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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4420丛书名: 裁判文书制作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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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结合一线案例深入阐述优秀文书制作方法,
梳理解决裁判文书制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探索优秀裁判文书制作和评价的合理标准,
有效促进在裁判文书中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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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刑事裁判文书的价值
第一节刑事裁判文书的价值
第二节刑事司法判决的力量
一、法官判决的价值
二、刑事审判的任务和意义
三、刑事司法裁决的力量第三节司法文书公开提升刑事司法裁决力量
一、司法公开的价值内涵
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价值
三、司法文书公开在我国的推行
第二章刑事裁判文书的发展进程与问题
第一节刑事裁判文书的发展进程
一、刑事裁判文书初具雏形阶段
二、刑事裁判文书陷于停滞阶段
三、刑事裁判文书的重建阶段
四、刑事裁判文书的快速发展阶段
第二节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二、与民事裁判文书相比,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明显薄弱
第三章域外优秀刑事裁判文书借鉴
第一节英国刑事裁判文书借鉴
第二节美国刑事裁判文书借鉴
第三节德国刑事裁判文书借鉴
一、德国法院优秀刑事判决书例举
二、德国法院优秀刑事判决书的特点
第四章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问题与建议
第一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问题与建议
一、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的工作与价值
二、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问题
三、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问题原因浅析
四、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样本与改进建议
第二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问题与建议
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样本及其问题分析
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改进建议
第三节优秀一审刑事判决书及其优点分析
一、在判决书结构方面,展现“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特征
二、在判决书的内容上,如实反映裁判结果的完整
形成过程
三、在量刑说理方面,不惜笔墨,情理交融,充分
而详实
四、敢于对证据不足的指控犯罪说“不”
第五章二审刑事裁判文书的问题与建议
第一节二审刑事裁判文书样本与问题分析
一、二审刑事裁判文书样本
二、二审刑事裁判文书问题分析
第二节二审刑事裁判文书改革建议
一、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必须强调针对性
二、二审刑事裁判文书,更应重视说理的饱满性
第六章结语
参考文献
第一节刑事裁判文书的价值
第二节刑事司法判决的力量
一、法官判决的价值
二、刑事审判的任务和意义
三、刑事司法裁决的力量第三节司法文书公开提升刑事司法裁决力量
一、司法公开的价值内涵
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价值
三、司法文书公开在我国的推行
第二章刑事裁判文书的发展进程与问题
第一节刑事裁判文书的发展进程
一、刑事裁判文书初具雏形阶段
二、刑事裁判文书陷于停滞阶段
三、刑事裁判文书的重建阶段
四、刑事裁判文书的快速发展阶段
第二节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二、与民事裁判文书相比,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明显薄弱
第三章域外优秀刑事裁判文书借鉴
第一节英国刑事裁判文书借鉴
第二节美国刑事裁判文书借鉴
第三节德国刑事裁判文书借鉴
一、德国法院优秀刑事判决书例举
二、德国法院优秀刑事判决书的特点
第四章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问题与建议
第一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问题与建议
一、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的工作与价值
二、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问题
三、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问题原因浅析
四、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样本与改进建议
第二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问题与建议
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样本及其问题分析
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改进建议
第三节优秀一审刑事判决书及其优点分析
一、在判决书结构方面,展现“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特征
二、在判决书的内容上,如实反映裁判结果的完整
形成过程
三、在量刑说理方面,不惜笔墨,情理交融,充分
而详实
四、敢于对证据不足的指控犯罪说“不”
第五章二审刑事裁判文书的问题与建议
第一节二审刑事裁判文书样本与问题分析
一、二审刑事裁判文书样本
二、二审刑事裁判文书问题分析
第二节二审刑事裁判文书改革建议
一、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必须强调针对性
二、二审刑事裁判文书,更应重视说理的饱满性
第六章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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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域外优秀刑事裁判文书借鉴
英国法官休厄特说: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这句名言,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复杂的证据规则和严格的程序设计,在刑事裁判中得到恪守。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进程之中反复提倡的司法透明、司法公开、司法公正,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刑事裁判文书必须经得起法理的推敲,必须反映刑事审判活动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恪守。而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者,只有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才能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也才能确保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2013年3月26日,服刑近10年的张某、张某某叔侄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宣告无罪;4月25日,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法院依法宣告被羁押10余年的李某某无罪;7月2日,浙江高院对陈某某等5人抢劫、盗窃案再审宣判,认定其在1995年抢劫并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的事实不成立,撤销原一、二审判决;8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公开宣判,认为于某某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入狱已17年的于某某无罪。冤假错案带来的危害,既有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破坏,更有对司法公信力的致命伤害。虽然冤假错案只有少数几例,但它对人权的侵犯、对司法权威的减损,难以估量。不断发生的冤假错案,会使社会对司法产生不信任,质疑司法机关裁判活动的公正性、中立性,碰到纠纷不再寻求司法解决,而选择“法外方式”解决,这样对司法权威的损害极大。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更加具体的要求。为落实《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有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第一节英国刑事裁判文书借鉴
(一)英国上诉法院一份上诉审判决
英国威尔士地区的学生对他们的母语威尔士语非常热爱,他们对于向威尔士广播的节目使用英语而不使用威尔士语感到非常不满,于是进行游行抗议。1970年2月4日,英国高等法院的劳顿法官正在审理一起案件,一群阿伯利斯瓦斯大学的威尔士学生闯入了法庭。青年学生们闯入法庭后,高呼口号,散发小册子,而且还唱歌,破坏了法庭秩序。一周后,英国高等法院的劳顿法官认为这群学生“当面藐视法庭”当面藐视法庭罪,有时也译作“公然藐视法庭罪”,在英国是一项古老的犯罪,它指的是法官亲眼看到的藐视法庭的行为,以至于法官不需要证人提供证据,就能亲自加以处理。见[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在英国,藐视法庭法的宗旨不独是唤起公众对法官的尊崇和信赖,更重要的是赋予法官针对藐视法庭行为、维护自身权威的相应手段。英国民众认为,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社会的基础,公民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而不是去贬低它。因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在平静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藐视法庭法是维护司法权威、打击藐视法庭行为的法律武器,尽管英国在1981年颁布了《藐视法庭法》,但英国藐视法庭法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司法判例发展起来的。英国早在1631年即有藐视法庭法的判例,几个世纪以来,其内容由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见刘风景、卢军:“英国藐视法庭法的启示”,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5期。,便以藐视法庭罪,将闯入法庭的11个学生每人判以3个月的监禁。
英国高等法院的劳顿法官在对其中的11人判3个月的监禁时,在其判决书中阐述了法院审理当面藐视法庭行为的若干特点:(1)不需陪审团。对于这种刑事犯罪的审理,不需要陪审团的参加,由法官本身就可以审判。(2)可由一名法官进行审理。可以单独由一名法官进行审判,而这个法官也许正是那个受藐视的法官。(3)即时作出判决。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根据普通法在非常急迫的情况下,有对藐视法庭的刑事犯罪即刻判处监禁的权力。(4)不需要证人。它指的是法官亲眼看到的一种藐视行为,以至法官不需要证人提供证据,即能亲自加以处理。(5)法官也可以同时是原告。一般情况下应由检察总长或受害人根据第52条修正命令的规定进行起诉,但在当面藐视法庭时,法官也有权自行起诉。在所有藐视法庭行为当中,当面藐视法庭对审判活动构成的威胁最大,它是对法院权威的公然挑战,为了维护法庭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公平的审判,维护法庭的尊严和权威,阻止骚乱,使证人能够消除顾虑,陪审人免受不当干扰,赋予了法官很大的权力。刘风景、卢军:“英国藐视法庭法的启示”,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5期。
学生们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英国上诉法院丹宁勋爵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Thompson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由于他在法律方面的突出贡献,在58岁时被封为勋爵(Lord),成为终身贵族。丹宁出生于1899年,从24岁开始当律师,在他45岁时,被正式任命为高等法院遗嘱、离婚和海事分院法官——专门审理离婚案件,是英国150年来最年轻的高等法院法官之一。丹宁勋爵83岁时,从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任上退休。丹宁勋爵1999年辞世。在丹宁勋爵100年的生命长河中,他有近60年的法律生涯,而为法官这一职业则整整奉献了38年。这在英国司法界是一个史无前例的记录,就是在整个世界也是不多见的。丹宁勋爵在近6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出版了大量的法学著作;他积极大胆地推进英国二战后的法律改革,面对时代的机遇和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英国二战后法律改革史上划时代的人物,被公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他的著作被翻译为中文的有《法律的未来》《法律的训诫》《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正当程序》《家庭故事》《最后的篇章》等。丹宁勋爵的法学思想,在中国法学界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阿西安·戴维斯和萨蒙法官审理了此案。上诉审判决书在陈情和说理部分,写有这样辉耀历史的精彩判词:
现在这个案件是一群青年学生,有男的,也有女的,闯入了法庭。这显然是事先安排好的。他们从阿伯利斯瓦斯大学远道而来,跨进审判庭律师席,拥入公共走廊,高呼口号,散发小册子,而且还唱歌,破坏了审讯。法官不得不休庭,直到把学生驱逐出去才恢复了秩序。
当法官返回法庭的时候,3个学生被带到法庭受审。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每个人3个月监禁,其他人在法庭再次开庭以前继续拘留。以后又有19个学生被带到法庭。法官挨个问他们是否准备认罪。其中8人同意认错。法官判处每人50镑罚金,并要求他们具结保证守法。另外11人不肯认错。他们说,他们认不认罪是个原则问题,所以不能随便答应。法官便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每人3个月监禁。
在用这种办法对这些年轻人作出判决时,法官行使了一种延续几个世纪的审判权。早在200年以前,威尔莫特法官在一篇起草好了的但从未发表过的意见书中就对这种权力作了很好的说明。他说:“判处当面藐视法庭的人以罚金和监禁,对每一个法院来说都是必要的。”这是在《王国政府诉阿尔蒙案》中说的。“当面藐视法庭”这个术语听起来有些古怪老气,但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强调: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这是一个很大的权力,一个不经审判当即监禁某人的权力,然而它是必须的。的确,甚至直到最近,对法官行使这种权力都是不允许上诉的。以往没有防止法官错误地或不明智地行使这种审判权的保障办法,到1960年这种情况得到了纠正。现在可以到上诉法院进行上诉了,在适当场合还可以从本院上诉到上议院。因为有了这些保障办法,这种审判权才得以保留并应该保留下来。
11名年轻人行使了这种上诉的权力。我们把其他所有案件放到一边,先来受理此案。在英国法中有这样一个重要的关于时间优先的原则,即在案件处理的时间安排上,遵循个人自由优先原则。对此,丹宁勋爵在演讲中强调:“在个人自由与任何其他权利或利益发生冲突的地方,不管其他人有多么伟大,多么有势力,最谦卑的公民的自由也优先于他。”丹宁勋爵还举了一个英国法院如何对待英国臣民的例子:国王的一名法官不管什么时候坐在他的椅子上,总会有一份根据传统得优先于他人的状子。律师肯定会说,“法官大人,我这儿有一份关于臣民自由的状子”。法官会立刻把所有其他的事情放在一边,听这份状子。它可能是申请人身保护状,也可能是申请保释,不管它申请什么,都得先审理此案。见[英]丹宁勋爵:《家庭故事》,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3~234页。这是因为我们关心他们的自由权利。我们的法律把臣民的自由权利看作比什么都重要的。
因此,我认为,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根据普通法仍然享有对藐视法庭的刑事罪犯即刻判处监禁的权力。这种权力至少不受1967年法令各条款的影响。普通法上的这些权利原封不动。这些权力是:判以罚金和监禁;作出即刻判决或延缓执行;在作出判决以前将某人先行监禁;勒令某人规规矩矩、遵守法律;勒令某人一经传讯即须到法庭受审。这些权力使法官事实上可以采取延缓执行的做法。在这方面的现代制定法通过以前,我经常听到一些法官在审理一般犯罪时按照普通法说:
“我勒令你一经传讯立即到庭受审。你听着,假如你再找麻烦,那么你就要为这次犯罪而被判刑。我提醒你,这要坐6个月的牢。如果你错过这次机会,就要受到这样的惩罚。”
这就是普通法的缓刑办法,它也可以用于藐视法庭罪。
现在我来谈谈律师沃特金·鲍威尔先生所说的第三点。他说对学生的判决过分了。而我认为,不论从发布判决的时候,还是从以后发生的情况来看都不算过分,这是对审理某一与学生毫无关系的案件的司法过程的蓄意干涉,法官必须表明(向每个地方的所有学生表明)这种事情是不可宽恕的。如果学生愿意,可以让他们为自己所信奉的事业举行示威,只要他们喜欢,也可以让他们提出抗议,但必须依照合法方式进行,而不能非法进行。他们冲击了这块土地上(指英格兰,也指威尔士)的司法过程,就是冲击了社会本身的根基,就是破坏了保护他们的东西。仅仅由于维护了法律和秩序,他们才有幸成为学生,能在平静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所以要让他们维护法律,而不是贬低它。
英国法官休厄特说: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这句名言,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复杂的证据规则和严格的程序设计,在刑事裁判中得到恪守。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进程之中反复提倡的司法透明、司法公开、司法公正,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刑事裁判文书必须经得起法理的推敲,必须反映刑事审判活动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恪守。而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者,只有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才能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也才能确保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2013年3月26日,服刑近10年的张某、张某某叔侄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宣告无罪;4月25日,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法院依法宣告被羁押10余年的李某某无罪;7月2日,浙江高院对陈某某等5人抢劫、盗窃案再审宣判,认定其在1995年抢劫并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的事实不成立,撤销原一、二审判决;8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公开宣判,认为于某某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入狱已17年的于某某无罪。冤假错案带来的危害,既有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破坏,更有对司法公信力的致命伤害。虽然冤假错案只有少数几例,但它对人权的侵犯、对司法权威的减损,难以估量。不断发生的冤假错案,会使社会对司法产生不信任,质疑司法机关裁判活动的公正性、中立性,碰到纠纷不再寻求司法解决,而选择“法外方式”解决,这样对司法权威的损害极大。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更加具体的要求。为落实《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有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第一节英国刑事裁判文书借鉴
(一)英国上诉法院一份上诉审判决
英国威尔士地区的学生对他们的母语威尔士语非常热爱,他们对于向威尔士广播的节目使用英语而不使用威尔士语感到非常不满,于是进行游行抗议。1970年2月4日,英国高等法院的劳顿法官正在审理一起案件,一群阿伯利斯瓦斯大学的威尔士学生闯入了法庭。青年学生们闯入法庭后,高呼口号,散发小册子,而且还唱歌,破坏了法庭秩序。一周后,英国高等法院的劳顿法官认为这群学生“当面藐视法庭”当面藐视法庭罪,有时也译作“公然藐视法庭罪”,在英国是一项古老的犯罪,它指的是法官亲眼看到的藐视法庭的行为,以至于法官不需要证人提供证据,就能亲自加以处理。见[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在英国,藐视法庭法的宗旨不独是唤起公众对法官的尊崇和信赖,更重要的是赋予法官针对藐视法庭行为、维护自身权威的相应手段。英国民众认为,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社会的基础,公民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而不是去贬低它。因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在平静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藐视法庭法是维护司法权威、打击藐视法庭行为的法律武器,尽管英国在1981年颁布了《藐视法庭法》,但英国藐视法庭法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司法判例发展起来的。英国早在1631年即有藐视法庭法的判例,几个世纪以来,其内容由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见刘风景、卢军:“英国藐视法庭法的启示”,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5期。,便以藐视法庭罪,将闯入法庭的11个学生每人判以3个月的监禁。
英国高等法院的劳顿法官在对其中的11人判3个月的监禁时,在其判决书中阐述了法院审理当面藐视法庭行为的若干特点:(1)不需陪审团。对于这种刑事犯罪的审理,不需要陪审团的参加,由法官本身就可以审判。(2)可由一名法官进行审理。可以单独由一名法官进行审判,而这个法官也许正是那个受藐视的法官。(3)即时作出判决。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根据普通法在非常急迫的情况下,有对藐视法庭的刑事犯罪即刻判处监禁的权力。(4)不需要证人。它指的是法官亲眼看到的一种藐视行为,以至法官不需要证人提供证据,即能亲自加以处理。(5)法官也可以同时是原告。一般情况下应由检察总长或受害人根据第52条修正命令的规定进行起诉,但在当面藐视法庭时,法官也有权自行起诉。在所有藐视法庭行为当中,当面藐视法庭对审判活动构成的威胁最大,它是对法院权威的公然挑战,为了维护法庭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公平的审判,维护法庭的尊严和权威,阻止骚乱,使证人能够消除顾虑,陪审人免受不当干扰,赋予了法官很大的权力。刘风景、卢军:“英国藐视法庭法的启示”,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5期。
学生们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英国上诉法院丹宁勋爵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Thompson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由于他在法律方面的突出贡献,在58岁时被封为勋爵(Lord),成为终身贵族。丹宁出生于1899年,从24岁开始当律师,在他45岁时,被正式任命为高等法院遗嘱、离婚和海事分院法官——专门审理离婚案件,是英国150年来最年轻的高等法院法官之一。丹宁勋爵83岁时,从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任上退休。丹宁勋爵1999年辞世。在丹宁勋爵100年的生命长河中,他有近60年的法律生涯,而为法官这一职业则整整奉献了38年。这在英国司法界是一个史无前例的记录,就是在整个世界也是不多见的。丹宁勋爵在近6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出版了大量的法学著作;他积极大胆地推进英国二战后的法律改革,面对时代的机遇和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英国二战后法律改革史上划时代的人物,被公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他的著作被翻译为中文的有《法律的未来》《法律的训诫》《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正当程序》《家庭故事》《最后的篇章》等。丹宁勋爵的法学思想,在中国法学界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阿西安·戴维斯和萨蒙法官审理了此案。上诉审判决书在陈情和说理部分,写有这样辉耀历史的精彩判词:
现在这个案件是一群青年学生,有男的,也有女的,闯入了法庭。这显然是事先安排好的。他们从阿伯利斯瓦斯大学远道而来,跨进审判庭律师席,拥入公共走廊,高呼口号,散发小册子,而且还唱歌,破坏了审讯。法官不得不休庭,直到把学生驱逐出去才恢复了秩序。
当法官返回法庭的时候,3个学生被带到法庭受审。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每个人3个月监禁,其他人在法庭再次开庭以前继续拘留。以后又有19个学生被带到法庭。法官挨个问他们是否准备认罪。其中8人同意认错。法官判处每人50镑罚金,并要求他们具结保证守法。另外11人不肯认错。他们说,他们认不认罪是个原则问题,所以不能随便答应。法官便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每人3个月监禁。
在用这种办法对这些年轻人作出判决时,法官行使了一种延续几个世纪的审判权。早在200年以前,威尔莫特法官在一篇起草好了的但从未发表过的意见书中就对这种权力作了很好的说明。他说:“判处当面藐视法庭的人以罚金和监禁,对每一个法院来说都是必要的。”这是在《王国政府诉阿尔蒙案》中说的。“当面藐视法庭”这个术语听起来有些古怪老气,但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强调: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这是一个很大的权力,一个不经审判当即监禁某人的权力,然而它是必须的。的确,甚至直到最近,对法官行使这种权力都是不允许上诉的。以往没有防止法官错误地或不明智地行使这种审判权的保障办法,到1960年这种情况得到了纠正。现在可以到上诉法院进行上诉了,在适当场合还可以从本院上诉到上议院。因为有了这些保障办法,这种审判权才得以保留并应该保留下来。
11名年轻人行使了这种上诉的权力。我们把其他所有案件放到一边,先来受理此案。在英国法中有这样一个重要的关于时间优先的原则,即在案件处理的时间安排上,遵循个人自由优先原则。对此,丹宁勋爵在演讲中强调:“在个人自由与任何其他权利或利益发生冲突的地方,不管其他人有多么伟大,多么有势力,最谦卑的公民的自由也优先于他。”丹宁勋爵还举了一个英国法院如何对待英国臣民的例子:国王的一名法官不管什么时候坐在他的椅子上,总会有一份根据传统得优先于他人的状子。律师肯定会说,“法官大人,我这儿有一份关于臣民自由的状子”。法官会立刻把所有其他的事情放在一边,听这份状子。它可能是申请人身保护状,也可能是申请保释,不管它申请什么,都得先审理此案。见[英]丹宁勋爵:《家庭故事》,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3~234页。这是因为我们关心他们的自由权利。我们的法律把臣民的自由权利看作比什么都重要的。
因此,我认为,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根据普通法仍然享有对藐视法庭的刑事罪犯即刻判处监禁的权力。这种权力至少不受1967年法令各条款的影响。普通法上的这些权利原封不动。这些权力是:判以罚金和监禁;作出即刻判决或延缓执行;在作出判决以前将某人先行监禁;勒令某人规规矩矩、遵守法律;勒令某人一经传讯即须到法庭受审。这些权力使法官事实上可以采取延缓执行的做法。在这方面的现代制定法通过以前,我经常听到一些法官在审理一般犯罪时按照普通法说:
“我勒令你一经传讯立即到庭受审。你听着,假如你再找麻烦,那么你就要为这次犯罪而被判刑。我提醒你,这要坐6个月的牢。如果你错过这次机会,就要受到这样的惩罚。”
这就是普通法的缓刑办法,它也可以用于藐视法庭罪。
现在我来谈谈律师沃特金·鲍威尔先生所说的第三点。他说对学生的判决过分了。而我认为,不论从发布判决的时候,还是从以后发生的情况来看都不算过分,这是对审理某一与学生毫无关系的案件的司法过程的蓄意干涉,法官必须表明(向每个地方的所有学生表明)这种事情是不可宽恕的。如果学生愿意,可以让他们为自己所信奉的事业举行示威,只要他们喜欢,也可以让他们提出抗议,但必须依照合法方式进行,而不能非法进行。他们冲击了这块土地上(指英格兰,也指威尔士)的司法过程,就是冲击了社会本身的根基,就是破坏了保护他们的东西。仅仅由于维护了法律和秩序,他们才有幸成为学生,能在平静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所以要让他们维护法律,而不是贬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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