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150514丛书名: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
内容简介
商务印书馆自1897年始创,以“昌明教育,开启民智”为宗旨,于建馆翌年便出版了《马氏文通》,这部学术经典既是中国学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开启了商务印书馆百年学术出版的序幕。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目 录
刑事卷
刑制总考
刑法分考
历代刑官考
行刑之制考
死刑之数
唐死罪总类
充军考
盐法考私矾考私茶考酒禁考同居考
丁年考
赦考
狱考
刑具考
刑制总考
刑法分考
历代刑官考
行刑之制考
死刑之数
唐死罪总类
充军考
盐法考私矾考私茶考酒禁考同居考
丁年考
赦考
狱考
刑具考
律令卷
律目考
律令
汉律摭遗
明律目笺
明大诰峻令考
沈家本先生学术年表
法律匡时因国艰经史垂后待世评
编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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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刑法考 律令卷(120年纪念版)》:
郑刑书
昭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叔向使贻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法豫设则民知争端。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权移于法,故民不畏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凶危文以生争,缘徼幸以成其巧伪。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著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刑书不起于始盛之世。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制参辟,谓用三代之末法。疏:“三代皆取前世故事制以为法,子产亦本三代所闻见,断狱善者以为书也。”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云“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日“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以刑书为征。锥刀之末,将尽争之。锥刀末,喻小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胖闻之,国将亡,必多制,数改法。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疏:“当时郑国大夫邑长盖有断狱不平、轻重失中,故作此书以令之,所以救当世也。”
《晋志》:刘颂上疏:“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
《通典》一一百六十六:议曰:古来述作,鲜克无累,或其识未至精,或其言未至公。观左氏之纪叔向书也,盖多其义而表其词,孟坚从而善之,似不敢异于前志,岂其识或未精乎?按虞舜立法,日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又按《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县于象魏,使万民观之,浃句而敛。汉宣帝患决狱失中,置廷尉平,时郑昌上疏曰:圣王立法明刑者,救衰乱之起也。今宜删定律令,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后之论者,即云上古议事不为刑辟,夫有血气必有争心,群居胜物之始。三皇无为之代,既有君长焉,则有邢罚焉。其俗至淳,其事至简,人犯者至少,何必先定刑名?所以因事立制,叔向之言可矣。自五帝以降,法教益繁虞舜圣哲之君,后贤祖述其道,刑章轻重亦以素设。周氏三典,县诸象魏,皆以防民陷令避罪辜,是故郑昌献疏盖以发明其义。当子产相郑,在东周衰时,王室已卑,诸侯力政,区区郑国,介于晋、楚。法弛民怠,政堕俗微,观时之宜,设救之术,外抗大国,内安疲氓。仲尼兄事,闻死出涕,称之遗爱,非盛德欤?而叔向乃谓赫胥栗陆御宇之时,徒存闲谊行礼致治之说,虽虞夏之盛亦未可,在殷周之初固不及研寻,反覆斯言,谅同玉卮无当矣。详《左氏之传》,或匪至公,晏婴、张超讥议则别,先儒注释亦已昌言所纪叔向此书有如曲护晏子也。
……
郑刑书
昭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叔向使贻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法豫设则民知争端。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权移于法,故民不畏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凶危文以生争,缘徼幸以成其巧伪。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著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刑书不起于始盛之世。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制参辟,谓用三代之末法。疏:“三代皆取前世故事制以为法,子产亦本三代所闻见,断狱善者以为书也。”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云“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日“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以刑书为征。锥刀之末,将尽争之。锥刀末,喻小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胖闻之,国将亡,必多制,数改法。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疏:“当时郑国大夫邑长盖有断狱不平、轻重失中,故作此书以令之,所以救当世也。”
《晋志》:刘颂上疏:“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
《通典》一一百六十六:议曰:古来述作,鲜克无累,或其识未至精,或其言未至公。观左氏之纪叔向书也,盖多其义而表其词,孟坚从而善之,似不敢异于前志,岂其识或未精乎?按虞舜立法,日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又按《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县于象魏,使万民观之,浃句而敛。汉宣帝患决狱失中,置廷尉平,时郑昌上疏曰:圣王立法明刑者,救衰乱之起也。今宜删定律令,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后之论者,即云上古议事不为刑辟,夫有血气必有争心,群居胜物之始。三皇无为之代,既有君长焉,则有邢罚焉。其俗至淳,其事至简,人犯者至少,何必先定刑名?所以因事立制,叔向之言可矣。自五帝以降,法教益繁虞舜圣哲之君,后贤祖述其道,刑章轻重亦以素设。周氏三典,县诸象魏,皆以防民陷令避罪辜,是故郑昌献疏盖以发明其义。当子产相郑,在东周衰时,王室已卑,诸侯力政,区区郑国,介于晋、楚。法弛民怠,政堕俗微,观时之宜,设救之术,外抗大国,内安疲氓。仲尼兄事,闻死出涕,称之遗爱,非盛德欤?而叔向乃谓赫胥栗陆御宇之时,徒存闲谊行礼致治之说,虽虞夏之盛亦未可,在殷周之初固不及研寻,反覆斯言,谅同玉卮无当矣。详《左氏之传》,或匪至公,晏婴、张超讥议则别,先儒注释亦已昌言所纪叔向此书有如曲护晏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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