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9362
常用标准的法律文本,方便快捷的检索方式,实用的工具书。
内容齐全:本书收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截至2017年12月发布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以及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的司法行政文件。
编排科学:本书按照综合、民事、民事诉讼、刑事、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七个大类编排文件,在各个大类之下,根据主题再分子类,子类中的文件按照时间顺序从旧到新排列。
总目录和新增补简目:总目录展现全书内容概观,提供大类、子类的查找,在总目录前设有新增补简目,方便读者查找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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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2005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2007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009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10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2012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4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4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5年4月24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2015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2016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6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6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2月19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2017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2017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2017年4月12日)
二、 民事
(一)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997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5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4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6月24日)
(二) 婚姻(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荷华侨离婚问题的复函
(1981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问题的函
(1984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1987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人收养而祖母要求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问题的批复
(1987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的离婚诉讼文书的效力的复函
(199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1991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立民与赵淑华因离婚诉讼涉及民办私立学校校产分割一案的复函
(200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7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2月28日)
(三) 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4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1986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8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的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1987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1987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6日)
……
1.关于文件的收录
(1)本书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截至2017年12月发布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以及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的司法行政文件。
(2)考虑到部分法规、规章及文件直接关系到诉讼活动的进行,同时也为了方便读者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实践中的应用,本版继续收录了若干法规、规章及文件,以楷体形式标出。
2.关于文件的编排
本书按照综合、民事、民事诉讼、刑事、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七个大类编排文件,在各个大类之下,根据主题再分子类,子类中的文件按照时间顺序从旧到新排列。
3.关于文本的编辑处理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释〔2008〕15号),部分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文不再适用,本版以脚注的形式一一作了说明。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法释〔2008〕18号)的规定,本版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并以脚注的形式作了说明。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法释〔2017〕17号)的规定,本版对相关文件予以删除。
(4) 所收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法律文件存在修改、废止的,或者前后发布的司法解释有密切联系的,本版以脚注的形式作了提示。
4.关于本书的使用方法
(1) 总目录和最新增补简目。总目录展现全书内容概观,提供大类、子类的查找,在总目录前设有最新增补简目,方便读者查找最新司法解释。
(2)
双层页码检索系统。总目录上为双层页码,括号外的页码指示该类别所在目录页码,括号内的页码指示该类别所在正文页码。由于收录的文件数量众多,目录篇幅很大,因此总目录的双层页码设计能够提高目录的使用效率。
5.关于本书的附录
附录为“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依次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的十二批司法解释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废止司法解释目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以电子版形式赠送读者。
6.关于增值服务
购买本书的读者按要求寄回本书所附的“增值服务及读者调查问卷表”后,可以免费获得我社出版的2018年全年(12辑)《新法规汇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的电子版增补服务,内含一年内我国新公布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权威文本。
本书的编辑出版一直受惠于与读者之间的良好互动,同时更是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同志的悉心指导。欢迎读者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提高工具书的编辑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院校师生以及需要法律的大众读者。
二、民事
(一)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民法通则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民
(一) 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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