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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374893丛书名: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可作为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法律教学的案头常备案例实务参考书;也非常适合作为民众了解各类法律纠纷法院判例,用来解决自己实际法律问题的实用图书。
节 仲裁的概念
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能否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
第二节 仲裁的适用范围
案例 婚姻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第三节 我国仲裁的分类
第四节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
案例 甲公司和乙公司应选择仲裁还是民事诉讼
第二章 仲裁机构
节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案例 设立仲裁委员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案例 仲裁委员会的变更与注销程序
第二节 仲裁委员会的构成
案例 仲裁委员会内部职能机构设置
第三节 当事人如何选择仲裁委员会
案例 当事人应当如何选择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仲裁员
节 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案例 仲裁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二节 仲裁员的指定
案例 如何选择仲裁员
第三节 仲裁员的回避
案例 仲裁员与当事人代理人是同事关系能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四节 仲裁员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章 仲裁协议
节 仲裁协议
案例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生效
案例 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案例 仲裁机构名称更改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案例 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被依法撤销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案例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机构
第三节 确认仲裁协议的无效
案例 怎样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案例 仲裁条款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应如何处理
案例 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是否无效
案例 仲裁机构不存在或不明确是否无效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失效
案例 何种情形下仲裁协议失效
第五节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案例 合同被宣告无效,仲裁条款能否独立生效
第五章 仲裁程序
节 仲裁当事人
案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权及主体资格决定
案例 仲裁当事人的权利
案例 仲裁当事人的义务
第二节 仲裁代理人
案例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仲裁代理人
第三节 仲裁的申请与受理、答辩与反请求
案例 加工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与受理
第四节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第五节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第六节 其他仲裁临时措施
第七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八节 仲裁员信息披露
第九节 仲裁审理与裁决
第六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节 申请撤销仲裁的条件
案例 租赁协议一方申请撤销仲裁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
案例 协议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申请撤销
第三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第四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案例 王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
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
案例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有哪些条件
第二节 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案例 执行仲裁裁决要履行何种程序
第三节 仲裁裁决执行的中止与恢复
案例 仲裁裁决执行的中止程序
案例 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案例 裁定仲裁裁决部分不予执行是否正确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念
案例 奥特克案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案例 旭普林公司案
第九章 仲裁时效和仲裁费用
节 仲裁时效
案例 争议的合同债务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第二节 仲裁费用
案例 仲裁费用的计算方法
参考文献
仲裁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民商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相较同为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诉讼而言,仲裁有诸多诉讼无法比拟的核心优势。
我国自1995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至2013年年底,全国共成立仲裁委员会223个,加上《仲裁法》实施前成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全国共有225个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案件802 307件,案件标的总额11 209亿元。各仲裁委员会平均受案数3 566件,平均标的额498 183万元。而在《仲裁法》颁布即将20周年之际,仲裁受案量也迎来了一个新的峰值。2013年全国225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04 257件,年受案量首次突破10万件。与《仲裁法》实施之初相比,是1995年受案1 048件的近100倍。以仲裁方式处理的民商事纠纷的数量在这20年里大幅上升,仲裁从业人员逐渐增多,需要了解《仲裁法》,运用《仲裁法》的需求也大幅增加。
本书在当今法治环境下应运而生,力图从具体案例出发,系统、完整地为读者介绍《仲裁法》的基本理论,阐释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度内涵与具体规定,从而使读者更好地了解我国《仲裁法》,指导读者解决现实问题。
本书内容包括仲裁概述、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时效和仲裁费用共九章。紧密联系我国《仲裁法》,与仲裁实践相衔接。在具体内容中,每节由“案情概况”、“要点提示”、“案例解析与法理分析”、“法条链接”四部分组成,由案例出发引出问题和具体分析,并罗列援引法条便于具体实践的应用。
除封面署名作者外,段广燕、龚永波、胥晓花、徐志明、许路、许胜才、杨家彪、姚稳、叶洪源、易新阳等在资料搜集、疑文考据等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并参与撰写了部分案例分析,谨致谢意。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我们真诚希望得到读者的批评、指正。
第三章仲裁员
节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案例仲裁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案情概况】
老王今年从法院退休,在法院工作的20个年头中,为人公道正派,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审理经验,在退休后当地某仲裁委员会欲聘任老王作为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要点提示】
1仲裁员是如何选聘出来的?
2我国对仲裁员任职资格有何规定?
1仲裁员的概念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人。仲裁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仲裁员,是指符合《仲裁法》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并为仲裁机构聘任和列入名册的人,可以称为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狭义上的仲裁员,是指由当事人按照一定的程序直接或间接从广义仲裁员中依法选定的、对具体争议事项进行审理的人,可以称为某一案件的仲裁员。
仲裁员与法官存在着本质的区别。①从裁判权的来源看,法官的审判权来源于司法权,法官的权力在《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仲裁员的管辖权仅来源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超出授权范围,则仲裁员无权行使管辖权。②从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角度看,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从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选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仲裁员则不是一种专门的职业,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仲裁员是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人员,他可能是教授、律师、会计师、经贸专家、技术专家等。
2仲裁员的名册仲裁机构
仲裁员的名册仲裁机构制作仲裁员名册,是国内外仲裁机构的惯常做法。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按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并在一定条件下向申请人送达。根据 2007 年 1 月 1 日实行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本会依照仲裁法规定,在法律、建筑工程、经济贸易、金融、科技、知识产权、海事等领域专业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并按专业设仲裁员名册”。根据 2008 年 4 月 1 日实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从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员名册的制定和送达,方便当事人了解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构成以及在仲裁程序中选择仲裁员。
根据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的强制程度,仲裁员名册制可分为强制仲裁员名册制和推荐仲裁员名册制。强制仲裁员名册制,指当事人必须从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审理财产权益纠纷,禁止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强制仲裁员名册制,由于名册上的仲裁员已由仲裁机构遴选过,可以起到保证仲裁员水准、保障仲裁案件审理质量的作用。推荐仲裁员名册制,指当事人可以从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来审理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员名册只起到推荐和引导作用。在仲裁员选定方面,推荐仲裁员名册制给予当事人更广泛的选择机会,扩大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
仲裁员具体聘任规则主要有以下方面。
(1) 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推荐,通过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者。
(2) 申请仲裁员资格者,经考试合格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3) 各级仲裁委员会需聘任的仲裁员,其资格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资格证书》。《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各级仲裁委员会委员自被政府任命之日起即具有仲裁员资格,并按前款规定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4) 取得仲裁员资格者,方可由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被聘任的仲裁员,由聘任的仲裁委员会颁发《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
(5) 各级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要统一进行编号登记,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予以公告。
(6) 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确定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的比例,其比例一般不超过1∶4。
(7) 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应予解聘,收回《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予以公告。
仲裁委员离任后,其仲裁员资格即行消失。被聘为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并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8) 仲裁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省劳动行政部门在仲裁员取得资格满三年时对仲裁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其资格认定单位重新认定,所在仲裁委员会方可办理续聘手续。仲裁员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不能胜任仲裁员工作的,由其所在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由其资格认定机关取消仲裁员资格。
(9) 取得仲裁员资格后三年内,如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虽被聘任但未实际参加办案工作者,由其资格认定机关取消仲裁员资格,被聘任的仲裁员,由其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10) 被取消仲裁员资格者,若再次取得仲裁员资格,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
仲裁员是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和判断力为当事人审理案件,其裁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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