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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08140981丛书名: 马克思主义研究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辑
前言 以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1
章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悖论……12
节 传媒有权监督司法……13
第二节 传媒热衷于报道司法案件……17
第三节 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24
第四节 舆论监督可能导致“媒介审判”……32
第二章 我国舆论监督的困境与变革……44
节 舆论监督的历程……45
一、 从“报刊批评”到“舆论监督”(1978—1988)……45
二、 新闻监督主体多头并举(1989—2001)……48
三、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形成监督合力(2002年至今)……49
第二节 舆论监督的困境……52
一、 监督不力……52
二、 监督不易……54
三、 监督错位……55
第三节 消解舆论监督困境的举措……56
一、 创新媒介体制,统一监督权责……57
二、 健全新闻法制,保护舆论监督……58
三、 诽谤“去罪化”,免于“因言获罪”恐惧……60
四、 新闻机构切实保护记者,以组织之力抗衡公权滥用……61
五、 提高职业素养,避免监督错位……62
第三章 传媒监督司法的光荣与梦想……67
节 扩大个案影响,宣扬法治理念……68
一、 成功设置法治议题……68
二、 彰显个案的法治价值……69
三、 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71
第二节 变革公共政策,推动法治进程……72
第三节 发挥监督之力,促进个案公正……83
第四章 我国传媒报道司法存在的问题……101
节 事实判断,先入为主……101
第二节 疑案报道,有失客观……104
第三节 盲目鼓吹,为冤案“背书”……109
第四节 犯罪案件不当报道,产生负面社会效应……114
一、 过度解析犯罪社会成因,滋生“犯罪英雄主义”……115
二、 详述犯罪手法和意图,可能产生“示范效应”……116
三、 逼真呈现犯罪残酷现场,引发受众心理恐惧……117
四、 犯罪报道娱乐化,有损社会道德……117
第五章 英美两国消解传媒影响司法的举措……123
节 英国法律对媒体报道司法的规制……124
一、 推迟媒体报道诉讼程序……125
二、 禁止媒体披露案件相关信息……126
三、 以“藐视法庭罪”惩罚违规媒体……127
第二节 美国法律对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兼顾平衡……132
一、 美国藐视法庭罪的渊源及其流变……133
二、 司法“缄口令”与封闭法庭……136
三、 对被告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司法救济……142
四、 法官律师新闻界走向合作……145
第六章 保持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合理张力……152
节 传媒之于司法:监督而不越位……154
一、 公心善意原则……155
二、 “无罪推定”原则……156
三、 客观性原则……157
第二节 司法之于传媒:开放而不屈从……160
一、 司法开放透明,善待善用媒体……160
二、 健全审判机制,消解“媒介审判”……163
附录……169
西方自由新闻业的民主“看门狗”功能:理想图景及现实审视……169
美国媒体对消息提供者的保护: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的冲突……181
新闻敲诈,该当何罪?……191
“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一览表(2005—2015)……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207
主要参考书目……209
后记……214
民主与法治是当今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两大目标,不仅缺一不可,还须在建设过程中齐头并进。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体现公共利益导向;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保驾护航。没有法治的民主,只会造成社会无序化;没有民主的法治,只会导致社会的专制化。而评价一个社会的民主与法治水准,也有两个不仅不容忽视、且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缺一不可的标杆,即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舆论监督,其旨意在于将一切权力置于民意的阳光之下;审判独立,其旨意在于让司法裁决不为任何社会力量所左右。但是,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虽然在理念上都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但在社会实践中的互动关系却并不理想,经常表现为十分紧张的对立状态。因此,如何调适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如何达到既实行舆论监督又确保审判独立的和谐状态,是当下亟待解答的一道难题。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陈建云教授作为国内新闻传播法研究领域的著名中青年学者,近年来潜心于此难题之解答,其结果就是这本《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问世。展读之,发现陈教授不仅全面、系统地收集、梳理与阐释了国内外有关解答这一难题的已有研究成果,而且还结合“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杭州张氏叔侄奸杀冤案”等大量具有典型性的新案例,在大量借鉴国外相关理念与经验,特别是英国、美国消解传媒影响司法问题的理念与规则的基础上,认真剖析中国传媒监督司法的经验、教训以及当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不少具有创新性价值的个人见解。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大点:
一是深刻剖析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陈教授认为,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开透明,预防和矫正司法偏差、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当然,传媒的道德评判本能,也有可能对案件进行倾向性报道甚至预先定罪,形成“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障是司法公开和审判独立。司法公开当然包括向传媒公开,允许传媒对司法过程进行报道与评论;而审判独立,则要求司法主体排斥包括传媒在内的系统外力量对司法过程的干扰和影响。
二是强调法治国家着眼于在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基本理念。例如,英国不允许媒体先于诉讼程序报道司法案件,禁止媒体披露案件相关信息,否则将处以“藐视法庭罪”。但是,美国联邦法院则通过一系列典型判例,禁止司法机关以“藐视法庭罪”惩治批评案件审判之媒体或直接针对媒体发布“缄口令”,严格限制法院封闭法庭,程度地保护媒体采访报道案件审判的权利。当然,美国司法机关也采用预先甄选陪审员、隔离陪审团、变更审判地点、延期审理等救济手段,尽可能使陪审团免受媒体不当报道的影响,确保被告获得公正审判。
三是提出在传媒与司法之间形成良性紧张、保持适度张力的观点。陈教授认为,传媒应勇于监督司法而不至于造成“媒介审判”,司法应有信心公开但不屈从于新闻舆论,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传媒监督司法要恪守公心善意、“无罪推定”、客观性等原则;而司法要开放、透明,善待、善用媒体,通过健全异地审判、延期或中止案件审判、诉讼程序救济、控制在审案件信源等审判机制,消解“媒介审判”之弊。
当然,陈教授的研究成果,还不敢说已经找到了这道难题的答案,尚需在实践中验证这些新见解、新观点,但确实已将这道难题的解答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其功可喜!其功可贺!
是为序。
201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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