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1396
权*的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强大的规模: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独特的内容: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数据库增值服务
2018年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Contents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1.故意杀人罪的犯意推定
——刘某某故意杀人案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2.暴力程度较轻的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分析
——谢维良过失致人死亡案
3.被害人拉拽车门被碾压致死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玉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4.暴力行为诱发被害人疾病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詹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5.实施一般殴打行为致人摔倒后死亡的定性
——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6.发生冲突但并未产生肢体接触致他人死亡如何认定
——刘小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7.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与联系
——彭细某过失致人死亡、梁宗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三)故意伤害罪
8.被告人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在具体量刑情节中的适用
——陈永某等故意伤害案
9.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
——杨某故意伤害案
10.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判断
——邱云峰故意伤害案
11.故意伤害罪(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肖凤来故意伤害案
12.打击错误致人死亡应该如何定罪处罚
——张某泉故意伤害案
13.间接伤害行为的定性
——李双全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案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14.无证驾驶内燃观光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的罪名认定
——方之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五)强奸罪
15.关于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孙某强奸案
16.恋爱期间女方反悔,男方使用暴力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定性
——李某强奸案
17.强奸罪中胁迫程度的认定标准
——宋红武、杨某强奸案
18.幼女自愿与人发生性行为后被第二人强奸是否构成轮奸
——沈春成强奸案
19.主观放弃和客观阻碍交叉,如何认定强奸犯罪形态
——周某、邹某强奸案
(六)强制猥亵罪
20.无证据与“一对一”证据相互印证时如何处理
——张庆某被诉强制猥亵宣告无罪案
(七)绑架罪
21.挟持近亲属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绑架罪
——胡群明绑架案
(八)非法拘禁罪
22.非法拘禁他人并要求写下欠条构成何罪
——刘某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2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王鹏等非法拘禁案
(九)其他
24.购买公民个人驾驶信息,为车辆违章人员处理违章从中牟利如何定罪
——陈和某非法获取案
25.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为目的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认定分析
——楚跃某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二、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26.根据GPS追到被抢夺车辆遇暴力抗拒抓捕,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
——李智豪抢劫、抢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7.殴打他人滋事过程中,当场取走他人财物的定性
——冯海剑抢劫案
28.以被害人“诈赌”为由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沈中平等抢劫案
29.以犯意、时间、地点的同一性来判定抢劫犯罪的“连续性”
——许仁林、王海棠抢劫案
30.谎称嫖娼进入卖淫女居住房间实施抢劫行为的认定
——张德雨、吴天昊抢劫案
31.入户抢劫的限制解释
——陈浩等抢劫、盗窃案
32.在抢劫逃跑过程中入户劫取用于逃跑的交通工具构成一次入户抢劫
——窦从丽抢劫、盗窃案
33.转化型抢劫未遂的分析
——蔡庆某抢劫案
34.转化型抢劫罪中的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王忠安抢劫案
35.先行行为既遂与否不影响转化型抢劫的成立
——李某抢劫案
36.用于放租的空置房屋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之“户”
——李双峰强奸、抢劫、敲诈勒索案
(二)盗窃罪
37.秘密向储值卡充值并部分消费的犯罪数额认定
——丁天文盗窃、贾连某、汝海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38.盗打彩票的性质认定
——沈阳盗窃案
39.犯罪既遂后退赃不应影响行为定性
——顾天扬盗窃案
40.财物保管人以虚构事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刘玉某盗窃案
41.“消费型”网络盗窃犯罪的认定
——马文翔盗窃案
42.盗窃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常某某盗窃案
43.网络盗窃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
——陆伟某、陆健某盗窃案
44.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时暴力程度对转化抢劫犯罪的影响
——张柏某盗窃案
45.盗窃手机后使用手机网银消费行为的定性
——张某盗窃、信用卡诈骗案
46.窃取电信公司内部宽带账户转卖构成何种罪名?
——许赞某、汤焯某盗窃案
47.缺少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事前通谋
——黄华添、黄礼政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48.房东从家里捡到租客的财物该如何定性
——朱存某盗窃案
49.拾得手机后使用支付功能进行消费如何定性
——徐某某盗窃案
50.实施盗窃后将赃物藏匿于盗窃现场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潘家军盗窃案
51.支付宝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网购中对调包行为的认定
——张某某盗窃案
(三)诈骗罪
52.被害人与案外人达成协议是否影响犯罪既遂及犯罪金额认定
——马婧诈骗案
53.共谋并共享资源分头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数额按照团伙全部罪行认定
——张安甲等诈骗案
54.“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中签订合同对行为定性的影响
——吴剑等诈骗案
55.诈骗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
——杨跃某诈骗案
56.“租车质押借款型”诈骗对象的认定
——姜军某诈骗案
57.出具欠条能否阻却诈骗罪的成立
——吴某诈骗案
58.利用设备实施诈骗,竞合情况下如何认定罪名
——杨某等诈骗案
59.租车类诈骗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吴浩然诈骗案
60.非法充值并使用电子消费卡行为的定性
——陈通达、马庆永诈骗案
61.连环诈骗中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高鑫诈骗案
62.案发前已支付的利息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刘超某信用卡诈骗、诈骗案
63.重婚与诈骗行为交叉案件中罪名的认定
——赵子飞重婚、诈骗案
64.对团伙“碰瓷”行为的要件分析
——李合某等诈骗案
65.受他人之雇使用“”发送诈骗短信行为的定性
——郭某等诈骗案
66.民间借贷、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的区分
——翟某斌诈骗案
67.如何分辨行为人占有货款前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曹瑞诈骗案
68.销售型电信诈骗的定性
——王甲等诈骗案
69.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经济价值
——陈超某诈骗案
70.使用“”设备发送诈骗短信构成诈骗罪
——鄢某辉诈骗案
71.诈骗案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何分析认定
——陆生某诈骗案
(四)职务侵占罪
7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如何认定
——代科职务侵占案
(五)挪用资金罪
73.村民*挪用征地补偿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王立玉挪用资金案
74.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何认定
——李某挪用资金案
75.农村集体组织人员挪用征地补偿款应如何定性
——毛立某挪用资金案
(六)敲诈勒索罪
76.以非法拘禁、轻微殴打手段索要财物行为的性质
——徐改某等敲诈勒索案
77.定罪应结合具体案情,不能孤立地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评价
——刘某甲等敲诈勒索案
78.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及敲诈勒索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况下如何量刑
——朱红宇敲诈勒索案
79.数额犯罪案件中既未遂共存且均单处成罪的量刑
——辛玉某、曾广某敲诈勒索案
80.虚构事实致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下的索财行为的定性
——郭某、张志某敲诈勒索案
(七)故意毁坏财物罪
81.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之界分
——李启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82.恶意欠薪企业丧失独立法人格,且未进行清算的,是否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犯罪
——何艳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7年已连续出版6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10.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判断
——邱云峰故意伤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邱云峰与被害人戴留某(男,殁年61岁)在饮酒过程中发生争执。后邱云峰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东村某餐厅北侧路边用拳击打戴留某头面部,在戴留某坐在地上时,又用脚踹戴留某上半身,致戴留某倒地伤及头部后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戴留某符合醉酒状态下倒地,伤及头枕部偏左部位引起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头部损伤系戴留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邱云峰作案后逃离现场,于同年2月25日被民警抓获。
【案件焦点】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云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邱云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邱云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云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邱云峰表示服从判决,于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上诉。
【法官后语】
实践中,被告人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问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有的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意外事件)。
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轻微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也可以视情况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轻微暴力行为作用下结合其他外在因素共同作用致被害人死亡的,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轻微暴力作用于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诱发严重疾病导致死亡的,根据打击的部位及力度判断,打击行为较为明显、打击部位比较重要的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暴力行为不明显、打击部位不重要的一般认定为意外事件。本案即涉及轻微暴力致人死亡定性的问题。
1.因果关系的判断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重要内容,也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无须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刑事责任。对案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即判断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没有被告人的行为,就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则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规范因果关系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仅仅是事实上的判断,规范层面的判断要解决的是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刑法规范。
第三,结果归属的判断,只有当结果归属于危害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对危害结果负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是否有介入因素的问题,介入因素的出现可能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邱云峰在被害人坐在斜坡上时脚踹被害人上半身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理由如下:
,邱云峰主要实施的伤害行为中有两次拳击被害人头面部、脚踹坐在斜坡上的被害人上半身,特别是脚踹上半身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头部着地,从而造成颅脑损伤的结果,继而导致被害人的死亡,邱云峰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邱云峰的行为违反刑法规范,没有任何合法性根据,其所实施的行为是不法的,是刑法所禁止的。
第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曾经提到邱云峰的行为并非被害人的直接死因,醉酒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促进作用,延误治疗系被害人死亡的诱因,本案存在延迟救助的情形。但醉酒并非本案的介入因素,邱云峰与被害人一同饮酒,案发时邱云峰明知被害人醉酒而实施暴力行为,二者在顺序上来看,醉酒也并非介入因素。被害人在被打伤之后,尚未得到救助即死亡,因此本案也不存在延误治疗的介入因素。
由此可见,能够认定邱云峰拳打、脚踹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2.对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的判断
被害人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倒地死亡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被害人因被告人推搡、掌推、强力转身、甩手等行为倒地磕碰而死亡的案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不希望的,同时由于被告人所实施的主要是一些防御行为,没有积极侵害的意图,这种情况可以定性为意外事件;第二,被害人因行为人的一般殴打而倒地磕碰而死亡的案件,多表现为行为人推了被害人一下,打了被害人一巴掌、拍了被害人一下等情形,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同样是不希望的,但由于行为人实施了一些主动的打击行为,且应当预见到这些行为可能会使被害人倒地发生危险,但没有预见到,因此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第三,行为人积极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受伤,仍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产生,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倒地磕碰头部,但没有预见这种可能,从而因打击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倒地磕碰地面死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是积极追求的,但对死亡结果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本案中,邱云峰实施了两次拳击被害人头面部的行为,且在将被害人打倒坐在水泥斜坡上、趁被害人在打电话没有防备的时候,踹击坐在水泥地面的被害人的上半身,此时邱云峰应当预见到自己踹击醉酒状态、没有防备且坐于斜坡上的被害人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头部磕碰地面致伤亡结果出现,但是没有预见到这一结果发生,因而邱云峰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3.殴打故意与伤害故意的区分
轻微暴力行为如果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果不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行为即故意伤害行为,不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行为即一般意义上的殴打行为。客观行为反应主观心态,殴打故意与伤害故意的区分,可以通过考察案发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殴打部位、殴打力度、殴打次数、殴打工具、双方力量对比、殴打后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判断。一是殴打的工具,持械打击被害人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伤害故意,赤手空拳打击被害人的行为则需要结合其他方面的因素。二是打击部位、打击力度及打击次数,虽是拳脚打击被害人,但打击重要部位、大力打击或者长时间、持续打击等,可能认定为故意伤害。三是双方力量对比,如果力量对比悬殊,如壮年人殴打老弱被害人,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区分殴打故意与伤害故意还应当结合其他方面的因素。
本案中,被告人邱云峰虽然未持械殴打被害人,但首先,被害人作为年过六旬的老人,两人的力量对比较为悬殊,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邱云峰两次拳击被害人头面部,此时邱云峰系殴打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尚且难以分辨,但在将被害人打倒在地,被害人坐在水泥斜坡上手持电话没有防备之时,邱云峰再次上前脚踹被害人上半身的行为,很难认为此时邱云峰是想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疼痛的一般殴打的故意,且在被害人头部出血后,被告人邱云峰亦未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综合邱云峰打击被害人的部位、力度、次数等,可以认定邱云峰系伤害的故意。
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二者都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持过失的主观心态。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还是一般殴打之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也稍显明朗。但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二者仍具有迷惑性。下面将结合张润某过失致人死亡在2013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润某在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十字路口东北角,因骑自行车险些与被害人甘永某(男,殁年53岁)相撞而与其发生口角。其间,被害人甘永某先动手击打被告人张润某,后二人互殴,张润某使用拳头击打到甘永某面部致其倒地摔伤头部,甘永某于2013年5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甘永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润某作案后于2013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生效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00406号]。案件进行分析。
两个案件的相同之处在于均为行为人实施了打击被害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倒地磕碰头部,行为人离开后,被害人因颅脑损伤死亡;两名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均持过失的主观心态。但两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及所获刑罚差距甚远,主要的原因在于二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同,张润某虽同样用拳击打被害人头部,但只实施了一次,且事发于被害人先对张润某进行击打,张润某在打击被害人头部制止了被害人的行为后即停止了侵害,结合其殴打被害人的次数及案发前后的情形,其对被害人仅是一般殴打的故意,并非伤害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邱云峰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不仅仅是殴打,已经具有了伤害的故意,邱云峰明知被害人身后是水泥地斜坡,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在被踹后会磕碰头部,仍对被害人实施了脚踹上半身的行为,故应当对造成的死亡结果承担的是故意伤害致死的责任。
综上,在判断轻微暴力行为致人死亡的定性时,应当从因果关系的判断入手,在明确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是过失还是故意,判断行为人是故意杀人还是其他犯罪;在明确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持过失心态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人实行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行为还是一般殴打行为,进而判断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系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李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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