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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

作者:[英]诺曼·多恩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05月 

ISBN: 9787562080534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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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32.99

类别: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SKU:5c23a6c0421aa985877a87fa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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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80534

编辑推荐

本书为“法律与宗教经典文库”又一力作,本文库已出版书目包括:

《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

《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

《国家理性、政治宣传与三十年战争》

《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权威》

 

内容简介

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是人类法律现象中的奇特景观,一览其复杂的历史进程以及令状、契约、习惯交织的法律体系,简直令人望而生畏。若不是长期的研习和充分的文献储备,想对这一领域发表真知灼见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作者诺曼·多恩却并未畏惧问题的艰深,他以其广博的历史知识和概念分析能力试图向读者展示了一幅中世纪晚期法律权威基础的理论和实践图景。作者提出了两条看似对立的角度来审视法律的权威基础的内在张力。其中一条思路与现代实证主义法学相呼应,而另一条思路以自然法学传统为参照。当然,这并不是说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理论与实践就已经存在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的明确主张,而是这些要素同时共存于其中,并构成有趣的理论张力。本文的写作思路也是沿着这种张力展开,*章和第二章基本上在处理与实证主义相关的要素,而后面的章节则触及自然法理论、道德要素和理性要素在普通法中的意义和作用。

作者简介

关于本书作者: 

诺曼·多恩 威尔士大学卡迪夫学院教授,剑桥大学法学博士。西方学界研究教会法的权威,英国教会协会的法律顾问,担任《教会法杂志》的主编和“宗教与法律”系列丛书(劳特利奇出版社出版)的主编,自1990年出版博士论文《中世纪晚期英国法中的最高权威》后,已出版多部关于“法律与宗教关系”的著作。

关于本书译者:

杨尚东 四川平昌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关于“法律与宗教经典文库”主编:

佀化强 重庆大学特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公派留学美国福德汉姆大学法学院。

苗文龙 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目  录

001 序  言

004 缩写表

 

001 导  论

009 第一章  权威与同意:平民主义的视角

041 第二章  人定法:实证主义视角

073 第三章  自然法:超越道德的法律

102 第四章  正义、法之严格规定和公正

131 第五章  司法决定和理性的权威

163 第六章  普通法中的良知

193 第七章  危害与不一致

219 结束语

 

225 相关法律、法规简表

230 相关案例年鉴表

239 参考文献

253 索  引

免费在线读

毋庸讳言,在当代,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由法条和司法判决所组成的规则体系。然而在普通法发展的早期,法律与当代法律并非同一概念。在那时,尽管已存在法条和司法判决,但法律并不能完全理解为一个自治的、可识别的、具有实质内涵的规则体系,即明确允许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例如,当代的学者就曾表示,在普通法开始形成的早期,虽然也存在不涉及法院令状的法律程序,但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规则只是暗存于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求、利于实现诉求的法院令状(在皇家法庭开始诉讼的前置条件)以及这些法院令状所规定的救济措施当中。对于私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并不是依靠法律规则的适用,而是通过法院制定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包含解决纠纷方案的令状,“在整个程序之中,真正起作用的实质性规则已包含在各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中,尽管不甚明晰。”正如普通法早期发展轨迹显示的那样,在法律的研究和实践中,令状制度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那时法律著作的主题大都集中在有关规定令状制度的法律方面,而不是涉及财产或合同的法律。中世纪早期的法律实践者发现,真正的法律存在于登记在册的令状之中,而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判决中所确立的规则,“从某种意义而言,令状是构成普通法的基本因素,如同圣经中的十诫或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一样,具体的法律条文均由此产生。

……

事实上,到中世纪晚期,依据我们的理解,随着实体性规则的不断完善,世俗法的意涵也变得越来越清晰、明白。对此,我们不妨研读一下14世纪和15世纪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针对某类特殊伤害的惩戒规则,这足以证明实体性规则的存在。换言之,依据相关事实,必然导致法定结果的产生。例如一个领主将代表其身份的服装转让给其他领主或自由民,那么他将失去这套服装并被惩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又如有人胆敢攻击参见议会活动的议员,那么他将赔付数额巨大的罚金给受害一方并向国王交纳赎金;再如一个妇女如果被强迫签订合同,那么这一合同就是无效的。与此相似,在那一时期的司法判决中,皇家法院的法官们也更多地采取直接判定行为是非的方式,换言之,一项关于救济方式的司法规定往往就是一条规则形成的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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