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3217
老百姓*贴心的法律顾问,陪伴一生的法律书
学法的*教材,维权的*武器
深入剖析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热点案例,解决身边的法律难题,讲解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本套丛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具体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保护、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八个分册,精选常见生活案例上千例,基本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公民尊法学法用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是读者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参考书。
本书将一个个内容生动、口人心弦、发人深省的事实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定融为一体,以案说法,是非分明,易懂易记,不仅可以使广大公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更有用的法律知识,同事还能对预防事故发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书详细讲解了债权转让、悬赏承诺、买卖纠纷、借贷纠纷、担保纠纷、储蓄纠纷等方面的案例。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中国”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为全面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更快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让法律的春风吹遍机关单位、乡村、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军营和监所,形成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应广大读者的迫切要求,作者怀着报效祖国、服务人民和奉献社会的满腔热忱,以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法治中国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案例资源,更好地为全国人民服务,精心编写了这套《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丛书》。本套丛书有三个特点:
一、案例丰富,内容实用。本套丛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三个方面。具体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保护、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等八个部分,八个分册,精选常见生活案例近1300例,基本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满足了全国人民的需求。其涉及法律知识范围之广在全国尚属首例,不仅开创了我国公民学法用法的新路子,也在全面运用案例学法用法方面填补了一项空白,对公民普法、用法和干部学法、执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该书同时是社区居委和乡村村委干部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和调解民事纠纷的好帮手,也是广大司法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的良师益友,的确是我们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参考书,具有一定的珍藏价值。
二、通俗易懂,发人深省。本书将一个个内容生动、扣人心弦、发人深省的事实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定融为一体,以案说法,是非分明,易懂易记,不仅可使广大公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更有用的法律知识,尽快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同时还能引以为戒,对预防事故发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国民经济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目录索引,查阅方便。读者只要翻开全书的目录索引,全书的篇目内容便尽收眼底,任您选阅。然后联系实际即可查找目录和案例中的具体内容,就能找到您要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答案。
由于作者编写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出现失误,敬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再版增订。
本书的编写得到了安徽省司法厅、淮北市司法局、濉溪县司法局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重视与支持。曾任濉溪县委书记、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离休老干部刘耀华同志为本书题了词,作者的亲朋好友也为本书的编写和出版给予了积极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我们真诚的谢意!
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希望通过我们努力编写出版的这部《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丛书》,能让每个读者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从而享受法制的阳光,为推进中国特色的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债权转让已通知 诉讼请求获支持
经典案例
2003年5月12日,宣州区某镇卫生院与供货商某药材站经过结算、核对后,镇卫生院欠药材站药材款105641.47元。此前,药材站欠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十余万元。2003年12月1日,药材站为提高工作效率,与浙江某有限公司进行协商,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镇卫生院享有的105641.47元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以抵偿其欠该公司的债务。当日,药材站将该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镇卫生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材站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后,并及时通知了镇卫生院,该转让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合法有效。
2004年6月8日,法院判决某镇卫生院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5641.47元。
法律解析
债权,是指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钱财和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指债户所负还债的义务,有时也指所欠的债。本案中,药材站与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浙江某有限公司后,并及时通知了被告镇卫生院。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镇卫生院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0条
债务转让有前提 须经债权人同意
经典案例
2001年10月初,杜某与黄甲、黄乙因办厂急需资金,共同向原告黄丙借款2万元。2003年6月14日,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约定该债务由杜某一人偿还,与其他二人无关。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债务人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只能在三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三被告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共同偿还所欠款项。2004年8月13日,法院判决,债务转让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三债务人对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解析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三债务人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债务转让的协议,并约定该债务由杜某一人偿还。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4条
同意替人担债务 拒绝还债判违法
经典案例
2004年,被告某石材公司要建造一栋营宿楼,由本案中的第三人王某承包,在王某承包期内,原告马某为王某供应建筑用的水泥,共计价款32000元,第三人王某向原告马某出具收条5张。2005年7月,因第三人无力还钱,遂与本案原告马某和被告人某石材公司商量,由石材公司替第三人王某还款,被告表示同意,原告也同意了第三人把债务转让给被告。同年7月6日,原告马某把第三人出具的收条交给了被告公司的会计林某,林某向原告出具了收到5张收条的证明。自愿替第三人还债的石材公司,因为拒绝承担债务,被债权人马某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愿替第三人负担债务,且得到债权人马某的同意,该债务承担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该依法承担债务,被告拒绝归还欠款行为违法,原告马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2007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向债权人马某支付水泥款32000元及违约利息。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自愿替第三人王某承担债务,就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其还债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7的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镇平石材公司向原告马某支付水泥款32000元及违约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条、第107条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