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4411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1本条规定的“我国领域”包括什么范围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3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
4如何理解犯罪地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5处刑较轻是指什么
6刑法的溯及力适用于已决犯吗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7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有何影响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8如何区分间接故意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9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10行为人对吸食毒品而产生短暂神志异常后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11正当防卫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12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 同 犯 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13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 位 犯 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14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
15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6以单位犯罪的形式出现但不以单位犯罪来对待的情形有哪些
17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
18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处理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19被害人本人参与聚众斗殴受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20被管制人员违反禁止令的,如何处罚
21对于被管制人员的社区矫正由谁来实施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22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有何不同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23现行的死刑核准权是由哪个机关行使的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24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能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25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 收 财 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26如何区分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
27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28构成累犯的条件是什么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29特别累犯的构成有什么条件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30哪些情况应属于“自动投案”
31如何认定本条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六十八条【立功】
32立功包括哪些情况
33什么是重大立功
34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
第四节数 罪 并 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35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应如何处理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36适用缓刑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
37是否可以单独缩减缓刑考验期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38职务犯罪分子在哪些情形下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39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40减刑适用于哪些对象
41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42罪犯因漏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43假释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4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如何处理
45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有漏罪的,应如何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 他 规 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46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47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被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8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如何定罪处罚
49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如何定罪处罚
50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如何定罪处罚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51构成叛逃罪的条件是什么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情报罪】
52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的,如何定罪处罚
53本条中的“国家秘密”、“情报”分别是什么意思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
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
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4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如何区别
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
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55本罪与盗窃罪如何区别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
56本罪与盗窃罪如何区别
57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
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58如何区别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59如何区别本罪与参加恐怖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
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
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
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60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与本罪如何区别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
施罪】
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储存危险物质罪】
61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如何区别
62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是否属于《刑法》第125条中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63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如何区别
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
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64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别
65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66什么情况是交通肇事罪的“重大事故”
67哪些情形下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68什么情况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特别恶劣”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69同时犯有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理
70如何理解本罪的追逐竞驶
71如何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
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7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发生事故后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73如何认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责任人的过失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4本章中的“销售金额”如何认定
75哪些情形属于“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供便利
条件”
7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77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的“生产”的行为有哪些
78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有哪些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79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神汉、巫婆利用迷信手段骗取财物如何区别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80盐酸丁二胍可否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81使用“地沟油”的,如何定性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
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
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
物、物品罪】
82如何认定走私罪的“犯罪既遂”
83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的,是否构成走私罪
84如何理解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
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85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如何处罚
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86如何认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
87一次走私多种类型对象的,如何处理
88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如何处理
90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如何处罚
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91何为“保税货物”
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91行为人自己并未走私,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92中介组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否构成本罪的共犯
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
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罪】
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罪】【金融工作人
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
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罪】
93行为人购买后使用的,如何适用法律
94行为人出售、运输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
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
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95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如何区别
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96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典型表现有哪些
97如何认定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98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
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99什么是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
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
公开信息交易罪】
100《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何援引法定刑
101如何认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
资金罪】
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百九十条【逃汇罪】
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102如何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具体认定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103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104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百九十九条(已删除)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105地方税务机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
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
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106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既是伪劣商品,又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对于这种情形如何认定
107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
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108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如何适用法律
109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
110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复制”行为
111如何认定本条规定的“发行”
112非法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产品的,如何处罚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113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的,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4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的,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115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的犯罪行为的,由谁来承担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16如何认定“骗取财物”
117“团队计酬”行为,如何处罚
11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119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120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强行向乘客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情节严重的,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
121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是否属于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
车票、船票罪】
122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123什么情况属于“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24本罪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哪些法规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
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125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126本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如何区别
127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如何区别
128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区别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129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130除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类似手段外,哪些情形下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131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哪些情形下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132非法拘禁过程中的“致人伤残、死亡”如何理解
133以索要债务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其行为如何定性
134非法拘禁时间的长短是否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135如何区别“索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136如何区别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
137如何区别绑架罪与抢劫罪
138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139罪的共同犯罪情形有哪些
140如何界定本条规定中的儿童与婴幼儿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
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141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如何区别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142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消息,哪些情形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143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144如何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145如何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
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146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147如何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48如何认定“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49如何认定“抢劫数额巨大”
150如何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51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152如何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
153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154什么是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
155如何认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156被盗物品的数额如何确定
157偷开机动车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158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如何处理
159盗窃未遂,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60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161虚构“医院、专家、神药”,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162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163如何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16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哪些情形下构成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165本罪和一般的聚众哄抢违法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166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后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167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国有资金的,如何处理
168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169擅自在彩票投注站代销福利彩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170侵入他人股票账户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71如何认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72如何认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173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如何定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
件罪】
174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有其他相关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
175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如何处理
176伪造合同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借款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公司印章罪还是诈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
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
照专用器材罪】
177专用间谍器材包括哪些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
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
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
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
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178如何认定“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79如何认定《刑法》第286条第3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罪】
180《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中规定的“用户信息”包括哪些
第二百八十七条【补充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
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
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
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181如何认定寻衅滋事
182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
183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84“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185如何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
186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罚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爆炸物参加
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
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187哪些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88如何认定网上“开设赌场”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漏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
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
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89如何认定《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90如何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9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
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
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
志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
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
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
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
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
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192如何认定本条第1款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193非法处置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如何定性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
口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194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是什么
195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
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
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96如何区分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
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97如何区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
198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
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
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
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
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99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精神药品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犯罪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
卖淫罪】
200既实施了强奸行为又实施了强迫卖淫行为,如何处理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
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其他入罪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
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界定】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
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
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
信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
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
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
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
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
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
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20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如何适用法律
20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适用法律
203如何理解贪污罪中“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04如何认定贪污罪既遂与未遂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20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是什么
206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
207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208如何理解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209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210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11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12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13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
21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如何处理
215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
罪】
216如何认定本款规定的“不能说明”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17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如何区别
218玩忽职守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责任事故罪如何区别
2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如何定性
220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如何处罚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
秘密罪】
221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人期间让当事人的亲属查阅案件材料的,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
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22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
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
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
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23军事秘密是指什么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
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概念】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百五十八条、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
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
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3月20日)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2010年12月22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2011年11月14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2012年5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
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12月18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8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
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25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
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1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1月4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犯罪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21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
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2015年3月2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
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节录)
(2013年10月23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1月11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年1月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
(2005年6月8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3月1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12日)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2015年5月18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11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18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
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8年11月20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
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7月8日)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解
本条所说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2)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故意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其中,直接故意是第22条至第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
另外,行为时是否意识到是犯罪,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可在量刑时酌情考量。但行为人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性质认定和责任追究。
应用
7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有何影响
对于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是其是否既遂的标志,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则决定了行为人构成何种罪行或是否构成犯罪。例如开枪射击他人的行为:如果是出于直接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对象未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定性问题则应具体分析。若击中他人并导致其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若击中而仅导致其受伤的,则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若未击中则不构成犯罪。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