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4473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1行政复议机关能否直接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复议原则】
第五条【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复议范围】
2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门不予答复的,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3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人员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4违反商标法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5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与公司签订摊铺租赁合同的业主以合同相对方存在民事侵权行为为由对该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予受理
7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请示所作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规定的审查】
第八条【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8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行政行为,监察机关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不服监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9劳动争议中,哪些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0对公安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1对发展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2对服刑人员劳动致伤残的补偿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申请复议的期限】
13如何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4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
第十条【复议申请人】
15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以谁为申请人
16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1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能否以自己的名义
申请行政复议
18行政复议期间,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职务变动的,能否继续以法人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复议申请】
19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填写有哪些具体要求
20能否打电话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21如何确定以计划单列市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22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23对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4当事人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征收
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5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26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27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谁为被申请人?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8对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29“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有何区别?是否都可作为行政主体
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30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复议的受理】
31当事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何处理
32当事人同时向几个行政机关都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的,如何处理
第十八条【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复议前置的规定】
第二十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33被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一般有哪些情形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复议程序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的撤回】
34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撤回后,能否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35行政复议当事人能否和解
第二十六条【复诉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36因防治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发生,致使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受阻,行政复议可否中止
第二十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37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主要包括哪些
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的作出】
38如何认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39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40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赔偿】
41什么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
42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4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管辖如何确定
第三十条【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
的先行复议原则】
44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是否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45对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服,是否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复议决定期限】
46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备的,行政复议机关能否责令其补正?补正材料的时间应否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二条【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渎职处罚】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复议费用】
第四十条【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四十一条【适用范围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生效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2002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2014年3月13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09年11月1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2010年3月1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
(2010年3月1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年10月8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00年4月24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30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2013年11月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012年7月18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5年12月28日)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2008年12月30日)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
(2015年9月9日)
附录
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公民)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组织)
鉴定申请书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诉讼起诉书(参考文本)
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注解
本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裁决。”
应用
30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以及税务机关对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抵扣税款、退还税款的申请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对上述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9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3、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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