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3051
内容简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第15号主席令,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0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施行。本书是对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修改背景、条文释义、实务指导的全面阐释,对准确、全面理解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文有所助益。
目 录
部分 条文全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修正)
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2日)
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章 总则
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第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和行政
行为及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诉权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附:《适用解释》第五条
第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的规定。 第五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规定。 第六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规定。 第七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的规定。 第八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规定。 第九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规定。 第十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监督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肯定式列举。 附:《适用解释》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否定式列举。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修正)
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2日)
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章 总则
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第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和行政
行为及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诉权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附:《适用解释》第五条
第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的规定。 第五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规定。 第六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规定。 第七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的规定。 第八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规定。 第九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规定。 第十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监督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肯定式列举。 附:《适用解释》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否定式列举。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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