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4442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
1公安机关接警后未出警,致当事人财产损失,当事人
是否可以得到国家赔偿
第三条【基本要求和宗旨】
第四条【活动准则】
第五条【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2什么是社区矫正
3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第七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利】
4违法行为在多长时间没被公安机关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如何起算
5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6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7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
8既不调查核实又长期扣留涉案车辆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第八条【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
第九条【盘问、检查的权利】
9在哪些情形下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0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或正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适用继续盘问时,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11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突患疾病或者受伤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12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第十条【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
13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14什么情况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枪支等武器
15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如何处理
16人民警察在执行哪些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利】
17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8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十二条【刑事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优先通行权】
19警车包括哪些车辆
20警车在执行什么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享有优先通行权
第十四条【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利】
21精神障碍患者接受诊断和住院治疗,强制还是自愿
第十五条【交通管制权】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
22公安机关可以在哪些案件的侦查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3哪些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4检察机关是否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5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遵守哪些程序上的规定
26对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在使用上有何限制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现场管制权】
第十八条【其他机关警察的职权】
第十九条【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基本义务】
第二十一条【救助义务】
27哪些情形下不应适用治安调解进行处理
28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进行
29110报警服务台受案范围有哪些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按照规定着装等义务】
30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不按规定着装
31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证会被收回
32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证会被暂时收回
33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证会被收缴
第四章组 织 管 理
第二十四条【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管理】
第二十五条【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人民警察的录用】
第二十八条【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第二十九条【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服务年限和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奖励制度】
3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集体与个人获得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35奖励分为哪几个等级,各等级奖励待遇是什么
36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奖励
第五章警 务 保 障
第三十二条【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37人民警察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将受到什么处分
第三十三条【拒绝执行超越法定职责的指令】
第三十四条【公民和组织的支持和协助义务】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受处罚的行为】
38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受到何种治安管理处罚
39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经费来源】
第三十八条【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及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国家加强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
第四十条【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抚恤和优待】
40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情形有哪些
41人民警察死亡,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情形有哪些
42人民警察死亡后,如何计发抚恤金
43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如何发放证明书
44伤残人民警察可以得到国家的哪些抚恤
45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如何申请评残
46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及公安机关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编制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如何处理
第六章执 法 监 督
第四十二条【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
47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48公安机关具有哪些情形时,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49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从重追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过错责任
50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过错责任
51具有哪些情形的,不予追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过错责任
5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生执法过错的,执法过错责任由谁承担
第四十四条【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53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哪些执法信息
54对公安机关应向特定对象公开的信息的范围有何规定
55对不同事项的公开时限有何不同要求
56发现公安机关不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公民可以采取什么监督措施
第四十五条【办案过程中的回避】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组织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权】
第四十七条【内部督察制度】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分】
57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58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人民警察采取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责任】
第五十条【损害赔偿】
59哪些情形下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60哪些情形下,在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国家可以向侵权的人民警察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2009年8月27日)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996年1月16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5年7月15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2015年10月1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2014年11月2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2014年6月29日)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2014年6月29日)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2012年8月18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2011年8月31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2001年1月2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010年4月21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2007年6月5日)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2001年3月16日)
警车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9日)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2004年7月12日)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
(2002年3月11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2000年6月1日)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1999年10月9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2014年4月30日)
第十条【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注解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依法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也应依法给予赔偿。
应用
13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14什么情况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枪支等武器在下列情形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15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如何处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16人民警察在执行哪些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1)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2)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3)执行武装巡逻任务;(4)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5)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6)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7)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配套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15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四、五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6条第11项、7-24条;《国家赔偿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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