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4281
语言幽默,说话在理
“原来如此”的法律常识,都在这里
一看就懂,就是这么容易!
从上班族的那些事说到家长里短,从违法侵权说到犯罪刑罚,内容涵盖了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用幽默风趣的语言,讲解严肃的法律问题,通俗而不失专业。
用法律思维理解生活,用法律武器捍卫权利!
本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上班族的那些事儿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违法侵权无处不在
小心远离犯罪界限
刑罚轻重不可妄断
基本上涉及了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
每个主题之下,都设【事件回顾】【法律分析】【知识延伸】【法条链接】,从故事引申出法律知识,并不断延伸,从点到面,提供“一站式”阅读体验。
Chapter 1 上班族的那些事儿
1.用假文凭找工作靠谱吗? 003
买卖小心犯罪 005
2.试用期是怎么回事儿? 007
试用期也要办社保 008
3.公司的制度,员工必须遵守吗? 011
企业规章制度要合理合法 012
4.劳务派遣究竟是什么? 015
劳务派遣制度的要点与限制 016
5.除了权利,劳动者还有哪些义务? 020
细说劳动者义务 021
6.如何正确地辞职? 025
辞职之后的那些事儿 026
7.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029
劳动合同解除与经济补偿 030
8.企业可以随时裁员吗? 033
企业裁员的程序与要求 034
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跟老板说不? 038
这些无理要求,可以拒绝 040
10.孕妇就要被辞退? 042
孕妇的合法权益必须受保护 043
Chapter 2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1.父母给一方买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049
小两口自己凑钱买房,离婚了怎么分? 050
2.丈夫要求我做全职太太合理吗? 053
法律怎样管“小三”? 054
3.妻子私自打胎,丈夫能索要赔偿吗? 057
“借腹生子”万万不可 059
4.他有“两个老婆”,为什么不构成重婚罪? 061
被重婚伤害者可要求赔偿 064
5.自家的孩子就可以随便打吗? 066
家暴违法,请坚决抵制! 068
6.如何正确地收养孩子? 070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072
7.夫妻离婚,孩子判给谁? 075
离异家庭父母如何赡养? 078
8.离婚时如何优雅地争财产? 081
离婚时的债务怎么分? 083
9.亲叔叔的遗产,侄子为什么不能继承? 086
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088
10.遗产到底怎么分合适? 090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092
Chapter 3 违法侵权无处不在
1.欠条和借条,怎么写才好? 097
借款时没约定利息,如何处理? 100
2.私家车到底能不能外借? 101
车主本身也有过错,责任怎么分? 104
3.拼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106
拼车买保险,风险好分散 109
4.高空抛物砸伤人,责任谁承担? 111
跳楼自杀者砸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13
5.脱自己的衣服为什么会违法? 115
抽烟从此不能再任性 117
6.配方是不能说的秘密? 119
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可行 121
7.小黄车为什么要诉ofo小黄车? 124
外国注册的商标在我国受保护吗? 126
8.一部电影到底归谁? 129
电影中的各种元素都如何归属? 131
9.王宝强的离婚微博侵犯名誉权了吗? 133
清醒认识何为“转发500次” 135
10.一条命值多少钱? 138
某地区赔偿金数据参考 141
Chapter 4 小心远离犯罪界限
1.男女朋友之间存在强奸吗? 147
形形色色的“强迫行为” 149
2.给女朋友的车喷漆示爱,怎么就犯罪了? 151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 153
3.不还信用卡就会构成犯罪? 155
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情形 158
4.卖盗版软件要坐牢? 161
破解软件的人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162
5.卖正宗“港药”,怎么还构成销售假药罪? 166
药品经销商必须了解审批要求 168
6.我都没开车,咋还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171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怎么赔? 174
7.没偷到钱,为什么也要被判刑? 177
“抢劫”与“抢夺”有区别 179
8.为什么砍自家的林木却犯了法? 182
不能随意处理的那些“自己”的东西 183
9.不医孩子等于杀人? 187
细谈“不作为犯罪” 189
10.帮学渣考试也要坐牢? 191
代考产业链涉及多项罪名 192
Chapter 5 刑罚轻重不可妄断
1.坚决不承认,还会被判刑吗? 197
只有供述也不能定罪 198
2.花钱可以买刑吗? 201
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也很重要 204
3. 都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有些人可以不进看守所? 207
另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209
毒品犯罪严惩不贷 214
5.都说小赌怡情,怎么赌几百块钱也会被拘留? 217
“赌资较大”如何判断? 220
6.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人放出来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222
取保候审后不能随心所欲 225
7. 抢5块钱怎么还要坐三年半的牢? 228
“乱说话”也是有可能犯罪的! 229
8. 如何正确使用试衣间“拍拍”? 232
新《广告法》对淫秽色情内容的处罚更加严厉 235
9. 遇到校园贷这样的高利贷,该怎么办? 237
民间借贷利息分类要知悉 241
10. 如果梅西逃税发生在中国,会怎么样? 243
对付逃税的“行政处罚”与“刑罚” 246
写在后 249
黄埔,取之“黄木之湾”,古时以“海上丝绸之路起点”的南海神庙而闻名遐迩。南海神庙里有一牌坊,上书“海不扬波”,寓意太平无事,无风无险。而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一直怀揣法治信仰为群众普法,希望能使大家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避免法律风险。在这个过程中,诞生了“黄小明”。
“黄小明”早源于我院微博上的“小明微故事”。“小明微故事”因为幽默的风格和通俗易懂的普法元素迅速在网络走红,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人直接称呼我们为“黄小明”。2012年,我院在广州市率先开通检察官方微博,2013年又开通微信,2015年发表微信原创声明。2016年,“黄小明”从线上走到线下,立足于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服务非公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展未成年人矫护帮教等领域积极作为,将检察触角更广泛地延伸到群众中去。
从“键对键”到“面对面”,如何让受众更容易了解法律知识一直是我们思考的问题。“小明微故事”之后,我们尝试在微信平台上推出“微释法”栏目,通过对社会热点事件的评析,解读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后来我们发现碎片化是这个栏目的优势,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缺陷。受推送频率和文章篇幅的限制,难免让人觉得语焉不详和杂乱无章。于是我们对容易被人混淆和忽略的法律常识进行系统梳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支持下,终有了这本《万万没想到:你不能错过的法律常识》。
法律看起来专业,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问题。有些法律常识,可能是你万万想不到的。本书从上班族的那些事说到家长里短,从违法侵权说到犯罪刑罚,内容涵盖了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用幽默风趣的语言,讲解着严肃的法律问题,传递着法律正能量,可谓通俗而不失专业。书中每篇文章都分四个部分:事件回顾、法律分析、知识延伸和法条链接。翻开书页,即使你没有酒,也能听作者娓娓道来一个个真实故事,让你重新审视那些发生在你身边的故事背后的法律意义。而从故事引申出的相关法律知识,更是从点到面,给人“一站式”的阅读体验。
《万万没想到:你不能错过的法律常识》是“黄小明”继《小明微故事之寻法记》之后的又一作品。一路走来,“黄小明”已不再单纯是一个故事,“他”已渐渐发展为一项工作机制、一种团队信念甚至是一个文化符号。“黄小明”成长至今,应该说,“他”既是黄埔检察的一个昵称,也是黄埔检察的一个缩影,彰显着埔检人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和心系冷暖的人文情怀。为了你能岁月静好,“他”愿负重前行。
后,由于时间和能力有限,本书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此序。
用假文凭找工作靠谱吗?
【事件回顾】
曾成从小不喜欢读书,但脑子灵活,能说会道,可曾成就是不愿意吃苦,觉得干体力活太累,总想学点技术,便通过网络自学了设计。可惜的是,曾成没有学历,怕找工作的时候人家不认可,于是找人买了张假的本科文凭,并顺利踏上“门槛”,找到了一份满意的白领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入职之后,曾成在工作中表现一直不错,一年后领导准备提拔他,可惜“幸福”来得太突然,结束得也很快,他的假文凭穿帮了。提拔肯定是别想了,公司还准备炒曾成鱿鱼。
【法律分析】
看来“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这一真理果然放之四海而皆准。虽然曾成的能力不错,但他始终是通过欺骗的手段——伪造假文凭,才进入了公司。相信不少人在天桥底、马路边、电线杆上等地方都见过这些“清新脱俗”的小贴纸——办证!什么类型的证件都能办,没有他们做不到,只有我们想不到。
凭借假文凭而被用人单位录用,然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曾成用假文凭欺骗了公司,这显然是用欺诈的手段,让公司错以为他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曾成没有本科以上的学历,公司根本不可能录用他,所以公司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劳动合同无效,曾成这段时间所付出的劳动,要不要支付报酬?如果要支付报酬,该用什么标准?曾成已经拿到手的报酬要不要退还给公司?
虽然曾成欺骗了公司,但他也确实真诚地在工作岗位上燃烧了青春,即使没有创造应有的价值,起码也给公司干了不少活儿,总不能就这么一笔抹去吧?所以,虽然劳动合同无效,曾成有欺诈的行为,但不能因此剥夺其劳动权益。毕竟一码归一码,曾成的劳动付出还是受保护的,公司也要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至于报酬的数额标准,当然不能再按原合同约定了,因为合同已经无效了,只能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估计也差不了多少,因此曾成已经拿了的工资一般情况下也不用退还给公司了。
话说回来,难道用假文凭欺骗了公司,法律还能这么轻易地放过曾成?公司的利益又该如何保护?
虽然曾成的劳动权益要保护,但作为无过错方的公司的利益更要保护。像曾成这种以欺诈的方法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曾成是要支付违约金的。而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根据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数额来确定。
我们假设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曾成并没有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如因为他的行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这时候公司是不是还可以向曾成索赔呢?答案是肯定的。
以欺诈的手段骗取公司信任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违约是一回事,造成了损失是另一回事,劳动合同无效,曾成又给公司造成了损害,那么他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知识延伸】
买卖小心犯罪
其实在劳动合同法上的责任还都是小事,毕竟说到底都是钱的问题。钱能解决的问题,那还是问题吗?而比钱更重要的,是自由!像曾成这种买卖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能被处以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以及1000元的罚款。如果曾成伪造的证明文件是某个国家机关颁发的,那么还可能会涉嫌犯罪,因为刑法有一条罪名,叫“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虽然罪名很长,但一目了然,不仅卖假的国家机关证件有罪,买也同样有罪,不论你买这些伪造的证件的目的是什么。而这个罪名,一般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判10年有期徒刑。
所以说,真的假不了,万一玩脱了,锒铛入狱,失去工作不算,还会失去自由,留下案底,那就真的不值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试用期是怎么回事儿?
【事件回顾】
肖岚大学毕业后,参加了一家公司的应聘,经过层层筛选,过五关斩六将,终于成功被录取,月薪8000元,年底双薪,业绩突出的话还有额外奖金。在报到那天,公司人事部门告知肖岚,公司在与其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前,要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3个月,其间工资为月薪4000元。3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将会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转正后的工资才是月薪8000元。
【法律分析】
现在的就业形势如此严峻,作为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肖岚3个月后就可以迈入年薪近十万元的行列,听起来是不是很诱人?可是,真的是这样吗?请注意:肖岚的权益实际上已经被悄悄地侵犯了。
试用期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一个磨合期,双方都在试用中选择,这是它存在的价值。任何试图以“试用”之名,行“乱用”之实的行为,都不该被这个诚信社会所认同,公司跟肖岚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对的。如像案例中这样,应当视为公司与肖岚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就是3个月,而不是试用期3个月。后面再签合同的话,又是另外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既然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那么问题来了,公司表示:我根本不知道你的水平如何,能否适应我们的工作要求,一定要试用一下才行啊!怎么办?
有办法!因为《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合同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假设公司意识到上述做法是违法的,重新与肖岚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这就没问题了。但是合同签完就没事了吗?当然不是,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
首先是试用期工资问题,毕竟这个对双方来说都是重要的。试用期工资少于转正时的工资那是必然的,但是不能太少,有三个下限:一是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档工资;二是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三是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
其次是转正问题。俗话说:“日久见人心”,有时候老板觉得时间犹如白驹过隙,三个月时间完全不能看出应聘者有没有潜力,想让应聘者再试用三个月!这时候该怎么办?拎得清的你一般有两种选择(当然不是去掀翻老板的桌子):,你可以优雅或者粗鲁地表示:我不干了!第二,你可以给老板两个选择,要么给正式工资,要么告诉我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雇我,不要浪费我的青春。
【知识延伸】
试用期也要办社保
除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限外,还有一个容易被大家忽略的问题,就是社保。有些单位跟员工约定,过了试用期才给办社保,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在用工的30天内办理社保登记。也就是说,社保和试用期是完全无关的两码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如果不买的话,用人单位会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仍然不改正,那么用人单位会被处以应缴保险费数额一倍至三倍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处500元到3000元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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