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08128552
内容简介
《宋史(精)》是*名宋史专家陈振先生的重要学术成果。对宋朝这个中国历史积弱王朝的政治、军事等制度,社会经济、思想文化、科举教育和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社会生等方面的变化与发展,作了详尽而**的论述,经增订后充分反映了当代宋史研究的 *新成果。
目 录
章 宋王朝的建立与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节 宋王朝的建立 一、赵匡胤的崛起 二、陈桥兵变建立宋朝 三、巩固新政权的措施 四、平定叛乱 第二节 加强皇权与中央集权 一、收兵权 二、削弱藩镇,加强中央集权 第三节 宋初宫廷内部的斗争 一、宋太宗的夺取帝位 二、宋太宗对弟、侄的迫害 三、宋真宗继位事件 第四节 宋初川蜀地区的兵变与王小波、李顺起义 一、宋平蜀前后的措施 二、全师雄兵变 三、王小波、李顺起义 四、王均兵变 第二章 宋初的统一战争和与辽及党项的关系 节统一战争 一、吞并荆、湘 二、西灭后蜀 三、扫平南汉 四、攻取南唐(江南) 五、讨伐北汉 六、泉漳纳土、吴越归地 第二节 宋辽战争与“澶渊之盟” 一、宋初与辽正常关系的建立 二、高梁河之战 三、满城、瓦桥关之战 四、岐沟关之战 五、辽军南侵与“澶渊之盟” 第三节 宋初对党项的征讨与妥协 一、党项的臣服与献地 二、宋对党项的征讨与妥协 第三章 宋初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户籍、赋税和役法 的改革与变化 节 农业生产的恢复 宋初的租佃制生产关系 一、招抚流亡开荒与屯田 二、优良农作物品种的交流和新农具的使用 三、宋初的租佃制生产关系 第二节 城乡分治和城乡新户籍制度的产生 一、主、客户制与乡村主户五等户籍制的产生 二、城乡分治与城镇坊郭十等户籍制的产生 三、新的城市管理制度“厢坊制” 第三节 宋初的赋税与历史上商业税务法规 《商税则例》 一、田赋、“沿纳”与田赋征收时间的改进 二、商税与历史上商业税务法规《商税则例》 第四节 宋初的役法与对夫役的改革 一、官户役的重设与废除 二、夫役的改革与役兵(厢军) 三、职役 第四章 宋初的行政制度与军事制度 节 三省六部制的破坏与宋初的中央政府机构 一、中书与宰相、副相、使相 二、枢密院、宣徽院 三、三司 四、新设机构:审官院、流内铨、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三班院 五、二府、三司以外的重要机构:二司三衙、翰林学士 (学士院)、大理寺 六、官、职、差遣的形成 第二节 宋初的地方行政制度 一、路的设置与路级机构 二、州长官自节度使、刺史向知州转化及州的属官 三、县级:重设县尉、新设知县及监镇 第三节 北宋的禁军、厢军,武官寄禄官称及宋初的 地方军事机构 一、宋初的地方军事机构:部署司、钤辖司、巡检司与都监、监押 二、武官寄禄官称:班官、横班、东西班、使臣和节度使、刺史系列 三、禁军 四、厢军 第五章 北宋中叶的改革浪潮(上):庆历新政 节 积贫积弱局面的形成 一、澶渊之盟后的政治形势 二、刘太后专政与积贫状况的加剧 三、对西夏战争中暴露出的积弱形势 第二节 “庆历新政”及“新政”失败以后的政治形势 一、庆历新政 二、改革的失败 三、仁宗时期的起义、兵变与叛乱 四、短促的英宗时期 第六章 北宋中叶的改革浪潮(下):王安石变法 节 王安石变法 一、王安石的起用 二、王安石变法 三、开发湘西、经略河湟及与交趾的战争 四、王安石的两次罢相 五、宋神宗主持下的改革活动 第二节 元祜更化与绍圣绍述 一、哲宗之立 二、元祐更化 三、哲宗绍述 第七章 北宋中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 节 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耕地的扩大 二、农田水利的兴修 第二节 手工业的兴盛 一、采矿与冶炼业 二、铸钱业 三、纺织手工业 四、制盐、制茶、制瓷等手工业 五、首都开封的手工业 第三节 商业的繁荣 一、以开封为代表的北宋中后期城镇商业的繁荣 二、商业税额所反映的各城、镇商业兴盛简况 三、乡村经济中心“镇”的兴起 四、榷场与和市贸易 五、海外贸易 第四节 北宋的货币与纸币的问世 一、北宋的主要货币:铜钱、铁钱 二、世界上早的纸币“交子” 三、北宋末年的纸币“钱引” 第八章 北宋中后期的行政制度、法制、赋税与役法 节 元丰官制改革与北宋末年的官制变化 一、三省六部制的重建 二、北宋中后期新设的路级机构 三、北宋末年的官制变化 第二节 封建法治的加强 一、修订与完善法律、法规 二、新科明法、进士试断案 三、传播法律知识 第三节 田赋附加税 商税 一、支移(移输) 二、折变(折纳)、预催 三、和买(附:布估钱、科配) 四、和籴 五、商税 第四节 役法与役法改革 一、春夫役 二、仁宗时衙前役的变化 三、衙前役与免役法 四、省并州县以减职役 五、其他州、县、乡役的变化 六、特殊的“养马役”:“户马法”和“都保养马法” 第九章 北宋中后期思想、文化的革新 节 新儒学“宋学”的形成与“新学”派独尊时期 一、儒、佛、道学的相互渗透 二、宋学先驱与宋学的初步形成及其特征 三、新学、理学、蜀学学派的形成新学派独尊时期 第二节 文学、绘画、书法的革新 一、古文运动 二、诗风的革新 三、柳永、苏轼对词风的创新 四、尚意派书法的形成 五、院体画文人画(写意画)派的创立雕塑 第十章 北宋末年的腐朽统治及其灭亡 节 宋徽宗、蔡京集团的腐朽统治 一、徽宗之立 二、祸国殃民的蔡京、童贯集团 第二节 宋江、方腊起义 一、宋江起义 二、方腊起义 第三节 金灭北宋 一、宋、金“海上之盟” 二、关于燕、云归宋的交涉 三、金军南侵与北宋灭亡 第十一章 南宋与金对峙局面的形成 节 宋王朝的重建与南迁 一、宋王朝的重建 二、宋室南迁与金军渡江南侵 三、北方义军的抗金斗争 四、宋金富平之战 五、江淮义军的抗金斗争 六、钟相起义 第二节 宋金对峙局面的基本形成 一、和尚原、仙人关之战,金军侵川战争的失败 二、岳飞收复襄阳地区 三、镇压杨么起义 四、伪齐南侵的失败,南宋的淮西兵变 五、宋金次绍兴和议 第三节 岳飞北伐中原 绍兴和议 一、刘镝顺昌保卫战 二、岳飞北伐中原 三、绍兴和议 四、高宗在位后期的政治形势 第十二章 南宋中期的政治、军事形势 节 孝宗中兴 一、采石之战 二、孝宗之立 三、隆兴北伐与议和 四、孝宗之治 五、短促的光宗时期 第二节 权臣秉政的宁宗时期 一、宁宗之立 二、韩侂胄擅权与开禧北伐鸵 三、嘉定和议后奸臣史弥远擅权时期 第十三章 南宋晚期的腐朽统治元灭南宋 节 南宋晚期的腐朽统治 一、理宗之立 二、作为傀儡的理宗前期 三、理宗亲政后的南宋政局 第二节 元灭南宋 一、傀儡皇帝宋度宗 二、元灭南宋 第十四章 南宋的社会经济 节 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与租佃、雇佣关系的 不平衡性 一、开垦荒地 二、兴修水利 三、建康府所属各县租佃、雇佣关系发展的不平衡性 第二节矿冶业、铸钱业与其他手工业 一、衰减的矿冶业与铸钱业 二、兴盛的丝织业、制瓷业 第三节 商业、榷场与海外贸易 一、以临安为代表的南宋城市商业 二、从澉浦镇的发展管窥南宋乡村经济发展之一斑 三、榷场贸易 四、海外贸易 第四节纸币“会子”及其他货币 一、铜钱与铁钱 二、国家发行的纸币“会子” 三、其他纸币 四、虚银本位纸币“银会子” 五、南宋末年的纸币“铜钱关子” 第十五章 南宋的行政制度、军事制度、法制、赋税和 役法 节 精简机构城市制度的变化 一、宰执官称的改变与省并机构 二、南宋的地方行政制度 三、厢坊制向隅坊(巷)制的转变城市消防制度 第二节 变化了的南宋军事制度 一、御营司、三衙 二、地区性军事机构 三、南宋大军 四、南宋地方军(禁、厢军)与地方军事机构 第三节 南宋的法制与刑制 一、孝宗时期任法治国与南宋末年的“非法残民” 二、刑制 第四节赋税和役法 一、预催、预借、经总制钱等 二、商税 三、南宋特有的“义役” 第十六章 南宋的学术与文化 节 宋学三大学派及事功学派 一、南宋初年秦桧与理学派的微妙关系 二、孝宗时的“百家争鸣” 三、理学的官方统治思想地位的确立 第二节 文学、史学、绘画与石刻 一、文学 二、史学 三、绘画与石刻 第十七章 宋代的科学技术 第二节 数学 第二节 天文学与历法 一、天文学 二、历法 第三节 物理学与化学 一、物理学 二、化学 第四节 医药学 一、药学 二、医方学 三、内、外、儿、产、眼、针灸等科 四、法医学 第十八章 宋代的教育与科举 节 教育 一、私学、书院 二、州、县学的兴起 三、太学的兴建与州、县学的扩展 四、三舍法 五、南宋的教育 六、武学、律学、医学、算学、书学、画学 七、科举改革与教育的关系 第二节科举 一、宋初的科举 二、科举制度的改革 三、进士的分甲(等) 四、武举、童子举 第十九章 宋代官员任用的回避制度、创建执政官 “官邸”(在任时居住) 节 宋代官员任用的回避制度 一、亲族回避制度 二、地区回避制度 三、职务回避制度 第二节 创建执政官“官邸”(在任时居住) 一、创建“官邸”的原因及“东府”、“西府”的建成 二、司马光改变了“东府”、“西府”的纯住宅性质 三、自蔡京以后权相不住“官邸” 四、南宋的“官邸”——“诸府”、“百官宅”等 第二十章 宋代的交通、邮传与轿子的产生 节 交通与邮传 一、交通 二、邮传(递铺) 第二节 轿子的产生 一、兜子与檐子(肩舆) 二、轿子的产生与发展 三、凉轿与暖轿 第二十一章 宋代社会生活与宗教 节 生活习俗与社会风俗 一、由席地而坐到使用高脚桌、椅、凳的转变 二、服饰室屋 三、婚仪 四、丧俗 五、节庆 六、社会 第二节 曲艺、傀儡戏、(纸、皮)影戏、杂剧、杂技 一、曲艺 二、傀儡戏、(纸、皮)影戏、杂剧、南戏 三、杂技、魔术、相扑 四、乡镇艺人(江湖艺人) 第三节 宗教 一、佛教 二、道教 三、披带、剃度与度牒 宋代大事年表 后记 增订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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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宋初的地方行政制度 一、路的设置与路级机构 宋初承五代旧制,以各节度使辖区为“道”,也用以称地区,如湖南道。至宋太宗时期,地区才统称 “路”。“路”初只是其字面的本义,如乾德二年 (964年)冬征讨后蜀时,称西征军的主力北路军统帅为凤州(今陕西凤县东)路都部署;称沿长江西上西征的偏师东路军统帅为归州(今湖北秭归西北)路副都部署,其意即是由凤州南下与由归州西上。而“乾德三年平两川,并为西川路,开宝六年(973年)分峡路” ,这里的“路”则已是地区名。
宋初路的转运使是作为出征军队的后勤供应官,及至征服一地,即转为运送物资回京,进而成为该地区的财政长官。当后周原统治区内节度使掌管的财政权被剥夺以后,也在一个相当大的地区设路,设转运使以掌握该区划内的财权,而节度使只是州的行政长官。被征服地区如西川、广南(岭南)、江南等路,原后周地区如京西、河北、、陕西等路,初期同一区域或称路,或称道,并无确定的名称,直至太宗中期才统称大区为路(旧节镇辖区仍常称“道”)。而且区划也不定,史称:“国初罢节镇统支郡,以转运使领诸路事,其分合未有定制。”在太宗末年以前的分合情况是:“京西分为两路;河北既分南路,又分东、西路;陕西分为河北、河南(原作西南)两路,又为陕府西北路;淮南分为两(原作西)路;江南分为东、西路;荆湖两路,或通置一使;两浙或为东北路,其西南路实兼福建;剑南初日西川,后分峡路,西川又分东、西,寻并之。” 至道三年(997年),才确定划分为,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荆湖南、北,两浙,福建,西川,峡路,广南东、西十五路。其中荆湖南、北路的实际划分,是在咸平二年(999年)。咸平四年,又将西川路和峡路,划分为益州路、梓州路、利州路、夔州路。江南路到天禧二年(1018年,一作四年)又分为东、西两路。各路的辖区到太宗末年时已基本稳定,以后只是在原区域的基础上或分或合,并无实质性的变化。
以上的路,称为转运使路,由于转运使司习称漕司,因而也称漕司路,是宋代路制的基础。以后还有提点刑狱司(宪司)路,北宋中叶又设提举常平司(仓司)路、安抚使司(帅司)路。
路级主要机构为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副使。
直至淳化二年(991年)五月以前,路只是财政区划的地区名,转运使主要是“经度一路财赋”,基本上无其他职责。
开宝九年(976年),宋太祖曾赋予转运司按察辖区内地方长官的职权,“诏诸道知州、通判及临事务官吏,宜令诸路转运司廉访其能否,第为三等,岁终以闻”。此事可能因太祖十月间突然去世而作罢。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年)正月,又“令诸道转运使察访部内官吏”,但仍未形成制度。淳化二年 (991年)五月,转运使开始增加司法权。同年九月前,御史中丞王化基又提出:“望令诸路转运使、副,兼采访之名,令觉察部内州、府、军、监长吏。”实是请求赋予转运使正式“监司”的职权。史称:“上 (太宗)嘉纳其言”。这在次年正月涉及转运使职权的诏书中得到证实,诏称:转运使“外分主计之司,虽日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诏书还对转运使的其他职权作了叙述,“凡转运使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转运使的职权已超出原先只是“经度一路财赋”,而是具有掌握一路财政、司法和监察大权的重要地方官。
“路”已初具后代“省”(行省)的雏形,所缺少的只是行政权。
但是,转运使虽无一路的行政权,而宋太宗实际上已把转运使视作一路长官,当淳化四年三月,田重进任京兆(今陕西西安)尹、永兴军(京兆)节度使时,宋太宗即对陕西转运使郑文宝说:“重进先朝宿将,宣力于国,卿宜善待之。”这是把转运使视作州、府长官的上级。如至道元年(995年)八月,荆湖转运使何士宗上奏称:“望自今执政大臣出领外郡,应合申转运使公事,只署通判以下姓名。”宋太宗即对宰相说:“大臣品位虽崇,若出临外藩,即转运使所部,要系州府,不系品位,此朝廷典宪,不可轻改也,宜仍旧贯。”即是不论州、府长官品位多高,转运使的品位比他们低多少,州、府的长官都是转运使的部下。景德三年(1006年),转运使又兼劝农使。
史称:“然又疑其权太重,复置朝臣于诸路为承受公事,是机察漕司也。”这是至道二年设置的,担任其职的除朝官外还有武官三班使臣,日常事务与转运使、副使联署奏报,“大事即许非时乘驿入奏”。
转运使承受公事(简称承受)不仅是监察转运使,也是分转运使的权。可能转运使承受公事的设置影响了转运使职权的正常运行,设立了一年左右,便于至道三年真宗即位后不久的五月间废罢。由于其设置的时间很短,有些转运使承受公事所做的事情,在另外的记载中即归为转运使的事,如至道三年二月,两浙路转运使承受公事刘文质,奏举辖区内高辅之、戚纶等八人有治绩,“并降玺书褒谕”。《宋史·戚纶传》即称戚纶在太宗末任永嘉(今浙江温州)知县时,“转运使又上其政绩,连诏褒之”。这也可能因为是转运使与承受公事联署,而由承受公事上奏,两种记载都正确。
路级机构除转运司(漕司)外,不久又设提点刑狱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实际是分转运司的职权。长官为提点刑狱,副长官为同提点刑狱。
淳化二年(991年)五月,“诏应诸路转运使各命常参官一人,专知纠察州、军刑狱公事”;派董循等十一人分别担任“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当时或许只有十一路,视上述诏文及同年派官的情况,只是在转运使司内增设提点刑狱官,增加转运使司在司法方面的职权。淳化三年五月,令“转运使案部,所至州县,先录问刑禁”。同时,可能在是年即开始设专门机构“提点刑狱司”,因为到淳化四年十月,已“罢诸路提点刑狱司”,因其办事不力,复命“归其事于转运司”…… P136-139
宋初路的转运使是作为出征军队的后勤供应官,及至征服一地,即转为运送物资回京,进而成为该地区的财政长官。当后周原统治区内节度使掌管的财政权被剥夺以后,也在一个相当大的地区设路,设转运使以掌握该区划内的财权,而节度使只是州的行政长官。被征服地区如西川、广南(岭南)、江南等路,原后周地区如京西、河北、、陕西等路,初期同一区域或称路,或称道,并无确定的名称,直至太宗中期才统称大区为路(旧节镇辖区仍常称“道”)。而且区划也不定,史称:“国初罢节镇统支郡,以转运使领诸路事,其分合未有定制。”在太宗末年以前的分合情况是:“京西分为两路;河北既分南路,又分东、西路;陕西分为河北、河南(原作西南)两路,又为陕府西北路;淮南分为两(原作西)路;江南分为东、西路;荆湖两路,或通置一使;两浙或为东北路,其西南路实兼福建;剑南初日西川,后分峡路,西川又分东、西,寻并之。” 至道三年(997年),才确定划分为,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荆湖南、北,两浙,福建,西川,峡路,广南东、西十五路。其中荆湖南、北路的实际划分,是在咸平二年(999年)。咸平四年,又将西川路和峡路,划分为益州路、梓州路、利州路、夔州路。江南路到天禧二年(1018年,一作四年)又分为东、西两路。各路的辖区到太宗末年时已基本稳定,以后只是在原区域的基础上或分或合,并无实质性的变化。
以上的路,称为转运使路,由于转运使司习称漕司,因而也称漕司路,是宋代路制的基础。以后还有提点刑狱司(宪司)路,北宋中叶又设提举常平司(仓司)路、安抚使司(帅司)路。
路级主要机构为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副使。
直至淳化二年(991年)五月以前,路只是财政区划的地区名,转运使主要是“经度一路财赋”,基本上无其他职责。
开宝九年(976年),宋太祖曾赋予转运司按察辖区内地方长官的职权,“诏诸道知州、通判及临事务官吏,宜令诸路转运司廉访其能否,第为三等,岁终以闻”。此事可能因太祖十月间突然去世而作罢。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年)正月,又“令诸道转运使察访部内官吏”,但仍未形成制度。淳化二年 (991年)五月,转运使开始增加司法权。同年九月前,御史中丞王化基又提出:“望令诸路转运使、副,兼采访之名,令觉察部内州、府、军、监长吏。”实是请求赋予转运使正式“监司”的职权。史称:“上 (太宗)嘉纳其言”。这在次年正月涉及转运使职权的诏书中得到证实,诏称:转运使“外分主计之司,虽日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诏书还对转运使的其他职权作了叙述,“凡转运使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转运使的职权已超出原先只是“经度一路财赋”,而是具有掌握一路财政、司法和监察大权的重要地方官。
“路”已初具后代“省”(行省)的雏形,所缺少的只是行政权。
但是,转运使虽无一路的行政权,而宋太宗实际上已把转运使视作一路长官,当淳化四年三月,田重进任京兆(今陕西西安)尹、永兴军(京兆)节度使时,宋太宗即对陕西转运使郑文宝说:“重进先朝宿将,宣力于国,卿宜善待之。”这是把转运使视作州、府长官的上级。如至道元年(995年)八月,荆湖转运使何士宗上奏称:“望自今执政大臣出领外郡,应合申转运使公事,只署通判以下姓名。”宋太宗即对宰相说:“大臣品位虽崇,若出临外藩,即转运使所部,要系州府,不系品位,此朝廷典宪,不可轻改也,宜仍旧贯。”即是不论州、府长官品位多高,转运使的品位比他们低多少,州、府的长官都是转运使的部下。景德三年(1006年),转运使又兼劝农使。
史称:“然又疑其权太重,复置朝臣于诸路为承受公事,是机察漕司也。”这是至道二年设置的,担任其职的除朝官外还有武官三班使臣,日常事务与转运使、副使联署奏报,“大事即许非时乘驿入奏”。
转运使承受公事(简称承受)不仅是监察转运使,也是分转运使的权。可能转运使承受公事的设置影响了转运使职权的正常运行,设立了一年左右,便于至道三年真宗即位后不久的五月间废罢。由于其设置的时间很短,有些转运使承受公事所做的事情,在另外的记载中即归为转运使的事,如至道三年二月,两浙路转运使承受公事刘文质,奏举辖区内高辅之、戚纶等八人有治绩,“并降玺书褒谕”。《宋史·戚纶传》即称戚纶在太宗末任永嘉(今浙江温州)知县时,“转运使又上其政绩,连诏褒之”。这也可能因为是转运使与承受公事联署,而由承受公事上奏,两种记载都正确。
路级机构除转运司(漕司)外,不久又设提点刑狱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实际是分转运司的职权。长官为提点刑狱,副长官为同提点刑狱。
淳化二年(991年)五月,“诏应诸路转运使各命常参官一人,专知纠察州、军刑狱公事”;派董循等十一人分别担任“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当时或许只有十一路,视上述诏文及同年派官的情况,只是在转运使司内增设提点刑狱官,增加转运使司在司法方面的职权。淳化三年五月,令“转运使案部,所至州县,先录问刑禁”。同时,可能在是年即开始设专门机构“提点刑狱司”,因为到淳化四年十月,已“罢诸路提点刑狱司”,因其办事不力,复命“归其事于转运司”…… P136-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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