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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四版)

作者:郭寿康,韩立余 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ISBN: 9787300194783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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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28.99

类别: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国际法 SKU:5c23a84a421aa985877a8fb1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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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194783丛书名: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国际贸易法》主要包括国际商事交易、国际贸易管理和争端解决制度三部分内容,既适合将国际贸易法理解为涵盖私法和公法的广义国际贸易法使用,也适合将国际贸易法理解为私法或公法的狭义国际贸易法使用,可以满足不同课时、不同专题安排的需要。
  本书的主要特点是全面、新颖、结构合理、篇幅适中。整个内容既涵盖了国际贸易法的主要知识点,又代表了截至修订时的*发展。合理的编排结构有助于全面理解这一领域的整个内容,合适的篇幅既浓缩精要又适当展开,不显烦琐。 
  在商事交易方面,突出体现交易内容和过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包括合同、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和贸易融资;在贸易管理方面,则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为核心,包括货物贸易管理、服务贸易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在争端解决部分,对应性地提供了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与商事仲裁)和贸易管理争议解决(WTO争端解决)的内容。 
作者简介
  郭寿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4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学历。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顾问、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顾问,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联合国WIPO仲裁员、国际版权学会执委、ATRIP(国际促进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学会)创始会员及执委。曾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与邻接权教席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内外多所大学兼职教授。曾全面参与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三资企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立法的有关问题》。用中、英、德文出版过多部著作,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出诸多重要贡献。荣获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中国版权事业终生成就者奖。
  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普通法深造文凭。兼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成员、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著作有《既往不咎—— 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专著类二等奖)、《美国外贸法》(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世贸规则与产业保护》、《经营者集中救济》、GATT/WTO案例分析多卷本等。 

目  录
章 国际贸易法概论 
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与统一 
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编 国际商事交易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 
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二节 国际贸易惯例 
第三节 当事人约定与法律、惯例的关系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 
第四章 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 
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第二节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节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节 国际航空、铁路与公路货物运输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章 国际支付 
节 支付工具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第三节 跟单信用证 
第七章 国际贸易融资与担保 
节 国际贸易融资 
第二节 保理和福费廷 
第三节 备用信用证与保函 
第四节 出口信用保险 
第八章 国际技术贸易 
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 
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新内容 
第四节 国际技术许可 
第九章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节 电子商务简介 
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 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统一 
第二编 国际贸易管理
第十章 国际贸易管理法概论 
第十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 
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和机构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 
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解释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待遇 
节 惠国待遇 
第二节 国民待遇 
第三节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 
第四节 特殊差别待遇与普遍优惠待遇 
第十三章 关税法律制度 
节 关税在国际贸易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关税制度 
第三节 关税税则与商品分类 
第四节 海关估价 
第五节 原产地规则 
第十四章 数量限制及其他非关税措施 
节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 
第二节 进口许可程序 
第三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十五章 农产品贸易制度 
节 农产品贸易的新纪律 
第二节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第十六章 反倾销措施 
节 反倾销措施概述 
第二节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第三节 反倾销调查与反倾销税的征收 
第四节 反倾销措施的救济 
第五节 反倾销税的规避与防止 
第十七章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节 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第二节 补贴的概念和种类 
第三节 补贴的监督和救济措施 
第十八章 保障措施 
节 规范保障措施的多边纪律 
第二节 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 
第三节 保障措施的调查与实施 
第十九章 国际服务贸易 
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况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第五节 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 
第二十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技术贸易管制 
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特点 
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实施机制 
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管理 
第二十一章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节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外贸管理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 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第四节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编 争端解决制度
第二十二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289 
节 争议解决方式概述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十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节 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第二节 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设置和职能 
第三节 争端解决程序 
第四节 未违反协议或义务争端的解决 
参考书目

在线试读
  三、福费廷 
  (一)福费廷的概念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包买票据,是一种付款请求权交易,可理解为一种债权转让。国际商会与国际福费廷协会于2012年共同制定了《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自2013年起实行。 
  福费廷是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技术,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能够创新应用。传统上,福费廷被理解为与贸易相关的应收款的无追索权的贴现。现代福费廷包括了更多的债权凭证、结构和概念,它具有使证明付款请求权的债权凭证流动的能力。通过使付款请求权更易于转让,福费廷不仅用于获取交付货物或服务的付款,还可用于提供融资。 
  根据《福费廷统一规则》,福费廷交易,是指无追索基础上卖方出售、买方购买付款请求权(payment claim)。付款请求权是指初始义务人在规定日期或经要求时支付一定数额的义务,以及从初始义务人接收或收回付款的所有的权利和利益。 
  《福费廷统一规则》只涉及付款请求权的转让,涉及卖方负责付款请求权和其转让的有效性,不涉及任何付款请求权的效力和执行性,不改变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由信用支持文件所证明。信用支持文件,指证明义务人之外的人对付款请求权予以付款的义务的文件。这使其可与汇票、本票、跟单信用证和发票购买一起使用。当事方需要选择适于证明付款请求权的债权凭证的转让方法,如背书、转让或更新(novation)。 
  福费廷交易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卖方(债权人)、债务人、包买商(买方)。卖方和债务人是基础义务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包买商是从债权人处购买债权(付款请求权)的人。考虑到国际特点和交易便利,和在保理中存在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一样,在福费廷交易中可分为位于债权人所在国的一级(初始)包买商和位于债务人所在国的二级包买商。因此,福费廷交易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中的交易协议称为福费廷协议,二级市场中的交易协议称为福费廷确认。 
  (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福费廷协议,是由一级包买商和卖方之间签订的规定福费廷交易条件的书面协议。在一级市场中设立福费廷交易,初包买商和卖出付款请求权的卖方之间必须在交易日签署协议。福费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付款请求权和信用支持文件的详细情况,包含请求权的数额、币种、到期日和义务人;当事人在福费廷协议签署日知悉的所要求文件清单;使用日;购买价格;结算日或预期结算日;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条款。交易日是指签署协议的日期,使用日是指卖方必须提交相符文件并满足其他条件的日期。 
  每一方当事人必须在不晚于使用日前满足对其适用的福费廷协议的所有条件。如果在使用日没有满足任何条件,当事人可约定延期使用日。如果在使用日或使用日前没有根据福费廷协议满足条件,福费廷协议终止。福费廷协议的任何该类终止,都不影响任何一方根据福费廷协议或适用法的权利。 
  卖方必须在不晚于使用日向包买商提交所要求的文件。包买商必须审查卖方提交的文件,以确定这些文件是否构成了所要求的文件;包买商可忽略并向卖方退回不是所要求文件的文件。包买商必须根据市场惯例(market practice)审查所要求文件,并确定是否构成符合要求的文件。如果包买商根据市场惯例确定所交付和审查的文件不是符合要求的文件,或要求其他文件,必须将这一情形通知卖方,并简要说明作出这一认定的理由,指明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当其确定其收到了符合要求的文件时,包买商必须通知卖方。购买付款的支付构成了这一通知,除非支付是凭保留支付。 
  在审查提交的文件时,包买商有权不受限制地考虑下述情况:所要求文件的真实性是否有满意证据的支持;付款请求权和任何信用支持文件下的义务是否是相关义务人的合法的、有效的、有约束力的、可执行的义务;付款请求权的付款是否在到期日以全部的相关货币支付,而没有抵消、反索或任何扣减,或税收代扣,或其他类似情形;付款请求权和信用支持文件下的权利是否可自由转让;所要求文件是否与福费廷协议相符。 
  包买商必须在结算日向卖方支付购买价款。付款必须以福费廷协议或福费廷确认中规定的币种进行,不得扣除或反索。如果付款到期日是福费廷协议或福费廷确认规定的付款地的营业日,付款必须以立即可使用的资金支付。如果付款到期日不是营业日,必须在到期日后的个营业日进行付款。 
  包买商付款后不得追索。在结算日,卖方向包买商出售、包买商向卖方购买付款请求权,不得追索(without recourse)。买方不得对卖方或任何之前的卖方就付款请求权方面的任何未付数额主张请求权。如果卖方是付款请求权或任何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义务人,《福费廷统一规则》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影响卖方作为义务人的义务。 
  尽管存在买方购买后不得追索的规定,但如果当事人同意,买方可以凭保留(under re-serve)付款,福费廷协议或福费廷确认必须具体规定下述内容,或通过修改具体规定下述内容:保留条款要求;保留日期;回购条款,使用原始销售条款确定的利率。卖方必须在保留日前满足保留条款要求。如果保留日结束时,保留条款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且当事人没有就延期保留日达成协议,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通知,要求卖方按回购条款回购。回购条款是指截至保留日保留条款仍未得到满足时,卖方必须回购任何付款请求权的条款。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按回购条款回购,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的5个营业日内按回购条款完成回购,并向买方支付相关数额。买方在收到卖方付款后的5个营业日内,必须向卖方返还原收到的卖方的所有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签署所有必要文件,确保享有付款请求权、信用支持文件和其他所要求的文件的权利被重新转移给卖方。此外,当事人的责任也可能涉及买方对卖方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责任 
  如果发生下述任何情形,每方应向其相对方承担责任:如果其没有权限执行和履行福费廷协议、二级销售条件或福费廷确认项下的义务,或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适当的执行和履行;福费廷协议、福费廷确认项下的义务或与之相关的义务,或在签署福费廷确认前二级销售项下的义务或与之相关的义务,不构成合法的、有效的、有约束力的并且可执行的义务。 
  如果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形,卖方也应对包买商承担责任:(1)在结算日已知或应知与付款请求权、任何信用支持文件或基本交易相关的事件或情形,影响到期付款请求权的存在,或影响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的存在,且在交易日前没有向一级包买商披露;(2)在向买方转让付款请求权和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权利时,它不是付款请求权和这些权利的合法的和实益(权益)的所有人,在这两种情形下应不存在第三人的权利请求或权利;(3)在结算日或结算日前付款请求权和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权利没有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转让给一级包买商;(4)无论是在结算日前或日后,没有遵循或违反了付款请求权、信用支持文件或基本交易项下的有约束力的义务,影响到期日付款请求权的存在,或影响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的存在;(5)无论是在结算日前或日后,存在有关付款请求权或基础交易的欺诈,影响到期日付款请求权的存在或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的存在。 
  如果发生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一级包买商应对其买方承担责任:(1)在交易日或交易日前,未披露从初始卖方收到的有关付款请求权、信用支持文件或基础交易的有关下述事件或情形的信息:该事件或情形影响付款请求权的存在,或影响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存在;(2)当向买方转让付款请求权和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权利时,不是该请求权和权利的合法的实益的所有人,该请求权和权利应不存在第三方的权利或权利请求;(3)在结算日或结算日前,付款请求权和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权利,没有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转让给买方;(4)当购买付款请求权时,没有根据市场惯例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确定付款请求权和任何信用支持文件对相关义务人是合法的、有效的、有约束力的、可执行的,付款请求权和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权利能够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转让;(5)当购买付款请求权时,没有根据市场惯例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要求的文件反映了基础交易。 
  如果发生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不是一级包买商的二级市场中的卖方,须对买方承担责任:(1)在交易日或交易日前,没有披露从卖方收到的有关付款请求权、信用支持文件或基础交易的下述事件或情形的信息:该事件或情形影响付款请求权的存在,或影响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义务的存在;(2)向买方转让付款请求权或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权利时,不是付款请求权或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权利的合法的和实益的所有人,该请求权及权利不应存在第三方的权利或请求;(3)付款请求权或信用支持文件项下的权利,在结算日或结算日前,没有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转让给买方。卖方只对其直接买方负责,但它可以通过声明对未来买方的利益承担责任,或允许责任的转让,或通过其他合法的有效方式,同意就上述约定的所有或任何事件对后继买方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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