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103648丛书名: 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平实易懂又兼顾多数见解的刑法总论教科书,旨在令读者对刑法的学说理论建立“初步而通盘的理解”,对于初学刑法总则的读者而言,是一部相当容易消化吸收的刑总教科书:以严密的体系架构阐明作者的主张,在刑法学说理论紊乱之现状下,寻回既有的学说理论传统思想。
本书2008年增修时除了将日本*的刑法理论加以介绍,进而运用于诠释台湾地区“刑法”规定外,亦尽可能地对德国刑法规定与理论加以说明及比较检讨,同时将留德学者所著教科书之重要内容(多数采德国刑法理论)与目前*实务见解纳入其中,期使读者既能清晰了解刑法体系架构,合理诠释新修定“刑法”总则条文,亦能正确掌握实务立场以及日本、德国刑法规定与理论的发展脉络。
无论法科学生或法律工作者,皆可借由体系完备、理路清晰的本书,建立深厚的刑法学素养。
本书2008年增修时除了将日本*的刑法理论加以介绍,进而运用于诠释台湾地区“刑法”规定外,亦尽可能地对德国刑法规定与理论加以说明及比较检讨,同时将留德学者所著教科书之重要内容(多数采德国刑法理论)与目前*实务见解纳入其中,期使读者既能清晰了解刑法体系架构,合理诠释新修定“刑法”总则条文,亦能正确掌握实务立场以及日本、德国刑法规定与理论的发展脉络。
无论法科学生或法律工作者,皆可借由体系完备、理路清晰的本书,建立深厚的刑法学素养。
目 录
篇 刑法之基础理论
章 刑法之意义与功能
第二章 刑法之历史与理论
第三章 刑法之基本原则
第四章 刑法之效力
第五章 刑法之基本用语
第二篇 犯罪论
章 犯罪之概念与犯罪论之体系
第二章 行为论
第三章 构成要件论
第四章 违法性论
第五章 责任论
第六章 未遂犯论
第七章 正犯与共犯论
第八章 罪数(竞合)论
第三篇 刑罚论
章 刑罚之概念
第二章 刑罚之适用
第三章 刑罚之执行
第四章 刑罚之消灭
第四篇 保安处分论
章 保安处分之意义与沿革
第二章 保安处分之基础
第三章 保安处分与刑罚之关系
第四章 台湾地区“刑法”上之保安处分
第五章 保安处分之宣告与执行
章 刑法之意义与功能
第二章 刑法之历史与理论
第三章 刑法之基本原则
第四章 刑法之效力
第五章 刑法之基本用语
第二篇 犯罪论
章 犯罪之概念与犯罪论之体系
第二章 行为论
第三章 构成要件论
第四章 违法性论
第五章 责任论
第六章 未遂犯论
第七章 正犯与共犯论
第八章 罪数(竞合)论
第三篇 刑罚论
章 刑罚之概念
第二章 刑罚之适用
第三章 刑罚之执行
第四章 刑罚之消灭
第四篇 保安处分论
章 保安处分之意义与沿革
第二章 保安处分之基础
第三章 保安处分与刑罚之关系
第四章 台湾地区“刑法”上之保安处分
第五章 保安处分之宣告与执行
在线试读
篇 刑法之基础理论
章 刑法之意义与功能
陆、刑法之谦抑主义
刑法作为社会统制手段之一,借由牺牲个人原有之自由与权利,以达到效果之发挥。然而刑法对于犯罪之防止并非,刑罚本身并不能免除其恶害性,因此,与保障功能相关联之谦抑主义应加以重视。
“刑法之谦抑主义”,就是刑法不应将一切违法行为都当作处罚对象,仅应以具有刑罚必要性之犯罪,始有其适用之原则。例如Franz von Liszt之名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好的刑事政策。”盖因任何国家社会,仅仰赖刑法作为手段,并不能遏止犯罪,况且刑罚是剥夺人民之生命、自由、财产等苛酷之制裁,因此,刑法应仅止于作为防止犯罪之“后手段(uhima ratio)”(此即刑法之补充性);同时,刑法之规制,不必企求囊括一切或及于生活领域之每一部分,反而应仅限于维持社会秩序所必要且小限度之领域(此即刑法之片段性);再者,即便有现实犯罪行为之实施,凡是欠缺保护法益之必要性,就应侧重于宽容精神,而将刑罚加以节制(此即刑法之宽容性)。可知,刑法之谦抑主义,就是以刑法之补充性、片段性及宽容性为内容,而成为刑法立法与解释之重要原理。
柒、刑法与社会伦理规范
一、社会伦理与刑法之关系
一般通称为道德之“社会伦理规范”,就是以社会上一般人之良知为基础,而规制社会成员之行为或社会成员彼此间之行为的整体规范。因此,若根据特定意识形态(观念形态)或宗教信仰等而形成之“道德”或“社会伦理”,则非此处所称之“社会伦理规范”。
刑法藉由“杀人者”、“窃取他人动产者”之规定,向人民宣示“勿杀人”、“勿窃取他人动产”等行为规范,而此等刑法规范,与规律一般人行为之社会伦理规范有着密切关系,犹如谚语“法乃限度之道德”所示,成为刑法上之犯罪之多数,也都属于道德所不容许的。
……
章 刑法之意义与功能
陆、刑法之谦抑主义
刑法作为社会统制手段之一,借由牺牲个人原有之自由与权利,以达到效果之发挥。然而刑法对于犯罪之防止并非,刑罚本身并不能免除其恶害性,因此,与保障功能相关联之谦抑主义应加以重视。
“刑法之谦抑主义”,就是刑法不应将一切违法行为都当作处罚对象,仅应以具有刑罚必要性之犯罪,始有其适用之原则。例如Franz von Liszt之名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好的刑事政策。”盖因任何国家社会,仅仰赖刑法作为手段,并不能遏止犯罪,况且刑罚是剥夺人民之生命、自由、财产等苛酷之制裁,因此,刑法应仅止于作为防止犯罪之“后手段(uhima ratio)”(此即刑法之补充性);同时,刑法之规制,不必企求囊括一切或及于生活领域之每一部分,反而应仅限于维持社会秩序所必要且小限度之领域(此即刑法之片段性);再者,即便有现实犯罪行为之实施,凡是欠缺保护法益之必要性,就应侧重于宽容精神,而将刑罚加以节制(此即刑法之宽容性)。可知,刑法之谦抑主义,就是以刑法之补充性、片段性及宽容性为内容,而成为刑法立法与解释之重要原理。
柒、刑法与社会伦理规范
一、社会伦理与刑法之关系
一般通称为道德之“社会伦理规范”,就是以社会上一般人之良知为基础,而规制社会成员之行为或社会成员彼此间之行为的整体规范。因此,若根据特定意识形态(观念形态)或宗教信仰等而形成之“道德”或“社会伦理”,则非此处所称之“社会伦理规范”。
刑法藉由“杀人者”、“窃取他人动产者”之规定,向人民宣示“勿杀人”、“勿窃取他人动产”等行为规范,而此等刑法规范,与规律一般人行为之社会伦理规范有着密切关系,犹如谚语“法乃限度之道德”所示,成为刑法上之犯罪之多数,也都属于道德所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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