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5315831
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与采信标准》的导论由何家弘执笔;第一篇由刘晓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执笔;第二篇由黄星(云南警官学院教授)执笔;第三篇由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执笔;第四篇由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笔。何家弘和张晶负责本书体例的确定和初稿的审读修改。在本课题通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之后,何家弘和张晶又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全部书稿进行了修改润色。
目 录
导论:科学证据的审查与采信
一、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
二、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
三、科学证据的采信标准
第一篇 DNA证据的审查规则与采信标准
第一章 DNA证据概述
第二章 DNA证据的审查规则
第三章 DNA证据的采信标准
第二篇 指纹证据的审查规则与采信标准
第一章 指纹证据概述
第二章 指纹证据的审查规则
第三章 指纹证据的采信标准
第三篇 笔迹证据的审查规则与采信标准
第一章 笔迹证据概述
第二章 笔迹证据的审查规则
第三章 笔迹证据的采信标准
第四篇 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与采信标准
第一章 电子证据概述
第二章 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
第三章 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
后记
一、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
二、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
三、科学证据的采信标准
第一篇 DNA证据的审查规则与采信标准
第一章 DNA证据概述
第二章 DNA证据的审查规则
第三章 DNA证据的采信标准
第二篇 指纹证据的审查规则与采信标准
第一章 指纹证据概述
第二章 指纹证据的审查规则
第三章 指纹证据的采信标准
第三篇 笔迹证据的审查规则与采信标准
第一章 笔迹证据概述
第二章 笔迹证据的审查规则
第三章 笔迹证据的采信标准
第四篇 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与采信标准
第一章 电子证据概述
第二章 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
第三章 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
后记
前 言
《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和采信标准》一书,是我们承担的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和采信标准研究”(项目批准号:lOBFK048)的最终成果。
2010年10月,项目课题组在北京市昌平区召开了“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和采信标准”专题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的专家学者和本课题组成员,就这一课题的基本概念、重点难点、研究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参见研讨会综述《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和标准一一我们的声音》,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6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
科学证据的种类繁多,仅痕迹类就包括指纹证据、掌纹证据、足迹证据、唇纹证据、耳纹证据、工具痕迹证据、车辆痕迹证据、枪弹痕迹证据等。我们不可能对所有科学证据进行全面研究,只能选择几类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我们决定主要对DNA证据、指纹证据、笔迹证据和电子证据这四类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和采信标准进行研究。其中,DNA证据是最具代表性的生物物证;指纹证据是最具代表性的痕迹物证;笔迹证据是最具代表性的经验型科学证据;电子证据则是最新也最具开发潜力的科学证据。
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我们针对20lo年6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一些相关规定撰写并发表了阶段性成果,如何家弘撰写的论文《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从两个“证据规定”的语言问题说起》(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刘品新撰写的论文《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以两个“证据规定”为解读》(载《证据学论坛〉第16卷)等。
本书的导论由何家弘执笔;第一篇由刘晓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执笔;第二篇由黄星(云南警官学院教授)执笔;第三篇由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执笔;第四篇由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笔。何家弘和张晶负责本书体例的确定和初稿的审读修改。在本课题通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之后,何家弘和张晶又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全部书稿进行了修改润色。
在此,我谨代表本书的作者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办公室表示诚挚的感谢。
何家弘
2013年7月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
2010年10月,项目课题组在北京市昌平区召开了“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和采信标准”专题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的专家学者和本课题组成员,就这一课题的基本概念、重点难点、研究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参见研讨会综述《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和标准一一我们的声音》,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6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
科学证据的种类繁多,仅痕迹类就包括指纹证据、掌纹证据、足迹证据、唇纹证据、耳纹证据、工具痕迹证据、车辆痕迹证据、枪弹痕迹证据等。我们不可能对所有科学证据进行全面研究,只能选择几类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我们决定主要对DNA证据、指纹证据、笔迹证据和电子证据这四类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和采信标准进行研究。其中,DNA证据是最具代表性的生物物证;指纹证据是最具代表性的痕迹物证;笔迹证据是最具代表性的经验型科学证据;电子证据则是最新也最具开发潜力的科学证据。
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我们针对20lo年6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一些相关规定撰写并发表了阶段性成果,如何家弘撰写的论文《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从两个“证据规定”的语言问题说起》(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刘品新撰写的论文《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以两个“证据规定”为解读》(载《证据学论坛〉第16卷)等。
本书的导论由何家弘执笔;第一篇由刘晓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执笔;第二篇由黄星(云南警官学院教授)执笔;第三篇由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执笔;第四篇由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笔。何家弘和张晶负责本书体例的确定和初稿的审读修改。在本课题通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之后,何家弘和张晶又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全部书稿进行了修改润色。
在此,我谨代表本书的作者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办公室表示诚挚的感谢。
何家弘
2013年7月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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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
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即司法人员在审查科学证据时应该遵守的规范和准则。从广义上来讲,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既包括司法人员应该如何审查科学证据的规则,也包括司法人员应该如何认定科学证据的规则;既包括司法人员决定是否采纳科学证据的规则,也包括司法人员决定是否采信科学证据的规则。由于在诉讼活动中审查科学证据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这些证据能否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以及如何使用,也因为科学证据的采信主要依赖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和带有宽容度的标准,所以此处所说的审查规则主要是指确定科学证据能否在诉讼中采纳的规则。科学证据的种类很多,而且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继续增多。不同种类的科学证据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都有差异,因此我们既要研究在诉讼中的采纳各种科学证据的共同性规则,也要研究采纳每一种科学证据的专门性规则,而且后者对于司法人员更有实用价值。在本书中,我们将分别阐释在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的DNA证据、指纹证据、笔迹证据和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
如前所述,司法人员在决定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时主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而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是证据釆信的问题。因此,合法性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关联性规则是证据的一般采纳规则。但是,科学证据的采纳规则既包括合法性规则和关联性规则,也包括真实性规则,因为对科学证据来说,真实性首先是采纳的问题。对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一般证据来说,司法人员在采纳时主要审查其合法性与关联性,而把真实性问题留待采信时审查。当然,某些证据采纳规则也包含有真实性的考量,譬如上文谈到的传闻证据规则。由于科学证据必须以一定的科学原理和方法为基础,所以某类“科学”证据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是否科学可靠,就成为了这类证据能否采纳的前置性问题。例如,笔迹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是否科学可靠,测谎的原理和方法是否科学可靠,就决定了这类“科学”证据能否获准进入诉讼大门的前提。这是科学证据审查规则的一个特点,需要进行专门的讨论和说明。
(一)科学证据的一般采纳规则
科学证据的采纳规则应该具有明确性,甚至具有一定程度的刚性。这就是说,采纳规则应该明确告诉司法人员,哪些种类的科学证据是可以采纳的,哪些种类的科学证据是不可采纳的。司法人员在这个问题上不应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如何制定这些采纳规则?立法者、司法解释者或判例创制者应该遵循法律与科学相结合的原则考察每一类科学证据所依据的原理、方法、技术是否科学可靠。
倘若科学证据都是非黑即白的,倘若科学与伪科学之间的界限总是泾渭分明的,那么科学证据的采纳规则就很容易制定。然而,科学技术是不断发展的,人们对一些新兴的科学技术的认知往往存在差异,即使是同一领域内的专家也会众说纷纭。于是,本来貌似简单的科学证据采纳问题就变得相当复杂。美国法院在1923年的弗赖伊诉合众国案中确立的弗赖伊标准和在1993年的多伯特诉梅里尔.道药品公司案中确立的多伯特标准,都是为针对某类科学证据制定采纳规则所作出的努力。①
华尔兹教授在《刑事证据大全》中把科学证据分成了三类:第一类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科学证据,如指纹鉴定意见和DNA鉴定意见;第二类是被普遍观点明确否认的科学证据,如利用催眠术获得的言词证据和催眠专家的意见;第三类是处于中间状态的科学证据,即有可能得到普遍承认的科学证据,如通过测谎技术获得的言词证据和测谎专家的意见②笔者赞成华尔兹教授的这种“三分法”,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确认和使用这三种科学证据?
……
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即司法人员在审查科学证据时应该遵守的规范和准则。从广义上来讲,科学证据的审查规则既包括司法人员应该如何审查科学证据的规则,也包括司法人员应该如何认定科学证据的规则;既包括司法人员决定是否采纳科学证据的规则,也包括司法人员决定是否采信科学证据的规则。由于在诉讼活动中审查科学证据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这些证据能否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以及如何使用,也因为科学证据的采信主要依赖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和带有宽容度的标准,所以此处所说的审查规则主要是指确定科学证据能否在诉讼中采纳的规则。科学证据的种类很多,而且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继续增多。不同种类的科学证据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都有差异,因此我们既要研究在诉讼中的采纳各种科学证据的共同性规则,也要研究采纳每一种科学证据的专门性规则,而且后者对于司法人员更有实用价值。在本书中,我们将分别阐释在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的DNA证据、指纹证据、笔迹证据和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
如前所述,司法人员在决定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时主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而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是证据釆信的问题。因此,合法性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关联性规则是证据的一般采纳规则。但是,科学证据的采纳规则既包括合法性规则和关联性规则,也包括真实性规则,因为对科学证据来说,真实性首先是采纳的问题。对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一般证据来说,司法人员在采纳时主要审查其合法性与关联性,而把真实性问题留待采信时审查。当然,某些证据采纳规则也包含有真实性的考量,譬如上文谈到的传闻证据规则。由于科学证据必须以一定的科学原理和方法为基础,所以某类“科学”证据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是否科学可靠,就成为了这类证据能否采纳的前置性问题。例如,笔迹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是否科学可靠,测谎的原理和方法是否科学可靠,就决定了这类“科学”证据能否获准进入诉讼大门的前提。这是科学证据审查规则的一个特点,需要进行专门的讨论和说明。
(一)科学证据的一般采纳规则
科学证据的采纳规则应该具有明确性,甚至具有一定程度的刚性。这就是说,采纳规则应该明确告诉司法人员,哪些种类的科学证据是可以采纳的,哪些种类的科学证据是不可采纳的。司法人员在这个问题上不应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如何制定这些采纳规则?立法者、司法解释者或判例创制者应该遵循法律与科学相结合的原则考察每一类科学证据所依据的原理、方法、技术是否科学可靠。
倘若科学证据都是非黑即白的,倘若科学与伪科学之间的界限总是泾渭分明的,那么科学证据的采纳规则就很容易制定。然而,科学技术是不断发展的,人们对一些新兴的科学技术的认知往往存在差异,即使是同一领域内的专家也会众说纷纭。于是,本来貌似简单的科学证据采纳问题就变得相当复杂。美国法院在1923年的弗赖伊诉合众国案中确立的弗赖伊标准和在1993年的多伯特诉梅里尔.道药品公司案中确立的多伯特标准,都是为针对某类科学证据制定采纳规则所作出的努力。①
华尔兹教授在《刑事证据大全》中把科学证据分成了三类:第一类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科学证据,如指纹鉴定意见和DNA鉴定意见;第二类是被普遍观点明确否认的科学证据,如利用催眠术获得的言词证据和催眠专家的意见;第三类是处于中间状态的科学证据,即有可能得到普遍承认的科学证据,如通过测谎技术获得的言词证据和测谎专家的意见②笔者赞成华尔兹教授的这种“三分法”,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确认和使用这三种科学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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