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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司法制度环境保护执法办案常用手册

环境保护执法办案常用手册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11月 

ISBN: 9787509388150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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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28.99

类别: 司法制度 SKU:5c23b9fd421aa985877ae700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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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64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8150

内容简介

  收录环境保护执法权限涉及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中在法律文件的分类上,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法律法规类,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作为执法规范类。本书为口袋书,方便执法随身携带。

作者简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  录

  执法办案综合规范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1-)

  (2016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1-)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1-)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

  (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

  (2015年8月29日)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2014年12月29日)

  二、相关解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2016年12月23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2015年1月6日)

  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1-)

  (2014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2015年6月1日)

  三、执法规范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1-)

  (2007年4月11日)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1-)

  (2014年12月19日)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1-)

  (2010年7月16日)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1-)

  (2016年12月27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1-)

  (2015年4月16日)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1-)

  (2015年1月8日)

  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1-)

  (2016年5月19日)

  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规范(1-)

  (2016年7月27日)

  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1-)

  (2017年1月26日)

  环境污染防治执法办案规范

  一、法律法规

  1水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

  (2000年3月20日)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

  (2015年4月2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

  (2000年11月7日)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

  (2011年1月8日)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

  (2017年3月1日)

  2大气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

  (2015年8月29日)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

  (2016年2月6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

  (2010年4月8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

  (2013年9月10日)

  3海洋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

  (2016年11月7日)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

  (201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

  (2017年3月1日)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

  (201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

  (2017年3月1日)

  4固体废物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

  (2016年11月7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

  (2009年2月25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

  (2017年7月18日)

  5噪声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

  (1996年10月29日)

  6化学物质、农药、电辐射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

  (2003年6月28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

  (2013年12月7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2-)

  (2016年11月29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

  (2016年2月6日)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

  (2011年12月20日)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

  (2017年3月1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

  (2009年9月14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

  (2014年7月29日)

  农药管理条例(2-)

  (2017年3月16日)

  7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

  (2016年5月28日)

  8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

  (2016年7月2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

  (2009年8月17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

  (2017年7月16日)

  二、执法规范

  1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

  (2010年12月22日)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2-)

  (1997年3月26日)

  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2-)

  (2008年7月7日)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

  (2017年3月3日)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

  (2016年12月7日)

  2大气污染防治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

  (2010年12月22日)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

  (2016年7月2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适用问题的复函(2-)

  (2016年4月21日)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

  (2016年4月7日)

  3海洋污染防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2-)

  (2010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

  (2017年5月23日)

  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2-)

  (2003年11月14日)

  4固体废物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

  (2010年12月15日)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

  (2007年9月27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

  (2016年6月14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

  (2007年3月27日)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

  (2016年1月6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

  (2016年10月22日)

  5噪声污染防治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2-)

  (2003年5月27日)

  6化学物质、农药、电辐射污染防治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

  (2010年1月19日)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2-)

  (2007年10月8日)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

  (2017年6月21日)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

  (2017年6月21日)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

  (2017年6月21日)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

  (1997年3月25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

  (2008年11月21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

  (2010年9月2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2-)

  (2017年4月21日)

  7土壤防治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

  (2016年12月31日)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

  (2016年7月21日)

  8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

  (2009年1月16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

  (2015年9月28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

  (2015年4月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

  (2015年12月10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2-)

  (2015年12月18日)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

  (2014年12月30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

  (2016年11月16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2-)

  (2015年3月18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

  (2010年12月22日)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

  (2006年2月14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2-)

  (2015年12月3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2-)

  (2016年2月24日)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2-)

  (2015年3月13日)

  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执法办案规范

  一、法律法规

  1自然资源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3-)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节录)(3-)

  (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3-)

  (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录)(3-)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节录)(3-)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3-)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录)(3-)

  (2010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3-)

  (2014年7月29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3-)

  (201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节录)(3-)

  (2016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3-)

  (2011年1月8日)

  退耕还林条例(3-)

  (2016年2月6日)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3-)

  (2016年11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3-)

  (2015年7月26日)

  2特殊区域保护风景名胜区条例(3-)

  (2016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3-)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3-)

  (2005年12月22日)

  3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节录)(3-)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节录)(3-)

  (1996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节录)(3-)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节录)(3-)

  (199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3-)

  (2006年4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3-)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

  (2013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

  (2016年2月6日)

  二、相关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2年11月2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00年11月22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00年11月27日)

  三、执法规范

  1自然资源保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3-)

  (1997年4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3-)

  (2017年1月9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3-)

  (2003年8月14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3-)

  (2016年10月27日)

  2特殊区域保护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3-)

  (1993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3-)

  (2014年4月25日)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3-)

  (1995年5月4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

  (2004年11月12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3-)

  (2017年4月28日)

  3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

  (2017年3月13日)

  环境标准与监察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4-)

  (2012年2月29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4-)

  (2007年10月9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4-)

  (2003年1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4-)

  (2015年7月26日)

  二、执法规范

  1排污申报与收费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4-)

  (2007年10月23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4-)

  (2003年2月28日)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4-)

  (2003年3月20日)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4-)

  (2014年9月1日)

  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4-)

  (2003年6月30日)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4-)

  (2003年6月3日)

  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4-)

  (2008年2月25日)

  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4-)

  (2005年8月23日)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

  (2003年11月26日)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4-)

  (2015年7月23日)环境保护部关于追缴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

  (2015年9月21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明确排污费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4-)

  (2016年3月25日)

  2环境标准环境标准管理办法(4-)

  (1999年4月1日)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4-)

  (2010年1月28日)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4-)

  (2017年2月22日)

  3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4-)

  (2007年7月25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4-)

  (2005年9月19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4-)

  (2008年3月18日)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4-)

  (2007年12月12日)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4-)

  (2007年2月27日)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4-)

  (2006年7月28日)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4-)

  (2010年7月21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4-)

  (2001年12月19日)

  4环境监督执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4-)

  (2010年1月19日)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4-)

  (2004年6月23日)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4-)

  (2003年12月3日)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4-)

  (2010年12月27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4-)

  (2014年12月19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4-)

  (2014年12月19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4-)

  (2014年12月19日)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4-)

  (2003年1月13日)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4-)

  (1995年5月11日)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4-)

  (2017年1月25日)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4-)

  (2010年12月15日)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4-)

  (2010年12月15日)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4-)

  (2008年12月30日)

  环境信访办法(4-)

  (2006年6月24日)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4-)

  (2009年9月30日)

  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4-)

  …

在线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章总则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五章附则

  章总则

  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计税单位税额备注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固

  体

  废

  物煤矸石每吨5元尾矿每吨15元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每吨25元噪

  声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每月350元超标4—6分贝每月700元超标7—9分贝每月1400元超标10—12分贝每月2800元超标13—15分贝每月5600元超标16分贝以上每月11200元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附表二: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物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000052总镉00053总铬0044六价铬0025总砷0026总铅00257总镍00258苯并(a)花000000039总铍00110总银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千克)备注11 悬浮物(SS)412 生化需氧量(BODs)0513 化学需氧量(CODcr)114 总有机碳(TOC)0
49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15 石油类0 116 动植物油0 1617 挥发酚00818 总氰化物0 0519 硫化物0
12520 氨氮0 821 氟化物0 522 甲醛0 12523苯胺类0 224 硝基苯类0 2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 226 总铜0 127
总锌0228总锰0 229 彩色显影剂(CD—2)0 230 总磷0 2531 单质磷(以P计)0 0532 有机磷农药(以P计)00533乐果0
0534 甲基对硫磷0 0535 马拉硫磷0 0536 对硫磷0 0537 五氯酚及五酚钠(以五氯酚计)0 2538 三氯甲烷0 043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I计)0 2540 四氯化碳0 0441 三氯化烯0 0442四氯乙烯0 0443 苯0 0244 甲苯0 0245 乙苯0
0246 邻一二甲苯0 0247 对一二甲苯0 0248 间一二甲苯0 0249 氯苯0 0250 邻二氯苯0 0251 对二氯苯0 0252 对硝基氯苯0
0253 2,4—二硝基氯苯0 0254 苯酚0 0255 间一甲酚0 0256 2,4—二氯酚00257 2,4,6—三氯酚0 0258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0
0259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0 0260 丙烯腈0 12561 总硒0 02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备注1pH值10—1,13—14

  2 1—2,12—13

  3 2—3,11—12

  4 3—4,10—11

  5 4—5,9—10

  6 5—60 06吨污水

  0 125吨污水

  0 25吨污水

  0 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pH值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值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2 色度5吨水 倍3大肠菌群数(超标)3
3吨污水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3 3吨污水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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