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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79967丛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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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机构专家编写;法律释义标准版本
本丛书是**由权威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法律释义版本,准确反映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是理解适用法律的**读物。
本丛书是**由权威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法律释义版本,准确反映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是理解适用法律的**读物。
内容简介
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撰写释义,详细讲解国家食品安全领域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并附有该法修订草案、历次修改审议报告、立法调研报告等立法资料,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释义的标准、权威文本。
目 录
部分释义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方针】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六条【地方政府职责】
第七条【评议、考核制度】
第八条【监督部门沟通配合】
第九条【行业协会等的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基础研究】
第十二条【举报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形】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配合协作】
第二十条【卫生、农业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布】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
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三新”产品许可】
第三十八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条件和使用要求】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四十三条【食品规模化生产和食品安全责任
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第四十五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生产企业实施控制要求】
第四十七条【自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
第四十九条【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二条【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要求】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集中用餐单位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六条【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的要求】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
第六十八条【散装食品标注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的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要求】
第七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要求】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要求】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严格监管原则】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
第七十六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制度】
第七十七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八十二条【材料的真实性和保密等要求】
第八十三条【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
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人】
第八十六条【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第八十七条【监督抽检】
第八十八条【复检】
第八十九条【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九十条【食品添加剂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二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等的程序】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的义务】
第九十五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的应对措施】
第九十六条【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与注册】
第九十七条【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第九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
百条【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信用管理】
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评估和审查职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百零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百零三条【应急处置、报告、通报】
百零四条【医疗机构报告】
百零五条【防止、减轻社会危害的措施】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方针】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六条【地方政府职责】
第七条【评议、考核制度】
第八条【监督部门沟通配合】
第九条【行业协会等的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基础研究】
第十二条【举报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形】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配合协作】
第二十条【卫生、农业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布】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
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三新”产品许可】
第三十八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条件和使用要求】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四十三条【食品规模化生产和食品安全责任
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第四十五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生产企业实施控制要求】
第四十七条【自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
第四十九条【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二条【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要求】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集中用餐单位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六条【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的要求】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
第六十八条【散装食品标注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的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要求】
第七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要求】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要求】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严格监管原则】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
第七十六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制度】
第七十七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八十二条【材料的真实性和保密等要求】
第八十三条【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
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人】
第八十六条【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第八十七条【监督抽检】
第八十八条【复检】
第八十九条【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九十条【食品添加剂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二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等的程序】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的义务】
第九十五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的应对措施】
第九十六条【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与注册】
第九十七条【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第九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
百条【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信用管理】
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评估和审查职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百零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百零三条【应急处置、报告、通报】
百零四条【医疗机构报告】
百零五条【防止、减轻社会危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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