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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4788
《天下·博观 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第二卷)》讲述的是西方法律传统在两次”大革命”的冲击下所发生的两次相继转型的故事,这两次革命分别是16世纪的德国革命–路德的宗教改革是其中关键所在和17世纪的英国革命–加尔文的改革是其中的关键所在。当然,受这些革命冲击影响的,并不仅是法律传统,而且还包括新的国家形态、新的政府形式、新的经济制度、新的阶级关系、新的历史观念和新的真理观念。这是两次全方位的政治和社会动荡,它折射出两种新的信仰体系,它们的冲击波传遍了欧洲。
导论
西方法律传统在教皇革命中的起源
次新教革命:路德宗的德国
第二次新教革命:加尔文宗的英格兰
法国革命:自然神论的理性主义
美国革命:部分“英国的”,部分“法国的”
俄国革命:无神论的国家社会主义
千禧年的历史回顾
早期的新教信仰体系和西方的“崛起”
部分16世纪的德国革命和德国法的转型
章教会和国家的改革,1517—1555年
德国:帝国(Reich)和各领地(Lander)
山雨欲来
路德和教皇:教会的改革
改革运动的发展
路德和王侯们:国家的改革
城市的角色
农民战争:“普通汉的革命”
德国革命在欧洲的反响
法律的改革
省略的事项
第二章路德宗的法律哲学
路德的法律哲学
法律的用途
梅兰登的法律哲学
约翰·欧登道普的法律哲学
第三章德国法律科学的转型
人文主义法律科学的怀疑论阶段
人文主义法律科学的原则化阶段
法律科学的体系化阶段:Usus,modernus protestantorum
梅兰登的主题式方法
约翰·阿佩尔
康拉德·拉格斯
法律体系化的后续发展
新的法律科学在政治学和哲学上的意义
第四章德国革命和刑事法改革
施瓦岑贝格和《班堡死刑法庭立法》、《卡罗林纳刑事法典》
刑罚改革和德国革命的关系
第五章德国民事和经济法律的转型
契约
财产
商业社团
第六章德国社会法的转型
世俗法的精神化
世俗法和精神法的互动影响
第二部分17世纪的英国革命和英国法的转型
第七章英国革命,1640—1689
17世纪欧洲的危机
英格兰革命的历史分期及其特征
次英国宗教改革中英国革命的背景
都铎政府体制
变革的张力和征兆
长期议会,内战和共和国
奥利弗·克伦威尔和他的遗产
复辟
光荣革命
第八章英国法律哲学的转型
君主制的法律理论:詹姆士和博丹
爱德华·科克爵士,陛下忠诚的反对派领袖
约翰·塞尔登的法律哲学
马修·黑尔爵士的生平和著作
黑尔的法律哲学
英国的历史法学和17世纪的宗教思想
英国的法学与17世纪的科学思想
第九章英国法律科学的转型
现代先例学说的出现
诉讼格式的转型
运用法律拟制来建立所有权
诉讼格式的扩张以涵盖民事责任的主要类型
民事和刑事程序的转型
科学的法律论文的出现
新法律科学的经验方法
新英国法律科学和英国革命
第十章英国刑事法律的转型
多种刑事法律制度在竞争中共存
普通法法院战胜其竞争对手
拥有土地的乡绅和富有商人的胜利之影响
加尔文教道德神学的胜利之影响
加尔文教道德神学对实体刑事法的影响
第十一章英国民事、经济法律的转型
财产
契约
法人
经济法律变革
第十二章英国社会法的转型
礼拜仪式
婚姻
道德犯罪
初等教育
穷人的救济
尾论
注释
致谢
索引
译后记
序言
遥想当年罗马天主教和新教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为什么有其重要意义?首先是因为,我们是那一传统的继承人,我们的法律是受那些影响的结果。如果我们不知道我们的法律制度何以如此,我们就不能理解它们,就像如果我们不知道我们是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的地步,就不能懂得我们自己。我们的历史是我们的集体记忆,缺失了这种记忆,我们就丢掉了集体。如果我们仅仅生活在当下,我们就要忍受记忆的缺失,这是一种社会性的健忘症,不知道我们从哪里来,又要向哪里去。
第二,不了解过去,对将来就没有真正的信任。就像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在两个多世纪之前所教导的那样,一个民族,如果不肯回首瞭望祖先,就不会顾盼它的后世子孙。用当代泰拉尔·德·夏丹(Teilhard de Chardin,译按:法国神学家和考古学家,曾来中国考察,中国名字叫德日进)的话来说,正是过去给我们以建设未来的启示。
第三,对我们来说,知道我们所继承的法律遗产乃是历史性地扎根在不同形式的基督教信仰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近几代人以来,这一事实正在被忘记,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由于我们不再探究支撑着我们现存法律制度的基本信仰。到1952年的时候,美国法院的法官还会在发表司法意见的时候声称美国人民”是一个有着宗教信仰的民族,她的法律制度以一个至高的神为前提”。William O. Douglas大法官在Zorach v. Clauson, 343 U.S. 306,313 (1952)中的意见。今天,这句话也许仍然由政治家在说着,由其他人在说着,但法院不再说了。站在法律的立场看,宗教信仰已经成为个人事务;它大体上已经脱开了法律的语言。并且,今天看来,作为我们的法律制度所存乎其上的基础,是怎样的新信仰取代了传统的宗教信仰,这尚未明朗。结果是,我们的法律话语、我们的法律价值体系,丢失了它往日曾经具有的力量和活力。
第四,为了积极地回应我们在20世纪、21世纪所面临的世界历史新境遇–此时西方和其他文明与文化处于不断的相互影响之中,重新体会我们的法律传统所曾经具有的宗教维度,包括它在各种形式的基督教信仰中的根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基督纪元的第二个千年间,世界上的人们渐渐地、一个世纪接一个世纪地彼此联系起来,西方的基督教国家通过它的传教使节、它的商人和军队,逐渐在它自己的周围建立起一个世界。现在,西方不再是那个世界的中心。一方面全球性的通信、科学技术和市场,另一方面环境破坏、疾病、贫困、压迫和毁灭性战争的全球性挑战,把全人类结合到一个共同的命运中来。尽管大多数人仍然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想到法律问题,就如法律是民族-国家的创造,但实际上,一个新的世界法体系正在出现,它是跨国的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的创造物。在一个全球一体化的新时代,世界法必须利用的物质和精神资源,不仅是西方的,还要有其他文化的,不仅是基督教的,还要是有其他世界宗教的和非宗教信仰体系的。正是出于新的世界法时代的视角,关于西方法律传统之历史资源的记忆必须要找回。
最后,西方法律传统能够给这个世界社会贡献一个独特的时间感悟,即对在若干代人和若干世纪间逐渐进化的制度所拥有规范意义的感悟。在西方,它曾经系于历史之神挑战人类、通过改造世界而实现救赎的观念。实际上,周期性打断西方演进过程的历次伟大革命,都曾立基于一个信仰之上,这就是要通过一个天启的强烈的社会变革,为人类建立一个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新时代;并且,每一次伟大革命终都放弃了它的天启规划,而在其新图景和革命前的历史之间做出妥协。如果西方法律传统现在要对多元文化的世界法有所积极贡献的话,那它将不是通过势必导致暴力革命的天启图景,而是靠着后革命时代对法律演进能力的信念,即对其在改变自身以适应变化的社会需要和价值的同时,保持其自身连续性的信念。
实际上,正是其进化的品质,其逐渐成长的能力,其自觉的对新环境的适应,成就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主要美德。美国以及欧洲的当代法律思想,已被法律实证主义者和自然法理论的拥护人之间的辩论所主宰。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首先是一种政治工具,它由政治权威所颁行的规则构成,并由国家制裁来强制执行;而自然法理论的拥护人则认为法律首先是一种道德工具,其中只有符合基本的正义原则的那些法律规则才具有效力。在19世纪的时候,出现了第三种法律哲学即历史法学派,它反对实证主义者,也反对自然法理论。这一历史法学派在今天的法律理论阵营中为大家所不喜,部分原因就是它认同了那种被认为是浪漫的民族主义的东西,它把法律的起源及其效力的渊源,归结到法律所生存其中的社会的历史经验和历史价值。在德国,强调重点放在了Volksgeist,即”民族的精神”;在美国,重点则放在了国父们的信仰上,以及对这些信仰所做出的后世诠释上。目前的这一作品,回到了前启蒙时代的法学理论,那是一个把法律的三个维度–政治的、道德的和历史的维度综合一处的理论。如此之综合性法学理论把法律视为一个按照经验,在秩序和正义之间做出平衡的过程。它回归到了这两个拉丁语单词的早期内涵,即integrare–“治愈”和integratio–“更新”。
所以,16世纪和17世纪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冲击,将不仅被视为过去的一个片段,而且还是一个活着的记忆,它在影响着我们的现在和未来。当然,历史是不能走回去的。我们也不想走回到那个过去,其时的路德宗和加尔文宗信仰体系不仅像此处要强调的那样,是法律秩序和法律正义进行更新的重要渊源,而且,它们也是君主和贵族的阶级统治、毁灭性的宗教战争、镇压不同意见和改变信仰者、歧视犹太人、迫害被指控有巫术的人以及其他种种罪恶的渊源。
但是,有没有可能和必要回归到其中有益的地方?对法律之宗教根基所持的信念难道不是其中有益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果在今天的世界上,所有的人都相信法律–开头字母L要大写的法律–建立在爱神、爱邻人以及尤其是要尊重权威、不杀人、不偷盗、不违背婚姻关系的道德准则、不做以及不贪恋别人之物等神圣戒律基础之上,就像16世纪和17世纪的欧洲人遵循犹太人的传统而相信的那样,这难道不是一件好事?人类学家已经证明,《十诫》的后六条戒律在为人们所知的每一种文化中都有其相应的内容。
于是,作者在本书写作之时就怀着一个信念,即重新体会并挖掘西方法律传统和西方宗教传统之间的历史性联系,在发展普遍的法律标准和共同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将不仅加强而且将会促进世界各主要文化间的对话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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