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150538丛书名: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
内容简介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收录晚清以迄20世纪80年代末,为中华学人所著,成就斐然、泽被学林之学术著作。入选著作以名著为主,酌量选录名篇合集。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内容、编次一仍其旧,唯各书卷首冠以作者照片、手迹等。卷末附作者学术年表和题解文章,诚邀专家学者撰写而成,意在介绍作者学术成就,著作成书背景、学术价值及版本流变等情况。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率以原刊或作者修订、校阅本为底本,参校他本,正其讹误。前人引书,时有省略更改,倘不失原意,则不以原书文字改动引文;如确需校改,则出脚注说明版本依据,以“编者注”或“校者注”形式说明。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作者自有其文字风格,各时代均有其语言习惯,故不按现行用法、写法及表现手法改动原文;原书专名(人名、地名、术语)及译名与今不统一者,亦不作改动。如确系作者笔误、排印舛误、数据计算与外文拼写错误等,则予径改。
原书为直(横)排繁体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均改作横排简体。其中原书无标点或仅有简单断句者,一律改为新式标点,专名号从略。
除特殊情况外,原书篇后注移作脚注,双行夹注改为单行夹注。文献著录则从其原貌,稍加统一。
原书因年代久远而字迹模糊或纸页残缺者,据所缺字数用“□”表示;字数难以确定者,则用“(下缺)”表示。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内容、编次一仍其旧,唯各书卷首冠以作者照片、手迹等。卷末附作者学术年表和题解文章,诚邀专家学者撰写而成,意在介绍作者学术成就,著作成书背景、学术价值及版本流变等情况。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率以原刊或作者修订、校阅本为底本,参校他本,正其讹误。前人引书,时有省略更改,倘不失原意,则不以原书文字改动引文;如确需校改,则出脚注说明版本依据,以“编者注”或“校者注”形式说明。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作者自有其文字风格,各时代均有其语言习惯,故不按现行用法、写法及表现手法改动原文;原书专名(人名、地名、术语)及译名与今不统一者,亦不作改动。如确系作者笔误、排印舛误、数据计算与外文拼写错误等,则予径改。
原书为直(横)排繁体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均改作横排简体。其中原书无标点或仅有简单断句者,一律改为新式标点,专名号从略。
除特殊情况外,原书篇后注移作脚注,双行夹注改为单行夹注。文献著录则从其原貌,稍加统一。
原书因年代久远而字迹模糊或纸页残缺者,据所缺字数用“□”表示;字数难以确定者,则用“(下缺)”表示。
目 录
序
章 婚姻范围
一 就语义的范围上为婚制之观察
(甲)婚姻之语源
(乙)婚姻之目的
二 就礼法的范围上为婚制之观察
(甲)婚姻与礼制之关系
(乙)婚姻与法制之关系
三 就择偶的范围上为婚制之观察
(甲)以族系为标准之婚制
(乙)以阶级为标准之婚制
第二章 婚姻人数
一 多夫多妻制之推测
(甲)与群婚有关之礼俗
(乙)与群婚有关之称谓
(丙)与群婚有关之故事
二 一夫一妻制之承认
(甲)礼制上之一夫一妻制
(乙)法制上之一夫一妻制
三 一夫多妻制之演变
(甲)双娶及二嫡
(乙)媵嫁及同嫁
(丙)贵妾及贱妾
四 一妻多夫制之偶见
(甲)关于一妻多夫之奇例
(乙)关于一妻多夫之边俗
第三章 婚姻方法
一 早期型之嫁娶方法
(甲)掠夺婚之始末
(乙)买卖婚之前后
(丙)交换婚之观察
(丁)服役婚之推测
二 后期型之嫁娶方法
(甲)纯正的聘娶婚之确定
(乙)混合的聘娶婚之种类
(丙)继兴的志愿婚之源流
三 特殊型之嫁娶方法
(甲)选婚与罚婚
(乙)赠婚与赐婚
(丙)收继与续嫁
(丁)赘婿与养媳
(戊)招夫与典妻
(己)虚合与姘度
……
第四章 婚姻成立
第五章 婚姻效力
第六章 婚姻消灭
陈顾远先生学术年表
法学家陈顾远笔下的《中国婚姻史》
在线试读
《中国婚姻史(120年纪念版)》:
关于养媳者:古无童养媳之名,其近似之例则或有之。周行媵制,嫡之行也,以侄娣从,侄娣不必皆系成年,苟非待年于父母之邦者,即与童养媳之性质相似矣。秦、汉以后,帝王选拔幼女或幼小时罪入掖庭者,于成年后,或自幸,或赐子弟,在实质上亦先养而后御也。即至宋、明之世,此种养婚之例仍显,如《宋史·后妃传》载,仁宗周贵妃生四岁,从其姑入官,张贵妃育为女,稍长,遂得侍仁宗;《明史·后妃传》载,宣宗孙皇后入官方十余岁,成祖命诚孝后育之,已而宣宗婚诏,选其为嫔云云皆是。近代,民间之童养媳,其为名早当始于宋,因“息妇”称谓至宋始有,以后始变为“媳妇”故耳。①元、《刑法志》谓“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则在元时已成俗矣。童养媳之事实,在民间大都出于贫家,男方以减轻将来聘金为旨,女方以免除扶养负担是望而已!俗所谓媳妇仔或小媳妇即系指童养媳而言;所谓童婚、并亲、娶小媳妇、小过门、完房等等,则系指此种婚姻而言。惟现行法律予以否认,盖养媳所受之虐待,实与婢女无异,而贩卖人口者又每以童养为名,诈骗女之父母者多矣!宜乎禁焉。
(戊)招夫与典妻招夫系指入赘于寡妇之家而言,与赘婚中之招婿似同而实异;盖赘婚乃女子招婿入家,即冠以女子之姓,招夫乃妇于夫死后或生前,再招一夫,并使后夫改从前夫之姓是也。典妻系指以价易去,约限赎回之谓,典之外,又有雇,乃计日受值,期满听归之谓;或称租妻,亦典之类也。凡此皆与买卖不同,以非永离,乃暂时耳。故典雇妻妾,颇近于定期婚姻制,而为临时得妻之一方法也。分而述之。
关于招夫者:招夫为俗先例何起,学者或莫能决。今人陈东原谓宋时已有此风,并谓其渊源当本于汉之馆陶公主。或其始也。馆陶公主私近董偃十余年,因长门园之献,武帝临幸,竟以主人翁呼偃,其事实颇近招夫之例。不过东方朔则认为偃以人臣私侍公主,败男女之化而乱婚姻之礼,伤王制,并为淫首,有斩罪三;则招夫之事在当时亦非可认为当然者矣。①他如鄂邑盖长公主之与丁外人,昭帝既有诏外人侍主,上官安燕王旦亦以其故为外人求侯,藉符汉家以列侯尚主之故事,又不失为一先例也。②降而至唐,曾以“接脚夫人”之名,用称继室,③则在招夫中,称所招之夫为接脚夫,或接脚婿,当由其转变而来;此接脚夫云云,宋袁采《世范》中已提及,是招夫为婚宋时已然可知。明、王士晋《宗规》,“夫亡无招赘,无招夫养夫,”则不仅夫死而再招夫,即夫在并有招夫者矣。清邱炜萲云,“戚里早寡者,或不安于室,始也求牡,终且鸠居,率以招夫养子卫言为口实,”是为招夫养子者也。除上述情形外,今日并有坐产招夫、招夫传后、招夫养老等别。④斯皆奇俗,诸非嫁娶之正也。
……
关于养媳者:古无童养媳之名,其近似之例则或有之。周行媵制,嫡之行也,以侄娣从,侄娣不必皆系成年,苟非待年于父母之邦者,即与童养媳之性质相似矣。秦、汉以后,帝王选拔幼女或幼小时罪入掖庭者,于成年后,或自幸,或赐子弟,在实质上亦先养而后御也。即至宋、明之世,此种养婚之例仍显,如《宋史·后妃传》载,仁宗周贵妃生四岁,从其姑入官,张贵妃育为女,稍长,遂得侍仁宗;《明史·后妃传》载,宣宗孙皇后入官方十余岁,成祖命诚孝后育之,已而宣宗婚诏,选其为嫔云云皆是。近代,民间之童养媳,其为名早当始于宋,因“息妇”称谓至宋始有,以后始变为“媳妇”故耳。①元、《刑法志》谓“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则在元时已成俗矣。童养媳之事实,在民间大都出于贫家,男方以减轻将来聘金为旨,女方以免除扶养负担是望而已!俗所谓媳妇仔或小媳妇即系指童养媳而言;所谓童婚、并亲、娶小媳妇、小过门、完房等等,则系指此种婚姻而言。惟现行法律予以否认,盖养媳所受之虐待,实与婢女无异,而贩卖人口者又每以童养为名,诈骗女之父母者多矣!宜乎禁焉。
(戊)招夫与典妻招夫系指入赘于寡妇之家而言,与赘婚中之招婿似同而实异;盖赘婚乃女子招婿入家,即冠以女子之姓,招夫乃妇于夫死后或生前,再招一夫,并使后夫改从前夫之姓是也。典妻系指以价易去,约限赎回之谓,典之外,又有雇,乃计日受值,期满听归之谓;或称租妻,亦典之类也。凡此皆与买卖不同,以非永离,乃暂时耳。故典雇妻妾,颇近于定期婚姻制,而为临时得妻之一方法也。分而述之。
关于招夫者:招夫为俗先例何起,学者或莫能决。今人陈东原谓宋时已有此风,并谓其渊源当本于汉之馆陶公主。或其始也。馆陶公主私近董偃十余年,因长门园之献,武帝临幸,竟以主人翁呼偃,其事实颇近招夫之例。不过东方朔则认为偃以人臣私侍公主,败男女之化而乱婚姻之礼,伤王制,并为淫首,有斩罪三;则招夫之事在当时亦非可认为当然者矣。①他如鄂邑盖长公主之与丁外人,昭帝既有诏外人侍主,上官安燕王旦亦以其故为外人求侯,藉符汉家以列侯尚主之故事,又不失为一先例也。②降而至唐,曾以“接脚夫人”之名,用称继室,③则在招夫中,称所招之夫为接脚夫,或接脚婿,当由其转变而来;此接脚夫云云,宋袁采《世范》中已提及,是招夫为婚宋时已然可知。明、王士晋《宗规》,“夫亡无招赘,无招夫养夫,”则不仅夫死而再招夫,即夫在并有招夫者矣。清邱炜萲云,“戚里早寡者,或不安于室,始也求牡,终且鸠居,率以招夫养子卫言为口实,”是为招夫养子者也。除上述情形外,今日并有坐产招夫、招夫传后、招夫养老等别。④斯皆奇俗,诸非嫁娶之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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