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0897丛书名: 实用法律工具箱系列
“法律工具箱系列”于2011年1月推出**版,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本次修订再版,秉持“权威、准确、实用”的理念,在以往版本的基础上收录了**的立法成果,增加了流程图表、文书应用等内容,进一步突出本套丛书的实用性和便利性,希望成为读者学习和运用法律的工具箱。
本书具有以下特色:
1文本权威,检索便捷
涵盖公安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120余件。
全书按照文件主题共分为综合、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禁毒、道路交通管理、户籍和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危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监督救济十类每个主题类下按照文件效力层级进行排列,效力层级分明。目录之后设置重点法条索引,列出重点条文,方便快速定位检索。
2图表导航,文书注解
本书总结各类实用表格,提炼法律流程图,化难为简,有助于厘清难懂及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便于直观掌握纠纷解决流程。此外,本书还收录了相关文书范本,添加应用指引,指导读者把握文书的应用要点,有效使用文书范本,大大提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效率。
3注释精炼,案例指导
本书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配套解读,解读内容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精华,结合司法实践全新撰写。在各部分专设案例要旨,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提炼判决精华,方便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
本书适合法官、律师、公司法务、公安部门、法科师生、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学习使用。对于本书存在的错误和不足,也衷心欢迎广大读者朋友指正。
常用法律简目
一、综合
人民警察法 / 1
行政处罚法 / 20
行政强制法 / 28
国家赔偿法 / 38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 77
二、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 / 127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 191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 195
三、刑事侦查
刑法 / 212
刑事诉讼法 / 281
拘留所条例 / 320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 347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371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 389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 390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 399
四、禁毒
禁毒法 / 414
戒毒条例 / 422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 428
五、道路交通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 / 440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466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48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489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502
六、户籍和出入境管理
居民身份证法 / 530
出境入境管理法 / 533
七、消防管理
消防法 / 556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594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 603
八、危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
枪支管理法 / 610
安全管理条例 / 625
九、信息安全管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66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669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6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678公安法律工具箱重点法条索引表
一、人民警察法
条文主旨条文数页码活动准则人民警察法第4条第1页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力人民警察法第10条第6页刑事强制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2条第8页优先通行权人民警察法第13条第10页交通管制权人民警察法第15条第11页按照规定着装等义务人民警察法第23条第15页警衔制度人民警察法第25条第16页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人民警察法第32条第20页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人民警察法第43条第23页行政处分人民警察法第48条第27页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责任人民警察法第49条第28页损害赔偿人民警察法第50条第29页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文主旨条文数页码主管和管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第138页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第138页处罚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139页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40页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40页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第140页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第141页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第141页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第142页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142页从重处罚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第143页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143页追究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143页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43页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第148页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51页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152页对违法设立社会团体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54页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55页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第155页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157页对屡教不改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第158页受理治安案件须登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第158页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第159页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第159页关于回避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159页关于传唤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60页传唤后的询问期限与通知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60页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六周岁人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第160页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第160页询问中的语言帮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6条第161页检查时应遵守的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第161页处罚的决定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第162页行政拘留的折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第162页陈述与申辩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163页治安案件的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163页宣告、送达、抄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第164页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第164页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第165页当场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第165页当场处罚决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第165页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第166页当场收缴罚款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第166页罚款交纳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第166页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第166页担保人的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第167页退还保证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1条第167页生效日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9条第168页流程图表
流程图表本书各流程图表均根据法律文件制作,供读者参考。
1侦查羁押的期限时限情形批准机关基本规定2个月延长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延长延长2个月“四类案件”: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延长延长2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特殊情形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简化:2个月→3个月→5个月→7个月)
2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机关立案管辖范围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专指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取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5)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上述四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进行侦查。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法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标黑体的案件如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应公诉);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除上述各项所列明的犯罪外,其余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交叉管辖问题,要分清主罪和次罪(刑罚较重的为重罪)后再确定管辖。原则上是各自管辖、重罪为主。
3刑事强制措施:拘传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条件(1)已经传唤(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传唤,径行拘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时限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变更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或经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4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主要内容之比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机关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执行机关公安机关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时限长不得超过12个月长不得超过6个月遵守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此外,公检法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特别规定(1)保证人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
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5刑事强制措施: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具有下面二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执行机关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注意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的情形。变更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的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经过讯问,被拘留人涉嫌严重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无法收集到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应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对于经过讯问,符合逮捕条件的,应依法逮捕。拘留后的通知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6刑事强制措施:逮捕决定机关逮捕的批准权属于检察院;决定权属于法院。执行机关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执行程序(1)执行逮捕时,应持有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逮捕证,并向被逮捕的人出示;
(2)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执行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以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变更(1)需要变更的情形请参见《刑诉高法解释》第133条。
(2)变更的程序为: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及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决定。
7公诉一审案件流程图
8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阶段
9行政诉讼流程图目录
目录本目录文件后的个时间为法律文件的公布时间,第二个时间为后一次修订或修正时间。
重点法条索引表1
一、人民警察法1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1
一、综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公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章总则(第1-5条)
第二章职权(第6-19条)
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20-23条)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24-31条)
第五章警务保障(第32-41条)
第六章执法监督(第42-47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48-50条)
第八章附则(第51-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行政法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996年1月16日)部门规章及文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9日公布,2014年6月29日修订)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2012年8月18日)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2005年9月17日)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2005年8月18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2003年7月24日公布,2014年6月29日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2014年11月2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10年4月21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2014年4月30日)
警车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9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年1月10日)案例要旨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任意纠正或撤销已作出的错误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未及时出警是否会承担责任二、治安管理
法律及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章总则(第1-9条)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10-22条)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23-29条)
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30-39条)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40-49条)
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50-76条)
第四章处罚程序
节调查(第77-90条)
第二节决定(第91-102条)
第三节执行(第103-111条)
第五章执法监督(第112-117条)
第六章附则(第118-1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1992年6月16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年7月9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1993年9月4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10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9日)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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