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1044
书中以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为对象,结合历史的发展和社会国情的变化,解读监察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其中的矛盾与斗争,反思经验与教训,内容涉及中国古代、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革命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包括立法监察、人事监察、行政监察、司法监察、经济监察,等等。
章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及近代转型
第二章 北京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与法制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与法制
第四章 革命根据地监察制度与法制
第五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监察制度与法制
案例二:民国弹劾案
“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法案”可以说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一件由参议院决案的弹劾案,因此具有特殊的标志性意义。兹将案情摘录如下:
1.吕志伊在给孙武的信中谈及湖北参议员刘成禺有不慎之言论
司法部次长吕志伊在1912年2月10日致孙武的信中,谈及湖北省所派参议员刘成禺:
前日在参议院议场中出言不慎,谓明朝如何如何,本朝如何如何。不知该参议员为民国之参议员,抑清国之参议员?若果为民国之参议员,尚何本朝之有?若清国之参议员,则不惟民国之参议院中不能容,此违背国宪之人,恐贵省人士亦不承认此人也。夫议员之言论,行政官原无权干涉,然违背国宪与叛逆重罪,则各国宪法均许司法警察捕交裁判所讯办。对于此事本宜即行使司法职权,惟念此次民国之成立,全仗贵省人士首先起义,厥功甚伟,况满虏未除共和未固,吾全国同胞均宜同心协力,共达圆满之目的,故弟未敢遽行派人捕惩。待先函达吾兄声明理由,祈代转黎副总统请示办法如何。祈速电复。总期一面不背于民国之国法,一面不损于贵省之名舆,庶为两全之道,民国幸甚,大局幸甚。
2.黎元洪副总统致孙中山大总统与司法总长伍廷芳之“铣电”
同年2月16日,黎元洪致电(铣电)孙中山与伍廷芳,指出:
查刘君奔走东西洋十余年,倡言革命,海内外人士所共知,议院章则当所深悉。此次由本省举为参议院议员,议论过激或所不免,至如该函所云明朝本朝等字样,是否属实,未能臆断,即有该项字样,亦不过历举前史,信口流露,偶失检点,由议长当场纠正足矣。该函迳指为违背国宪之人,殊堪诧异。
夫文字兴狱实亡国之大端,前史俱在,不胜枚举。满清入关以此对待汉族,至今思之犹为发指。自鄂中起义各省响应以来,掷无数生命财产始得推倒专制而建共和,正宜一扫从前钳制言论触犯忌讳之积习,使豪杰之士得以发舒胸臆裨益将来。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议员为全国代表,应如何尊重其权限,确保共和体制。吕君系司法之人,何反欲借一字之差罗织成狱,时将蹈前朝之覆辙,而效满清待汉人之苛罚耶?此则同人等所大惑不解者也。正议答时,适参议院敝省议员张伯烈君因公电请到鄂,据云自参议院正式成立至阳历二月十一日以前所开议会,均无旁听。张君系于十一日由宁起程,初十日无会,初九日以前各会张君在场,并未提及刘君发言错误一节。今吕君函尾系署二月十日,所谓明朝等字样不知从何得来?
谓吕君亲耳聆及耶?则从前会议均无旁听席。将得之议长议员耶?何张君在会末闻此事。或有人从中播寻意图陷害耶?吕君应以职权调查确实,严治进言者以捏造之罪,方为公允。细观吕君来函所指刘君罪状,仅在本朝一语,已非捕办之罪证。以张君所言实在情形,并此一语失检之事而无之。当此大局甫定岂容有罗织兴狱之举,敬请尊处就近切实查明所有详细情节如何,并如何办理之处,希速覆元洪及湖北全体。
3.参议院“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法案”
1912年2月26日,在参议院会议上,主席宣布“刘成禺提议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背国法应予罢斥案”讨论公决。讨论结果是,主席用起立表决法,“多数可决,应行弹劾”,指定王有兰、文群、谷钟秀、时功玖、汤漪五人为起草员,“拟就弹劾咨文再交大会公决”。2月27日参议院会上,主席报告起草弹劾司法部次长咨文,“公议赞同”。
同时,参议院通过“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法案”,并于2月28日咨文大总统核办。其要点如下:
查此案关系行政官逮捕议员,苟非有违背国宪之确据,而欲施行其逮捕,实为各国宪法所不容。该次长所称刘成禺在参议院议场中出言不慎,谓明朝如何如何本朝如何如何云云,此等言论之有无姑且置之不论,即令有之,亦不过出言偶尔失慎,断不能指为违背国宪之确证。且议员在议场内发言对于院外不负责任,该次长身为司法行政官得滥行干涉,又以湖北首先起义未敢遽行捕惩,并向黎副总统请示办法,种种违法实难姑容。兹经本院参议员刘成禺提议,当众公决该次长违法之要有四:
一、凡议员在院内发言,对于院外不负责任。该次长于议员院内之言论横施干涉,深文罗致,违法者一。
二、凡议员在会期中,除现行犯及内乱外患罪外不得逮捕。该次长乃指摘议员莫须有之发言,应行捕惩之左(佐)证,蔑视议院,蹂躏民权,违法者二。
三、本院议员代表全国,非一地方所得而私。大总统为行政首长,亦无惩治议员之权。该次长乃远告于鄂军政府之军务部,而请示办法于副总统。身为职员,故紊权限,违法者三。
四、参议院为立法之府,参议员犯法虽不视齐民有加,亦断无特别末减之理。刘成禺如果违法,自应按法治罪。该次长何得借口首先起义之邦,公然缓逮,既枉法又市恩,违法者四。
以上种种违法,倘置不纠绳,则立法机关可以随时横遭蹂躏,民国前途何堪设想?固不独刘成禺、吕志伊二人之关系已也。本院认为吕志伊既如此违法,实不能胜司法次长之任,惟应如何惩处,即请大总统核办咨复。
并抄附吕志伊致孙武函及黎副总统电复大总统暨司法部伍总长各件。
此咨。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