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2102
★万国一线名师精华提炼
★去粗取精涵盖突出考点
★紧扣法考趋势专属手记
★备战法考必备良师益友
本书是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中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分的参考书,是万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授课精华》系列之一。
基于对考试、考生的深入认识和分析,本书的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这本授课精华来源于笔者多年考试培训的总结,与课堂讲述配套,相当于课堂讲课内容的“纸面录音”。它解决了考生听课后遗忘、反复听录音费时的问题,能够使听课(录音)效果达到*佳。很多考生反映,在课堂上或通过录音听的课,当时还能做到“心知肚明”,但由于遗忘或不熟,课后很多问题仍然“一头雾水”。不得已,只得回过头来反复听录音,结果浪费了大量宝贵时间。这种“课上明白,课下糊涂”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内容庞杂、知识点繁多,且体系性较差,加之讲课速度一般比较快,很难做到课堂上全面消化吸收,需要有个强化记忆过程。这本教材能够全面反映讲课内容和体系,能够克服课堂讲课或录音的“即时性”和“无形性”,使考生对课堂内容做到“一目了然”。
另一方面,本书按照“考什么,写什么”的要求,回避理论探讨,在保持学科体系的基础上,选择重要的法条加以列举,汲取实用的考点进行系统分析,突出相关联的难点进行对比挖掘。法考的参考书很多,但选择一本适合自己的真的很难。要么理论较深、晦涩难懂,看后“云里雾里”,费力不少,效果并不好;要么没有体系,资料之间难以配套使用。本书在写作过程中避免了过深的理论分析所造成的内容“臃肿”问题,既尊重知识的体系,也做到了简洁明快。
在使用本书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把握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重点内容和学习该部门法的方法,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1)在商法中,公司法是*为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其分值能占到商法总分值的一半以上。以2017年考试为例,商法总分54分,而公司法则占到了36分。因此,法考界向来就有“得公司法,商法即过”的说法。除此之外,合伙企业法的内容也较为重要,能占到5分左右的分值。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的考试地位不温不火,一般是在每个部分出现3分左右的分值,只是在该法修改的年度,会加大对该法的考查力度。个人独资企业法与三资企业法在*近几年的考试中已经被边缘化,极少出题,考生无需在这一部分浪费太多的时间。
(2)在经济法中,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每年的考试中,经济法往往有一匹黑马出现,以至于该法在分值上呈现井喷之势,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食品安全法、银行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管理法等都在某个年度有过不俗表现,而2018年的黑马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莫属,这个往年分值较少甚至为零分的学科在2018年度将会重点考查。究其原因:经济法的考试往往结合“热点”。这里的热点包括立法热点、社会经济热点等。又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在2018年进行修订后的*一次考查,是当之无愧的“立法热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经济法的学习既要全面掌握知识点,也应关注当年的热点问题。
(3)2018年法考大纲的颁布,环境法和劳动法从经济法中分离出来,分别作为环境资源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予以考查,还需考生多加注意。
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资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
第六节重整
第七节和解
第八节破产清算
第五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票据行为
第三节票据权利
第六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
第三节证券的交易
第七章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保险合同分论
第四节保险业法律制度
附录:经典真题解析
目录
经济法
第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消费者的定义和权利
第二节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绪论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产品质量问题的损害赔偿
第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调查与责任
第四章反垄断法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论
第二节垄断协议
第三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节经营者集中
第五节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六节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五章土地管理法
第一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第二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第三节耕地保护制度
第四节建设用地制度
第六章城市房地产法
第一节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
第三节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七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章商业银行法及其监管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商业银行监管
附录:经典真题解析
环境资源法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的监管
第三节环境法律责任
第二章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森林法
第二节矿产资源保护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论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及终止
第二章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第一节劳动争议概述
第二节调解
第三节仲裁
第三章社会保障法
第一节社会保险法
第二节军人保险法
写在开篇的话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辅导教材已经很多,为什么还要多这样一套书呢?要很好地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自然是取决于读者的认可,而不是作者自我的良好感觉。所以,作为作者之一,我就不在这里进行自我评价,只是将组稿当时发给所有作者的写作要求展示给各位,供各位监督!我相信,如果我们全体作者通过一步步的努力,实现了写作的初衷,这套书自然是有价值的辅导读物!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授课精华》写作要求:
每一个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领域的优秀教师,都必应给我们的学生带来一部复习的精华之作。写作与讲课之间本是相辅相成。当我们的口述作品和书写作品完美结合之时,也就是我们成就学生人生价值、感受自我内心满足之日!我们既为法律人,无论当初的选择是自觉还是被动,今天都有一个宿命:将法律所蕴含的正义精神、专业精神弘扬天下!而今,在中国,竟然没有比法考更大、更易实现这一理想的平台!所以,我们期求:这套书不仅有知识,还有精神!
1应知必会法条
本章节所学知识必备的法条、司法解释宜精不宜多,最好的效果是该法条恰是考生掌握特定考点的必读法条,多一条嫌累赘,减一条嫌不足。千万别用法条充字数!那样会被学生骂死的。
2知识点讲解
言简意赅、案例充沛是本书特色。
此外,我们还要求语言活泼、案例生动,我们的听众欢声笑语,我们的读者也不甘寂寞!他们已经受够了死板板的法科教材,那些书曾经让他们年轻的人生很灰暗(也曾经灰暗过我们的青春)。
再者,由于个别部门法(如刑法)考试的理论性越来越强,观点已经不是唯一的考点,观点的论证过程变得更重要。所以,知识理论要讲透,还要深入浅出,一看就明白。
3解疑释惑
既然有言简意赅的要求,个别疑难点就无法在正文中畅快论述,那就放到这里吧,这里是疑难点专场。专题性质,可以淋漓尽致地表达。
4授课心得
每个优秀的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总是在与学生的互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思想的火花或是深深的教学体味,这些思想或者表现为朗朗上口的记忆口诀,或者创造性地成为一个贯穿知识点的笑话(趣味故事),或者是对学生易犯错误的深刻总结。我们希望这能够成为该章节的点睛之处。
5附录:经典真题解析
删繁就简,精选最有代表性的典型真题,改变死板的写作风格,尽可能用易懂、轻松的方式解读真题,着力体现经典解析,我们期望这种解析的力度,使得他人难以望其项背!
6署名
每本教材署执笔者名字,所以光荣属于我们,一不小心毁誉也属于我们。
7出版社
交由认真负责,制作能力、发行能力在法律图书界都很优秀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希望我们提供的内容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用心打造是佳偶天成。
这套书凝聚了万国优秀教师数年的心血,代表了万国最新、最高的教学成就,期待着读者的检阅!
最后,对于支持这套书出版并付出巨大努力的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所有编辑表示深深的感谢!
韩友谊
2018年5月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企业法人是最典型的法人。所谓企业,其实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性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凡追求经济目的的经济组织都属于企业的范畴,所以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不过,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企业分为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型企业。
(2)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在我国,主要是指依公司法设立,但如果特别法中有特别规定,还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如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须同时适用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某些特殊行业,如金融、保险公司的设立,除适用公司法外,还应首先符合有关金融、保险法的规定。
②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法人”的本质特点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对本公司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即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由公司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包括股东在内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公司的财产既包括由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所以,公司是独立的财产主体,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可以依法统一支配公司的全部财产。
③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也是公司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必然结果。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刘、关、张、赵四人设立了西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除股东刘未缴纳50万元认缴出资以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缴纳出资。公司设立半年后,因该公司化工原料泄漏,造成周边居民的庄稼等财产巨大损失共计400万元,公司的全部资产赔偿后,尚有70万元不足以赔偿。刘向养殖户声明:自己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而且,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也与自己无关。问:刘某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答:本案中,由于公司对外致害,公司应该对外承担这一侵权责任,这是公司责任
能力的体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刘的主张就能够得到支持。刘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自公司设立登记、获颁营业执照之日起,公司成立,刘就成了公司股东。相反,刘逃避了其应承担的出资责任,这一行为使得公司财产应当增加却没有增加,导致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偿债,损害了周边居民的利益。这就符合了法律关于“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而逃避出资义务,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所以,刘应该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按照《公司法解释(三)》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同。第13条的规定,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对公司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补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不仅刘某需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关、张、赵三个发起人也应该承担这一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学理上也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我国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公司的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与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原则一样。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包括:
①股东出资有瑕疵(不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时,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中,不出资和虚假出资的情况下,其他发起人也要连带承担否定人格责任。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连带承担该股东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其中包括否定法人人格的连带责任。
③实际出资人未按约定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由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否定法人人格的连带责任。
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从公司的字面上看,“公”即是“多数人”的意思,“司”就是“管理”的意思;合二为一,“公司”就是“多数人管理”的意思。以法人内部组织基础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就属于典型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坚持了公司的社团性特征。例外情形是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社团性规定了两种例外,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两种公司股东唯一,分别为一个自然人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1)公司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和固定性,即具有营业性的特点。公司只有以营利为目的,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才能让股东收回投资,进而实现赢利。法律承认并保护公司的营利性,方能鼓励投资,创造社会财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营利法人的宗旨是获取利润并将利润分配于成员(出资人或股东);而非营利法人的宗旨是发展公益、慈善、宗教、学术事业,它们即使从事商业活动,赚取利润,也只是以营利为手段,旨在实现与营利无关的目的,而且其营利所得不能直接分配给成员。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始与终止
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法人资格取得之时,也是公司权利能力享有之时。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自然人所享有的与身份密切相关的权利能力,公司不享有,原因在于公司的法人资格为拟制人格,其本身不是具有新陈代谢功能的生命体。例如: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婚姻权、亲权、亲属权、肖像权、继承权、隐私权等权利能力,公司都无从享有。
2目的范围的限制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我国公司的权利能力仍受目的条款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投资能力的限制
(1)投资对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投资决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投资限额: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老刘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运输业务。老刘的苦恼是:他不知道自己作为一个自然人能够设立什么样的企业?也不知道不同的企业之间有着怎样的区别?自己将会受到什么样的牵连?
答:我国的企业类型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等。老刘当然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因为这两种企业的出资人都可以是自然人。
现在的问题是:老刘、老刘的个人独资企业、老刘的一人公司能否作为合伙人参加合伙企业呢?前两者应该没有问题,关键是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人。有人认为:按照《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决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显然是对《公司法》第15条的误读,法律的本意并不是公司绝对不能成为连带责任出资人,因为在上述规定之前限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条件。在《公司法》之后新出台的《合伙企业法》第2、3条是公司能够成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规定”。由此得出结论:不但老刘本人、老刘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老刘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作为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
4借贷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该行为涉及公司、股东利益,有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本身就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行为。
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担保的限制
(1)担保对象:无限制。这意味着,公司可以为任何主体提供担保。
(2)担保决策: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这一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
(3)担保限额: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刘、关、张、赵四人设立了西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是董事长,关某是经理。某日,刘某召集公司董事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作出了两项决议,分别以公司财产为股东张某和第三人曹某提供债务担保。赵某得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无权就公司财产设定担保,上述两项决议应该由公司股东会作出。问:你认为赵某的上述意见正确吗?
答: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自己的财产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而且担保数额上没有法定的强制性规定。不过,为了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法律对公司财产设定担保的程序作了要求。首先,作为公司董事长的刘某和经理关某均无权就公司财产独立作出担保决定;其次,虽然公司董事会有权作出担保决议,但是被担保人也只限于“他人”,即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最后,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就公司财产担保事宜作出决议,而且担保对象没有任何限制,这就意味着可以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本案中,董事会作出了两项担保决议,其中为第三人作出的担保决议应该是有效的;而董事会作出的为股东张某提供担保的决议因决议主体上的瑕疵,使得该决议的效力受到影响。
6公司举债的限制
理论上讲,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也就是说,法律不再将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类型限定为股份公司。当然,出于对债权人保护及市场秩序稳定的考虑,公司在发行债券时有净资产额和累计债券余额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应该在6000万人民币以上才能发行债券,股份公司的要求是3000万人民币。此外,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三)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现
1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它必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就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它们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
2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为公司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公司内部实行管理也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的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是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注意:变更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如某公司依法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未经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该公司仍然具有约束力。
三、公司的分类
(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有:(1)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不仅要以其出资,而且还要以其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债务。(2)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公司的各个股东必须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所有股东,也可以只要求其中个别股东清偿债务,如果部分股东清偿了全部债务,则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
无限公司的缺点为:股东投资风险太大,责任太重,不利于吸引投资,以至无限公司的规模不会太大,在现代各国不是主要的公司形式。
2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1)两合公司的主要特点为:股东之间的责任是不同的,有的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有的股东则是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正是因为两合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与无限责任股东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同,所以其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无限责任股东代表公司执行业务,而有限责任股东没有业务执行权和代表权,只有一定的监督权。(2)两合公司的优点为:避免了无限公司要求所有股东都负连带无限责任、投资风险大而不利于吸引投资的不足,从而使一些拥有资金,只想投资获利,却不愿意冒太大风险或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人有了投资场所。
3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为:(1)所有的股东都是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2)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3)股东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以上的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为:(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2)股东只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5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与两合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份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划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认购股份的形式出资;而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则无须采用股份形式。在股份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需要提示大家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两合公司,但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特点与两合公司非常相似。
(二)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1总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是按照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所进行的分类,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从严格意义上说,分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
(1)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特点:①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②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③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具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
(2)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机关,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②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③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④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需注意:正是基于上述特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因为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连带责任人之间相互独立。
所以,分公司本身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说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的公司形态,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例如:中国建设银行贵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为总公司,“贵州分行”为分公司。
但是,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经营资格,需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过,合同与诉讼产生的义务和责任最终应该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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