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6479
1.李某不服Y省国土资源厅征地政府信息公开案
2.刘某不服A省国土资源厅的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案
3.林某不服T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
4.孙某等人不服C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公开采矿权申请资料案
5.王某不服A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6.安某等3人不服B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7.徐某不服A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不作为案
8.蓝某不服A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不作为案
9.吴某不服国家土地督察××局信息公开答复案
10.张某等4人不服B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案
11.赵某不服B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案
第二部分土地争议类案件
12.卢某不服B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意见案
13.于某等30人不服B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一级开发批复的函复案
14.刘某不服T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储备计划案
15.王某等人不服B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听证案
16.田某不服国土资源部用地批复案
17.李某不服国土资源部对国家发改委的回函案
第三部分矿业权纠纷类案件
18.Z公司不服H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案
19.J公司不服H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案
20.F公司不服S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勘查许可证案
21.Y公司不服H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案
22.G公司不服A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案
23.L公司不服F省国土资源厅注销采矿许可证案
24.×公司不服S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案
25.D公司不服B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案
26.ZY公司不服Z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其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案
27.Q公司不服H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勘查矿种变更登记案
28.邓某不服S省国土资源厅向第三人颁发××号采矿许可证案
29.陈某不服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调查报告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有权利必有救济。行政复议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权力公开规范运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深化了社会各界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作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
国土资源工作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妥善处理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营造利益诉求渠道畅通的社会环境,一直是我部高度重视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首先,规范透明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我部陆续出台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等规章和文件,建立部行政复议案件会审制度,定期、不定期对部复议机构办理的案件进行审议讨论,充分发挥了集体决策的作用。其次,公平、公开、公正的行政复议办案方式不断完善。国土资源部先在国务院各部门中运用开庭审查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复议案件疑难、重大程度,选择运用案件审查会、听证会等形式审理案件,注重运用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增强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并有助于保证行政复议结果的客观和公正。再次,专业的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我部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定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研究解决了大量国土资源行政复议重大问题,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能力进一步加强。在人员和编制紧张的情况下,借助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的支撑作用,有效缓解了行政复议工作量激增而机构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办案人员在历练中也逐渐成长和成熟。后,化解矛盾、自我纠错的行政复议工作效果不断显现。2008年至2013年部受理的复议案件中以和解、调整、协调等方式解决的案件占总数的近两成,实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决定撤销、责令履行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案件占审结数量的近四成,违法、不当行为通过行政复议得到了纠正,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逐渐呈激增态势,如2014年全年,据不完全统计,全系统复议案件数量达近万件。2011年至2014年,国土资源部本级逐年分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91件、413件、691件和741件。复议事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反映问题复杂多样。为加强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指导,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组织开展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第2辑》的研究和编写工作,并将案例编写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坚持下去,本次出版的书籍案例以我部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案件为主,每个案件都经我部行政复议案件会审会认真审议讨论和决策通过。通过案例研究,可以了解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诉求,掌握国土资源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与预期管理目标的偏差,实现政策措施的改进与完善;通过案例发布,可以有效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实现对争议、疑难案件的处理共识,促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目前形成的典型案例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土地争议、矿产争议等类型,对国土资源管理政策的完善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更加任重道远,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既有机遇也有挑战。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将持续保持高位,案件类型呈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司法监督的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然有很大提升空间。我们必须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土资源管理任务的重要途径,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水平,坚守“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管理定位,重视和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李某不服Y省国土资源厅征地政府信息公开案〖1〗
【案情】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Y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以下简称“一书四方案”)的处理行为,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涉及征地信息公开问题。2013年1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就下述事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要求公开Y省某市某县某镇居民小组征地批准文件及内容;2.取得该征地批文经批准的“一书四方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对申请人所要求的项进行了公开,第二项被申请人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十一条、十七条,认为应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开。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的行政职责,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责,全部公开其所申请的征地信息。复议机关在审理中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等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作出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案作出了维持决定。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征地“一书四方案”的信息公开主体和公开方式问题。
目前,征地信息公开复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各地信息公开处理方式不统一,地区差异明显。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明确,缺乏统一标准,各地有不同理解和规定。同时,由于相同申请在各地得到的答复不一致,易引发群众对地方政府部门不满,将矛盾上移。2.备案机关或保存机关是否有公开义务。例如征地报批材料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有保存或备案,申请人向保存机关或备案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时,保存机关或备案机关是否有义务公开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处理时也尺度不一。实践中,各地对于不同类型的征地信息公开申请,存在各种各样的处理方式。而对于“一书四方案”等征地报批材料的信息公开申请,除江苏、浙江等少数地方全部公开外,大多数地区只公开征地批复,对于其他征地信息,则告知应该由制作机关,即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开。对于这种处理方式,我们采取了认可和支持的态度,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的考虑: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范围为行政相对人,并不包括行政机关),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虽然保存机关依法掌握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该政府信息不属于保存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而是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所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应为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即制作该四方案并报批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而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的征地批复则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开,该案正是这样处理的。
第二,关于保存机关是否有公开义务的问题。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制作机关可能会根据保存机关的管理和要求对其报批的四方案按要求进行更改和调整,保存机关有可能会保存一个过程性和不完整的文本,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保存的版本存在不一致。如果由保存机关公开,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误解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而如果还需要保存机关去花时间和精力判断文件是否是终状态的话,也脱离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本来用意。所以我们目前认为让制作机关公开为原则,让保存机关告知申请人正确的申请信息公开的途径为的处理方式。
【体会】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保证申请人获得真实有效的政府信息。从全国各地情况来看,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在思想认识上,公开机关担心引发新的矛盾,由于多数当事人申请公开的直接目的就是寻找行政行为瑕疵或证据,导致国土部门顾虑重重;(2)在制度规定上,现行法律政策对于信息公开范围和界限、公开方式和机关、备案机关是否有公开义务等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各地把握尺度也不统一,部分事项应否公开难达成共识;(3)公开机构人力、财力不足;(4)征地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从部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来看,部分地区仍存在未征先用、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材料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5)当事人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和复议申请权,有的当事人就同一事项长时间反复申请;有的对无利害关系事项多次提出申请;有的对已主动公开事项提出申请;有的对于公开答复不服的,以不同理由反复申请或多次提起行政复议等等,当事人滥用权利,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也极大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
基于以上各种原因,办案过程中我们把握的重点就是首先确定谁应该是公开部门,其次是申请人是否能够得到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此类信息公开案件中,我们将文件的制作机关规定为公开责任部门,同时,也要求答复机关向申请人指明真正的公开机关,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与省厅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其保证申请人能够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得其需要的信息。既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同时,从我国法治化进程和依法行政要求看,扩大征地信息公开范围、实行阳光征地是趋势;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角度看,征地信息是早公开早主动,越拖越被动。具体问题上,对于“一书四方案”等报批材料申请,应当纳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在加紧研究和准备出台相关政策,2014年9月2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通知规定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为征地实施和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起到关键作用。针对目前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存在内容不全面、公开行为不规范、公开程序不健全、群众获知公开信息不便捷不及时等问题,《通知》着重强调市县征地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从多个方面提出了有关政策和要求。公开的方式可以根据条件变通,涉及保密内容的,公开机关可以特定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同时,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同时,对滥用权利情形加以适当限制。(胡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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