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57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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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们相信法律是合法的,他们就会遵守法律,并不是因为害怕惩罚。
内容简介
公民的守法理由问题是西方法哲学界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在西方文明史的各个时期,尤其是近代以来,这一问题始终备受关注。围绕公民的守法理由问题,不同的法哲学流派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学说,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和法律正当论等。法律正当论将公民的守法理由归结为法律的正当性(合法性)。这种观点得到了有关实证研究资料的证明。20世纪90年代,美国学者泰勒(Tom.Tyler)在芝加哥地区进行了一项关于“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的研究,该项研究特别强调了法律的合法性对公民是否守法有着独立的影响。本书是2006年普林斯顿-牛津出版的新版。
目 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程序正义、合法性与守法
第二章 芝加哥研究的设计
第二编 合法性与守法
第三章 有关合法性的理论研究
第四章 对合法性和守法情况的检验
第五章 合法性能否单独对人们守法产生影响?
第三编 人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时关心什么
第六章 人们想要法律当局做什么?
第七章 对心理学变量的检验
第八章 个人经历影响人们对合法性的看法吗?
第四编 程序正义的含义
第九章 有关程序正义的心理学研究
第十章 控制与程序正义
第十一章 控制以外的程序正义标准
第五编 结论
第十二章 守法行为的前提
第十三章 关于合法性的心理学分析
附录A:芝加哥研究第一轮访谈所使用的问卷
附录B:分析中所使用的数值相关性阿尔法系数
附录C:频率数据
参考文献
续篇:怎样才能维持社会秩序
索引
第一章 程序正义、合法性与守法
第二章 芝加哥研究的设计
第二编 合法性与守法
第三章 有关合法性的理论研究
第四章 对合法性和守法情况的检验
第五章 合法性能否单独对人们守法产生影响?
第三编 人们与法律当局打交道时关心什么
第六章 人们想要法律当局做什么?
第七章 对心理学变量的检验
第八章 个人经历影响人们对合法性的看法吗?
第四编 程序正义的含义
第九章 有关程序正义的心理学研究
第十章 控制与程序正义
第十一章 控制以外的程序正义标准
第五编 结论
第十二章 守法行为的前提
第十三章 关于合法性的心理学分析
附录A:芝加哥研究第一轮访谈所使用的问卷
附录B:分析中所使用的数值相关性阿尔法系数
附录C:频率数据
参考文献
续篇:怎样才能维持社会秩序
索引
前 言
从总体上来说,美国人都是遵纪守法的。然而,要让每个人每时每刻都不折不扣地遵守各种法律,那也是不可能的。每个人都有偶尔触犯法律的时候,对有些人来说,违法乱纪则更是家常便饭。比如,近些年来,有很多人会想方设法逃避缴税,也有些人还会干出像吸毒、乱搞不正当两性关系以及醉酒驾车的勾当来。本书将要探讨的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日常行动中,会用什么样的方式应对法律,并尝试弄清楚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或者为什么会违反法律。
法律当局要想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关键在于他们能够制定出法律,并能够确保这些法律得到人们的遵守;也在于他们能够根据法律做出裁判,并且能够确保这些裁判得到人们的执行。对于这一点,法律当局是心知肚明的。也就是说,他们无论如何总得想办法让人们遵守和执行他们制定的法律。与此相反,对于那些反对现行当局的社会批评家们来说,则需要极力鼓动人们不去遵守当局制定的法律。因此,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或者为什么会违反法律,不仅是法律当局所关心的问题,也是他们的批评者所关心的问题。
对于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这一问题,存在工具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种观点,本书的第一个目标就是对这两种观点进行比较研究。工具主义的观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以众所周知的威慑论为基础的。这种观点认为,人们在行动之前,对自己遵守法律是否会受到直接的、明确的激励,会受到什么样的激励,或者对自己触犯法律是否会受到直接的、明确的惩罚,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他们会做出自己的估计,然后再据此决定自己应当如何行为——也就是说,对于各种不同的行为是可能给自己带来收益,还是会给自己造成损失,他们会做出自己的判断。例如,人们通常都认为,提高犯罪受到惩罚的确定性,提高犯罪行为所受刑罚的严厉性,是一种可以有效降低犯罪率的方法。所以,当政策制定者思考如何才能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这一问题时,他们的脑子里往往首先不由自主地冒出一些工具主义的念头来。
对于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及法律当局这一问题,最近有些学者进行了研究。在他们的研究中,工具主义的观点占据了主导地位。尽管如此,我们这次对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这一问题的研究,并没有使用工具主义的观点,而是从规范主义的观点切入的。在这次研究中,我们所要探讨的是人们的正义观和道德价值观能够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的问题,而不是人们的实现自我利益的欲望对促使他们遵守法律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的问题。另外,对于人们对法律当局的规范性忠诚与他们遵守法律的行为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在研究中也进行了检验。
对自己应当如何行事,人们都有自己的观念。如果他们基于自己的行为观念而认为遵守法律是理所应当的,他们就会自觉承担起遵守法律的义务来。这样,对他们来说,遵守法律是心甘情愿的,与触犯法律是否有受到惩罚的风险没有一点关系。这种对法律的规范性忠诚,是以人们的个人道德义务感,或者是以他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认同为基础的。如果人们对法律的规范性忠诚是以他们的个人道德价值观为基础的,这就意味着,一个人之所以会遵守法律,是因为他觉得法律是正义的;如果人们对法律的规范性忠诚是以当局的合法性为基础的,则意味着,一个人之所以会遵守法律,是因为他觉得法律当局制定了法律,就有权力要求人们按照法律的指令行事。
根据规范主义的观点,对不同的法律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人们的看法会有所不同。他们有可能会认为有的法律具有道德正当性,而另一些法律则不具有道德正当性。因此他们可能会干出像吸毒或者非法性行为这样的勾当,因为他们不觉得这些所谓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什么不道德的地方;同时,他们又会严格约束自己,不去干偷窃那样的勾当。同样,他们越是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他们也就越不可能去触犯当局所制定的各种法律,因为他们相信自己应该遵守当局制定的所有法律,不管违反这些法律是否会受到惩罚,也不管违反这些法律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另外,对于自己是否应当遵守当局制定的所有法律,有的人是根据工具主义的方法来做出判断的,他们在行动前会估计一下,自己不遵守法律会受到惩罚的可能性有多大,以及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然后根据这种估计决定自己是否应当遵守法律,以及应当在多大程度上遵守法律。因此,如果他们认为超速行驶被抓住的可能性很小的话,他们就有可能会超速行驶。当然,现实中人们一般都不会去抢劫银行,这是因为他们知道,一般来说抢劫银行被抓获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从法律当局的意愿来说,如果人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那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了。但如果警察和法官不得不通过威胁或者使用强迫手段才能迫使人们遵守法律的话,那就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反之,如果人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的话,他们需要耗费的社会资源就相对要少得多。正因如此,法律当局特别想弄清楚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才能让人们自觉遵守法律。
规范主义的观点引导法律当局去关注人们的内心准则,关注人们内心对正义和义务的看法。这表明,法律当局需要研究人们心中在想什么,弄清楚人们真正看重的是什么。反之,工具主义的观点则认为,人们遵守法律只是他们应对外部环境的一种行为模式。如果法律当局认同这种观点,他们就会更关注是什么性质的资源决定了人们的行为,以及自己拥有多少这样的资源能够保证让人们遵守法律。
虽然个人道德价值观和合法性都是规范主义性质的概念,但是两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领导者来说,他们更看重自己在下属眼中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因为如果拥有了这种合法性,他们也就拥有了自由裁量的权力,而在他们进行各种管理的过程中,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不过,个人道德价值观虽然能够引导人们自愿遵守法律,但有时其效果也有可能会适得其反。例如,在越南战争期间,如果人们认为政府具有合法性,那么无论他们从个人情感来说认为这场战争是明智的还是不明智的,他们都会支持这场战争,甚至愿意参加战争。但如果人们从一开始就认为这场战争是不道德的,那么对于他们来说,战争就是违反他们的个人道德价值观的,这一点就很可能恰好成为导致他们违法的一个因素。不过,这两个方面并不一定总是对立的。比如,对于醉酒驾车来说,合法性和个人道德价值观的作用方向就是一致的,两者都发挥着同样的作用,去阻止人们干出这种违法乱纪的事情来。
在本书中,我所要研究和探讨的是,人们之所以会遵守法律,除了因为受到法律的威慑之外,还受到哪些规范主义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规范主义因素能够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我们在芝加哥地区随机挑选了一批居民,对他们进行了追踪研究,并根据这次研究中收集的数据,检验了规范性因素对人们遵守法律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作用。在研究的第一轮访谈中,我们在芝加哥居民中随机挑选了1575人,对他们进行了访谈,目的是了解他们对遵守法律是持规范主义的观点,还是持工具主义的观点,以及他们在日常行动中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应对法律(是会遵守法律还是会违反法律)。一年以后,我们又在这些受访者中找出804名居民,作为亚组,就同样的题目再次对他们进行了访谈(这一程序是定组研究的一个基本特点)。
法律当局要想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关键在于他们能够制定出法律,并能够确保这些法律得到人们的遵守;也在于他们能够根据法律做出裁判,并且能够确保这些裁判得到人们的执行。对于这一点,法律当局是心知肚明的。也就是说,他们无论如何总得想办法让人们遵守和执行他们制定的法律。与此相反,对于那些反对现行当局的社会批评家们来说,则需要极力鼓动人们不去遵守当局制定的法律。因此,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或者为什么会违反法律,不仅是法律当局所关心的问题,也是他们的批评者所关心的问题。
对于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这一问题,存在工具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种观点,本书的第一个目标就是对这两种观点进行比较研究。工具主义的观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以众所周知的威慑论为基础的。这种观点认为,人们在行动之前,对自己遵守法律是否会受到直接的、明确的激励,会受到什么样的激励,或者对自己触犯法律是否会受到直接的、明确的惩罚,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他们会做出自己的估计,然后再据此决定自己应当如何行为——也就是说,对于各种不同的行为是可能给自己带来收益,还是会给自己造成损失,他们会做出自己的判断。例如,人们通常都认为,提高犯罪受到惩罚的确定性,提高犯罪行为所受刑罚的严厉性,是一种可以有效降低犯罪率的方法。所以,当政策制定者思考如何才能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这一问题时,他们的脑子里往往首先不由自主地冒出一些工具主义的念头来。
对于人们如何评价法律及法律当局这一问题,最近有些学者进行了研究。在他们的研究中,工具主义的观点占据了主导地位。尽管如此,我们这次对人们为什么会遵守法律这一问题的研究,并没有使用工具主义的观点,而是从规范主义的观点切入的。在这次研究中,我们所要探讨的是人们的正义观和道德价值观能够对人们遵守法律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的问题,而不是人们的实现自我利益的欲望对促使他们遵守法律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的问题。另外,对于人们对法律当局的规范性忠诚与他们遵守法律的行为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在研究中也进行了检验。
对自己应当如何行事,人们都有自己的观念。如果他们基于自己的行为观念而认为遵守法律是理所应当的,他们就会自觉承担起遵守法律的义务来。这样,对他们来说,遵守法律是心甘情愿的,与触犯法律是否有受到惩罚的风险没有一点关系。这种对法律的规范性忠诚,是以人们的个人道德义务感,或者是以他们对法律当局合法性的认同为基础的。如果人们对法律的规范性忠诚是以他们的个人道德价值观为基础的,这就意味着,一个人之所以会遵守法律,是因为他觉得法律是正义的;如果人们对法律的规范性忠诚是以当局的合法性为基础的,则意味着,一个人之所以会遵守法律,是因为他觉得法律当局制定了法律,就有权力要求人们按照法律的指令行事。
根据规范主义的观点,对不同的法律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人们的看法会有所不同。他们有可能会认为有的法律具有道德正当性,而另一些法律则不具有道德正当性。因此他们可能会干出像吸毒或者非法性行为这样的勾当,因为他们不觉得这些所谓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什么不道德的地方;同时,他们又会严格约束自己,不去干偷窃那样的勾当。同样,他们越是认为法律当局具有合法性,他们也就越不可能去触犯当局所制定的各种法律,因为他们相信自己应该遵守当局制定的所有法律,不管违反这些法律是否会受到惩罚,也不管违反这些法律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另外,对于自己是否应当遵守当局制定的所有法律,有的人是根据工具主义的方法来做出判断的,他们在行动前会估计一下,自己不遵守法律会受到惩罚的可能性有多大,以及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然后根据这种估计决定自己是否应当遵守法律,以及应当在多大程度上遵守法律。因此,如果他们认为超速行驶被抓住的可能性很小的话,他们就有可能会超速行驶。当然,现实中人们一般都不会去抢劫银行,这是因为他们知道,一般来说抢劫银行被抓获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从法律当局的意愿来说,如果人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那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了。但如果警察和法官不得不通过威胁或者使用强迫手段才能迫使人们遵守法律的话,那就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反之,如果人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的话,他们需要耗费的社会资源就相对要少得多。正因如此,法律当局特别想弄清楚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才能让人们自觉遵守法律。
规范主义的观点引导法律当局去关注人们的内心准则,关注人们内心对正义和义务的看法。这表明,法律当局需要研究人们心中在想什么,弄清楚人们真正看重的是什么。反之,工具主义的观点则认为,人们遵守法律只是他们应对外部环境的一种行为模式。如果法律当局认同这种观点,他们就会更关注是什么性质的资源决定了人们的行为,以及自己拥有多少这样的资源能够保证让人们遵守法律。
虽然个人道德价值观和合法性都是规范主义性质的概念,但是两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领导者来说,他们更看重自己在下属眼中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因为如果拥有了这种合法性,他们也就拥有了自由裁量的权力,而在他们进行各种管理的过程中,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不过,个人道德价值观虽然能够引导人们自愿遵守法律,但有时其效果也有可能会适得其反。例如,在越南战争期间,如果人们认为政府具有合法性,那么无论他们从个人情感来说认为这场战争是明智的还是不明智的,他们都会支持这场战争,甚至愿意参加战争。但如果人们从一开始就认为这场战争是不道德的,那么对于他们来说,战争就是违反他们的个人道德价值观的,这一点就很可能恰好成为导致他们违法的一个因素。不过,这两个方面并不一定总是对立的。比如,对于醉酒驾车来说,合法性和个人道德价值观的作用方向就是一致的,两者都发挥着同样的作用,去阻止人们干出这种违法乱纪的事情来。
在本书中,我所要研究和探讨的是,人们之所以会遵守法律,除了因为受到法律的威慑之外,还受到哪些规范主义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规范主义因素能够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我们在芝加哥地区随机挑选了一批居民,对他们进行了追踪研究,并根据这次研究中收集的数据,检验了规范性因素对人们遵守法律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作用。在研究的第一轮访谈中,我们在芝加哥居民中随机挑选了1575人,对他们进行了访谈,目的是了解他们对遵守法律是持规范主义的观点,还是持工具主义的观点,以及他们在日常行动中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应对法律(是会遵守法律还是会违反法律)。一年以后,我们又在这些受访者中找出804名居民,作为亚组,就同样的题目再次对他们进行了访谈(这一程序是定组研究的一个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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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和社会学家都很关注法律当局执行法律的情况。他们都知道,要确保人们遵守法律,重要的一点是要确保人们遵守警察、法官等司法官员所作的裁决。为了确保法律和司法机关获得权威,就必须保证法律规则和司法裁判确实能够对其调整对象的行为产生影响。如果争议各方都觉得不需要理会法官做出了什么样的裁决,这件事情本身就说明,这个裁决确实不过聊胜于无。同样,如果一项法律制定后,该法律要规范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发生频率根本没有任何改变的话,那么想要通过这项法律来禁止这种行为肯定也会徒劳无功。立法者要想使自己所颁行的法律产生应有的权威,“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社会成员从总体上来说愿意……遵守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规则,这是立法者首先就应当想到的”。(富勒1971年,第201页)。233当局要确保人们能够遵守法律,当务之急是能够维持现行制度。实际上,维持现行制度对人们也是有利的。但也有另一种可能,就是当局也知道现行制度是不公正的,是需要进行改革的。在这种情况下,重点是要弄清楚领导的指令在哪些情况下没有得到遵守和执行。领导的指令得不到执行会导致整个制度体系的不稳定,并最终有可能需要建立新的机构。因为“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实务部门,其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其必须能够对所调整对象的行为产生影响”(霍兰德1978年,第45页)。为了实现对社会的有效领导,就必须使“大部分社会成员……在绝大多数时间里”能够遵守领导者所做的裁决或者决策(伊斯顿1975年,第185页)。
法律当局所关心的是如何能使人们服从他们的问题,但人们服从他们的决定和政策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因此当局实际上要思考的是应当如何建立和维持这些条件。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通过一些零散的证据,我们能够发现,有很多种违法行为,即使是警察和法官们也是很难完全杜绝的。这些行为从偷税漏税、醉酒驾车到吸毒等,不一而足。当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对在美国的学校里能否进行祈祷的问题做出判决时,或者对是否应当废除种族隔离的问题做出判决时,全国上下对这些判决存在很大的争议,所以当局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人们就应当遵守法院的裁判(多尔比和哈蒙德1970年)。233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应当记住,这是从当局的角度来看人们不遵守法律和服从当局这一问题的,意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候,如果出现人们普遍不遵守法律的现象,就说明整个社会在文化价值观方面存在严重的冲突。就规范吸毒、性行为和其他类似行为的法律来说,总有一些人认为这些行为虽然被法律禁止,但实际上并不应当被法律规定为一种罪错。这提出了一个更大的问题,即有些法律与整个政治群体中的少数人的道德价值观是不同的,这种法律为什么可以制定出来,以及法律当局是否应该执行这样的法律。
我们应当把因为道德价值观冲突而没有得到遵守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比如说要求驾车者遇到红灯应当停车那样的法律区分开来。后者更有可能会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尽管人们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也会违反这样的法律。
在实践中,人们对有些法律和裁判的看法会存在分歧,本书要研究的不是这些法律和裁判。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违反的是规范我们日常生活的那些法律。我们要研究的就是这些情况。我们关注的问题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会遵守法律,以及会在多大程度上遵守法律。为什么让人们遵守法律就如此困难?实际上,人们要想遵守法律,就必须做到一些行为,这些行为本身从性质上来说就是困难的,这也就使遵守法律成为一个难题。因为社会之所以要制定并实施各种法律,就是要强迫人们去做一些他们本身不愿意做的事情,比如向身体受到伤害的一方支付赔偿金,再如禁止人们去做一些他们可能从中获益的特定行为,比如盗窃等。
法律当局所关心的是如何能使人们服从他们的问题,但人们服从他们的决定和政策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因此当局实际上要思考的是应当如何建立和维持这些条件。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通过一些零散的证据,我们能够发现,有很多种违法行为,即使是警察和法官们也是很难完全杜绝的。这些行为从偷税漏税、醉酒驾车到吸毒等,不一而足。当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对在美国的学校里能否进行祈祷的问题做出判决时,或者对是否应当废除种族隔离的问题做出判决时,全国上下对这些判决存在很大的争议,所以当局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人们就应当遵守法院的裁判(多尔比和哈蒙德1970年)。233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应当记住,这是从当局的角度来看人们不遵守法律和服从当局这一问题的,意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候,如果出现人们普遍不遵守法律的现象,就说明整个社会在文化价值观方面存在严重的冲突。就规范吸毒、性行为和其他类似行为的法律来说,总有一些人认为这些行为虽然被法律禁止,但实际上并不应当被法律规定为一种罪错。这提出了一个更大的问题,即有些法律与整个政治群体中的少数人的道德价值观是不同的,这种法律为什么可以制定出来,以及法律当局是否应该执行这样的法律。
我们应当把因为道德价值观冲突而没有得到遵守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比如说要求驾车者遇到红灯应当停车那样的法律区分开来。后者更有可能会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尽管人们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也会违反这样的法律。
在实践中,人们对有些法律和裁判的看法会存在分歧,本书要研究的不是这些法律和裁判。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违反的是规范我们日常生活的那些法律。我们要研究的就是这些情况。我们关注的问题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会遵守法律,以及会在多大程度上遵守法律。为什么让人们遵守法律就如此困难?实际上,人们要想遵守法律,就必须做到一些行为,这些行为本身从性质上来说就是困难的,这也就使遵守法律成为一个难题。因为社会之所以要制定并实施各种法律,就是要强迫人们去做一些他们本身不愿意做的事情,比如向身体受到伤害的一方支付赔偿金,再如禁止人们去做一些他们可能从中获益的特定行为,比如盗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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