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0170丛书名: 不该忽略的法律常识
本套书作者团队专业、内容实用、解答专业、贴近百姓生活。本套书特设精品普法剧栏目,故事情节跌宕起伏,引人入胜,令读者在充满乐趣的阅读过程中轻松学到法律知识。律师详解部分将相关法律知识及背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读者,经典案例部分均为作者精挑细选的发生在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本套书体例清晰,内容设置独具特色,案例选择别出心裁,是一套充满诚意的普法书。
不该忽略的法律常识丛书包括婚姻法、劳动法、侵权法、合同纠纷、物业纠纷、买房租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借贷担保纠纷、公司企业纠纷等十余个分册,每个分册均特设精品普法剧栏目,用故事生动解读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经典案例部分围绕普法剧所辐射出来的常见法律知识点,精心选出*代表性的案例,对相关联问题一网打尽。本套书作者团队权威、内容实用、解答专业、贴近百姓生活,是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度重磅推出的精品普法套系。
精品普法剧3
忘年3
律师详解4
经典案例7
1.
我想要离婚,该去哪个法院起诉?7
2.
我们来北京打工,可以在北京起诉离婚吗?8
3.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一定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再起诉吗?9
4.
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10
5.
离婚诉讼撤诉后,我能否重新起诉?11
6.
丈夫两年不回家,我该申请离婚还是申请宣告其失踪?12
7.
丈夫是精神病人,我可以离婚吗?12
8.
外国人能在中国离婚吗?13
9.
丈夫正在监狱服刑,我怎么离婚?14
10.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如何在国内起诉离婚?14
11.
定居国外的华侨如何在国内起诉离婚?15
12.
如何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民事离婚判决?15
法条链接16
第二章可判离婚的情形
精品普法剧21
富家千金的哀鸣21
律师详解22
经典案例24
13.因妻子婚外情要求离婚,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24
14.我不能生育可以作为男方离婚的理由吗?26
15.我不想生孩子,能否成为男方申请法院准予离婚的理由?27
16.遭丈夫施暴,我请求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28
17.丈夫喜欢赌博,我要求离婚能否胜诉?29
18.我与丈夫分居达四年,请求离婚能否得到支持?30
19.我擅自流产,男方能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吗?30
20.我做完流产手术后,男方能提出离婚吗?32
21.丈夫重婚,他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吗?32
22.丈夫是精神病患者,我们协议离婚有效吗?33
23.夫妻生活不正常,法院是否准予离婚?34
法条链接35
第三章离婚损害赔偿
精品普法剧41
情之殇41
律师详解44
经典案例46
24.丈夫重婚,我是否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46
25.与前夫刚离婚数月就生下儿子,我可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47
26.丈夫网恋,离婚时我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48
27.我隐瞒婚前已怀孕的事实,男方可否以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49
28.离婚时,双方都有过错,是否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50
29.丈夫实施家暴,我如何请求赔偿?51
30.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是如何确定的?51
31.丈夫在离婚时故意转移财产,我可否要求赔偿?52
法条链接53
第四章离婚中的证据
精品普法剧57
黄粱一梦57
律师详解60
经典案例62
32.我被老公打了,是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家庭暴力”吗?62
33.
“小三”发给我的挑衅短信,能否作为丈夫出轨的证据?62
34.打离婚官司,用录音作为证据需注意什么问题?63
35.离婚诉讼中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被法庭采信?65
36.子女作为离婚案件证人的证言效力如何?66
37.离婚案件中如何采信证人证言?66
38.离婚案件中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有哪些?67
39.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68
法条链接69
第五章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分割
精品普法剧75
不破的魔咒75
律师详解77
经典案例78
40.
老公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老婆参与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78
41.
父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79
42.
父母在我们婚后为我购买的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80
43.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子归谁所有?81
44.
老公婚前支付全款购买但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子,是否有我的份额?82
45.
我们家的老宅子拆迁了,离婚时丈夫是否可以享有拆迁权益?82
46.
婚前老公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离婚时我是否可以主张权利?83
47.
丈夫承租的公房,离异后我是否还有承租的权利?84
48.
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一方父母的房改房屋,离婚时如何分配?85
49.
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86
50.
离婚案件中的小产权房如何处理?87
51.
离婚案件中的宅基地及相关权益该如何分割?88
52.
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和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在离婚之时该如何分割?90
53.
两限房,在离婚之时该如何分割?91
54.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在离婚之诉中该如何分割?92
55.
购房合同附劳动服务年限的房屋,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92
56.
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一般商品房,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93
法条链接94
第六章离婚纠纷中其他财产的分割
精品普法剧99
摇号时代99
律师详解101
经典案例102
57.婚前购买的股票以及婚后的升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102
58.
离婚时,法院如何处理养老保险金?对婚内购买的人身保险如何分割?103
59.离婚时涉及工龄买断款的,该如何分割?104
6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完成但未出版的小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04
61.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包括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105
62.个人生活用品是否包括轿车、高档首饰和手表?106
63.离婚后,应如何请求分割离婚时一方刻意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107
64.
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108
65.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离婚时该如何处理?109
66.
能否以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案不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10
67.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包括残疾赔偿金?111
68.
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包括配偶一方婚前开始继承但未实际取得,至婚后才实际取得的遗产?112
69.
夫妻和家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离婚时如何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113
70.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不是共同财产?114
71.嫁妆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14
72.土地经营承包权在离婚中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115
73.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个人独资企业相关权益?116
74.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合伙企业相关权益?117
法条链接119
第七章子女的抚养权
精品普法剧125
缺失的童年125
律师详解126
经典案例129
75.法院如何处理哺乳期孩子的抚养权归属?129
76.经济条件是不是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130
77.子女陈述对法院判决抚养权有何影响?131
78.离婚时,双方均要求对子女进行直接抚养,法院该如何处理?132
79.法院已经判决的子女抚养关系能否变更?133
80.离婚时如何处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134
81.一方当事人拒做亲子鉴定是否可以推定成立亲子关系?135
82.
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136
83.养父母离婚后,被收养的子女由谁抚养?137
84.
再婚后很快又离婚的,继父母还需要对继子女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吗?138
85.当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是否自然解除?138
86.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离婚后,继父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139
法条链接140
第八章探望权的行使
精品普法剧145
孩子无罪145
律师详解147
经典案例149
87.探望权如何行使?149
88.未成年子女有权拒绝父母一方的探望吗?150
89.
祖父母是不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离婚后,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151
90.离婚时,探望权能否被中止?152
91.离婚时未认定探望权,离婚后可否单独就探望权主张权利?153
92.一方无固定收入,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确定?153
93.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比例,一定是月总收入的20%~30%吗?154
94.上了大学,还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吗?155
95.配偶分居期间,一方能否代理子女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156
96.一方被罚款,能否成为相应减少子女抚养费的理由?157
97.
离婚时达成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此后他方能否要求该方支付抚养费?158
98.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159
法条链接160
第九章特殊的婚姻
精品普法剧165
军嫂165
律师详解167
经典案例168
99.
与军人配偶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吗?168
100.
可否与监狱服刑人员登记结婚?169
101.
艾滋病患者能否结婚?170
102.
智障患者能否结婚?170
103.
同性之间能否结婚?172
法条链接172
第十章其他
经典案例177
夫妻间的协议和财产177
104.
夫妻之间关于“出轨导致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约定”是否有效?177
105.
含“净身出户”等“霸王条款”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178
106.
老公答应把房产赠与我,在过户前可以反悔吗?179
107.
夫妻财产的口头约定,在离婚时能否被支持?180
离婚协议181
108.
双方已签字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否当然有效?181
109.
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被撤销?182
110.
精神病患者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183
111.
处分他人财产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无效?183
112.
离婚协议书如果约定不明,效力如何认定?184
113.
如何分割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的财产?185
114.
如何认定多份离婚协议的效力?186
115.
如何处理夫妻离婚后的处分行为与离婚协议不一致的情况?187
116.
限制再婚的条款在离婚协议中是否有效?188
117.
当事人是否可凭“离婚协议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89
婚姻中的债务190
118.
婚后丈夫以个人名义借的款,是否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190
119.
婚前丈夫向他人借的款,离婚时我是否有偿还的义务?191
120.
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结果能否对抗第三人?191
121.
丈夫所欠赌债,我需要偿还吗?192
122.
婚内借款的效力如何?193
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194
123.
我们是分别财产制,丈夫重病去世,我垫付的费用是否由他的遗产支付?194
124.
离婚时我生活困难,丈夫应当给予经济帮助吗?194
125.
离婚后是否就免除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195
法条链接196
第十一章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9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14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19
婚姻登记条例222
第一章去哪儿离婚
忘年
南艺10岁的时候,被亲生父母遗弃在某地的劳动力市场,那时的哲源是一个刚复员的老兵,路过此地的时候,看见神情恍惚的南艺,便上前问明了详情,随后就带着南艺来到了当地的派出所,派出所最后将南艺安置在当地的一家社会福利院生活。而哲源就住在福利院隔壁的小区里。这一年哲源刚好21岁。哲源休假的时候,就会来福利院接南艺出去玩,当地的游乐场、电影院、公园,都留下了他们美好的记忆。时间过得很快,如白驹过隙。其实在南艺10岁的时候,就有一个梦想,就是自己长大后一定要嫁给哲源,而哲源对南艺也有种说不出的感觉,直到南艺18岁的时候,才发现这种说不出的感觉原来是爱。这一年哲源29岁,事业小有所成,是一家汽配城的董事长。相差11岁的两人,经过八年的等待,终于走在了一起,但是二人去当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的时候,被告知因为南艺仅仅18岁,虽然已经成年,但还不符合我国婚姻登记的条件,我国婚姻登记的年龄条件是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当然,这对于南艺和哲源来说,并没有什么难度,因为哲源知道有个办法,可以跨过年龄限制这道坎儿。这个办法就是去国外结婚。
于是,南艺和哲源借出国的机会,在某国举办了一场盛大的婚礼,按照当地的习俗,要经过佩戴双喜纱圈、洒水、拜神灵、铺床、守新房和入洞房等仪式。其中佩戴双喜纱圈预示着配偶在家庭中的地位;洒水仪式,是要先点香拜佛,坐在软榻上,头部朝向指定的神位(多为东方),新郎新娘双手合十,虔诚地接受洒水的仪式,接下来便是拜神灵接受长辈的祝福,并由长辈馈赠新人礼物。铺床、守新房、入洞房等仪式结束后,一场盛大的婚礼也就此宣布圆满完成。南艺和哲源终于在众亲友的祝福下,如愿地结为夫妻。
婚后,两人暂时住在了该国,也像大多数新婚夫妻一样,生活在了一起,可在南艺心中那个美好的哲源并不像她所想的那么完美。因为哲源吸毒,吸完毒的哲源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疯狂、兴奋、歇斯底里,整宿不睡觉。最令南艺受不了的是,哲源不仅一个人吸毒,还喜欢邀请一群她不认识的人来家里吸毒,放着震耳欲聋的音乐,疯狂地发泄着。
最终,南艺选择和哲源离婚,但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南艺才知道,举办婚礼的那个国家,并不允许夫妻离婚,因此只好选择长期分居,与哲源签订了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我国驻当地大使馆予以承认和执行。但就在此期间,哲源因为吸毒后过度兴奋,导致车祸,酿成了车毁人亡的惨剧。南艺将以妻子身份继承哲源在国内的遗产,然而哲源的家人却以南艺和哲源未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为由,拒绝其继承遗产。
本案是一个关于涉外婚姻的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案例,下面将分别论述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在涉外离婚中的运用。
一、公共秩序保留
如果承认和执行南艺与哲源签订的长期分居协议,将与我国的离婚自由的基本法律原则相违背,根据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拒绝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
本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问题,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的是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因为适用该外国法会与法院地法的重大利益、国家政策、道德伦理观念相悖或者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从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也延伸到承认与执行的领域。我国在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方面一贯持肯定态度,在承认和执行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本案中涉及的分居制度,是一些国家为了避免夫妻离婚,所采取的调整夫妻关系的一种特别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通过达成协议或者经过法院判决的形式而得以免除夫妻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这种制度是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的,如果承认和执行该分居协议将与我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因此,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不会承认和执行该协议。如果当事人要取得在国内的离婚效力,就必须向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提出离婚的诉求。
二、法律规避
本案中,确定南艺是否享有继承权,必须首先确定南艺和哲源的婚姻效力问题。而该案就涉及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法律规避指的是当事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原本应当适用的且对其不利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者避法的行为。
南艺和哲源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之时,因不符合我国的结婚实质条件,即南艺的年龄没有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龄,被婚姻登记机关拒绝予以登记。但二人为达到结婚的目的,选择在海外某国采用宗教的方式结婚。南艺和哲源在外国缔结婚姻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要避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法定婚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南艺和哲源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尽管依据婚姻缔结地法律,在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都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规避我国婚姻法而缔结的婚姻在我国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法律不予承认。因此,南艺也就无法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哲源的遗产。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去国外结婚的公民也逐渐增多,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对这种婚姻效力的法律使用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充分看出,进行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国内公民进行结婚,无论是在国内举行结婚仪式,还是在国外举行婚礼,都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不进行登记,其婚姻就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在我国也就不会发生婚姻效力。
1.我想要离婚,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案情介绍
在一个午后,某社区居民叶女士打来电话向我们陈述了如下案情:叶女士是一位“80后”,与丈夫高某是经人介绍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的。婚后二人育有一女,由于高某重男轻女观念颇为严重,在生育女儿之后,便不顾“剖宫产四年内,最好别怀孕”的医嘱,诱使叶女士再次怀孕。但事与愿违,叶女士二胎又产下一名女婴。原本生育子女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对叶女士来说,却成了一场噩梦,在第二胎还是女孩的情况下,高某对两个女儿根本不管不顾,只是要求叶女士继续怀孕,直到生出男孩为止。叶女士至此对丈夫心灰意冷,认为高某只把自己当成生育的工具,二人之间根本没有感情。现叶女士想知道,她如果打算离婚,应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分析
在我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针对不同情况,具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通常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1)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假如被告不在户籍地居住,那么就要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情况下,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1)被告在国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失踪或者被监禁,可以在原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叶女士应当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我们来北京打工,可以在北京起诉离婚吗?
案情介绍
某外来务工人员给我们的热线打来电话,陈述了如下案情:陈某和刘某是一对外地来京务工的夫妇,来京务工已有五年,陈某在工地做泥瓦匠,刘某在酒店做领班。由于刘某经常接触许多公司的老总,所以逐渐地对做泥瓦匠的陈某厌烦起来,不是抱怨他不赚钱,就是埋怨他的衣着土里土气,总之,二人经常为琐事而争吵。老实巴交的陈某也意识到自己和刘某之间逐渐产生了距离,在多次争吵之后,陈某觉得再这样过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但刘某不同意离婚,所以,便向我们咨询,他可以在北京起诉离婚吗?
律师分析
在我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但是,现实中被告往往因为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不在户籍所在地,而离婚诉讼又必须要求被告出庭,如果强硬地要求到被告所在地起诉离婚,又不太现实,所以,法律对此种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即如果被告不在户籍所在地,可以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案中,陈某是可以在北京提起离婚之诉的。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