规定为股东可以查询的范围: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商业合同、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凡能说明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文件资料。除了查询上述文件和资料之外,还应将股东的质询权、审计权列入知情权之中。这些约定没有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也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相符,属有效约定,因而能得到各个法院的支持,从而使股东知情权能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设立协议》和《章程》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非常必要。仅靠查阅前述有关资料往往对不知情股东来说是不充分的,除约定查阅权外,建议将查阅时的其他具体权利作出约定,如约定股东在查阅时有抄阅、记录、复制、拍照,以及聘请专业人士(如审计师、会计师或律师)代理查阅等权利。另外,对于查阅的地点、时间以及程序等也应作出适当的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
条规定,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股东知情权。

  第三,违约责任。在《设立协议》和《章程》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是预防纠纷并切实解决纠纷的重要保障。违约责任条款可以约定违约金及数额,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的权利,譬如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知情权丧失的,被侵害方可以要求向违约方或违约方的替代方按XX
价受让其股权,并要求违约方按XX 元/ 年的标准向守约方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审议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8
条规定:“公司未依法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股东起诉请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因此,如果公司董事、高管未制作、保存相关文件的,股东享有对董事、高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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