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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222980丛书名: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诉讼法系列
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法科院校中的很多学生都将充实到律师队伍中去,但是,在现有的诸多院校中,很多学生根本就没有上过《律师法学》和《公证法学》的课程,在校期间,也缺乏实际操作的训练,对职业法律人的基本思维方式和职业技巧几乎都不了解,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修养和训练更是知之甚少,院校教育和实际需求出现了严重的脱节。有鉴于此,我们邀请从事公证制度研究的学者以及从公证实务的专家,进行系统、比较研究并形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诉讼法系列:公证法学》,作为法科学生的教材来弥补以上的缺憾。
第一章 公证制度概论
第一节 公证制度的概念
第二节 公证制度的特征
第三节 公证制度的功能
第四节 公证与其他证明活动的区别
第二章 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中国公证的起源
第二节 秦汉——公证文化的衰落与私证文化的起搏
第三节 唐——公证文化的复苏与私证文化的勃兴
第四节 宋——国家公证、民间私证的空前活跃时代
第五节 元——国家公证与民间私证的急剧逆转时代
第六节 明清——公证与私证文化的稳中求变与推陈出新
第三章 公证机构与公证人
第一节 公证机构与公证人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立法背景
第三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热点前沿问题
第四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法律实践
第五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案例评析
第六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问题与建议
第四章 公证管理
第一节 公证管理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公证管理的立法背景
第三节 公证管理的热点前沿问题
第四节 公证管理的法律实践
第五节 公证管理的案例评析
第六节 公证管理的问题与建议
第五章 公证行业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 公证职业道德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公证职业道德的立法背景
第三节 公证职业道德的热点前沿问题
第四节 公证职业道德的法律实践
第五节 公证职业道德的案例评析
第六节 公证职业道德的问题与建议
第六章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公证原则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公证原则的立法背景
第三节 公证原则的热点前沿问题
第四节 公证原则的法律实践
第五节 公证原则的案例评析
第六节 公证原则的问题与建议
第七章 公证法律效力
第一节 公证法律效力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公证法律效力的立法背景
第三节 公证法律效力的热点前沿问题
第四节 公证法律效力的法律实践
第五节 公证法律效力的案例评析
第六节 公证法律效力的问题与建议
第八章 公证档案
第一节 公证档案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公证档案的立法背景
第三节 公证档案的热点前沿问题
第四节 公证档案的法律实践
第五节 公证档案的问题与建议
第九章 公证收费
第一节 公证收费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公证收费的立法背景
第三节 公证收费的热点前沿问题
第四节 公证收费的法律实践
第五节 公证收费的问题与建议
第十章 公证法律责任及救济
第一节 公证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公证法律责任的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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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证活动的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第十二章 不动产领域中的公证业务
第十三章 保全证据公证业务
第十四章 强制执行公证业务
第十五章 其他公证事务
第十六章 涉外公证
第十七章 涉港澳台公证
(二)公证人任免程序
《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则对公证员的任职、免职均有十分详尽具体的规定:
任职程序: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并根据司法部下达的任命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如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则应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免职程序: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如系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如系提请免职的,则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此外,不论是任命、免职或经核准变更执业机构之何种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司法部任免决定或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20日内,均应当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司法部对于决定予以任命或者免职的公证员,也应当定期在全国性报刊上予以公告,并定期编制全国公证员名录。
(三)公证人的专业职务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证员属于专业技术类别。尽管公证改革已改变了公证员的性质地位,但是,准照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别评定公证员专业职务的惯例并没有改变。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于1988年3月1日转发的司法部《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公证员的专业职务依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学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成就以及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为主要依据,划分为: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和一级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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