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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研究

作者:阿不都热合曼·卡德尔 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ISBN: 9787509745014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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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38.99

类别: 经济法, 国际法 SKU:5c23a84f421aa985877a8fde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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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745014丛书名: 新疆财经大学中亚经贸研究院丛书

内容简介

  《新疆财经大学中亚经贸研究院丛书: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研究》在对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学理论,探究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构建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进而论证这一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的模式选择和制度安排,分析该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中货物贸易、投资措施、能源合作以及争端解决等领域法律调整的现状和规范的协调。通过论证符合中亚以至欧亚区情的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内容,探索在WTO框架下,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如何利用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包括WTO的规则,使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包括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进步,并有效遏制在中亚地区的“三股势力”和其他跨国犯罪的危害活动,逐步实现区域和谐,给中亚及周边地区带来一个稳定和安全的大环境。
作者简介

  阿不都热合曼·卡德尔,维吾尔族,法学博士,新疆财经大学讲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中亚法律制度研究会理事。1992年7月获新疆大学文学学士学位,2005年7月获新疆大学国际法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6月获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律学院LL.M硕士学位,2012年5月获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学位。代表性论文有《构建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疆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2期)和《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模式的选择》(《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2期)等。
目  录

章 绪论
 节 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历程和现状
 第二节 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

第二章 构建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节 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机制概述
 第二节 上海合作组织构建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的必要性
 第三节 上海合作组织构建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的可行性

第三章 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模式
 节 区域经济合作模式比较
 第二节 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模式
 第三节 WTO法律制度对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影响的评估

第四章 上海合作组织区域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协调与规制
 节 上海合作组织区域货物贸易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的现状
 第二节 货物贸易一体化机制的法律分析
 第三节 货物贸易便利化的发展

第五章 上海合作组织区域投资关系的法律协调与规制
 节 上海合作组织区域投资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的现状
 第二节 投资一体化机制的法律分析
 第三节 投资便利化的发展

第六章 上海合作组织区域能源合作关系的法律协调与规制
 节 上海合作组织区域能源合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的现状
 第二节 构建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障碍
 第三节 构建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设想

第七章 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设计
 节 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争端及其现行争端解决模式或方法
 第二节 上海合作组织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总体设计
结论
参考文献
索引

在线试读

  1.惠国待遇
  所有上合组织成员国都有权接受任何成员给予的惠国待遇,有权不受到歧视。这种惠国义务或者非歧视义务,既适用于与进出口有关的海关关税和国内任何税费,也同样适用于征收这些关税和税费的法规。惠国待遇应当是无条件的,其实施不得以任何政治或者经济条件为先决条件。

  结合CATT惠国原则的含义,上合组织贸易协定的惠国规则的内容可以为:在对进出口或者有关进出口而征收的关税以及任何种类税费方面,或者为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而征收上述税费方面,在这些税费的征收方法方面,在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则和程序、手续方面,以及在国内税费及其法令规章的国民待遇方面,任何缔约国向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提供的任何优惠、好处、特权或者豁免,应当立即地和无条件地提供给原产于或运往其他缔约国境内的相同产品。

  上合组织贸易协定的惠国待遇原则可以规定例外。如由于存在俄白哈关税同盟,同时俄、哈、吉、塔均为欧亚经济共同体的成员,而欧亚经济共同体可能于未来几年内实现统一经济空间,因此可以允许上述关税同盟和欧亚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对进口产品给予更优惠的待遇。与此相应,中国一东盟、中国一巴基斯坦等自由贸易区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对中国给予的更优惠待遇可以作为上合组织框架下惠国待遇的例外,即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不享有这方面的更优惠待遇。

  作为GATT/WTO体制中惠国待遇的一项例外,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允许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和允许发展中国家相互给予优惠待遇。上合组织成员国中没有发达国家,不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关系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惠与互惠的问题。

  上合组织可以给予该组织非WTO成员以多边惠国待遇的承诺。上合组织中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发展,中国、俄罗斯和吉尔吉斯可以考虑同意给予上合组织非WTO成员多边惠国待遇,即将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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