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39619
2018年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等案件。
权*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18年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物权纠纷。内容包含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等案例。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一、物权保护纠纷
(一)所有权确认纠纷
1房屋未经登记能否直接确定所有权
——范国平、刘瑾花诉靖江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确权案
2购房未实名登记引发权属纠纷
——戴宇煌、程玲诉程新明所有权确认案
3允许他人长期居住是否具有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王桂珍诉陈秀东、谷桂霞所有权确认案
4机动车登记不具有确定车辆所有权的性质
——王某学诉王艳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5单位定期存单所有权确认
——孙冬友等80人诉国营崇仁县罗山垦殖场罗山分场所有权确认案
6房屋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的处理
——唐爱华诉蒋斌所有权确认案
7福利性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刘有利诉柴秀荣、刘兴荣物权确认案
8具有取得拆迁安置房资格不等同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居明星诉戴刚、闵长芳所有权确认案
9预查封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大丰市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诉练亚萍所有权确认案
10提单的法律属性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荷兰合作银行香港分行诉中铁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11展销车辆的所有权认定
——重庆美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邓强执行异议之诉案
12对查封车辆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车辆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认定
——赵远逵、吴秀梅诉王超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13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依据错误与否不能审查
——邹昊诉柏强、夏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14物权确认案件中的时效
——李淑珍等诉金淑珍等所有权确认案
(二)返还原物纠纷
15限购背景下车辆名义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向实 Y12际所有权人主张车辆返还
——张某霞诉金某某返还原物案
16无权质押的效力认定
——李海燕诉杨少平返还原物案
17本权之诉与占有之抗辩冲突时的法律保护
——张群诉李洪学返还原物案
18父母赠与房屋给子女后是否享有居住权
——陈某某诉赵某某房屋迁让案
19以他人名义所购福利房的所有权的认定
——陈世德、姚琼诉陈世玉返还原物案
20购买被抵押房产是否符合善意取得要件
——曹金木诉张爱琴返还原物案
21将房屋拆除重建后是否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刘某某诉李甲返还原物案
22前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无权以业主委员会与其个人债务未结清为由拒绝交付业主委员会的物品
——厦门特祥苑业主委员会诉范瑶英返还原物案
23涉嫌诈骗的财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肖伟诉河南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案
24子女不得借析产名义拒绝为父母提供适宜养老的住房
——钱兰芳等诉钱志康、杨荣华物权案
(三)排除妨害纠纷
25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的适格主体及妨害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
——杜淑贞诉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排除妨害案
26传统丧葬风俗能否突破现行殡葬政策、法律规定
——张冲诉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东庄村民委员会、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案
27直管公房承租人擅自转让公房,公房经营管理单位能否要求受让人腾退房屋
——北京市怀柔区泉河街道办事处诉张磊、杨雨英排除妨害案
28同一宅基地房屋分属不同权利人的,是否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
——王祖才诉张英、王三六排除妨害案
2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范围及使用权的行使
——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诉沭阳县张生记酒楼、吴清排除妨害案
30不动产相邻权人主张排除妨害应先确定不动产物权
——刘尚好诉许文来排除妨害案
31无产权证房屋的权利保护
——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诉宁小玲排除妨害案(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2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近亲属占有被继承人名下财产是否应予返还
——史某某等诉赵甲、赵某某返还财产案
33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购车支付的首付款,分手后女方应否返还
——陈某诉蒋某某返还财产案
34不可抗力与高速公路施工方、承建方共同侵权叠加情况下的民事责任划分
——灵宝市富泉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河南弘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三门峡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案
35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责任的划分、赔偿标准的确定
——上海东胜食品有限公司诉周良根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36财产损害填平原则的适用
——蔡土城与陈素英、蔡良水财产损害赔偿案
37当事人约定的民事赔偿协议不因刑事裁判而失效
——梁某某诉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38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纠纷法院能否受理
——张琴女诉奎屯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39多重法律关系中,受害人的损失应如何分摊
——冉光德诉赵波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40以“以物抵债”为由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处理
——金鑫诉王亮亮物权保护案(五)其他物权保护纠纷
41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
——蒋崴诉岑裕高、袁京荣物权案
42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间接经济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
——李玉英诉冉万才物权保护案
43农村新增土地归属需要重新确权
——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坡庄村村民委员会诉张其国物权保护案
44物权继受取得人受保护的前提为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和转移占有
——陈水胜、许亚萍诉洪春梅物权保护案
45长期居住不能成为拒绝向所有权人返还房屋的理由
——欧阳某诉陈某物权保护案二、所有权纠纷
(一)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6超生子女能否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张蔚诉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阳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47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场地内抛弃物的归属
——六都镇某村村民小组诉林锦元、邓水群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48在诉讼中转移房屋所有权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和地位
——陈琳、黄良诉徐铮业主专有权案
49涉及共有财产、共同事务的处理应由小区全体业主依照合法程序进行民主议定
——张勇迁等55名业主诉云南滇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位案
(三)业主知情权纠纷
50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
——北京恒远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上地国际科技创业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案
51业委会知情权有无边界
——北京市西城区韵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北京鲁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案
(四)业主撤销权纠纷
52业主大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选举业委会的决议是否应予撤销
——高振景等诉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案
(五)相邻关系纠纷
53农村建造二层楼房留窗不应侵犯相邻他方的隐私
——周凤英诉周瑞香等相邻关系案
54农村相邻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认定
——于满喜诉于满全相邻关系案
55被告否认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但拒绝申请重新鉴定,是否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程晓媚诉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案
56后建建筑物权利人无权向在先建筑物权利人主张相邻权
——林丹丹、何虎诉宁波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案
57影响相邻采光、日照权的赔偿责任
——王冬华诉宁国市华联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权案
(六)共有纠纷
58享有金钱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玉才诉胡建雄等第三人撤销之诉(共有物分割)案
59登记为共同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是否考虑出资份额
——周某诉朱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60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收益的继承
——吴淑明诉吴春林等共有案
61出租按份共有房屋应当遵循多数决规则
——沈永新、杨枫林诉郭徐良等返还原物案
62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为共同共有
——陈江玲诉谢英萍共有物分割案
63共有房屋出售后共有权人对房屋归并款不具有优先权
——孙辰诉孙为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64户口迁出村集体的是否可以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
——刘琼仙诉开远市灵泉办事处西路村村民委员会东风村村民小组共有物分割案
65抚恤金的性质界定及分割原则
——张琴等诉刘秀元、张肖平共有案
66出资情况能否改变房屋的产权归属
——王某某诉赵某、赵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合同)案三、用益物权纠纷
67宅基地使用权在未分家析产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袁顺福诉袁连福宅基地使用权案
68出嫁女依法享有家庭承包、征地补偿款等利益
——董秀琼诉董土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四、担保物权纠纷
69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与行使期间
——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陈洋、洪小谨抵押权案
70抵押权人收取抵押物孳息的条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诉玉环金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抵押权案五、占有保护纠纷
71借名买卖合同中被借名方是否应对借名方承担货款给付义务
——甘桂纯诉黑龙江省隆盛煤焦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案
72指示交付标的物未完成实际交付即被扣押能否影响交付完成的认定
——郓城县大华纺织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精河县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73以物抵债的担保被确认无效是否导致整个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7年已连续出版6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法官后语
1 本案购房行为发生的背景介绍
2008年1月22日,建设部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该办法第三十三条款第(二)项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同年5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簿的房屋所有权内容中,应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销事项等。在此之前,购买房屋未实行实名登记制。本案购房行为发生在1994年,当时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不需提交身份证件。
2 程新明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对程新明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审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种观点认为程新明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理由如下:因涉案不动产先后存在两份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论依据哪份,程新明均不是真正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戴宇煌、程玲应以真正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为程新明行使所有权确认主张。第二种观点认为程新明作为被告主体适格,理由如下:涉案不动产的原产权证书只有购房人姓名没有身份证明号码,因程新明与该产权证登记权利人姓名一致,且实施了影响戴宇煌、程玲对涉案不动产权利的行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确权之诉的客体为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确权之诉是指戴宇煌、程玲为消除争议,请求法院查明其与程新明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因此,戴宇煌、程玲对程新明享有主张权,是源于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权利或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稳定,戴宇煌、程玲诉诸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本案中,程新明向拆迁办提交请求确认涉案店面所有权之行为,使戴宇煌、程玲的不动产物权被侵犯,拆迁办作出暂不向戴宇煌、程玲发放拆迁款的决定,更使涉案不动产的权属在戴宇煌、程玲和程新明之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戴宇煌、程玲享有对程新明的确权主张权。
(2)争议的法律关系应在法律上与原告、程新明均存在利益关系。即戴宇煌、程玲起诉程新明,是需要确认诉的利益进而得到保护,且该项诉的利益在原、被告之间通常处于非此即彼之状态,故戴宇煌、程玲急需通过诉讼途径对该项利益进行确认。本案中,戴宇煌、程玲为确认登记在“程新明”名下的不动产权归属而向程新明提起确认之诉,前提应是程新明与涉案不动产存在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涉案不动产原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程新明”,根据惯例,1994年购买不动产可不提交身份证件,因此该登记权利人“程新明”不排除是本案程新明。在程新明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其甚至可被推定为登记权利人“程新明”,从而取得涉案不动产权属,顺利得到拆迁款。故戴宇煌、程玲应起诉程新明以确认权利。
(3)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程新明作为与涉案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姓名一致的人,可认定为利害关系人。程新明应诉、答辩、举证的行为,促使该起诉讼有效进行,其虽不是登记权利人“程新明”,但其存在本身即是作为程新明有力的抗辩,戴宇煌、程玲因此应提供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才能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从该角度来看,本案亦未违反诉、辩平衡原则。通过戴宇煌、程玲和程新明相互举证、论证、反驳、辩论,程新明完成了其作为程新明在本案中发挥的诉讼作用,故程新明应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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