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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201918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作家权益保障指南。
一本书读通《著作权法》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作家权益保障指南。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无偿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提供著作权保护服务,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相关著作权问题。他们将多年来为作家维护权益过程中积累的实用经验,按系统汇编,出版成书,以期更多作家能够从中受益,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8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38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5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6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7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83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84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87
著作权知识
一、著作权的内容91
二、发表权详解95
三、署名权详解96
四、修改权详解97
五、复制权详解98
六、演绎权详解99
七、著作权的产生102
八、著作权的归属101
九、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106
十、著作权的保护期106
十一、著作权的继承107
十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108
十三、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111
十四、如何认定剽窃、抄袭行为?114
十五、现行稿酬制度介绍115
十六、怎样进行版权登记116
十七、作品版权登记的几大作用117
十八、著作权人投稿时应注意的问题118
十九、签订出版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19
十二、与文学网站签约时应注意的问题122
二十一、遇到对自己不利的格式合同怎么办?123
二十二、出版社违约,作者如何解除合同?124
二十三、未签约或未约定报酬使用作品的处理125
二十四、“避风港”原则126
二十五、“红旗”原则127
二十六、著作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127
二十七、诉讼、仲裁和调解的效果和区别129
二十八、著作权案件的管辖130
二十九、诉讼时效的计算130
三十、侵权损失的计算131
案例点评
一、陈某与余某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影视作品侵害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判断标准135
二、张某与S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标准138
三、张某与雷某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必要场景和有限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41
四、J公司诉陈某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违约金的合理范围144
五、马某与F出版社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翻译作品的侵权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147
六、张某与于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150
七、李某与W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
——买卖书号出版图书的复制发行主体及侵权行为的认定159
八、母某与W期刊网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理解162
九、陈某诉K公司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165
十、王某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将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物姓名或笔名、艺名等相关权利申请为商标时的法律规则174
十一、张某与Z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将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作品时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尺度177
十二、温某诉W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武侠题材游戏侵害在先文学作品改编权的判断尺度180
十三、张某与H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美术作品侵害文学作品改编权的认定标准183
十四、北京Y公司与孟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对专有出版权重复授权构成违约186
十五、杨某与B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约定不明时应如何确定稿酬支付标准189
十六、贾某与F广播电台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认定以及是否应当为原作者署名192
十七、陈某与J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否适用推定195
专家说法
一、改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及权利行使探析201
二、解析抄袭承担的四种法律责任210
三、移动互联时代背景下网络媒体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规制215
四、编剧的知识产权保护222
五、作家进行证据保全的三大途径229
六、同人之“同”的《著作权法》问题思考
——“金庸诉江南”一案的法律与文学分析235
七、通过文件共享群传播作品是否侵权
——以一起通过QQ群传播作品的案件为例242
八、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须全体作者协商一致后方可行使权利
——以一起合作作者之间著作权纠纷案为例250
九、相同历史题材作品间的侵权认定
——评书《千古功臣张学良》著作权纠纷案评析258
常用合同及文件
一、图书出版合同(中国作协权保办推荐)270
二、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非专有授权合同276
三、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284
四、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289
五、民事诉讼流程图293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294
编后语296
中国作家协会成立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为作家开展维权服务,迄今已有三十多年了。
在这三十多年里,党和国家对著作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著作权保护体系得到建立健全,作家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著作权市场环境日趋完善。然而,损害作家权益的事情仍时有发生、合同陷阱屡见不鲜。因此,在中国作家协会党组领导和支持下,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了一系列维权行动,与包括苹果、谷歌等在内的公司交涉,迄今调解著作权纠纷千余起,与此同时先后编写了11期《作家权益》,作为内部资料免费发放给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旨在普及著作权知识,进一步提高作家维权意识和能力,使广大作家从中受益。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作家维权工作,成为中国作家协会团结服务广大作家的一个重要纽带。为把作家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送达更多作家朋友手中,我们编辑出版了这本《作家维权实用指南》。
《作家维权实用指南》综合了以往所编写的《作家权益》的精华内容,收录了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了不少常用著作权知识,特邀业界资深法官、律师对涉及到的著作权典型案例进行的评析、从理论层面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的深入探讨,更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也更方便了作家查阅。本书在编辑过程中得到了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支持和帮助,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权威专家,他们为本书添彩良多。
在中国作家协会党组的领导下,我们将继续加大作家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力度,一如既往以热情、耐心、勤奋、细致的工作态度,传递中国作家协会对广大作家的关心,更好地为作家朋友排忧解难。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日益深入人心,广大作家们的文学作品在多媒体时代将会得到更广泛和规范的传播。希望本书能为广大作家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作家产生的著作权纠纷提供切实帮助。我们期待作家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尊重和保护。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
陈某与余某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影视作品侵害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判断标准
【生效裁判文书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案情简介】
陈某是电视剧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以下简称“涉案权利作品”)的作者,涉案作品于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电视剧《梅花烙》已于1993年10月在台湾地区上映。电视剧《梅花烙》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
2012年至2013年间,余某创作了电视剧剧本《宫锁连城》,H公司、D公司、W公司、X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自2014年4月8日起,电视剧《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等多家电视台卫星频道完成首轮及二轮播出,在多家视频网站进行了播放,该剧的电视收视率及网站点击率均较高。
陈某主张,《宫锁连城》电视剧及剧本(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作品”)与《梅花烙》在人物设置、情节安排等方面有相似之处,被诉侵权作品构成对涉案权利作品改编权及摄制权的侵害,遂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是涉案权利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陈某主张的剧本《梅花烙》的21个情节(小说《梅花烙》的17个情节),前后串联构建起整个故事的情节推演,在前后衔接、逻辑顺序上已经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上述情节可映射在剧本《宫锁连城》的情节推演中,剧本《宫锁连城》虽然在故事线索上更为复杂,但是并不影响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在情节内在逻辑推演上的一致性。剧本《宫锁连城》基本包含了涉案作品故事内容架构,电视剧《宫锁连城》实质性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涉案权利作品的改编;余某、H公司、D公司、W公司、X公司共同侵害了陈某依法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及摄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五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一审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处理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在著作权侵权判断中,一般采用接触可能加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即如果侵权人有接触涉案权利作品的可能,并且被控侵权作品与涉案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则认定侵害著作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判断被控侵权作品与涉案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该问题的判断,首先需确定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所谓思想,指作者在作品中体现的思想、情感、主旨、题材等,而表达则是指能体现作者独创性的文字、词语、段落符号等的具体安排和组合。思想是抽象的,而表达是具体的。只有在被诉侵权作品的表达与权利作品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是表达与思想的具体界限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作品类型和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提出了将抽象思想不断具体化以确定表达界限的审判思路。二审法院指出,确定文字作品中的表达部分的界限就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先归纳出作品的人物设置及相关情节,接下来添加细节,对此进行具体化。当通过逐步添加人物关系以及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使这些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具体到足以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时,这些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就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特别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提出了受众对于作品相似性的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在思想表达二分法之外,还可以结合受众群体的感官认识来进行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本案中,被告有实际接触涉案权利作品的可能,并且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权利作品在人物设置、情节安排上都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权利作品的改编权及摄制权。
(张雪松 中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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