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499640丛书名: 法商之道
——列宁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为了纪念这个代表中国法治进程的日子,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早在两年前我们团队就开始策划这本书,想通过百姓身边的法律事件来唤醒大家的法律意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尽点力。
2018年3月17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手抚《宪法》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这一庄严时刻,必将永载史册,它昭示着今天的中国进入到依法治国的新阶段。
201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每年的12 月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依宪治国。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么为什么宪法有这么高的地位呢?我们要了解宪法的由来。
人民组建国家;人民让出部分权利,甘于接受国家管理;国家依照人民的授权对人民进行管理和保护。那么宪法就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纸公约”——约定了我们要组建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如何组建、规划国家机关和机构,如何管理国家机关,如何选举管理者,国家有哪些权力。同时约定了国家有怎样的义务,国家应该保障公民哪些权利等。所以,宪法的重大意义在此,它是国家之所以能管理、领导公民的“契约”,是国家合法化的法律依据。
有权力,必有限制,否则行使权力者必将膨胀。如果将权力比作老虎,那么宪法就是关住老虎的铁笼。我们必须通过宪法来保障公民权利不被侵犯、限制国家权力不能膨胀。中国力行依宪治国,体现了国家尊重公民权、制约公权的坚定决心。那么作为公民,国家在保护我们,为我们创造了更好的司法环境,那我们就更应该去了解、行使、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
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继“总纲”之后的第二章,将公民权摆在重要位置。宪法中明文规定了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劳动就业权、休息权、受教育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对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等。
但这并不是全部。宪法只是规定了公民,相对于国家之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而老百姓除了在相对于“国家”时拥有“公民”身份、享有公民权之外,在其他法律关系中还有各种其他身份,享有着其他各种权利。例如:在民事合同中的身份是“民事主体”,享有“缔约自由权”“求偿权”“抗辩权”“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是“丈夫”“妻子”“子女”“父母”等,享有“婚姻自主权”“财产处分权”“继承权”等;在劳动合同中的身份是“劳动者”,享有“休息权”“获得报酬权”“获得经济补偿、赔偿的权利”等;在购买商品过程中的身份是“消费者”, 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离不开法律,这些权利的保障更离不开法律。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这才是持续、深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
这本书将告诉你,当你的权益受到侵犯,请选择法律,去争取、去维护、去行使你的权利!我们的生活会因有法律保驾护航变得更加美好!
2018 年3 月28 日深圳梧桐山
法商智慧
——公民维权36计
年 青 年鹤童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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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
法商智慧 : 公民维权36计 / 年青, 年鹤童著. —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
(法商之道)
ISBN 978-7-302-49964-0
Ⅰ. ①法… Ⅱ.①年… ②年… Ⅲ.①法律 基本知识 中国
Ⅳ.①D920.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8)第067776号
责任编辑:朱玉霞
封面设计:阿 东
版式设计:方加青
责任校对:宋玉莲
责任印制:宋 林
出版发行: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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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2018年6月第1版 印 次:2018年6月第1次印刷
定 价: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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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079117-01
法商智
序言
公民维权36计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
——列宁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为了纪念这个代表中国法治进程的日子,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早在两年前我们团队就开始策划这本书,想通过百姓身边的法律事件来唤醒大家的法律意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尽点力。
2018年3月17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手抚《宪法》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这一庄严时刻,必将永载史册,它昭示着今天的中国进入到依法治国的新阶段。
201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每年的12 月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依宪治国。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么为什么宪法有这么高的地位呢?我们要了解宪法的由来。
人民组建国家;人民让出部分权利,甘于接受国家管理;国家依照人民的授权对人民进行管理和保护。那么宪法就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纸公约”——约定了我们要组建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如何组建、规划国家机关和机构,如何管理国家机关,如何选举管理者,国家有哪些权力。同时约定了国家有怎样的义务,国家应该保障公民哪些权利等。所以,宪法的重大意义在此,它是国家之所以能管理、领导公民的“契约”,是国家合法化的法律依据。
有权力,必有限制,否则行使权力者必将膨胀。如果将权力比作老虎,那么宪法就是关住老虎的铁笼。我们必须通过宪法来保障公民权利不被侵犯、限制国家权力不能膨胀。中国力行依宪治国,体现了国家尊重公民权、制约公权的坚定决心。那么作为公民,国家在保护我们,为我们创造了更好的司法环境,那我们就更应该去了解、行使、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
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继“总纲”之后的第二章,将公民权摆在重要位置。宪法中明文规定了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劳动就业权、休息权、受教育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对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等。
但这并不是全部。宪法只是规定了公民,相对于国家之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而老百姓除了在相对于“国家”时拥有“公民”身份、享有公民权之外,在其他法律关系中还有各种其他身份,享有着其他各种权利。例如:在民事合同中的身份是“民事主体”,享有“缔约自由权”“求偿权”“抗辩权”“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是“丈夫”“妻子”“子女”“父母”等,享有“婚姻自主权”“财产处分权”“继承权”等;在劳动合同中的身份是“劳动者”,享有“休息权”“获得报酬权”“获得经济补偿、赔偿的权利”等;在购买商品过程中的身份是“消费者”, 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离不开法律,这些权利的保障更离不开法律。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这才是持续、深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
这本书将告诉你,当你的权益受到侵犯,请选择法律,去争取、去维护、去行使你的权利!我们的生活会因有法律保驾护航变得更加美好!
2018 年3 月28 日深圳梧桐山
法商智
目录
公民维权36计
章 民 事 领 域
2 一、买房中的法律问题
10 二、租房中的法律问题
19 三、确保你的钱“有借有还”
27 四、“借车”的风险
32 五、“为人作保”的风险
41 六、孩子在学校受伤
49 七、医疗纠纷
55 八、坐“车”受伤,找谁赔偿
第二章 婚姻家庭领域
66 九、如何离婚
73 十、离婚子女归谁抚养
80 十一、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91 十二、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96 十三、遗产如何处分
104 十四、老年人有哪些权益
第三章 劳动人事领域
112 十五、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119 十六、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127 十七、你的试用期合法吗
132 十八、遭遇工伤
142 十九、“炒老板”与“炒员工”
151 二十、“职务发明”的认定
第四章 消费者领域
158 二十一、顾客受伤受损,商家负责吗
164 二十二、商品出问题,消费者找谁赔偿
171 179 186
194 199 203 209 213 217 221
230 237 246 255
二十三、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二十四、退货与“三包”二十五、遭遇虚假广告怎么办
第五章 刑事领域
二十六、微信转发黄色视频——传播淫秽物品罪二十七、——毒品类犯罪二十八、私闯民宅——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十九、砸豪车——故意毁坏财物罪三十、酒后乱性——强奸罪三十一、网络散布谣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三十二、打人——暴力类犯罪
第六章 民 与 官
三十三、遭到违法犯罪侵害没人管,怎么办三十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哪些权利三十五、民“告”官,怎么“告”三十六、如何找国家赔钱
3 章 民事领域核实卖家身份,防止上当受骗在二手房买卖中,可能会出现“假卖家”的情况。一些不正规的中介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把关不严导致买家被骗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不通过中介,买家卖家直接交易的情况下,买家懵懵懂懂更容易遭到欺骗。“假卖家”常见情况是“真房主”的租客,借着租房的便利,制造假房产证,冒充房主,要求买房人在过户之前交全部或部分房款,或者交高额定金或预付款,然后卷款跑路。“假卖家”骗购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是犯罪行为,买家可以报警求助。但是被骗的钱能不能追回来就不一定了。如果抓不到骗子,或者骗子把钱挥霍掉了,买家的钱可能就“打了水漂”。如果中介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对买家进行赔偿,但是基本不可能全额赔偿,买家还是会遭受很大损失。所以买房子一定要核实卖家身份,查看房产证、身份证原件,并到房管部门查询核实。如果卖家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符,或者该房产还登记有其他共有人,则一定要与登记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共有人取得联系,要求其作出书面的同意转让说明。另外,在房产过户之前不要轻易把全部房款直接交给卖家。可以选择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将购房款打入指定账号,待过户之后再由监管机构将房款支付给卖家。4 法商智公民维权36计警惕一房二卖,尽早过户有的卖家不讲诚信,只顾追求利益化,不惜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将房产过户给出价的买家。已经选好了的房子就这么没了,对辛苦选择房源的买家来说当然是件很令人气愤的事。为了避免出现这类情况,要提醒大家,签好合同后尽快过户。在我国,房子是谁的,不看买卖合同,而是看房管部门的登记情况——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是谁的。也就是说,即使买家和卖家已经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也交了钱,只要没过户,房子就还是卖家的。此时如果卖家把房子卖给第三人,其卖房的行为依然有效;如果卖家把房子过户给第三人,房子就变成第三人的了。买家此时已经拿不到房子了(因为已经属于第三人了),但是合同依然有效,买家可以拿着合同追究卖房人的违约责任。我们来看开篇案例。李与韩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虽韩已经全额付款,但由于没有过户,所以房子依然属于李。李作为所有权人又将房子卖给林,行为有效。双方过户,则房子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林。此时韩已经无法主张过户,而只能要求李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李应该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要看李、韩的买卖合同中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没有规定,法院会根据韩的损失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所以,签了买卖合同并不意味着就能拿到房子。房屋所有权只有登记过户才能转移。买房者签下中意的房子(尤其是价低的好房子)后应尽早去过户,防止卖家反悔。
买卖不破租赁,房有租客要注意
如果卖家的房子里有租客,那么在买房时一定要与卖家和租客进行协商。明确以下问题:
1.租客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了租客对已承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了避免麻烦,买家应该要求租客出具一份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2.租客是否要求继续租用房屋。法律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是说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不影响既有的租赁关系,新房东继承老房东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所以新房东不能贸然“逐客”,如果想收回房子,只能与租客协商。租客如果不同意搬离,新房东只能继续放租至期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家应该提前询问租客意见,据此和卖家协商由谁来负担解除租赁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无疑是房屋买卖中重要的部分,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签订合同以前,以及签订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定金”的约定。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卖家经常会要求购房者交一部分“定金”。这里要提醒大家,
6 法商智公民维权36计法律上有一个“定金罚则”,即买家交了定金以后,如果是买家原因取消交易,那么定金不退还;如果是卖家原因取消交易,则卖家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在没有确定购买房屋时,不要轻易交“定金”,否则可能十分被动。如果确有购房意向,可以约定先交一部分“意向金”“预付款”“押金”等,并约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形成买卖合同,卖家应予以返还。当然,即使双方没有约定如果不能形成合同应当返还,由于“意向金”“预付款”“押金”等并没有“定金”的性质,购房者也有权要求返还。2. 明确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和谁签合同。如果是一手房,那么合同的相对方是开发商;如果是二手房,那么合同的相对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授权的人)。不要和中介签买卖合同,中介只是起到平台作用的服务机构,并没有权利替代房主签订买卖合同。中介为了促成合同可能会承诺一些“诱人”的条件,购房者一定要注意,中介的承诺不代表卖家的承诺,一切权利义务以自己和卖家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准。3. 签订补充合同,或备注好补充性条款。开发商销售楼盘基本都会提供格式合同(事先准备好可重复使用的已经拟好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的买卖合同),但购房者可以提议签订补充合同,或在格式合同中增加补充性条款。补充合同或补充性条款的内容目的,就是将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一些口头承诺固定下来,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开发商为了销售楼盘都会打出广告宣传,宣传资料中会对楼盘的情况进行介绍,包括房屋信息以及配套设施设计等。有的开发商将期房进行预售之后,并不遵守原宣传资料中的承诺,而是为了追逐利益化进行不利于购房者的改动(比如将许诺建立游泳池、健身房、绿化带的公共部分改建成停车场以售卖车位)。为了避免这类情况,购房者可以将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的承诺写入补充合同或补充性条款,并规定开发商如果不履行承诺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再如开发商向购房者承诺购房赠送精装修,那么购房者就要和开发商明确“精装修”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以及“精装”的标准是什么、“装修”的用料及品牌如何选择等。将双方达成的协议通过补充合同或补充性条款予以固定,可以避免笼统的承诺导致日后出现扯皮现象。
总之,合同条款越详尽、细化,日后双方出现争议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小。开发商为了规避违约责任,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往往故意将条款写得很笼统、概括,十分不利于购房者日后维权。而补充合同或补充性条款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4.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对买卖双方都是一个保障,一方面通过增加违约成本,可以避免任何一方随意违约;另一方面一旦出现违约可以直接按照约定处理,快速定纷止争。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式。
关于“退房”
在一手房买卖中,法律规定了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售
8 法商智公民维权36计房证件不齐全、擅自变更设计、房屋原因导致买家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房屋无法取得产权证、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使用、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抵押或已出售给第三人等情况时,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在二手房买卖中,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退房的情形以及相关责任。公民维权年律师说法第计1 1. 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但也不能完全依赖中介。对于房产信息、产权人身份信息等一定要亲自确认。由于复印件容易伪造,所以应要求卖家提供房产证、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比对。不要怕麻烦,要去房管部门核实房屋产权信息。2. 不要因为贪便宜而轻易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产。一方面有可能遭到诈骗;另一方面在卖家系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买家无法取得房产。(房管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并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假所有权人”把并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卖给买家并过了户。如果买家不知情又支付了合理对价,就叫作“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房产的所有权。而“真所有权人”无法追回自己的房产,只能找“假所有权人”赔偿损失。但如果买家支付的房价显著低于市场价,则推定买家知情,“真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买家返还房产。)
3.在购买期房时,由于房屋尚未建好不能登记,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应到房管部门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以后,未经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无权将该房屋卖给他人,或抵押给他人等。
但是一旦房屋建成后可以登记了,购房者就应该尽快去办理登记手续。因为从可以办理之日起3个月还未办理登记的,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4.在购买一手房时,要查验开发商“五证”原件,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不齐的楼盘可能面临无法办理贷款、无法办理产权证等后果,给购房者带来重大损失。
5.如果遭遇“被违约”,应搜集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违约金和赔偿金一般情况是不能同时适用的,但若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可以起诉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
11 章 民事领域租房前、承租中甚至解除租约之后,租客和房主都有可能出现法律纠纷,给双方带来困扰。为了避免麻烦,就要防患未然。本计要讲的就是租房中常见的各种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在了解以后可以做好自我保护。承租前应注意核实房源1. 核实“房东”身份,确认“房东”有权出租该房产。查看房产证,如果“房东”是所有权人,且房屋没有被抵押,那么安全性较高。如果房屋上有抵押,要向“房东”了解房屋抵押情况,考虑是否有被执行抵押的可能,并且应要求“房东”书面保证承租期间不会出现房屋被执行抵押的情况(约定违约责任,一旦被执行抵押,“房东”应对租客进行赔偿)。如果房产证上除了“房东”以外还有其他所有权人,应要求其他权利人作出表示(出具字据),同意出租该房产。如果“房东”并非所有权人,应向房屋所有权人核实“房东”是否有权出租该房产。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出租,应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也许有人认为这很麻烦,但这确实非常必要。之前“假房东跑路”事件屡屡发生,正是因为租客的轻信。假房东收取了租客的押金和预交的房租之后携款跑路,等真房东上门收房时租客才惊呼上当。结果既被骗了钱,又没了住处。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还是应不怕麻烦在承租之前留心确认一下“房东”身份为好。
2. 确认房产性质。房产性质有商业和住宅之分,在租房时要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好。如果租的是住宅用房,是不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虽然在理论上,如果小区管理公约不禁止,且同一栋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可以将住宅用房用作商业活动;但在实践中,小区管理公约基本上都会作出相反规定,其他业主也基本上不会同意。
如果租的是商业用房用来居住,水电费、物业费都会比租住宅用房高出很多。
3. 确认房产质量。房东有义务保障其出租的房屋、房屋里面附带的家电家具可以安全使用。为了安全起见,租客在承租、入住之前,必须检查确认房屋内设施,要求房东排除安全隐患。租客在入住后才发现安全隐患的,也有权利要求房东排除;房东拒绝的,租客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因为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给租客造成了损失,租客可以要求房东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我们开篇案例讲的就是这一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房东韩明知房屋内的楼梯没有安装围栏和扶手存在安全隐患仍将房屋出租,且出租后也没有进行安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对租客李遭受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在居住中明知楼梯有危险仍没有去主动排除隐患,且大意跌倒,自己也存在过失,于是判决双方各承担50% 的责任。
租房合同中要注意的问题
1.签订书面租房合同。一方面,法律规定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将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定期租赁往往对租客更为不利,因为房东随时都可能收房,导致租客“无家可归”。另一方面,口头合同一来太过简单,二来无从考证。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没有用“白纸黑字”固定下来,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说得清”。
2.约定好由谁来承担承租期间房屋、家具的修缮义务。租客正常使用的房屋、家具等出现故障,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房东来承担修缮义务。虽然已经有法律规定,但还是建议大家在签订租房合同时针对这一问题和房东进行确认,并将约定写在合同中,避免日后扯皮。
3.约定好违约责任。一方面,明确违约责任可以使双方对违约成本了然于胸,在违约时可以有一个利益衡量。另一方面,明确违约责任可以避免矛盾、扯皮,违约方按照约定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以迅速、公平地解除租赁合同。
举个例子:
张三将房子租给李四,约定租金5000元/月,租期2年,无论哪方违约,需支付另一方10000元违约金。1年后,赵五找到张三,表示愿意以6000元/月的价格承租该房1年。此时张三就可以计算一下:如果答应赵五,那意味着对李四违约,
要赔偿李四10000 元。但是赵五每个月比李四多支付1000 元房租,1 年下来比李四多支付12000 元。这样算来还是赚了2000 元。假如张三衡量后,认为多赚2000 元比较划算而选择将房子租给赵五,那么就可以通知李四终止合同,并给李四10000 元违约金。李四原本对张三提前收房行为很气愤,但是考虑到张三也按照当初的约定向自己支付了10000 元,算下来不亏有赚,于是欣然同意搬走。
但是如果张三和李四没有提前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就要和另一方协商,通常情况下临时协商效果都不会很好,尤其是在违约金数额的问题上,双方往往出现扯皮。
4. 标注好物业清单。房东一般会向租客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作为担保。如果在退房时租客把所有的房租、物业费、水电燃气费等其他费用全部结清,也没有对房东造成损失需要抵扣,那么房东会把押金返还给租客。但是有一些房东会在退房验收时“挑毛病”,目的就是克扣部分押金。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在一开始就要防患于未然。在房东交房时,租客就应该在租房合同里列好物业清单,将房屋状况、设施、家具家电的数量、质量、新旧程度、是否损坏等,以及水表、电表、燃气表的起算点等重要信息进行标注。承租期间的法律问题1.“改造”要经过房东同意。租客未经房东允许对房屋进行改造或增设他物,房东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即使是将房屋装修得更好,也要经过房东同意。为了避免麻烦,建议大家大到更改房屋格局、隔断,小到墙壁打孔(如安置空调、窗帘、升降衣架等都需要打孔),都要知会房东,取得同意。因为即使只是墙壁打孔,房东也可能在退租时以破坏了墙壁为由克扣押金。
2.“转租”问题多。有些租客租期未满,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不想继续承租,又不想违约赔钱,于是想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自己当起“二房东”。但这里却有很多风险:
,转租必须经过房东同意。房东发现租客擅自转租,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一来,既向房东赔了钱,又可能因为房子被收回而面临第三人的追究。
第二,即使房东同意转租,“二房东”也并没有退出原来的租赁关系。转租,不等于解除原租赁合同,而是在原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允许原租客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简单来说就是第三人向“二房东”负责;“二房东”向房东负责。那么“二房东”的风险就在于,一方面要对第三人承担“房东”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对原房东承担“租客”的责任。比如,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自己要向房东承担赔偿责任,再向第三人追索;第三人没按时交房租,自己要向房东垫付房租,再向第三人追索;第三人从事违法活动,自己可能因没有尽到安全审查义务、登记备案义务而需承担责任;房屋存在隐患导致第三人受伤,自己要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原房东追索等。
16 法商智公民维权36计3. 承租房屋所有权变化。房东将我承租的房子卖掉了,新房东会不会“不认账”?不用担心,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租赁合同继续生效,对新房东有约束力。新房东继承老房东的各项权利义务。通俗点说,租客依然可以按照原定价格、原定租期继续承租该房屋。房东在卖房子前,应提前通知租客,租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就是说如果租客和第三人都想买房东的房子,在同样的条件下房东应该将该房卖给租客。所谓“同等条件”,要将卖价、付款方式(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时间等影响房东可得利益的各因素综合纳入考虑。当然并不是说新房东一定不能收房。因为合同允许违约,如果新房东愿意按照原租房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或经过与租客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仍然可以将房屋提前收回。退租时要注意的问题1. 退租主要涉及退押金问题,前面已经提及。租客要将房屋及入住时房东提供的家具家电完好无损地归还房东,房东确认无误,并确认租客没有拖欠费用或造成其他损失后,应将押金一次性全部返还。租客对其正常使用房屋及家电家具所造成的自然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房东不能以房屋、家具被用旧了为由克扣押金。2. 在承租时租客和房东一般都会交换证件复印件,这里提醒大家在退租时尽量要求对方返还或当面撕毁。为了防止对方不当使用,也可以在当初交付时就在复印件上注明“此证件仅用于房屋租赁使用”,并注明有效期限。
公民维权年律师说法第计2
1.我国住建部、公安部都发过文要求租房必须办理登记备案,但在现实中出租屋登记备案率很低。大家不去登记的主要原因是“嫌麻烦”。但是备案登记其实是对双方均有利的。因为备案登记的过程,就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双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实审查的过程。对租客来说可以避免遭受“假房东”欺骗;对房东来说排除了租客是在逃犯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可能,同时也可有效降低租客在自己的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即使租客搬入后真的从事非法活动,自己也因登记备案被视为尽到安全审查义务而免责。
所以,希望大家不要嫌麻烦,在租房合同签订后及时到派出所和出租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租客明知房屋存在危及安全健康的问题隐患,仍与房东订立租赁合同的,并不免除房东的安全保障责任;且租客依然有权以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这对房东来说无疑是不利的。所以房东不可贪便宜或图省事将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自己留下后患。
3.在承租期间对房屋或房东提供的家电家具进行维修的,要及时通知房东,并保留好维修证明和付款(维修款)小票,方便找房东报销相关费用。
4.交房时和房东核实物业清单,如果房屋或家具家电有破损、毁坏、污染,要在清单中进行注明。好进行拍照留存,以防退房时出现扯皮现象。
5.改造房屋结构、墙壁打孔时尽量要求房东书面签字同意。如果房东嫌麻烦不愿意过来签字,租客可以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QQ等聊天工具与之确认,以便留下电子证据。在聊天记录中要注意尽量将房屋改造的具体计划、打孔大小及数量等问题描述详细。
6.在租赁合同中应明文规定违约责任,避免含糊其辞。比如明文规定违约金具体数额,避免“一定数额的赔偿”这类模糊说法。
“借钱”变得很敏感。亲朋有难处,不借吧?显得不仁义。借吧?又担心收不回来。那么本计我们就来学习,如何确保债权实现,让你的钱“有借有还”。
借钱之前先“摸底”
一方面先探探底,了解一下债务人有没有还钱的能力。尽量将借钱的数额控制在对方能偿还的范围内。可以综合考虑对方的定期存款数额、名下不动产及车船等大额动产的价值、是否有其他投资理财项目、目前收入来源、收入状况以及是否有其他预期范围内的收益等来确定债务人偿还能力。
另一方面向债务人了解借款用途,保证“专款专用”。也就是说要知道他借钱是拿去干什么用的,让他按约定去用这笔钱,否则自己有权收回借款。比方说借钱去赌博,那十有八九收不回来;借钱去投资,就要看这个投资项目是否稳妥、靠谱。了解并固定钱款用途可以有助于债权人评估并减小风险。
认真对待借款合同
不要觉得借款合同伤感情,事先把话说清楚总好过遇到问题时闹纠纷。有人说借款合同听起来好像很复杂,我们不会写怎么办?其实,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我们常用的“欠条”就属于借款合同。只要把借款事实和关于还款的各项约定写
清楚,双方确认签字就好了。起草借款合同,要注意:
1.重要的信息必须写得清楚明白,没有争议。重要信息比如借款人身份、借款数额、借款时间、利息(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日常亲朋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到期是不能主张付息的。所以如果想要利息,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进行约定。而且法律不允许高利贷,只支持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约定。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双方均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是债权人要求还款的,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约定还款期限,应尽量精确到具体日期,避免含糊其词。比如约定“2016年12月30日还款”,就好过“2016年末还款”。
2.约定好违约责任。事先约定万一对方到期不能还款要如何处理。可以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出现问题直接按约定赔偿。
3.约定担保条款。可以让债务人提供物保(抵押或质押)或人保(保证人),一旦到期还不上钱,可以把其担保物(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还钱,或让保证人还钱。约定担保相当于给债权得以顺利实现提供了一条“后路”,是保护债权的重要手段。
4.可以约定特殊情况下债权人“提前收款”权利。比如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债务人经济条件严重恶化、恶意转移财产、恶意减损抵押物价值或其他可能威胁到债权实现的情况时,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借钱后要留心债务人“动向”
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一定要留心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是否有恶化,或者是否有“赖账”的倾向。发现问题后尽早作出应对措施。
1.及早发现债务人还不上债的苗头,按照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当然这要求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债权人要监督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提前还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2.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务人不想还钱,又怕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是就想通过转移财产塑造出一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假象。如果债权人没能及时发现,等到要账的时候才发现债务人已经一无所有,就会十分被动。就像我们开篇的案例中的韩梅梅,即使拿到法院的判决,也无法实现债权。为了避免出现这样“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悲剧,债权人就要“盯好”债务人,防止他恶意转移财产。具体来说,就是防止债务人把自己名下的财产无偿赠送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导致自己丧失还款能力。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债务人行为。
3.防止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这其实是一个“三角债”的问题。简单来举例,张三欠你钱;李四欠张三钱。张三自己没钱还你,却又免了李四的债。这肯定是损害了你的利益的。此时你作为债权人,有权代替张三管李四要钱,用收回来的
钱直接冲抵张三对你的债务。所以,如果你的债务人到期无力还债,但又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你应当督促债务人及时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放弃债权,你应行使“代位权”,向法院起诉第三人要求还债。
债务人到期不能还债,及时主张权利
如果确实出现到期债务人还不上钱的情况,债权人切不可碍于面子不好意思催要。因为债权人的怠于催要很有可能导致这笔钱“有借无还”。
1.连续3年不主张权利,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这3年的期间被称作“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举例来说,就是债务人到期不还钱,但债权人一直没催要,债务人也一直没说要还,经过3年后,债务人就可以不还钱了。
注意这3年的期间是要连续的,从债务人本该还钱的那天起算。如果债权人要了债,或债务人表示了要还钱,那么经过的时间归零,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如果双方都一直沉默不作表示,3年后这笔钱就变成自然债务,就是说债务人可还可不还了。所以,时不时向债务人“催账”是很重要的。
2.如果债务人提供了人保,及时主张权利可以避免人保“过期”。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应该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要债;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该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要债。如果债权人超过了保证期间而没有要债,那么人保就会“过期”失效。
现在我们来看开篇案例。
韩和李未约定利息,则推定为不要利息。韩只能主张100万元债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韩可以随时主张还款。韩要钱后,李将房产免费赠与其弟,又将奔驰车以不合理低价“卖”给其弟,明显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导致自己无法足额偿还对韩的债务。韩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的赠与及转让行为。但是等韩发现李的行为时,为时已晚,李弟已经将房产和车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第三人受到保护,韩不能追回房产和车,只能找李弟和李要求赔偿。但李弟已经出国找不到人,而李名下只有10万元,明显还不上钱。此时韩就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如果她能在李弟把房车卖掉之前及时发现,并行使撤销权,就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了。
公民维权年律师说法第计3
1.借别人钱一定要让债务人打欠条,并将欠条保留好。如果欠条遗失,应要求债务人补写。可以将欠条多复印几张存放。在打欠条时,要求债务人将身份证号写在名字后面(避免重名有歧义);要求债务人将住址写清楚(一旦日后起纠纷要起诉,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提
供;将借款的数额、利率、还款日期等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分别写明(中文大写不易篡改)。
2.债务人提供物保,无论法律是否有强制性规定,都应尽量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抵押或质押登记,可以极大地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抵押人或出质人私自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比如以房屋或不动产抵押的,要去房管局或国土局登记;以车辆抵押的,要去车管所登记;以基金、股权质押的,要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要去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等。
3.每次向债务人要债,尽量留下证据。可以录音、录像,也可以用短信、邮件、微信、QQ等社交软件,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也可以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并要求债务人签字确认;也可以要求债务人给自己书写《保证书》,作出还款承诺等。这些证据可以用来中断诉讼时效,使3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发现债务人打算转移财产、减损财产价值,或打算跑路时,要赶紧起诉,并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如果出现紧急情况,不立即保全可能会给债权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时,即使债权人还没有起诉,也可以提供证据给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先把债务人的财产“冻住”,然后再立即起诉。
5.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可以带着债务人的欠条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证据明确,
法院会向债务人签发支付令。
支付令可以快捷地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如债务人签收了支付令后15日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跳过了复杂的开庭审理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大大缩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
果对方赖账或真的没钱赔就会比较麻烦;如果是借车人一方责任,虽可以向出借人的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下一年保费就会增高;如果借车人转手又将车借给第三人,第三人并没有经过出借人同意而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那么出借人的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出借人的损失只能找第三人和借车人赔偿。
如果事故导致借车人一方赔偿金较多,超过了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上限,那么超出部分要由借车人赔偿。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车时存在过错,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出借人过错,主要包括:
1.车辆有问题。即车辆不符合安全上路标准,比如车辆是拼装车、擅自改装车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等。
2.未尽审查义务。即出借人没有审查借车人是否具备开车的能力,开车是否有现实危险。包括借车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驾证、驾证类型是否与车辆相符,以及精神状态是否良好,有无饮酒或吸食毒品等。
3.未尽告知义务。即出借人没有把车辆的某些可能导致危险的功能性缺陷或相关车况告知借车人,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损害结果的出现。
如果出借人没有以上的任何一项过错,那么对借车人造成的损失免责。即便借车人出了事故之后无力赔偿,对方也不能找出借人索赔。
但是如果出借人有任何一项过错,那么就要对借车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可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虽然一般情况下借车人承担的比例占大头,
但是问题在于,出借人的赔偿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即是说如果借车人没有赔偿能力,那么对方可以要求出借人赔偿全部损失,出借人在赔偿全部损失后,可以再根据责任比例向借车人追索超出自己责任范围的部分。这就意味着出借人可能要先垫付全部赔偿金,而一旦“垫付”就有借车人跑路或无力偿还导致出借人无法追偿的风险!
行政处罚如果借车人没有驾照、驾照被吊销或暂扣,出借人还可能受到交管部门200 ~ 2000 元的罚款,并可能被吊销驾证。
刑事责任如果车被借去从事犯罪活动,那么出借人就可能会受到“连累”。
明知借车人要去犯罪而借车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也就是说,借车人犯了什么罪,出借人就要按照“共犯”承担相同的罪名,并要承担刑事责任。
出借人确实不知道借车人要从事犯罪行为而借车的,不属于犯罪。但是车辆属于涉案的交通工具,又有证据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会被公安机关扣押,等到案件查清,甚至要等到案件处理完毕以后才能申请领回。这个时间段可能是很久的,会给出借人造成极大的麻烦。
另外,由于车辆涉案,出借人因为有共同犯罪的嫌疑,可能会多次被公安部门传唤调查询问,这也会给出借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和影响。
我们现在回顾开篇的案例。
李刚刚通过路考,尚未取得驾照,则认定为不具有驾驶能力。韩将车借给李,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有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对李死亡、露重伤的结果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承担的比例可由法院判定)。
由于韩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则露可以选择要求韩承担全部责任。韩在赔偿露以后,可以向李追偿。但李已经死亡,韩只能看李是否有遗产——如果有,可以就李的遗产行使追偿权;如果没有,则无法追偿。另外,韩由于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把车借给尚未取得驾照的人,也面临着被交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以及吊销驾照的可能。
公民维权年律师说法第计4
1.把车借给别人之前,好签一个借车协议,将车辆的特殊情况、特殊性能、在行驶中存在哪些问题隐患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都写明;注明禁止借车人有任何违反交通法规及
31 章 民事领域法律的行为;要求借车人书面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并且和车辆类型匹配的驾照,而且将不会在酒后、吸毒后或极其疲惫、极度沮丧等精神状态不佳的情况下开车。然后将借车人驾照复印件留一份附在借车协议后面。如果不方便签协议,可以将以上谈到的各项内容以可保存取证的形式(如短信、微信、QQ 等)与借车人形成聊天记录,并要求借车人将驾照拍照给自己留存。这些电子证据也可以证明在借车之前已尽到审查及告知义务。2. 在借车之前,以可保存取证的形式询问借车人借车目的,并要求其按照约定使用车辆。一旦借车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可以以此证明自己并不知情。3. 可以要求借车人预先提供一笔“保证金”。在把车交给借车人之前,与借车人一起检查车辆整体状况,并查询该车的违章记录情况。等借车人将车归还,要确认车辆完好并没有增加违章时再返还保证金。4. 告知借车人一定不要将车再转借他人。保险公司一般都规定,未经被保险人(一般都是出借人)允许驾驶投保车辆出了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赔偿。退一步讲,借车人将车转借他人之前,一定要经过出借人同意。5. 借车之前要确保车辆可以正常驾驶,已按时年检,并有保险等。建议不将未投商业保险的车辆或保险额度很低的车辆借给他人。33 章 民事领域“为人作保”在生活中很常见,如银行贷款往往要求贷款人提供保证人。我们一般都会觉得这只是走一个形式,只要找个亲戚或者朋友过来帮忙签个字就好。当别人找到自己作保时,也可能随随便便就答应了。“保证人”顾名思义,就是保证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的人。如果债权到期但债务人不能还钱,那么保证人负责还钱。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请一定要三思,自己是否愿意、并且能够承担“保证人”带来的风险。那么保证人究竟有什么风险呢?本计我们来学习法律对保证人责任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单独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不单独签合同,而是将保证条款写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底部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保证方式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分。一般保证,是指只有在债权人已经通过诉讼、仲裁,并且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能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中,只要债权到期没有实现,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债权。举例说明:
张三向李四借钱,王五作保证人。张三到期没还钱。如果王五是一般保证人,那么李四必须先向张三要钱,而且必须是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且已经对张三财产强制执行。这之后债务仍没还清时,李四才能找王五要剩余的钱。如果王五是连带保证人,那么李四可以自由决定找张三或者王五要全部的钱。
可以看出,对债权人来说“连带保证”更有利;而对保证人来说,“一般保证”更安全。
保证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推定为“连带保证”。
担 保 范 围
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就担保范围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保证人的担保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债权人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即是说,保证人不单单要对债务人的“借款”负责,还包括“借款”利息;如果债务人违反与债权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还可能产生违约金;如果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还产生损害赔偿金;如果债权人在催收欠款、实现债权中产生费用,还包括这笔费用。
35 章 民事领域债务人在借款时,如果既提供保证人,又用自己的财物提供了物保(抵押或质押),那么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但是如果债务人不是用自己的财物提供物保,而是由其他人帮他提供了物保,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自由选择是就人保或者就物保实现债权。如果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举例说明:张三向李四借钱,用自己的房子进行抵押作物保,然后又叫王五作人保。到期张三还不上钱。此时李四应该先就张三的房子实现债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就价款受偿),不足部分再根据王五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选择找张三或者王五要钱。总之王五人保范围,是在张三的全部债务中刨除其物保价值的。但是如果换一种情况,张三向李四借钱,赵六用其房屋为张三作物保,王五又为张三做人保。到期张三还不上钱。此时李四可以自由选择找赵六还是找王五。如果李四选择找王五,王五的人保范围是张三的全部债务。从这可以看出,在给人作保时,如果债务人自己已经提供了物保(抵押或者质押),可以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提供了不止一个保证人,那么就涉及保证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任何一个保证人都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负责。任何一个保证人在清偿债务之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未获得债务人清偿的部分,保证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各保证人之间对如何分担担保责任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平均分担。
举例说明:
张三向李四借钱100万元,王五、赵六两人为张三作保。
如果王五、赵六与李四约定,每个人提供50万元的保证。那么张三不能还钱时,李四可以找王五、赵六分别要50万元。
如果王五、赵六未与李四进行约定,那么王五、赵六均对张三的100万元主债务、利息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李四可以找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责任。假如李四找到的是王五,王五将全部债务共计110万元还清了。那么王五可以找张三追偿这110万元。如果张三只能还清80万元,还剩30万元无力偿还,王五可以向赵六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假如王五、赵六当初约定了两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比例是1∶2,那么张三无力偿还的30万元债务,王五应负担10万元,赵六负担20万元。王五应该向赵六追20万元。如果两人当初并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比例,那么推定两人平均分担,每个人应承担15万元。王五可以向赵六追偿15万元。
现在我们回顾开篇的案例。
李向韩借钱30万元,提供自己的车做物保(抵押),提供林、露做人保。林、露没有与韩约定担保方式,视为连带保证。
37 章 民事领域李到期还不上钱,韩应当先就李的物保实现债权,其余不足部分可以找李、林、露三人中的任何人索要。韩选择向林索要,林就有义务清偿。林清偿以后,可以向李追索。但是案例中李已经身无分文,没有偿还能力,所以林可以找露追索。林、露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比例,推定平均承担。林可以向露追索10 万元。债务或债权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他人。债务转移后,新的债务人向原债权人继续履行原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转移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转移,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他人。债权转移后,原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继续履行原债务,保证人向新的债权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债务转移和债权转移有些类似,都是仅改变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这两种情况对保证人的影响却有巨大差别。保证人的“作保”行为多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一般而言债务人多是保证人的亲戚、朋友),如果债务人将债务转给“他人”履行,保证人相当于要为一个自己未必了解、信任的“他人”作保,对保证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未经保证人同意发生债务转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转移对保证人的影响并不大,因为债务人对谁履行债务,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的能力。所以发生债权转移时,保证人仍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 证 期 间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从其约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推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上述的6个月期间内,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连带保证中的债权人未对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义务。
如果保证合同中有类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还本付息为止”的约定,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推定为2年。
主合同变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借款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得加重其保证责任。
即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减轻债务的,不需经过保证人同意即对其生效;加重债务的,必须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才对其生效,如果没有经过其书面同意,保证人仍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履行期限做出更改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39 章 民事领域公民维权年律师说法第计5 1. 保证人风险大。在决定为人作保之前,请务必三思,并且仔细检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了解保证责任所涉及的全部债务金额(主债务 利息,以及违约金等)。仔细考虑债务人的诚信度、是否具有还钱能力,以及万一债务人还不上钱,自己是否有替债务人还钱的能力等。2. 为人作保,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即是说,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一旦将来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合同,导致保证人因履行保证责任遭受了损失,可以就债务人的“反担保”实现求偿权。举例说明:张三向李四借钱,王五作保证人。王五要求张三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张三于是找到赵六,赵六同意给张三作保证人。这样一来,万一张三还不了李四的钱,王五就要替张三还钱。王五还了李四钱之后向张三求偿,张三没钱还,王五就可以找赵六还钱。3.为人作保,尽量要求债务人自己也同时提供物保。这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会相应减轻。4. 为人作保,在保证方式上尽量选择一般保证。5. 为人作保后,要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现其有违约的可能,及时要求其向自己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跑路”下落不明,一般保证人就会丧失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一般保证人要求还钱,而无须经过起诉、仲裁及强制执行程序。
6.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尽量不要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根据自己的能力,在一定金额限度内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把风险控制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即使真的替债务人还了钱也不至于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
7.当保证人不止一人的时候,尽量在一开始就与债权人约定好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比例。如果债权人同意各保证人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按份责任。否则,则是连带责任。
举例说明:
张三向李四借钱120万元,王五、赵六、孔七三人作保。三人与李四约定,如果张三不能按时还钱,三个人按照1∶2∶3的比例承担保证责任。后张三欠李四60万元不能偿还,李四只能找王五要10万元,找赵六要20万元,找孔七要30万元。假如一开始三人与李四没有约定,那么李四可以找三人中的任何一人要60万元。这对保证人来说是不利的。
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家长是揪心的,甚至有些家长反应就是找学校负责。那么,学校到底应不应该对学生受伤负责呢?孩子在学校受了伤害,家长又应该如何维权?本计来为您作出解答。
学生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先要看学生是怎么受的伤,再来判定学校在学生受伤事件中是否要承担责任:
1.学生是因为学校的设施、场地、各种教学生活用具、学校提供的饮食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受伤。此时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但如果学校的各项设施是符合安全标准的,老师也跟学生强调过安全使用方法,学生是由于违规操作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则无权要求学校赔偿。
2.学生是被其他同学伤害。此时有明确的侵权人,家长应找该侵权人(也就是同学)的监护人(家长)承担责任。至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对学生受伤事件是否有过错。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颁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如何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行了罗列,具体包括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时学校发现但未制止、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等。一般情况下,如果学校、班级有明确校规、班规禁止学生打架、嬉
闹、伤人,并且老师及时出面制止打架行为,对受伤学生进行及时的救助、安抚,及时送医治疗并通知家长,就可以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毕竟学校并非监护人,对学生没有监护职责,不能苛求学校和老师时刻盯着每一个学生。)
3.学生是被老师伤害。如果老师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受伤,或辱骂学生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老师对学生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但学生由于自身原因(精神极度敏感脆弱等)导致人身损害,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4.学生在学校内受到校外人员伤害。此时有明确的侵权人——该校外人员。家长应该找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如果未尽到管理职责(如轻易允许校外人员进入学校、老师未及时阻止伤害行为等),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意味着学校是承担责任的“后备”,只有在该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学校才在过错责任范围内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现在我们回顾开篇两则案例。
案例1中李明被同学殴打致伤,李雷应该找到打人的5个同学的监护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从案例中看,李明被殴打持续将近10分钟,这么长的时间里都没有被老师或保安发现或制止,学校难辞其咎,应该认为学校没有尽到义务,
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2中莉莉的班主任在批评教育学生时,采用了暴力(打耳光)、体罚(罚站)、侮辱的方式,给莉莉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学校应当对此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家长应如何维权
如果是学校设施存在危险,或老师行为过错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家长可以直接起诉学校要求学校赔偿损失。比较复杂的是学生之间的侵权,甚至有的是属于“校园暴力”,这种情况家长必须引起重视,不能姑息。
1.一般性侵权。学生之间打打闹闹导致孩子受伤,家长可以直接起诉伤人孩子的监护人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家长认为学校老师有责任,可以将学校一并起诉。法院会根据学校老师的责任有无、大小来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
2.校园暴力。近几年校园暴力愈演愈烈,很多在网上流传的校园暴力视频让家长们不寒而栗。校园暴力已经不单单是民事侵权的问题了,已经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甚至已经构成犯罪。当孩子遭受校园暴力,家长必须站出来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坚决维权。
如果孩子遭到殴打,家长应立即报警并送孩子到医院做检查及鉴定。在法律上,如果受害人构成“轻伤”,则加害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我国有一个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不论造成什么后果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只有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时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才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及以上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但未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校园暴力集中出现于初中、高中,施暴人年龄基本上在13~18岁之间。那么出现暴力事件之后,施暴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可以参考表1:
表 1
受害人伤势
施暴人年龄
不构成
轻伤
轻 伤
重 伤
死 亡
14周岁以下
不承担
不承担
不承担
不承担
14周岁以上~
16周岁以下
不承担
不承担
承担,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承担,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16周岁以上~
18周岁以下
不承担
承担,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承担,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承担,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18周岁以上
不承担
承担
承担
承担
那么不承担刑事责任,是不是对施暴人就不处罚了呢?并不是。打人属于违法行为,对施暴者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拘留或罚款)。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殴打他人不予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殴打他人,不拘留;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也不拘留;未满18周岁
违反治安管理,从轻或减轻处罚。
那么我们再来制作一个表格(表2),简要说明施暴人的行政责任:
表 2
施暴
情节
施暴人
年龄
情 节 较 轻
一般性情节
有加重情节(结伙殴打他人、多次殴打他人、一次殴打多人、殴打14周岁以下儿童)
14周岁以下
不处罚
不处罚
不处罚
14周岁以上~
16周岁以下
参照500元以下罚款从轻或减轻处罚
参照200~500元罚款从轻或减轻处罚
参照500~1000元罚款从轻或减轻处罚
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
初犯,500元以下罚款;
非初犯,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参照以上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初犯,200~500元罚款;
非初犯,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参照以上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初犯,500~1000元罚款;
非初犯,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参照以上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18周岁以上
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还要说明的是,施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不影响受害人向其主张民事赔偿责任。被打伤孩子的家长依然可以要求施暴人的监护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承担孩子的治疗费用、护理费用甚至精神损失费等。
公民维权年律师说法第计6
1.关注孩子成长,发现孩子有不良情绪或异常,要及时与孩子沟通,或向孩子的班主任老师、同学、朋友侧面了解情况,尽早发现问题,避免事件严重化。虽然鼓励家长避免过多干涉孩子的成长,让孩子学会面对困难、自己解决问题,但是一旦事件严重化,上升到孩子被侵犯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的层面,家长就应该及时出面帮助孩子解决问题。
2.老师不能采用打骂、侮辱、体罚、冷暴力等手段教育学生,这对学生的人格形成及身心健康有很大负面作用。如果孩子遭到老师的暴力侵害,父母一定要与老师进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给孩子道歉;也可以要求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该老师进行行政处分或解聘;老师的暴力行为构成违法或刑事犯罪的,可以报警要求公安部门处理;对于老师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家长可以直接起诉学校要求进行赔偿。
3.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家长认为学校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家长负责举证。但是法律为了加强对10周岁以下儿童的保护,加重了学校责任——如果10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推定学校有过错,除非学校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所以,如果孩子是在10周岁以下,家长可以直接依据孩
子受伤的事实,将学校和侵权人及其监护人一并起诉;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0周岁,若家长想要学校承担责任,就要搜集证据证明学校有失职。
其实一般正规学校都会有禁止打闹等校规和班规,学生打闹也通常会被老师及时阻止,一旦发生受伤情况,老师也基本都是时间通知家长,并送孩子去校医室或医院就诊。家长想证明学校老师有失职并不容易。很多学生在校受伤,学校会出于人道关怀给学生一定金额的补偿,但并不是所谓的“赔偿”。所以如果10周岁以上的孩子在校受伤,家长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老师有过失,可以选择和学校协商调解,要求学校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
4.如果孩子遭遇校园暴力,学校和家长应该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对施暴者行为进行定性,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审查起诉。一方面,警方的介入会震慑校园暴力行为,保护受侵害的孩子;另一方面警方的调查取证过程可以固定证据,家长可以将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审查讯问笔录等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医 疗 事 故
医疗事故,指医院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出现医疗事故,医院负责赔偿。
出现纠纷,病人能否获赔,可以先考虑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判断的关键就在于看医务人员有没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过错。有,则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必须负责。
病人未必懂医学,一般情况下并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医院的操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诊疗常规。所以出现纠纷之后,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对医院是否存在违规和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的)事故级别、医院在事故中承担多大的责任等重要信息出具鉴定书。鉴定书主要起到一个责任认定与划分的作用。病人(家属)可以根据鉴定书的结论主张权利。
其他一般性医疗纠纷
如果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也不代表医院就一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医务人员没有违规操作,但由于其存在其他过错给病人造成损害后果的,医院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举例说明:
张三头痛来到医院检查,医生做了常规检查并没有发现异常,于是要求张三注意休息就好。过了几天张三再次来到医院表明头痛很严重,医生询问病状后再次进行常规检查,仍然没有发现有何异常。张三一再表示头疼欲裂,要求住院,医生遂同意其办理了住院,并为其输液止痛。2小时后,护士换药时发现张三昏迷,送手术室抢救无效,后证明张三死于突发性脑溢血。
本案例中医生虽没有违规操作,但是依然有误诊的过错,且在张三一再表示头疼严重的情况下仍没有引起医生的重视,导致张三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院仍应对张三的死亡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一般性医疗纠纷中,病人(家属)若认为医院有责任,要求医院赔偿,则需证明医院构成侵权。简言之要求证明以下四方面内容:
①病人有损害结果;
②医务人员有诊疗行为;
③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④医务人员有主观过错。
第①和②项很好证明,第③④项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相关鉴定结论予以证明。如果医院有隐藏、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推定第4项成立,病人(家属)无须再予以证明。
同时,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在以下情况,医院对病人(家属)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是说,病人(家属)能够证明有以下情况造成病人损害,医院就要负责赔偿:
①医务人员没向病人(家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需要手术或特殊检查、治疗的,未说明医疗风险、代替医疗方案等,或未取得病人(家属)书面同意。
②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
③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等不合格。
另外,法律亦从反面规定了以下情况导致病人损害的,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病人(家属)不配合医院诊疗的。但是,如果医院也有过错,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②为抢救生命垂危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现在我们回顾开篇案例。
李雷的手术麻醉师并不具备相应资格,医院属于违规操作,李雷死亡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出现医疗纠纷以后,病人(家属)该如何维权呢?有三种途径:种是直接与医院协商解决。这是快捷的,但是由于病人(家属)属于弱势一方,可能会争取不到足额的赔偿。第二种是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第三种是向法院
起诉。后两种更依赖于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结果,按照鉴定结论来确定医院是否赔偿、赔偿数额多少。
公民维权年律师说法第计7
1.在就医时保留一切相关凭证,包括病历本、住院志、医嘱单、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结算单等,一旦出现任何纠纷,有迹可循。尤其是一些疾病误诊误治后并不会立即被病人察觉,等到察觉之后再去维权很多原始资料已经丢失,对病人是十分不利的。所以要养成好的习惯,保留就医凭证。
2.当出现医疗事故纠纷,应立即着手处理,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尽快进行相关诊疗材料的封存(固定证据,防止医院篡改)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越早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就可能越准确)。
如果病人不幸死亡,(如果家属心理可以接受)应当进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如果家属不同意尸检,导致无法明确死亡原因,则不利于对医院责任的认定。家属一方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医院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确存在一定过失,但并不足以导致病人的损害后果。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也认为该过失与该损害结果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此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医院是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但是考虑到社会影响,一些医院往往会同意给予病人(家属)一定的补偿。这种情况下,病人(家属)一方可以考虑接受协商或调解,拿到一笔补偿金。否则一旦判决,就有可能拿不到赔偿。
但是如果鉴定结论表明医院确实存在足以导致病人损害后果的过错,那么病人(家属)一方胜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较全面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4.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病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受害人(家属)可以直接报警,由警方进行调查认定。
等交通工具,虽然形态各异,但在性质上统称为“公共交通工具”,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是我们日常主要,也是常见、传统的一类出行方式。第二类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的滴滴快车、神州专车等“网约车”,日益普遍,已经成为人们常用的一种出行方式。第三类是免费搭车,多见于邻里互帮互助,或亲友之间互相接送。第四类是我们常说的“黑车”,指一些没有合法运营执照的私家车“跑黑活”的情况。下面我们就逐一讲解。
公共交通工具
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能遭遇的伤害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交通工具自身,比如司机突然刹车、急转弯导致乘客跌倒受伤;二是来自交通工具上的其他乘客,比如张三在公交车上被李四打伤;三是来自交通事故,比如我们开篇案例中的情况,车祸造成了乘客李雷受伤。
但是,无论是哪种情况导致的伤害,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乘客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受的伤。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乘客和承运人(也就是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公司)是运输合同关系,乘客在运输过程遭受人身伤亡(但伤亡系乘客自身健康原因导致,或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承运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乘客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残疾辅助用具费、误工费等因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
但是违约赔偿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
57 章 民事领域如果乘客希望在弥补经济损失的基础上,还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就只能主张侵权赔偿。但主张侵权赔偿在举证上更为复杂,受伤的乘客不但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受伤的事实,还要举证侵权人有侵权行为、系侵权行为导致了自己受伤、侵权人有过错。这里难证明的就是“侵权人有过错”,比如有人横穿马路导致司机急刹车,从而乘客摔伤,这种情况下乘客一方面很难找到横穿马路的“路人甲”来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司机并不存在过错,所以乘客无法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乘客好的做法就是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不管你是否有过错,我在车上受了伤,你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下面我们来讲一下如何主张侵权赔偿。1. 要确定侵权人。基于上述3 种伤害的来源不同,侵权人也不同——种情况(来自交通工具自身的伤害)的侵权人是承运人;第二种情况(来自其他乘客的伤害)的侵权人主要是其他乘客,但是如果承运人有不及时制止或放任伤害行为发生、事后懈怠而没有履行及时救助义务等情况的,也可以作为侵权责任主体(但是只对因其放任或懈怠导致扩大化的伤害结果范围负责);第三种情况(来自车祸的伤害)的侵权人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2. 要证明侵权人有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比如种情况下,乘客要证明是司机的急刹车、急转弯导致自己跌倒受伤;第二种情况下,乘客要证明自己是被其他乘客打伤,主张承运人责任的还要证明在自己被打时司机或乘务员没有及时制止打斗行为、没有及时报警、没有及时把自己送医院造成了自己受伤变严重;第三种情况下,乘客要证明自己是在交通事故中受的伤。
3.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比如司机存在违规行驶;乘务员对车厢内打斗事件不管不顾、乘客受伤后司机没有及时救助、送医;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等。
现在我们回顾开篇案例。
韩梅梅违章驾驶导致车子与公交车相撞,导致乘客李雷受伤。李雷既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住院产生的一切费用;又可以以韩梅梅侵权为由,要求韩梅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住院产生的一切费用,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前者李雷只需要证明自己乘坐公交车期间受伤,并提供医院的治疗费用单据;而后者李雷还需要证明韩梅梅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与自己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在本案中韩梅梅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都很容易证明,李雷只需要提供交警部门的车祸处理出警记录、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以及李雷在医院的就诊记录即可。
网 约 车
2016年11月1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至此,网约车的管理终于有法可依。在此之前,乘客乘坐网约车遭遇车祸受损,
维权困难重重——司机没钱赔,保险不赔付(因为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以私家车名义投保的,在“运营”期间出车险,保险公司不赔),平台不处理,交警部门只能调解。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这意味着,从2016 年11 月1 日以后,如果乘客乘坐网约车受伤,可以直接找平台公司负责赔偿。
至于平台如何赔偿,就可参照上面我们讲述的“公共交通工具”中的赔偿责任来划分。
无偿互助搭乘此处的无偿互助搭乘,是指亲朋好友、邻里等无运营性质的搭乘,并不包括运营车辆的“免票”情况。如果是运营车辆,无论乘客有没有花钱买票,都按照我们前面讲述的“公共交通工具”中的责任划分方法进行赔偿。
亲朋好友、邻里乡亲之间,甚至是陌生人之间,出于好意,免费提供“顺风车”的情况很常见,一旦出现事故造成搭车的人受伤,提供顺风车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于公平考虑,法院可能会要求其对搭车人作出一定的补偿;如果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
张三免费载李四,结果路上车子突然爆胎,李四受伤。
如果张三的车都是按时年检的,张三对爆胎的事实也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对李四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法官也有可能根据具体案情及李四的损失,要求张三对李四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又如,王五免费载赵六,王五超速行驶撞了车,赵六受伤。这种情况下王五对赵六的受伤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王五是出于好意免费提供顺风车,在赔偿金额上一般会进行酌情减免。
当然,如果是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搭车受伤的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免费提供顺风车的人如果有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举例说明:
还是张三免费载李四,开车途中车子被王五撞了,李四受伤。交警认定王五承担80%、张三承担20%的事故责任。李四可以要求王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至于张三的20%责任,李四可以要求张三赔偿,不过同样是考虑到张三的好意,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会酌情减免。
这里提醒一下,如果免费提供顺风车的人是故意造成车祸导致搭车人受伤,则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等),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61 章 民事领域“黑车”“黑车”属于非法营运,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受伤,司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第三人侵权的,受伤的搭乘人员可以要求司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考虑到搭乘人员明知是“黑车”而乘坐,也存在一定过错,也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公民维权年律师说法第计8 1. 乘客因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遭到其他乘客侵权而受伤,乘客以《合同法》为依据主张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作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有的法院认为只要乘客在运输期间非因个人健康原因或本人因故意、重大过失而受伤,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支持乘客对承运人的索赔请求;而也确实存在一些法院的判例,认为承运人只需要保证正常的运输安全即可,而第三人侵权这种情况不属于“正常运输安全”的范畴,因此不支持受伤乘客对承运人提出的索赔要求。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法律尚没有定论。所以如果遇到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为了确保能得到赔偿,受伤乘客应立即报警,不能“放走”侵权人。公安机关着手处理后,将对事件始末及当事人双方个人信息进行记录和核实,这一方面形成了证据材料,另一方面使受伤乘客获得了侵权人的个人信息,方便其起诉及索赔。
2.逃票的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受伤,一样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逃票的乘客虽然没有支付票价,但并不因此而免除承运人“及时、安全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承运人可以要求逃票乘客按照规定补票,但仍需向其进行损害赔偿。
3.注意搜集证据。出了交通事故应时间报警,交警会对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手证据;乘客也应该利用手机摄像、录音等功能取证,将事故现场、自己受伤情况摄录下来留存;好要求承运人派员陪同自己去医院就医,如果承运人一方不能陪同,也要将自己的就医情况及时知会承运人,并保留就诊的一系列单据材料,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便于日后索赔;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日后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4.免费载人,并不因为“免费”而免责,在好意施惠时,要清楚自己承担的责任与风险。
5.坐“黑车”出了事故受伤,索赔起来十分麻烦。一是“黑车”多是个体户,运作十分不正规,为了赶时间、抢活儿,经常出现超速行驶、违章驾驶、走小路、野路、抄近路等情况,忽略交通安全;二是“黑车”由于其自身的违法性,在出了交通事故之后为了躲避交警查处常常在时间甩客溜之大吉,受伤的乘客往往连“黑车”车牌号、司机信息甚至司机的长相都记不住,根本找不到人索赔;三是“黑车”很少投保,
赔付能力差,即使乘客起诉“黑车”司机胜诉,也有执行难的问题。所以乘坐“黑车”后患很大,建议大家不要冒风险。
6.关于公交车、长途客车、飞机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中出现第三人侵权事件时的承运人责任,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法院的做法基本上都是判决由侵权人负责赔偿,承运人如果不存在过错,则不需要进行赔偿。
举例说明:
张三在火车上与李四发生矛盾,列车员看到了并没有及时出面制止,两人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张三头部被李四打出血,此时列车员进行制止但没有帮助张三止血,也没有通知列车长及时停靠送医,导致张三失血过多死亡。我们不考虑李四的刑事责任,只看民事部分。李四是侵权人,要对张三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列车员没有及时制止打斗行为也没有及时对张三进行抢救、送医,也有过错,铁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权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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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婚姻家庭领域
生意日益红火,挣钱越来越多,开始嫌弃李丽。后张杰认识了王燕,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李丽知情后考虑到自己的家庭地位低,不得不忍气吞声。于是张杰变本加厉,从开始的夜不归宿发展到在外与王燕同居,只是偶尔回家过夜看望儿子。2015年,王燕要求张杰离婚,张杰与李丽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李丽表示不同意离婚,也愿意原谅张杰的婚外情行为,希望张杰尽早回归家庭。法院终判决不准离婚。
谈恋爱的时候一方若真心提出分手,另一方坚决挽留也没有用,情侣关系也就到此结束。但是婚姻不同,婚姻不是一方真心想要离婚就一定能离得成的。那么,感情都不在了,为什么离不了婚呢?不是“不能”离,是要看你“会不会”离。本计我们为您讲解,如何顺利实现离婚。
离婚的途径
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时候,有两种选择:
1.协议离婚。在夫妻双方对是否同意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包括债务)及子女抚养权问题能够协商一致时,双方带齐证件和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办理即可。离婚协议书要求双方自愿签署,并对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如何分配作出明确约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68 法商智公民维权36计2. 诉讼离婚。分成两类:类是双方就是否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一方要离,另一方不同意。此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如果准予离婚,会对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分配问题一并作出判决。第二类是双方都同意离,但对财产或子女抚养权如何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此时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并对财产及子女抚养权进行分配。要说明的是,除了这两种途径之外,夫妻关系不能解除。并没有“分居多久之后夫妻关系自动解除”的说法。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针对类诉讼离婚)如果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那么法院是否会判决准许,要看双方是否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如下:1. 重婚、与他人同居。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离婚之前又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结婚但同居的情况。2.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夫妻双方,以及夫妻双方对之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人,如子女、双方父母等。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里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导致,而非其他客观原因(如双方是因为不在同一城市工作)导致的分居。5.双方就是否生育子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感情破裂的。此处是指一方想要孩子,另一方不想要孩子,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我们开篇案例1中,韩梅梅是由于疾病原因无法生育,并非故意不想要孩子,所以并不符合这一情形。法院认为韩梅梅在婚前已经向李雷讲明自身存在生育困难,婚后也积极治疗,此时李雷不应以韩梅梅无法生育为由请求离婚。
6.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每一对闹上法庭要求离婚的夫妻都有矛盾,但是矛盾并非都激烈到能够导致“感情破裂”。有时是双方怄气、一时冲动,如果这样的情况都准予离婚,那么婚姻关系则会变得危如累卵。另外,有些离婚诉讼中,一方身处弱势地位,或有疾病在身,另一方想摆脱“累赘”,逃避夫妻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此时如果轻易准予离婚,对弱势一方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这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意。所以,这一条的适用十分谨慎,只有特别严重的情况才会被适用,比如一方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等。
只要有以上几种情况出现,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细心的朋友会发现,我们开篇的案例2中,张杰与王燕同居是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的,为什么法院并不准予离婚?这里要说明一点,上述1、2、3都是一方有过错的情形,只有另一方据此提出离婚的请求才会被法院支持。就本案来说,张杰是过错方(与王燕同居),他不能以自己有过错而要求离婚。但如果是张杰不同意离婚,而李丽据此要求离婚,则法院会支持李丽的离婚请求。
年律师说法公民维权第计
9
1. 慎重对待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签署之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拿着离婚协议去法院告。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不存在骗签、逼迫签等情形,法院基本都会支持履行。有一些人为了快速离婚,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对财产及子女抚养权作出了草率的处分,是非常不明智的,一定要三思而后行。2. 小心重婚。没有经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婚姻关系是不会自动解除的。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行为,重婚行为的双方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重婚罪。所以必须先离婚,才能去再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当你与别人登记结婚时,要确认对方是单身。如果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登记结婚,那么你也会构成重婚罪。3. 诉讼离婚时,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如果你想离婚。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法官的同情和支持:① 对方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嫖娼、酗酒、有违法犯罪行为、品质恶劣;② 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有婚外情;③ 对方在婚前隐瞒了足以动摇结婚决定的重大事项;④ 双方婚姻欠缺感情基础(如闪婚、骗婚等);⑤ 双方无子女;
⑥ 双方经常冷战、争吵、打架等;
⑦ 双方无夫妻生活、分居等。
如果你不想离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① 说明双方感情基础好,没有实质性矛盾;
② 如果对方有过错,对之表示谅解;如果自己有过错,进行自我反省,表示愿意积极做出改变和调整,促进双方感情修复;
③ 有子女,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
④ 自己处于弱势地位,或身患疾病,或无经济来源,离婚会给自己的生存与生活带来极大困难等。
4.收集证据。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
① 请邻居、亲朋好友出庭作证或提供证言;
② 一方遭受家暴、虐待、遗弃时,或另一方正在进行赌博、吸毒、嫖娼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报警,在公安机关会有报警记录及相关笔录,这一类证据的证明力往往很强。
③ 目前,公民的婚姻状况查询渠道尚不通畅,查询他人婚姻状况比较困难。所以,当一方涉嫌重婚时,另一方较难拿到确实证据。但是由于重婚是犯罪行为,另一方可以直接报警,求助于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④ 调取通话记录、视频监控、银行流水、出游记录等,证明对方有婚外情行为。但这里要注意一点,视频监控是指由公众场所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或在公众场所安置摄像头拍摄到的视频,而不可以在他人房间、办公室等隐私场所
安置摄像头进行偷拍。因为后者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属于非法证据,是无效的。有人会说那视频监控怎么用?其实还是有很多作用的,现在公众场合基本都有监控,比如商场、饭店、超市、电影院、小区、机场候机厅、车站、景区、宾馆的走廊等,如果两个人经常出双入对、行为亲昵,或同住一个房间,就可以证明婚外情行为的存在。
⑤ 证明分居的,可以提供自己另行租房或买房居住的合同、水电煤气费缴费单、邻居或物业出具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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