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45702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典型案例】的体例。
【指导性案例】 以*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个别*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
【裁判规则】
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
【理解与适用】以超yue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
【法律拓展】 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全面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第二版根据《民法总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笔者增加了*人民法院新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另外,根据内容的相关性、相近性等特点,根据《民法总则》制定的原则、依据以及背景,重点突出《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相关内容修改、补充的比较,重点突出《民法总则》所修改、补充条文涉及内容的理解,重点突出《民法总则》修改、补充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以便于读者全面对全书所涉及《民法总则》相关内容的整体理解和把握。对全书中所有规则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重点更加明确,体系化更加突出,以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
章 预约合同
规则1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 1
第二章 点击合同
规则2网站运营者履行变更告知义务后,单方缩减“免费信箱”容量的行为是合法行使合同变更权,不构成违约 / 23
第三章 买卖合同
规则3买卖合同中,出卖方少交货及与合同约定质量不符部分货物的价值不高,并未因此实质剥夺买受方再次转售从而获取利润的机会,不影响买受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其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一般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
/ 40
第四章 拍卖合同
规则4竞买人在竞得拍卖品后以空头支票支付成交定金并不付款提货的,构成违约 / 62
规则5拍卖行业的传统报价方式作为行业惯例,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被各方当事人所认同,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77
规则6买受人与拍卖行恶意串通致使拍卖标的物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受损,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 / 101
第五章 承揽合同
规则7承揽人仅以定作人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来证明设备已调试合格的理由缺乏证明力 / 118
第六章 电信服务合同
规则8用户固定电话因被盗打所造成的话费损失在案件侦破之前,应由服务提供方负担 / 134
规则9入网费和通话费是为不同的交易目的而设,用户欠费的,移动电话公司有权对用户做停机处理,但无权将用户号码无偿收购并转让 / 148
规则10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使用期限限制,合同履行中以超期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属于违约行为 / 161
第七章 医疗服务合同
规则11医疗服务机构在非紧急情况下,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并征得患者同意,擅自改变约定的医疗方案导致治疗失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77
第八章 储蓄存款合同
规则12银行接受客户的存款,但存款被他人以伪造的印章冒领,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94
规则13金融机构对储户未尽到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207
规则14银行对于关乎储户切身利益的内部业务规定,负有告知储户的义务,如双方对于储蓄合同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时,不能仅依照银行内部业务规定解释合同 /
219
规则15银行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而错误付款,给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 235
规则16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疏漏,支取储户借记卡账户钱款,应当认定银行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应向储户承担支付责任 / 249
第九章 银行卡
规则17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泄露导致损失,银行未尽到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 265
规则18持有人所持信用卡被抢后,虽口头挂失但未按有关规定书面挂失的,仍应承担信用卡被透支的风险 / 284
规则19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97
第十章 存单
规则20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与存单持有人的存款关系不真实,仅以内部底单记载来主张存折上的存款余额为误写的理由不能成立 / 312
规则21存单所体现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善意取得该存单所体现的债权 / 326
第十一章 租赁合同
规则22出租人不能以格式合同中有“双方再无经济关系”的约定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 343
规则23出租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出租人未依法缴纳土地收益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360
规则24出租人出卖非租赁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377
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
规则25募捐人只将募捐款中的部分付给受益人,其余部分挪作他用,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 / 392
规则26受赠人在接受捐款,享有捐款受益权的同时,不得违反捐款人为捐款所设定的合理条件或义务 / 404
第十三章 代理合同
规则27当事人有关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负担的约定为有效 / 418
规则28律师在服务合同中约定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的条款无效 / 434
第十四章 存款扣划
规则29银行将应付款划入开户单位账户后,又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冻结和扣划该款项的,应认定银行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 452
第十五章账户管理
规则30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不构成违法 / 465
目录
Contents
章 预约合同
规则1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
【规则理解】
一、预约的内涵及特征 /
(一)预约的内涵 /
(二)预约的特征 /
二、预约的成立及生效 /
(一)预约内容的确定性 /
(二)预约的形式要件 /
三、预约与本约的区分标准 /
(一)是否须另外订立买卖合同 /
(二)是否直接发生交货付款义务 /
(三)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作何请求 /
四、实践中适用预约与本约应注意的问题 /
(一)预约不是本约的从合同 /
(二)区分买卖预约与附条件、附期限买卖合同 /
(三)不能仅从协议名称等形式方面区分预约与本约 /
(四)应结合合同具体内容等其他方面区分预约与本约 /
(五)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的处理 /
【拓展适用】
一、预约的效力 /
(一)必须磋商说 /
(二)必须缔约说 /
(三)区分说 /
二、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 /
(一)实际履行 /
(二)损害赔偿 /
(三)定金罚则 /
【典型案例】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
第二章 点击合同
规则2网站运营者履行变更告知义务后,单方缩减“免费信箱”容量的行为是
合法行使合同变更权,不构成违约 /
【规则理解】
一、信息网络时代格式合同的新形式——点击合同 /
(一)点击合同的概念 /
(二)点击合同的特点 /
二、点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一)点击合同的成立 /
(二)意思表示的撤销与撤回 /
(三)点击合同的生效 /
三、点击合同的效力的判定 /
(一)点击合同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内容是否醒目展示 /
(二)协议订立前是否提供了用户对条款预先审查的机会 /
(三)点击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
四、点击合同中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条款 /
【拓展适用】
一、网络免费服务合同 /
(一)网络免费服务合同的概念 /
(二)网络免费服务合同的类型 /
(三)网络免费服务合同的特征 /
(四)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 /
二、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
(一)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效力 /
(二)未成年人存在欺诈情形下所订电子合同的效力 /
【典型案例】
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
纠纷案 /
第三章 买卖合同
规则3买卖合同中,出卖方少交货及与合同约定质量不符部分货物的价值不高,并未因此实质剥夺买受方再次转售从而获取利润的机会,不影响买受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其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一般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
/
【规则理解】
一、买卖合同解除的内涵与类型 /
(一)买卖合同解除的内涵 /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
二、合同解除与根本违约 /
三、根本违约的构成 /
四、可预见性规则 /
(一)可预见性规则的内涵 /
(二)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要件 /
【拓展适用】
一、协议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关联 /
二、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 /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
四、合同违约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 /
【典型案例】
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第四章 拍卖合同
规则4竞买人在竞得拍卖品后以空头支票支付成交定金并不付款提货的,构成违约 /
【规则理解】
一、拍卖的定义概述 /
二、拍卖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
(一)拍卖表示 /
(二)竞价者应价 /
(三)拍定 /
三、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性质 /
四、拍卖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一)拍卖人的权利义务 /
(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
【拓展适用】
一、拍卖法律关系分析 /
(一)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
(三)拍卖人基于代理与买受人成立代理行为关系 /
二、拍卖法律关系中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
(一)物的瑕疵担保 /
(二)权利瑕疵担保 /
三、拍卖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
(一)拍卖人无过错 /
(二)买受人自己的过错 /
(三)拍卖人对拍品瑕疵予以免责声明 /
四、实践中适用瑕疵担保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
(一)如何防止“声明不保证”条款的滥用 /
(二)执行拍卖中买受人是否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 /
(三)司法拍卖不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理由 /
【典型案例】
广东省广州和平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诉李进拍卖纠纷案 /
规则5拍卖行业的传统报价方式作为行业惯例,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被各方当事人所认同,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规则理解】
一、惯例及其特征 /
(一)惯例的内涵 /
(二)惯例的法律特征 /
二、习惯与习惯法的关系 /
(一)习惯与习惯法的相同点 /
(二)习惯与习惯法的不同点 /
三、惯例(习惯)作为司法裁判的要件 /
四、“三声报价法”作为拍卖行业惯例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
【拓展适用】
一、拍卖合同的生效 /
二、拍卖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
(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三、拍卖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
(一)保留价原则 /
(二)“价高者得”原则 /
四、网络司法拍卖中起拍价与保留价的关系 /
五、司法实践中“价高者得”原则与优先购买权冲突的处理 /
(一)我国有关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
(二)“价高者得”原则与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 /
(三)拍卖实践中适用优先购买权应注意的问题 /
【典型案例】
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 /
规则6买受人与拍卖行恶意串通致使拍卖标的物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受损,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 /
【规则理解】
一、恶意串通概述 /
(一)恶意的内涵 /
(二)串通的内涵 /
二、恶意串通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通谋 /
(二)行为人要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 /
三、拍卖中恶意串通的类型 /
(一)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
(二)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
(三)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三方共同串通 /
四、拍卖中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后果 /
…………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对人民法院的关注也空前强烈,这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更加注重依法办案,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积极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全面发挥司法功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贯彻落实。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仅是我国法制统一的题中之意,也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判例法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以法源的地位而存在,被称之为判例法,具有创制、借鉴以及遵循判例等一整套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其根本原则是“遵循先例”。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被推定具有约束力或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遵循先例或受先例拘束与指导,不是西方国家所特有的法律现象,而是实现法制统一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路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在两大法系中均不存在,是我国司法实践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不仅符合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且适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案例指导制度无论在称谓(案例而非判例)、制度定位、法律依据,还是效力设定、机制构建等方面都与我国的政治语境相适应。指导性案例作为“动态法典”,既将抽象的、一般的静态法典的条文规范通过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演变成“活法”;又通过总结提炼法官审判经验、思维方法和价值追求,形成蕴涵着丰富的法律精神和法学理念的“裁判规则”,从而发挥规范类似案件裁判的作用,进而实现法律调整机制的静态与动态的相洽、刚性与柔性的协调、法律体系与社会变迁的相互融合。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和现行的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体现中国特色并顺应世界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发展大趋势的法律适用上的机制创新。
当下,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人们对司法公正越来越关心和渴望。心理学关于公平理论早已证实,公正是社会比较的结果,人们关注的不是其所得到结果的值,而是与他人对比的相对值。“同案同判”的要求是缘于“同样的事情同样对待,相似的事情相似对待”的自然法思想,它是人们直观、朴素的正义观在司法领域的直接反映。相反,如果同案不同判,当事人往往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就会怀疑、动摇对司法和法律的信任和信仰。指导性案例既可以为相同或类似案件提供统一的司法标准,约束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可基于案例的公开性、可预测性和可比性,阻断“暗箱操作”“违法断案”。因此,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的特殊功能。
,具有对法律规范内涵明确化的宣示功能。成文法典抽象性法言法语容易产生多种理解和解释,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产物,是将具体案件融于法律条款的智慧结晶。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有利于人们通过案件理解法律,通过法律评价案件,从而架起法律与案件之间的桥梁,使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化、具体化,为实现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提供范例。
第二,具有对制定法漏洞的补充功能。社会发展已经证明,包罗万象、有求必应、尽善尽美的法律只能是人们纯真而完美的梦想。成文法不可能详尽无遗地囊括社会生活的全部现象,其条文式的表述不可避免地在实现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同时,
又在很大程度上牺牲必要的特殊性、适应性和灵活性,存在模糊性、僵化性、时滞性等缺陷,甚至不少领域存在空白或法律漏洞,难以适应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性案例结合具体案例演绎法律条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灵活性而有针对性地及时弥补成文法的漏洞,从而确保法网疏而不漏。
第三,具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的约束功能。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引导法官认同并借鉴案例中归纳出的法律原则或裁判规则,为法官办案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引,有效克服法官的主观臆断和任意擅断,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使相同或相似案件得到基本相同的裁判,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第四,具有提升案件裁判质量和效率的促进功能。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有利于充分挖掘法官群体的司法智慧和裁判经验,为法官办案提供裁判理念、思维方式、办案思路、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法和价值衡量等方面的指引。既可以减少法官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节省时间和精力,缩短审判周期,又可以建立起解决同类或相似问题的正确思维模式,保证裁判的精准度,统一司法适用,提高司法效率。
第五,具有排除不当干扰的防御功能。由于影响司法公正信赖和司法裁判权威的因素很多,
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遵循先例进行裁判,以机会公正、待遇公正、尊严公正、结果公正等体现出法律可预期性的要求,以及“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公正在逼近自然公正中遭遇的困窘和无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避免和减少除法官能力、学识和认识等原因之外的徇私枉法现象,
从而限制一些企图通过枉法裁判牟取私利法官的“玩法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抵制和排除法院外部的干扰和法院内部的不规范行为,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第六,具有对社会主体的教育功能。指导性案例的公布,使得司法裁判效力的影响得以延伸,一个个生动的指导性案例无疑是一个个鲜明的标准,既可以让当事人直观、生动、具体地了解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思路,更好地预测诉讼风险,采取更加理性的诉讼行为,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增强社会公众近距离接触法律的机会,通过每个鲜活的案例,感受司法的公正与客观,有效地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
第七,具有促进法学研究和推动立法完善的辅助功能。理论必须源于实践,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学科更应如此。社会变化的必然性是以特殊性、偶然性为基础的,只注重对抽象的法律规范的研究,就难以把握法律运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研究法律离不开指导性案例,它既是定性研究的重要对象,又为量化分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作为联结实践与理论、问题与规则的桥梁,指导性案例本身所蕴含的法治信息,所提出的前沿命题,往往成为法学研究创新和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同时,司法审判活动作为法律发展的重要原动力之一,法律出台的实证基础往往来源于具体的案件,指导性案例涵盖了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主要热点和难点问题,案例的积累为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了有针对性和代表性的素材,增强了说服力和可信度,促使法律发展更能契合社会现实需要。
虽然指导性案例具有宣示、补充、约束、促进、防御、教育、辅助等多种功能,但要充分发挥好这些功能,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时要采取“类比”“类推”的方法,“有条件地适用”“经过审查后适用”,充分运用归纳推理,使法官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固有价值进行合理的取舍,使归纳结论符合法律的正义要求并具有可接受性。具体适用指导性案例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指导性案例不应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在我国立法体制下,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不是要创制新的法律规则,而是要建立一个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的司法工作机制,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规范的参照。按照《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赋予了指导性案例一定的效力,这种参照的效力是一种“事实上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表现为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而主要体现为指导性、说服性、参考性,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和法律思维。
第二,建立和完善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识别和引用规则以及保障机制。识别规则就是做好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的总结工作,进一步明确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方便法官尽快寻找到合适的指导性案例。引用规则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有着密切的联系。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不能被裁判文书直接援引,但并不能排除裁判文书的合理引证。保障机制就是要建立起指导性案例遵循的审级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培训考核机制以及适用的服务体系。
第三,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条件。一是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拟裁判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法律存在漏洞,以及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比较原则,易产生歧义等情形;二是存在可以比照的指导性案例规则;三是存在相似的案件事实。
第四,正确运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程序。一是案情对比,重点是案件的事实,选择事实组合相类似的指导性案例;二是情势权衡,主要包括政策权衡、价值权衡、利益权衡和功能权衡,保障案件裁判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三是案例遴选,以“主要问题”为中心展开,分析案件事实,明确诉争焦点,列出问题要点,搜索指导性案例;四是规则适用,重点是在法庭审判和法院判决中的适用,既可以作为律师或检察官在法庭辩论时的理由,也可以作为法官阐释裁判的理由,还可以吸收到司法裁判的推理中,以增强裁判的说理性和权威性;五是案例排除适用原则,当指导性案例与拟裁判案件之间存在案件事实差别,以及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存在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或含混、模糊、宽泛等缺陷时,可以排除指导性案例规则的适用。
指导性案例是法律与实践结合的产物,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它既包含着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和阐发,又包含着司法智慧的创造与探索;既包含了实体性规则,又包含了程序性规范;既包括字面上的法律,又包括案例中当事人及司法人员心目中所理解的法律;既包括法官所适用的法条,又包括法律适用活动本身对法律的生动解释。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指导性案例应当具有“指导效力”已形成共识。为了更好地提高案例的指导性,增强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价值,充分发挥其功能,让“纸上的法律”真正变成社会中“活的法律”,虽然有赖于诸多因素,但其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从法学方法论的立场去阐释蕴涵于个案的裁判规则。这正是我们组织编写出版这套《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丛书的目的和出发点所在。丛书中所选案例是以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为主,同时,还精选了部分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人民法院公报》是国家审判机关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献,是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件及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的特点就是以《公报》为载体,公开、客观地记录和反映具体案件正确适用具体法律的裁判过程,是以人民法院官方名义发布的案例,无论案例是哪一级法院审结的案件,但所涉及的法律适用和理解、司法价值取向等都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正式确认,直接体现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具有极强的权威性、指导性和典型性。本丛书分民商事、行政、刑事和综合(年卷)四大类,每大类中按不同案件类型编排成卷,如民商事类可分为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婚姻家庭卷、房地产卷等。通过对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进行梳理,然后编定成卷每年定期出版,奉献给大家。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典型案例】的体例。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突出强调不仅要关注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本身,而且要关注指导性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阐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致力于为读者迅速查找指导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规则提供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所有的【裁判规则】都是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法律性质规则,属于法律规则或者原则范畴,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一般是非特定的、非个体的,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更多地体现为,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规则或者裁判要旨的指导。针对部分公报案例裁判摘要中存在法条构成要件重述、内容不明确等问题,我们对该部分案例的裁判规则进行了重新归纳和提炼。其目的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所言,在判决案件时,“所做的件事就是将他眼前的案件同一些先例加以比较,无论这些先例是贮藏在他心中还是贮藏在书本中……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的司法审判概念,他们是司法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而其后面的是生活习惯、社会制度,那些概念正是在它们之中才得以生成。通过一个互动过程,这些概念反过来修改着这些习惯与制度……如果先例清楚明了并且契合案件,那么法官就无需做更多的事了。”揭示了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的意义所在。
裁判规则不是书面写就的,而是解读而成的。正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所言,“制作司法先例的法官首先考虑的是他所裁判的事件,这些要旨不过是裁判理由中蒸馏出来的结晶,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本身也需要解释。”如何将写在纸上的裁判规则,适用于此后千变万化的类案,诠释规则所蕴含的公平与正义精神,是我们法官的重要任务。然而,由于各级法院、各地法院的法官们,在年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审判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裁判规则的理解、运用等都会有不同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也坚持将指导性案例中所提炼裁判规则的【规则理解】作为本丛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对法律适用进行理性思考,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虽然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源于个案,但不仅仅局限于个案,而是通过对规则的理解以及适用规则中应当注意问题的把握,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从而使所提炼的裁判规则中蕴涵的内在价值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内、更深的层次上得以被发现、被接受、被适用。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可以在类案的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但不容置疑的是它的基本精神完全可以渗透于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理由、检察官或律师法庭辩论的理由。对于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来说,准确理解和掌握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司法理念、统一法律适用和统一裁判尺度,促进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为了防止因裁判规则的抽象性以及所固有的僵化、不周延等成文规范的弊端而导致理解不准,削弱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和作用,我们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进行了【拓展适用】,目的是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的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从而推动相关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拓宽人民法院、法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又能够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从而形成实践丰富理论、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发展与理论发展互为条件、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良性互动的局面,提升司法应对现实的能力。
通过对《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等指导性案例进行分类梳理,一方面是对指导性案例进行连续性和系统性的汇编,方便各地各级法院的法官以及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界人士检索和援引。另一方面是更全面、更客观、更系统、更立体地展现了指导性案例所依附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裁判说理等的真实风貌,更直观、更清晰、更准确地理解裁判规则的涵义,指导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特别是裁判论证和说理过程,使抽象的审判指导概念更具明确性、更具形象化、更具可操作性。
对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进行全面、系统的解读和阐释,是作者的一次尝试。我们深知,本套丛书所涉及的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各种研究文献浩如烟海,有许多未知的领域仍需作深入细致的研究。我们深知法学理论对审判实践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具有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及时掌握理论界研究的成果就显得更为重要。正基于此,我们不敢懈怠,时刻关注理论发展的动态,时刻关注理论研究的成果,时刻关注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结合我们的实际工作,深入思考,产生自己的一些想法和结论,但其中不乏对一些法律或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或审判实践中已形成了一定处理规则的问题,从研究的角度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只能算作是个人的学术见解,并不代表任何组织和机构,甚至与我们个人的身份都无关联。当然,这些观点和意见的正确与否,不仅要接受理论界的评判,而且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希望借此丛书的出版,使我们能够与理论界的学者、实务界的同仁进行深入交流探讨,以期共同推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和案例研究的深化、细化和体系化。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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