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55923
匠心打造外文经典:本书通过整理跨越36年的共犯论论文,构筑了将共犯论之全体一以贯之的理论构成,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本书设计精美,对于读者也是一种视觉享受。著
者巨大的影响力:西田典之教授是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著有《日本刑法总论》《日本刑法各论》等著作,是在共犯领域取得辉煌成就的一代宗师。
译者精心翻译完善:本书由译者根据日本原著翻译,经过了无数次的推敲修改和完善,呈现出来的已是zui佳效果。
《共犯理论的展开》是日本共犯理论的一代宗师西田典之教授的力作,本书囊括了西田典之教授自1969年至2005年共36年间写作的关于共犯的论文,涉及共犯理论的各个方面,如共犯的基础理论、正犯与共犯——共犯的构成要件、因果共犯论的界限——共犯处罚的限定性、共犯的故意等。
章共犯的基础理论
节日本刑法中共犯理论的基本问题
一、绪论00
二、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因果性00
三、“共犯”的概念——犯罪共同说与
行为共同说00
四、因果共犯论与共犯处罚的界限0
第二节共犯的处罚根据与从属性
一、共犯的处罚根据0
二、共犯的从属性0
第三节日本刑法中共犯的基本问题
一、绪论0
二、共犯现象0
三、日本刑法的共犯规定0
四、作为处罚扩张事由的共犯0
五、共犯的处罚根据0
六、共犯的因果性0
七、承继的共犯0
八、共犯的脱离0
第二章正犯与共犯——共犯的构成要件
节构成要件论——其意义与机能
一、绪论0
二、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要素0
三、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0
四、构成要件论的实益0
第二节关于共谋共同正犯
一、绪论0
二、共同正犯的共犯性0
三、共同正犯的基准0
附记0
第三节被认为完成了走私大麻谋议之事例
一、事件的概要0
二、决定要旨0
三、解说0
第四节正犯的概念——共同正犯与从犯的区别
一、事实0
二、判旨0
三、解说0
第五节间接正犯论
一、间接正犯概念的意义与机能0
二、间接正犯的界限——有故意的工具
三、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时间
四、间接正犯与教唆的错误
附记
第六节关于无形伪造公文书的间接正犯
一、问题之所在
二、判例的状况
三、学说的批判性检讨
第七节实行及正犯的概念与共犯成立的界限
一、绪论
二、实行从属性
三、顺次共犯的可罚性
四、预备罪的共犯
第八节不作为的共犯
一、问题之所在
二、片面的共犯
三、作为义务
四、判例的检讨
五、不作为的正犯与共犯的区别
附记
第九节不作为犯论
一、不作为处罚的法理与问题点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主义
三、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四、作为义务的体系性地位——保证
人说
五、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附记
第三章因果共犯论的界限——共犯处罚的限定性
节帮助的因果关系(1)
【设例】
一、绪论
二、解说
三、我的见解
附记
第二节帮助的因果关系(2)
一、事实的概要
二、判旨
三、解说
第三节过失的共犯
一、问题之所在
二、判例的状况
三、学说的展开与检讨
附记
第四节承继的共犯——部分的参与者之罪责范围
一、问题之所在
二、判例的现状
三、问题点的检讨
附记
第五节必要的共犯
一、问题的提起——必要的共犯这一概
念的意义与功能
二、判例的状况
三、学说的状况
四、理论的展开
附记
第六节关于共犯的中止——从共犯中脱离与共犯的中止犯
一、 问题之所在
二、着手前的中止——从共犯中脱离的
要件
三、着手后的中止
四、真挚的中止努力与脱离及中止犯的
成立与否
附记
第七节共犯与中止
一、事实
二、判旨
三、解说
第四章共犯的故意
节未遂的教唆
第二节共犯的错误
一、前言
二、具体的法定符合说
三、共犯的错误
附记
第五章共犯与身份
节共犯与身份
一、问题概览
二、解决问题的理论基础
三、对第65条的解释
第二节再论“共犯与身份”
一、序言
二、违法身份和责任身份的区别
三、关于事后抢劫罪
四、主观的要素和身份
第三节“共犯与身份”再论续
一、序说
二、第65条无用论
三、义务犯论
四、事后抢劫罪的共犯
五、片面的夸张从属性说
附记
第六章补论
节共犯的罪数
一、事实
二、决定要旨
三、评析
附记
第二节团体与刑事处罚
一、序说
二、处罚业务主的法理
三、法人处罚的法理
附记
第三节双罚制规定和法人的过失
一、事实概要
二、判旨
三、解说
《共犯理论的展开》论文出处一览表506
译者后记
本书是我体系性地整理从1969年(昭和44年)执笔的、作为东京大学法学部助手被采用的、以《共犯与身份》为题目的助手论文以来,直到2005年在《法学协会杂志》第122卷第4号刊登的《不作为的共犯》,跨越36年间陆续写作的关于共犯论的论文和判例评释,以及与共犯论相关联的论文而成的一本书。实质上,可以说是从出版初的著作《共犯与身份》(初版,1982年,成文堂)以来,将在该书中无法阐述殆尽的有关共犯论的各种想法以一篇篇论文的形式展开的著作。因此,我想将本书命名为《共犯理论的展开》。
共犯论是刑法中的“黑暗之章”,或者也存在“作为犯罪论的试金石”的说法,但是,构筑将共犯论之全体一以贯之的理论构成,真的是难于上青天的事情。因为《共犯与……》或者《共犯中的……》这些主题,论述因果关系或者不作为犯这些构成要件论的内容是理所当然的,但也可以论述正当行为、正当防卫等违法论,或者论述关于故意、过失、错误的责任论,后甚至不得不与罪数论以及刑法的适用范围相关联。本书是以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与正犯结果的物理性、心理性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论,以及在共犯中违法性(正确地说是不法,即作为犯罪结果的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是连带地发生作用,而责任非难是个别地发生作用这一限制从属性(或者说是小从属性)的概念为中轴,我想据此大概能够“展开”具有一贯性的共犯论了。
我本来是想将此之前的所有论文体系性地重新书写,或者也有这样做的必要,但是不管是在时间上还是能力上,到底还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本书只是将首次出现的论文以原封不动的形态进行体系性地重新编排,进而加以收录。因此,在本书中,出现了多处重复的部分,引用文献也原封不动。有鉴于此,可能存在难以阅读和引起误解的地方,这一点还请读者海涵。不过,近来刑法学界关于共犯论的研究有所推进,尤其是年轻研究者有他们自己的独到见解。而且,由于逐渐采纳判例和学界的动向,判例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动。因此,就我认为有必要的主题,我在其后以“附记”的形式添加了【判例的动向】和【学说的动向】。这虽然不能说是足够的,但我想可以多多少少更新本书。
成文堂能够出版本书,对我而言是一种刻骨铭心的感动。自初的著作《共犯与身份》以来,补充了此后关于《共犯与身份》的论文而成的《新版·共犯与身份》也在2003年由成文堂出版了。如果将其作为幼年期以及成年期的作品,那么也许可以说本书是老年期(对于本人而言是熟年期)的作品。对于长期以来一直以士大夫般的热心援助我的研究活动的阿部耕一社长,感谢之情实在无法用言语来表达。同样,作为编辑者,自《共犯与身份》的初次出版以来,在各种各样的情形下都不吝支援的成文堂土子三男总经理、本乡三好编辑部长,我也想表示由衷地感谢。
此外,承蒙成文堂的厚意,关于本书的校正,得到了早稻田大学法学学术研究助手小野上真也先生、独协大学法科大学院特任助教萩野贵史先生的鼎力襄助。对于两位先生的诚意相助,在这里也表示由衷地感谢。
酷热处暑于小平寓所
西田典之
2010年8月
三、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
(一)行为类型说
这个见解虽然承认构成要件是违法的有责行为的类型化,但却认为只是在该当于构成要件这一点上,还不能说其违法性、有责性就被推定(内田、曾根)。换言之,构成要件是作为形式性的、价值中立的东西,构成要件该当性并不具有违法推定功能和责任推定功能。这个见解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作为形式性的东西,可以看出似乎符合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主义功能,但是,由于否定违法推定功能,反而在违法判断中留有考虑构成要件之外的伦理性判断的余地(例如,外务省机密泄露事件·决昭和53年5月31日刑集第32卷第3号第457页)。这样反而甚至会将不具有可罚违法性的行为也纳入其中,因此我认为是不妥当的。
(二)违法行为类型说
这个见解将构成要件理解为违法行为的类型,因此,对于构成要件该当性承认其违法推定功能。
但是,这个见解内部也分为:(1)从将违法本质理解为法益的侵害或危险化这一立场(结果无价值)出发,认为故意、过失并不包含于构成要件的见解(平野、山口),此外,还有从否定主观的违法要素这一立场出发,认为伪造罪中的“行使目的”也是主观的责任要素的见解(内藤);(2)从将违法的本质理解为规范的侵害、规范违反的意思这一立场(行为无价值)出发,认为故意、过失当然是构成要件要素的见解(西原、野村、井田)。根据(1)学说,在构成要件阶段就无法区分杀人罪、伤害致死罪、过失致死罪了,因此被(2)学说批判为丧失了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功能。但是,这一点既然是在责任阶段才被区分的,在本质上也不能说是什么难点。毋宁说,我认为(2)说的问题点在于,将构成要件理解为违法行为类型,在此基础上,试图与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进行理论性结合。如前所述,在对毁灭证据罪、常习赌博罪、拾得伪造货币后知情使用罪等罪的主体限定方面,不得不说对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的欠缺和减少已经被类型化了。这样的话,即使不把这些客观的责任要素当作构成要件要素,将其排除在故意的对象之外也应该说是不妥当的。
(三)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
这个见解是认为构成要件在作为违法行为类型的同时,也是作为有责行为类型的立场。但是,从几个视角出发,这个见解进而被区分为各种各样的立场。点是是否对于分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也承认责任推定机能(否定见解的代表有团藤、福田)。但是,既然该当于作为原则型的构成要件(不过,由于事实的错误论关系到故意的有无,因此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问题),责任的存在就事实上被推定了(不过,举证责任并不当然转移给被告人),之后,作为例外的无责任能力等,应该说只要探讨了违法意识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的欠缺等就足够了。第二点是故意、过失是否包含于构成要件要素,这一点在学说上也存在复杂分歧:(1)认为故意、过失是责任要素同时也是构成要件要素的见解(小野、香川、前田、曾根);(2)认为故意、过失既是违法要素也是责任要素,同时也是构成要件要素的见解(团藤、大塚、大谷);(3)虽然肯定了责任构成要件,但认为故意、过失不是特定犯罪固有的要素而是一般的责任要素,不包含于构成要件的见解(町野)。但是,首先,第二种学说将同一种要素既作为违法要素也作为责任要素,从而丧失了区别的实益,因此是不妥当的。其次,第三种学说将故意和过失作为责任的类型性区别,在不处罚过失犯的犯罪类型中,就直接成为可罚行为的类型性要素,从这一点来看,不得不说将这些排除在责任构成要件之外缺乏理论上的一贯性。第三点关系到犯罪论体系的判断顺序,首先是在违法、责任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后紧接着判断违法阻却、责任阻却的见解;其次是在违法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后判断违法阻却,在责任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后判断责任阻却的见解。这个问题终归结于是否肯定构成要件故意这一概念,进而也关系到假想防卫等中故意、过失的处理。
四、构成要件论的实益
后,我想在简要概括之前阐述的内容的基础上表明我的个人观点,同时,我想指出关于构成要件论之讨论的几点实益。
如果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一犯罪成立要件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的话,那么构成要件重要的功能就在于“没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就不成立犯罪”这一保障功能。而且,既然犯罪是作为可罚的违法行为、有责行为类型,那么构成要件就当然必须是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构成要件组合而成的违法、有责行为类型。在这种情形中,客观的责任要素当然应该包含于故意的认识对象,因此,从故意规制机能这一点来看,将构成要件限定于违法构成要件也是错误的。此外,故意、过失也是将可罚性的责任类型化的要素,因此,也应该将其理解为责任构成要素。此外,犯罪的成立与否,归根到底是观念性的,应该按照违法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阻却——责任构成要件该当性——责任阻却这一顺序进行判断(佐伯千仞、中山)。
如果要列举出以上构成要件理论的实益,如下所示:(1)通过将构成要件作为可罚的违法、有责类型,可以坚持其重要之机能的保障功能;(2)通过将构成要件理解为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构成要件的组合,就有可能维持其犯罪个别化机能;(3)通过对违法构成要件该当性承认违法推定功能,对责任构成要件该当性承认责任推定功能,就能够肯定与刑事诉讼法第335条相对应的诉讼法功能。当然,这并不是将关于“妨碍犯罪的成立理由”等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人这一侧,但是,在检察官证明“构成犯罪的事实”(违法、责任构成要件)的场合,我认为对于被告人而言,解释为至少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是可能的;(4)由于没有必要承认所谓的构成要件故意,在处理假想防卫等问题时,一旦承认了杀人罪等的构成要件故意,就能避免由于否定责任故意而再次探讨过失致死罪的成立与否这一所谓的飞镖现象;(5)后,重要的实益在于,构成要件所具有的保障功能在共犯领域也能得以确保。如果作为构成要件,只能承认违法构成要件的话,对犯人教唆毁灭其刑事案件的证据者,从小从属性说、限制从属性说的立场出发就会得出可罚的结论。这是因为,毁灭行为的客体是“关于他人的刑事案件的证据”,而这是责任要素而非构成要件要素。此外,如果认为过失也是责任要素而非构成要件要素的话,关于作为不处罚过失犯之犯罪类型的器物损坏罪,就有可能肯定故意教唆他人过失损坏器物的教唆犯(山中)。但是,我认为这样的解释是不妥当的。构成要件设定了可罚行为的界限,即使是在共犯处罚这一形态中也不能脱离这个界限。在这个意义上,承认责任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是很重要的。我们必须在包含了违法、责任构成要件这两个方面的意义上理解共犯之中的小从属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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