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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197654丛书名: 高等学校通识课程系列教材
节法治社会
一、社会治理的主要模式
二、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第二节教育法治
一、教育法治的内涵和要求
二、教育法治的现状与展望
第三节依法治校
一、依法治校的主体定位、含义及基本内容
二、依法治校的意义
三、依法治校的具体措施
第二章学校教育与管理的法理学基础
节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
一、法与法律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三、法的本质
第二节教育法及其特点
一、教育法的概念
二、教育法的特点
第三节教育立法与教育法律体系
一、教育立法
二、教育法律体系
三、教育法效力
四、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第四节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关系
第五节教育法实施
一、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二、教育法实施的方式
第六节教育违法及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概说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第三章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与公民受教育权
节国家教育权
一、国家教育权及其行使
二、国家教育权行使法治化
三、国家教育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教育方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节学校教育权
一、学校教育权的含义
二、各国学校教育权的落实
三、学校教育权行使的原则
四、新中国的学校教育权及其行使
五、依法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三节公民受教育权
一、关于受教育权的理论
二、公民受教育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三、受教育权的国家保护
第四章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节学校与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
二、学校与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三、学校与政府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学校与政府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与特征
二、学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与权能
第五章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节学校与教师的聘任关系
一、教师聘任制及学校与教师的聘任关系
二、学校与教师聘任关系的建立、维持与解除存在的困境
三、学校与教师的聘任纠纷的解决
第二节学校与教师的管理关系
一、学校与教师的管理关系的形成
二、学校与教师的管理关系的性质
三、学校管理教师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三节学校与教师的职务委托关系
一、职务行为的概念与类型
二、教师职务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
三、教师的职务行为侵权责任由学校承担
第六章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节学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与司法考察
二、学校与学生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第二节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
一、在校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二、学校对学生实现受教育权的保障
第三节学校与学生的管理关系
一、学校与学生管理关系的多种理论
二、学校与学生管理关系的性质
三、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四、学校管理权行使与学生权利保护的平衡
第四节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预防
一、学校事故概述
二、学校事故的责任认定
三、学校事故的处理方式
四、学校事故的防范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的法律关系
节学校与社会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第二节学校与社会的相邻关系
第三节学校与社会的合同关系
教育法治的实质就是依照法治的原则和精神,遵循法律的准则处理教育活动的各种关系,建立法律确认的教育教学秩序。为此,做好教育法治和依法治校的工作,需要对教育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法律基础加以了解和把握。节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是认识教育问题的基础。只有充分把握法的含义、性质和本质,才能准确把握教育法及其特点和作用。那么,什么是法?它有什么特征?法的本质是什么?一、法与法律的概念在法学理论领域,人们对什么是法有着较为一致的认识,一般都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由于受统治阶级制定法律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什么样的社会物质状况决定了统治阶级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规范,并以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现实生活中,法和法律几乎被人们等同使用,也无法进行严格区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事实上,在很长的历史时间里,人们都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只是到了近代以后,人们才把“法”与“律”连用,称为“法律”。但是,人们会对法和法律进行区分,认为法是指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如果不对法和法律进行区分,可分别从广义、狭义两方面理解法或法律。狭义的法或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或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的一般性质和特点,还具有自身的特征。从法的来源、运行及内在属性来看,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在阶级社会里,国家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统治阶级把持着国家这一上层建筑,由此决定着统治阶级能够通过国家表达其意志和利益诉求。因此,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形成社会生活的各种各样的规则,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宣言”。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对于成文法来说,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首先,法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次,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例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俗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强制,但这些强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所以,和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是有强制力的规范。第二章学校教育与管理的法理学基础(三)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权利与义务的重要特征在于“平等性”或“对等性”,即主体与主体之间具有公平对等性。例如,法律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欠债还钱”对于任何人都是一样的。但是,道德规范调整人们的感情关系则并不是要求每一个人感情的付出和收获是一样的。这也显示出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四)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俗话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充分说明了法的普遍适用性。三、法的本质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正因为这样,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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